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第六章 国际结算案例教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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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案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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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我某出口公司与新西兰商人成交一批出口 货物。原合同规定买方开不可撤销即期信 用证,但对方开来的却是一张 60 天的远期 信用证。不过在证中规定: “discount charges for payment at 60 days are borne by buyers and payable at maturity in the scope of this credit.”问此证是否为假远期信用证?我 可否接受?
与上述相反,若英镑汇率下跌,英镑价格 低于铸币平价-输金费用的水平时,则美国出 口商一定以输入黄金方式完成结算,而不采用 票据方金的输 出入结算,实现了汇率向铸币平价的 回 归,并形成了以铸币平价为基础, 以黄金点为波幅的汇率形成及调解机 制。
信用证案例
案例
我某公司与外商按 CIF 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 合同规定装运期为 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 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 7 月底开始,连续 多次电催外商开证,直到 8月 5日,外商才发简电开证, 我方怕误装运期,急忙按简电办理装运。
8 月 28 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 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通过银行 议付,银行也未发现,但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 货款。我方以货物及单据均与合同相符为由,根据合同 要求买方付款,经过多次交涉未果,最后该批货物被港 口海关拍卖处理,使我方遭受款货两空的损失。
评析:此案例主要核对对《UCP500》关于分批装运或 分批付款的规定的了解。分批装运是指一笔交易的货物 分若干批于不同航次装运。国际贸易中分批装运的原因 对卖主而言,主要是生产或装运的需要,对买方而言, 只资金周转或营销方面的需要。因而只要信用证规定分 批装运,并且明确规定了批次,时间、数量、比例、应 严格执行,否则视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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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案例
1、X年X月X日,我国甲公司同南美客商乙公司签 订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双方 商定采用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了结贸易项下的结算。 我方的托收行是甲银行,南美代收行是乙银行, 具体付款方式是D/P90天。但是到了规定的付款 日,对方毫无付款的动静。更有甚者,全部单据 已由乙公司承兑汇票后,由当地代收行乙银行放 单给乙公司。于是甲公司在甲银行的配合下,聘 请了当地较有声望的律师对代收行乙银行将D/P 远期作为D/A方式承兑放单的行为向法院提出起 诉。当地法院以惯例国为际结算依案例课据件 ,主动请求我方撤诉, 并改为调解方式解决该案。经过双方多次谈判,
(1) 假定上述若干次背书均为有效背书,E公司要求B 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2) B公司将该汇票转让给D厂时,在背书时必须记载 哪些事项?
(3) 如果B公司在背书转让该汇票时,记载了“不得
转让”字样,那么B公司应否对E公司承担责任?理由
何在?
国际结算案例课件
票据法案例五
A银行接受B公司的委托签发了一张金额为8600元人民 币的本票,收款人为某电脑公司的经理李某。李某将票 据背书转让给了王某。王某将票据金额改写为8.6万元 人民币后转让给了C商店,商店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 了某供销社。当该供销社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时,付款 银行以票据上有瑕疵为由退票。
(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3)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国际结得算案到例课件补偿?
海运提单案例
(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富士株式会社的
(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因船舶公司之所 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了 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

《国际结算》(全套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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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汇款方式
一、顺汇与逆汇的概念 根据资金的流向是否与信用工具的流向一致来划分 ,汇款 方式是顺汇,其他的是逆汇。 二、汇款的概念 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要求,以一定的方式,把一定的金额,通 过其作为付款行的国外联行或代理行,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 方式。是银行的主要外汇业务之一。 三、汇票的当事人 汇款人、汇出行、汇人行、解付行、收款人 四、汇款的种类及期各自工作程序 (一)电汇:工具:加押电报、电传或通过SWIFT (二)信汇:工具: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 (三)票汇 :工具:银行即期汇票 式样见教材
在票汇项下,大多采用中心汇票汇款。 中心汇票:是指汇票付款人是汇票所用货币清算中心地的银行 的汇票。 三种方式的比较:简单地,T/T——高、短;M/T——低、长; D/D——汇款人方便,汇款人可能就是收款人。 五、汇款头寸划拨 汇入行解付的前提是收妥头寸 (一) 汇出行与汇入行有帐户关系 1.汇出行在汇入行开有帐户——汇入(解付)行的付讫借记 2.汇入行在汇出行开有帐户——汇出行的主动贷记 (二)汇出行与汇入行在同一家银行开有帐户 双方与同一家代理行有帐户往来——通过共同账户完成头寸划拨 (三)双方在不同银行开有帐户 汇出行在汇出汇款时,主动通知代理行将款拨给汇入行在其他代理 行开立的帐户——汇出行嘱其账户行汇付给汇入行的账户行
(八)保证 非票据的债务人对于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等行为所发 生的债务予以保证的附属票据行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相同的 责任。经过保证后票据可接受性大。 六、汇票的种类 (一)国际汇票与国内汇票 (二)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 (三)来人汇票、记名汇票。补充:若汇票抬头人为“某人或某指示 人”或“某人的指示人”等,则为指示汇票。 (四)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 (五)光票与跟单汇票 (六)商业承兑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 (七)本币汇票与外币汇票

《国际贸易实务》课件——第六章进出口贸易货物的支付

《国际贸易实务》课件——第六章进出口贸易货物的支付

出款人 (出口人)
的( (
汇 票
) 背


) 审 核 付 款
汇入行 (出口地银行)
(8)付讫借记通知书
票汇流程简图
第二节 汇付
三、汇付的特点
(一)顺汇法——付款人主动付款 (二)灵活简便——汇付的手续比较简单,银行的手续费用
也较少。 (三)风险大——对于货到付款的卖方或对于预付货款的买
方来说,能否按时收汇或能否按时收货,完全取决于对方 的信用。如果对方信用不好,则可能钱货两空。
第一节 进出口贸易货款的收付工具
(一)汇票(Bill of Exchange, Draft) 3、汇票的种类
1)按照有无随附商业单据,汇票可分光票和跟单汇票。 (1)光票(Clean Bill)。它是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汇票。 (2)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它是指附带有商业单据的汇票。
称D/D)。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 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 款方式。
2、票汇收付程序 见下图
7 6
3 2
(1)合同约
委托人
定结算方式
(进口人)
付 手
购 买

( (5)汇票正本 )
续汇)

费票申

,请

支书

、 汇出行
(4)票汇通知书
(进口地银行)
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 为划线支票(分为普通划线和特殊划线, 后者只能付给银行),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能用于支取现金。
第一节 进出口贸易货款的收付工具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区别
性质 当事人 付款时间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一、 教学案例分析案例1、小丁是一家公司外贸部的职员,该公司位于上海,主要从事工业用纸的生产和国内外销售工作,公司有非常稳定的日本、越南、加拿大、俄罗斯客户群。

小丁已经有两年多的工作经验,对国际结算非常熟悉。

近日,公司来了一个实习生小徐,没有真正接触过国际结算的内容,工作不知如何下手。

货款的收付直接影响双方的资金周转和融通,以及各种金融风险和费用的负担,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和得失。

所以外贸部经理告诉小徐向小丁学习。

小丁打算先给小徐做一个简单培训。

分析: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债权债务的清偿或者跨国转移资金而发生的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业务。

国际结算是一门以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和商业银行学为基础而形成的交叉学科。

与国内结算相比,国际结算要复杂不少,风险也更大,涉及因素多,需要掌握贸易、金融、法律、外语、商品等相关知识和理论基础。

在公司贸易中发生的货币收付,需要运用金融工具(如汇票、本票、支票等),采取约定的结算方式(如汇付、托收、信用证等),利用一定的结算渠道(如SWIFT网络等),通过金融机构,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得以清偿。

整个过程周期长,手续复杂,风险大。

小丁应针对本公司的贸易特点,从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结算的性质和特点、国际结算的种类、内容等方面展开培训,着重讲解与实际应用相关的票据、汇付、托收、信用证、单据等事项。

案例2、公司接到一个来自加拿大的定单,需要定制一款尺寸特殊的擦拭用纸,包装的设计和材料也是定制的,货款价值5万美元,双方商议后决定采用6个月的远期信用证结算。

远期信用结算是公司常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因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既能保证出口商安全迅速受到货款,也能保证买方按时受到装运单据。

根据信用证使用流程,需要根据买卖合同规定,填写开证申请书,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开证行接受进口方的开证申请,收受开证押金后,依据开证申请书内容开出信用证,发送出口商所在地的通知行。

通知行鉴定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后通知出口商,出口商审核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条款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转运货物。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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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程将为您带来《国际结算案例分析》的精彩内容,深入剖析实际案例, 揭示结算中的问题与解决方法,让您轻松掌握国际结算的要点。
案例一:境内银行外汇卡取款收费问题
案例背景
介绍境内银行外汇卡取款收 费问题的具体情况。
问题分析
分析导致外汇卡取款收费问 题的原因和影响。
解决方法
分析导致出口企业结汇问题的原因和影响。
3
解决方法
提供解决出口企业结汇问题的有效方法。
案例四:进口企业开证问题
1 案例背景
介绍进口企业开证问题的 具体情况。
2 问题分析
分析导致进口企业开证问 题的原因和影响。
3 解决方法
提供解决进口企业开证问 题的有效方法。
案例五:企业收到的外汇汇款退汇问题
案例背景
提供解决境内银行外汇卡取 款收费问题的有效方法。
案例二:跨境电商支付结算问题
案例背景
介绍跨境电商支付结算问题的具 体情况。
问题分析
分析导致跨境电商支付结算问题 的原因和影响。
解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方法
提供解决跨境电商支付结算问题 的有效方法。
案例三:出口企业结汇问题
1
案例背景
介绍出口企业结汇问题的具体情况。
2
问题分析
介绍企业收到的外汇汇款退汇 问题的具体情况。
问题分析
分析导致企业收到的外汇汇款 退汇问题的原因和影响。
解决方法
提供解决企业收到的外汇汇款 退汇问题的有效方法。
结束语
总结
总结国际结算案例分析的核心内容和要点。
展望
展望国际结算领域的未来发展趋势和机遇。

国际结算课件完整版电子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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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等信用工具,是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就本章内容 而言,流通票据是专指狭义票据。
国际结算中的单据
在国际结算中,银行只处理单据
进口商 商品
单据
银行 我不懂商品 !
单据
承运人
单据是国际结算的核心 不同种类的交易要求不同的单据
出口商 商品
承运人
票据 、 单据的常见种类:
票据(Instrument):广义以及作为通货的纸
二、国际收支的概念
一个国家与其他国家的净金融交易的帐目 表。通常被分成经常帐,它包含有形贸易 (净货品的出口和进口之间的差异)和无 形贸易差额(如航运,银行和旅游服务的 支出和收入);资本帐,该帐户的短期和 长期资本的流入和流出(如来自直接投资、 证券、地产等收入)。有形及无形贸易、 经常账户和资本账户都有机会出现盈余 (如出口大于进口)或赤字(如进口大于 出口),但原则上整体国际收支则应该没
三、汇率变化对一国外贸的影响
外汇汇率升值,本国货币贬值有扩大出口 和削减进口的作用。
相反,一国货币对外升值,外汇汇率下降, 则有利于进口,不利于出口,使国际收支 出现逆差。
四、汇率制度
(一)固定汇率制度 固定汇率制度是两国货币的比价基本固定,
或把两国货币汇率的波动界限规定在一定 幅度之内。金本位制下的汇率制度以及第 二次世界大战后至20世纪70年代初布雷 顿森林体系下的汇率制度,都是固定汇率 制度。
(二)浮动汇率制度
固定汇率制度在1973年石油危机后崩溃, 主要西方国家开始实行浮动汇率制,政府 对汇率不加固定,也不规定上下浮动界限, 听任外汇市场根据外汇的供求,自行决定 本国货币对外国货币的汇率。外国货币供 过于求时,外汇汇率就下降,外国货币求 过于供时,外汇汇率就上升。

《国际结算》课程中的案例教学

《国际结算》课程中的案例教学
பைடு நூலகம்
算规则的前提下 , 能够熟练进 行国际 支付操作 程序 , 并运用理 论知识 解决 题。 其特点是理论和实务并存 , 应用性强 , 以业务 操作为主。课程 内容围绕
案例 教 学 法 就 显 得 尤 为重 要 。 现实 中不断出现 的新 问题 。该课 程主要 研究 国际 间债 务 的结 算与清 算 问 些 问题 ,
案 例 总 结 四 个步 骤 。
【 关键词】国际结算
案例教 学
教 学设计
二、 《国际结算》 课程中采用案例教 学的意义 综上所述 , 国际结算》 《 的传统教学方法存在上述三大 问题 。要解决这 1案例教学丰 富了教学手段 , . 改变了传统 的单 一教学模式 。一般 的讲
国 际 结 算是 国 际贸 易 专 业 的 核 心 课 程 之 一 , 要 求 学 生 在 掌 握 国 际 结 它
虽然有利于知识 的传授 , 较注重学科的系统性 、 整性 , 完 但不利于 学生提 出 堂 教 学 效 果 。
问题、 分析 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 , 不利于学生 主观能动性 的调动 , 造 成课堂上学 生以记笔记为主 , 于提 问和思考 , 懒 更谈 不上创 新。一旦 学生 走上工作 岗位 , 也不能较好地解决实际遇到 的问题 。 授为主。对于从未涉足于具体业 务操作 的学 生而言 , 论教 学尤显 空泛 , 理
三、 国际结算案例教学的设计 1 要做足课前准备 . () 1 确定本节课 的内容 、 目的, 对教学重点、 难点进行分解设计 , 准备案 在使用教材时 , 需要区分哪些 是要 求学生必 须掌 握的知识 , 哪些是 为
《国际结算》 课程 的理论教学 多为传统的板书或多媒体教 学, 以教师讲 例 教 学 的条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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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第六章国际结算案例第六章国际结算[案例1]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手续,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

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

议付行议付后,付款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

问:(1)银行处理方法是否合适?(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案例分析:答:(1)银行的处理方法是合适的。

本案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方式结汇。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银行在输信用证业务时,只根据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就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因此,本案中的议付行对第二批货物的议付,是符合信用证业务的做法的。

[案例2]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按CFR条件签订一份棉织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0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

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9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

10月5日,收到开证的简电通知书(详情后告),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

10月28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做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试分析: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案例分析:教训有:(1)在合同中一般应明确规定买方开到信用证的期限,而在本合同中却未做出此项规定,考虑欠周。

(2)装运期为10月份,而出口公司直到9月底才开始催证,为时过晚。

(3)10月5日收到简电通知后,即忙于装船,过于草率。

(4)以信用证付款的交易,即使合同中未规定开证期限,按惯例买方有义务不迟于装运期开始前一天将信用证送达卖方,而本案的信用证迟至装运期开始后第23天才送达,显然违反惯例。

我出口公司理应向外商提出异议,并保留以后提出索赔的权利,而我方对此却只字未提。

(5)收到信用证后理应认真地、逐字逐句地审核,而我方工作竟如此疏忽大意。

[案例3]我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丝绸织制品一批,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2100箱,价格为2500美元/箱CIF中东某港,5-7月份分三批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开始前30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

合同签订后,买方按合同的规定依时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条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行/开证申请人”字样。

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未留意该条款,即组织生产并装运,待制作好单据到付款银行结汇时,付款银行以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为由拒绝付款。

问:付款银行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我方的失误在哪里?案例分析:银行做法有理。

本案中,信用证条款了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性质,使本信用证下的第一付款人为行和/或开证申请人,只要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开证行就可以此为由拒绝付款。

我方失误在于收到信用证后,未对其进行认真审核,导致未发现该条款,使我方丧失了修改信用证的机会。

[案例4]我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向澳洲某国出口鲜活品一批,双方规定以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

悯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一俟开证人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并后,我行立即付款。

”我方银行在审核信用证时,把问题提出来,要求受益人注意该条款。

但该公司业务员认为客户为老客户,应该问题不大,遂根据信用证规定装运出口。

当结汇单据交到付款行时,付款行以开证行认为单据不符不愿承兑为由拒付。

问:银行拒绝付款有无道理?我方的失误在哪里?案例分析:银行做法有理。

本中信用证条款改变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性质,使本证下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条件不是“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而是开证申请人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并承兑后,只要开证申请人不承兑,开证行就强以此为由拒付。

因此,银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

我方失误在于收到信用证后,对我方银行提出的问题没有引起注意,过于相信老顾客资信,导致了问题的发生。

[案例5]我某轻工业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某商品一批,合同中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信用证的到期地点规定在我国。

为保证款项的收回,应议付行的要求,我商请香港某银行对中东某行(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加以保兑。

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我方收到通知银行(即议付行)转来的一张即期有可撤销保兑信用证。

我出口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有关单据交议付银行议付。

不久接保兑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破产,我行将不承担该信用证的付款责任。

?问:(1)保兑行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对此情况,我方应如何处理?案例分析:(1)保兑行的做法不正确。

本案是以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方式结汇的一宗业务。

在保兑信用证下,保兑银行与开证银行一样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其付款依据是只要出口商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合格单据,保兑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而不是在开证行不能履行付款义务时才付款,因此,只要我方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保兑行应应履行付款义务。

(2)在此情况下,我方应责成保兑行履行付款义务,以确保我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案例6]我某贸易有限公司以CIF大阪向日本出口一批货物,4月20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一份即期不可信用证。

信用证金额为50000美元,装船期为5月份,证中还规定议付行为纽约银行业中信誉较好的A银行。

我中行收到信用证后,于4月22日通知出口公司,4月底该公司获悉进口方因资金问题濒临倒闭。

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案例分析:由于信用证支付方式是银行信用,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是一种单据买卖,因而,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就应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中,我方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与日本客商签约出口货物,尽管我方出运前获悉进口方因资金问题濒临倒闭,但因有开证行第一性的付款保证,且开证行是一家资信较好的银行,,我方应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装运出口,及时制作一整套结汇单据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到议付行办理议付手续。

[案例7]我某贸易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2001年6月,D/P支付方式付款。

合同订立后,我方及时装运出口,并收集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及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远期汇票委托银行银行托收货款。

单证寄抵代收行后、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到达目的港,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

为及时提货销售取得资金周转,买方经代收行同意,向代收银行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

不巧,在销售的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火焚毁,付款人又遇其他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

问: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应由谁承担?案例分析:责任应由代收行承担。

因为,在D/P60天结算方式下,代收行的交单应以付款人的付款为条件。

而本案中,代收行在付款期限未到,买方向其出具信托收据(T/R)的情况下,将提货单据借给提货人提货,此行为的风险应由代收行承担。

[案例8]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手续,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严重不符,便要求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

议付行议付后,付款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

问:(1)银行处理方法是否合适?(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案例分析:(1)银行的处理方法是合适的。

本案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方式结汇。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银行在办理信用证业务时,只根据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只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银行就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因此,本案中的议付行对第二批货物的议付,是符合信用证业务的做法的。

(2)本案中的买方应先付款赎单,再与出口方取得联系,共同商议如何解决货物品质与合同严重不符的问题。

[案例9]A与B两家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对外成交出口货物一批,双方约定各交50%,各自结汇,由B公司对外签订合同。

事后,外商开来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但规定允许分批装运。

B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及时通知了A公司,两家公司都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各出口了50%的货物并以各自的名义制作有关的结汇单据。

问:两家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案例分析:A与两家公司的做法不妥当。

根据《UCP600》规定:唯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信用证方可转让。

本案中,B公司收到的不可撤销信用证未注明“可转让”字样,则该证是一份不可转让的信用证。

两家公司可根据双方的约定各出50%,但结汇单据的制作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即以B公司的名义制作整套结汇单据,否则,银行将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案例10]我某外贸公司与国外B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合同,信用证规定“数量9000公吨,7-12月份分批装运,每月装1500公吨”。

卖方在7-9月份每月装1500公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

第四批货物原定10月15日装运出口,但由于台风登陆,第四批货物延迟至11月2日才装船运出。

当受益人凭月2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遭银行拒付。

后来受益人又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付款,亦遭银行拒绝。

问:在上述情况下,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案例分析:银行有权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受益人也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理由,要求银行凭单付款。

因为:(1)根据惯例,一个限量分批交货的信用证,如果其中任何一批交货未按时按量装运,则本批及以后各批信用证均告失效。

因此,银行有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的权利。

(2)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合同珏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按合同条件履行合同,该当事人可免除违约的责任。

但是,这些规定不能适用于信用证交易。

因为信用证一经开立,即成为合同之外的独立文件,银行不受合同约束。

根据《UCP600》规定,银行不承认受益人因不可抗力而有改变信用证条款的权力。

因此,本案的受益人引用不可抗力而要求银行付款,银行是不受其约束的。

[案例11]我国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原料,合同规定5月份装运。

B公司于5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

此证按《UCP600》办理,证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5月15日。

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立即要求B 公司将装运期延至6月15日。

随后B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

我A公司于6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6月10日,并于6月14日将全套单据交银行办理议付。

试问:我国A公司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案例分析:不能。

根据《UCP600》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中,A公司提出信用证装运期的展期要求仅得到B公司的允诺,并未经由银行开出信用证修改通知书,所以B公司同意修改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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