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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认定(关联企业的判定标准)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认定(关联企业的判定标准)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认定(关联企业的判定标准)模板一:正式风格认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准则和标准1. 引言1.1 背景1.2 目的1.3 适用范围2. 术语定义在本文档中,以下术语定义适用:2.1 上市公司: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2.2 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

2.3 关联企业:指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包括关联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直接或间接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

3. 关联企业的判定标准下面是确定关联企业的判定标准:3.1 控制关系:如果上市公司能够对关联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产生控制作用,或能够根据合同、章程等文件对关联企业产生重大影响,则视为存在控制关系。

3.2 所有权关系:如果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关联企业超过50%的股权或表决权,则视为存在所有权关系。

3.3 重大关联关系:如果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金额、交易比例或相关利益超过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标准,则视为存在重大关联关系。

4. 判定关联交易的程序和要求下面是判定关联交易的程序和要求:4.1 随着上市公司的发展,应及时评估与关联企业的交易情况,并进行关联交易的认定。

4.2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审批程序,包括:确定关联交易的金额、条件和合理性;草拟关联交易合同;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等。

4.3 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与关联企业的交易情况,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5. 其他相关事项其他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的纳税处理、会计处理、风险控制等,具体细则根据国家法律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执行。

6. 附件附件1:关联交易审批流程附件2:关联交易合同范本7. 法律名词及注释在本文档中,涉及以下法律名词及其注释:7.1 控制关系:指通过股权、协议、章程等方式对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控制。

7.2 所有权关系:指上市公司拥有关联企业的股权或表决权。

7.3 重大关联关系:指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涉及金额、比例或利益等方面超过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则解读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则解读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则解读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这就像是一个大家族里成员之间的往来交易一样。

咱们都知道,一个家族里有各种各样的亲戚关系,上市公司里也有各种关联方,比如母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和公司里那些能对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或者高管等等。

在上市公司的世界里,关联交易可是个大事儿。

它就像一条看不见的线,牵连着公司里不同的利益相关者。

关联交易有时候是很正常的事儿,就像家族里亲戚之间互相帮忙,你借我个东西,我帮你个小忙,都是很平常的互动。

比如说,一家上市公司旗下的一家子公司,可能需要从母公司那里租用办公场地,这就是一种关联交易。

这就好比儿子创业开公司,暂时没有合适的办公地点,从老爸的房子里租个地方办公,很合理嘛。

可是呢,这里面也容易出问题。

为啥这么说呢?因为这种交易可能不是按照完全的市场价格来进行的。

还是拿刚刚租房子的事儿来说,如果老爸把房子租给儿子的价格特别低,远远低于市场上其他类似房子的租金,那对老爸的其他股东可能就不公平了。

在上市公司里也是一样,如果关联交易的价格不合理,就可能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这就像是在分蛋糕,本来大家都应该按照公平的比例来分,结果因为关联交易的不合理,有一部分人分得多了,那其他人肯定就分得少了。

那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都有哪些规则呢?这规则啊,就像是游戏的玩法,大家都得遵守。

比如说,关联交易得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这就好比是你做一件事儿,得让大家都知道你是怎么做的。

上市公司得告诉股东们,这个关联交易是和谁做的,做的是什么内容,交易的价格是多少,为什么要做这个交易等等。

这就像你在家族里办个事儿,你得给家族里其他人说清楚情况一样。

要是不披露或者披露得不清楚,那就像是你偷偷摸摸地做事儿,其他股东肯定不乐意啊。

再比如说,关联交易得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这就像在一场比赛里,大家都得遵守比赛规则,不能搞特殊。

交易的价格得合理,得和市场价格差不多。

不能说因为是关联方,就随便定个价格。

这就好比你去市场买菜,你不能因为卖菜的是你亲戚,就非要人家一块钱把价值十块钱的菜卖给你吧,那其他买菜的人肯定觉得不公平啊。

关联交易执行法律规定(3篇)

关联交易执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关联交易,作为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常见的一种交易行为,涉及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资产买卖、服务等。

由于关联交易的复杂性,其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利益等问题。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管。

本文将深入探讨关联交易执行法律规定,分析其内涵、原则、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

二、关联交易的定义及分类(一)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行为。

关联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子女;2. 与企业受同一人控制的其他企业;3. 与企业存在利益关系的其他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

(二)关联交易的分类1. 按交易内容分类:资产交易、股权转让、债权债务转移、提供担保、租赁、承揽、劳务、技术交易、许可使用、咨询服务等;2. 按交易方式分类:直接交易、间接交易;3. 按交易性质分类:关联购销、关联投资、关联贷款、关联担保等。

三、关联交易执行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信息披露原则关联交易应当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三)回避原则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关联方不得参与表决。

(四)程序合规原则关联交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规。

四、关联交易执行法律规定的监管措施(一)信息披露监管1.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实质性信息,包括交易对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交易目的等;2.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包括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情况;3.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关联交易的审计意见。

(二)关联交易审批监管1. 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 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的规定;3. 关联交易的审批决议应当及时披露。

关联交易的定义

关联交易的定义

关联交易
1、关联交易(Connected transaction)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

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

2、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关于关联交易的各种定义

关于关联交易的各种定义

关于关联交易的各种定义一、《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七条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八条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许可协议。

(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0.1.1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一)本规则9.1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三)销售产品、商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9.1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二)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关联交易认定标准

关联交易认定标准

关联交易一、《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款: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0.1.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0.1.4 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10.1.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第10.1.3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公司上市业中的关联交易梳理

公司上市业中的关联交易梳理公司上市业中的关联交易梳理1. 引言关联交易是指在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行为。

在公司上市业中,关联交易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对公司上市业中的关联交易进行梳理,分析其特点、影响因素以及应对策略。

2. 关联交易的定义及特点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行为。

关联方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等。

关联交易通常具有以下特点:关联方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关联方之间往往存在利益关系,一方通过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来获取自身利益。

定价不确定性:由于关联方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关联交易的定价常常存在不确定性,难以公正、公平地确定交易价格。

资金流向不透明:关联交易往往涉及资金的流入与流出,而这些资金流向常常不够透明,难以被外界所监控。

3. 关联交易的影响因素公司上市业中的关联交易受到多个因素的影响,以下为几个重要因素:3.1 法律法规的约束法律法规对于关联交易有一定的约束力。

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制了关联交易的范围和程度。

在上市业中,关联交易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3.2 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对于关联交易的发生和监管起到重要作用。

一个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更好地监督和管理关联交易,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3.3 经营需要一些关联交易是出于经营需要而发生的。

例如,公司可能需要从关联方采购原材料或者销售产品,以满足生产经营的需求。

3.4 控制权分配关联交易往往与控制权分配密切相关。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通过关联交易来获取更多的控制权,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

4. 关联交易的应对策略为了规范和管理关联交易,在公司上市业中,可以采取以下策略:4.1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加强内部监管等,以确保关联交易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4.2 建立关联交易审批制度公司可以建立关联交易审批制度,对于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严格审批,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4.3 定价公正公平公司应制定公正公平的关联交易定价机制,避免因关联关系而导致不公平的定价问题。

关联交易的界定

关联交易的界定关联交易的界定作为公司的一种商事行为,关联交易的产生具有其合理性,是公司制度发展的必然产物。

然而其在实际运作中却有很多的关联交易行为对于公司现有平衡机制产生了重要影响,导致公司内部权利失衡,损害了公司少数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公司自身的利益,带来较多负面影响,形成纠纷。

因而如何识别关联公司,如何界定关联交易,对于有效地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以及公司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最大限度地消除关联交易的不利影响,发挥关联交易的积极价值作用,成为研究公司关联交易的重要课题。

一、关联交易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关联交易,亦称关联方交易、关联人交易,是指发生在关联人之间的有关移转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安排行为。

国外公司法中,并没有“关联交易”这一法律概念,而是用“关联公司交易”、“董事的抵触利益交易”、“董事与公司间的相反利益交易”等概念来表述同样的法律问题。

我国公司立法中也未对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作出专门规定,只是在1997年5月22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及其指南以及《企业会计制度——关联方关系以及交易的披露》使用“关联方交易”一词。

1997年6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文规定上市公司1997年中期报告必须按《企业会计准则1号》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此后,国内开始普遍使用“关联交易”这一概念,但对这一概念的确切法律内涵至今尚无明确的表述。

从本质而言,关联交易是一种商事法律行为,只不过其交易双方的关系决定了它与一般的商事法律行为有所不同。

在一般的商事法律行为中,交易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双方遵循市场竞争原则,依据彼此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为交易,基本上能达到双方认可的公平的结果。

而关联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一方对另一方的经营决策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影响,因而关联交易具有其特殊的法律特征。

1、关联交易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地位不平等。

关联交易是发生在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的交易,交易一方对另一方具有控制权或者重大影响,双方事实上处于不平等的法律地位。

如何认定关联交易?(附最高院案例)上市公司交易公司法关联人

如何认定关联交易?(附最高院案例)上市公司交易公司法关联人导读:关联交易是一种特殊的自我交易,实质上也是一种利益冲突交易。

关联交易犹如双刃剑:正常的关联交易,可以稳定公司业务,分散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发展;而利用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和控制地位,迫使公司与自己或者其他关联方从事不利益的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少数股东和债权人利。

因此,我国公司法并未简单地禁止关联交易。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关联方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进一步对关联交易的内部赔偿责任及相关合同的效力进行了规范。

一、《公司法》对“关联关系”的定义《公司法》第216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解读】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各种关系,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根据本项规定,关联关系的主要形式有:公司控股股东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如同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公司之间的关系、合营企业之间的关系、联营企业之间的关系、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和公司之间的关系等。

同时,考虑到我国国企的实际情况,本条特别增加了但书规定,即“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二、《公司法》关于禁止关联交易的规定《公司法》第21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关联交易的认定及审核程序


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预计
对于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 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协议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 新修订或者续签的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协 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62
股东大会审议规则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 外,还应当比照本规则第9.7条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 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规则第10.2.11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日常关联交易管理
预计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类别披露日常关联交
易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
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VALUEONLINE
关联交易的披露及审议-董事会
161
披露及董事会的审议规则
再融资
母公司的董监高B
上市公司A
其他持有A 5% 以上股权的自 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D
上市公司A的董 监高E
157
与D、E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F, 包括年满18周岁的子女 及其配 偶、父母及配偶 父母、兄弟姐 妹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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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联交易的界定作为公司的一种商事行为,关联交易的产生具有其合理性,是公司制度发展的必然产物。

然而其在实际运作中却有很多的关联交易行为对于公司现有平衡机制产生了重要影响,导致公司内部权利失衡,损害了公司少数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公司自身的利益,带来较多负面影响,形成纠纷。

因而如何识别关联公司,如何界定关联交易,对于有效地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以及公司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最大限度地消除关联交易的不利影响,发挥关联交易的积极价值作用,成为研究公司关联交易的重要课题。

一、关联交易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关联交易,亦称关联方交易、关联人交易,是指发生在关联人之间的有关移转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安排行为。

国外公司法中,并没有“关联交易”这一法律概念,而是用“关联公司交易”、“董事的抵触利益交易”、“董事与公司间的相反利益交易”等概念来表述同样的法律问题。

我国公司立法中也未对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作出专门规定,只是在1997年5月22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及其指南以及《企业会计制度——关联方关系以及交易的披露》使用“关联方交易”一词。

1997年6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文规定上市公司1997年中期报告必须按《企业会计准则1号》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此后,国内开始普遍使用“关联交易”这一概念,但对这一概念的确切法律内涵至今尚无明确的表述。

从本质而言,关联交易是一种商事法律行为,只不过其交易双方的关系决定了它与一般的商事法律行为有所不同。

在一般的商事法律行为中,交易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双方遵循市场竞争原则,依据彼此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为交易,基本上能达到双方认可的公平的结果。

而关联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一方对另一方的经营决策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影响,因而关联交易具有其特殊的法律特征。

1、关联交易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地位不平等。

关联交易是发生在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的交易,交易一方对另一方具有控制权或者重大影响,双方事实上处于不平等的法律地位。

发生在公司与其关联人以外的交易属于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不属于关联交易,不应对此行为进行干涉。

但是正因为关联交易发生在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所以公司与其关联人可能恶意串通利用关联交易行为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或者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因此,法律才出于保护相关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关联交易行为进行必要的干预。

2、关联交易行为的范围具有广泛性,类型具有多样性。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是广泛而复杂的,既有移转资源的行为,又有义务事项的安排行为,既有有偿交易行为,又有无偿交易行为,既有双务行为,又有单务行为。

根据美国法院在Hoffman Machinery Corporationv. Ebenstein一案中的解释,交易是指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任何处理事务的行为,包括出售、租赁、借入、贷出、担保等活动,是一个比合同更为宽泛的术语。

3、公司关联交易存在公司内部人利益冲突。

在关联交易中,内部人往往会陷入“角色冲突”之困境。

这是因为,内部人既是公司的成员,又直接与公司交易或间接地对公司交易存在利害关系。

一方面,在法律上,无论是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还是对公司经营管理事务有控制力的控制股东,都负有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的忠诚义务;另一方面,关联人自身对于交易又具有利害关系存在其中,因此就内部人而言,在具体的关联交易中,他面临着是超越公司利益以促进自身利益,还是履行对公司的忠诚义务的利益选择,这使他处于严重的利益冲突困境之中。

4、关联交易的后果具有双重性,客观上存在不公平的风险。

关联交易对交易双方既可能是公平、公正的,也可能是不公平、不公正的。

尽管关联交易双方都具有独立平等的法律地位,但由于利益冲突因素与控制因素的严重存在,因此关联交易中客观上孕育着不公平的巨大风险,即有可能造成对公司利益的侵害和对少数股东或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侵害。

二、关联交易主体的界定从关联交易的概念看,关联交易是指发生在关联方之间的有关移转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安排行为。

因此,如何界定关联方就成为明确这一概念的重要课题。

关联,即事物相互之间发生牵连和影响。

关联方或关联人,即相互之间发生牵连和影响的各方当事人,亦即关联主体,是指公司的内部人,以及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对公司经营决策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影响的其他人。

《国际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中规定,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认为他们是关联方。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视其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可见,关联关系的内部表现为控制关系和重大影响关系,外部表现为母子公司、控制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集团公司、公司集团、企业集团或者跨国公司等形态。

从关联主体的性质来看,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两种。

关联自然人一般是指能拥有一定数量的表决权股份或能对公司施加实质性控制与影响的人,以公司的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为代表,包括公司股东和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联法人是指能够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控制公司或被公司控制的公司法人,以母公司或控股公司为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6条规定,关联企业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着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现行《公司法》第21条就将关联交易人界定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自然人和企业法人,并在第217条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关联关系进行了界定。

实践中,可以将关联主体归纳为以下几类:1、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

子公司是母公司的对称,是指全部股份或达到控股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践控制的公司。

母公司往往又称为控股公司,子公司往往又称为被控股公司。

对于基于股份的拥有形成的母子公司,对其拥有的最低股份比例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从10%到50%不等。

我国公司法也没有对母子公司持股比例作出规定,传统上,母公司对其他公司的控制需持有该公司50%以上的股份,但随着股份公司股东的多元化、股份的分散化,母公司往往无须持有半数以上的股份即可取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5月20日发布的《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第四条中规定,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额达到25%或以上的即为关联企业。

2、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都因其他同一公司拥有其一定比例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受该公司控制或支配,即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为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则子公司就可以通过其共同的母公司间接对其他子公司施加影响,因此该几个子公司即为关联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第四条也规定,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企业即为关联企业。

3、存在借贷关系或担保关系的公司或自然人。

借贷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担保关系也可视为一种准债权债务关系。

无论任何时期,社会诚信体系如何变化,债权人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对债权人都会对对方的财务、经营决策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相互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第四条也规定,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另一企业担保的,则两企业即为关联企业。

4、因股东、管理人员的交叉形成的关联公司。

虽然一公司对另一公司持有一定的股份,尚未达到能够控股的程度,但依据经营协议或或者在经营管理层人员多数等情况,形成该公司对另一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或者虽然一公司与另一公司之间并不存在控股或者参股的情况,但是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另一公司的股东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则两公司会通过这种关系形成实施控制权的关联关系。

另外,当两公司的股东具有同一性时,两公司也必定被确定为关联公司的范畴。

5、相互持股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投资,也没有禁止相互投资,所以公司之间相互持股是可以的。

公司之间相互持股,势必存在利益上的一致,通过利益也会产生相互的制约和影响,成为关联主体。

6、因生产经营控制而形成的关联主体。

因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方面或多方面被另一公司所控制,如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公司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或公司生产经营购进原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由另一公司所控制或供应,或公司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由另一公司所控制,两公司即成为关联公司。

7.因家庭、亲属关系等产生的关联主体。

如夫妻双方分别为两个公司的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则夫妻双方必然会通过其夫妻关系对对方公司的经营决策产生影响,使该两个公司成为关联公司。

三、关联交易行为的界定如前文所述,关联交易是发生在关联方之间的有关移转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安排行为,关联交易行为的方式又是多种多样的,是广泛而复杂的。

因此,如何界定这种移转资源或义务事项安排的行为就成为界定关联交易的另一重要课题。

许多国家的公司立法均对关联交易作出了或多或少的规定,但我国公司立法中对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的类型未作出专门的规定,只是在1997年5月22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对关联交易行为的例子进行了列举:(1)购买或销售商品;(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3)提供或接受劳务;(4)代理;(5)租赁;(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7)担保和抵押;(8)管理方面的合同;(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许可协议;(1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列举的这些项目基本上涉及了关联交易的主要行为形式,但在商事行为实践中出现的关联交易行为则不止于此。

由于公司关联人产生的目的的特定性,关联交易也有其特定的表现形式。

结合以上规定及我国司法实践,我国公司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1、公司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资产转让行为。

公司关联人之间的资产转让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公司购并行为和设备转让行为等,是一种典型的公司控制权交易行为。

由于大股东在购并行为中的支配因素,使得交易价格的确定标准、交易程序中少数股东的参与程度、信息披露的充分性等方面都暴露出了诸多问题。

2、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事务代理的行为。

关联企业之间相互购买或销售商品,相互之间提供或接受服务,支付服务费用,相互之间代理事务(如代销产品、代签合同等)的行为,都是关联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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