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的利弊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问题与不足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问题与不足一、通过财务分析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状况:通过对偿债能力的分析发现,中国信保的资产负债率呈现持续增长的态势,到2009年为止己经高达,73.59%。
销售利润率变动较大,这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公司的盈利能力不稳定,受到市场的影响比较大。
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存在的具体问题第一其实施的时间比较短,存在管理机制不健全、风险资本金比较匮乏、国别风险限额政策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
资金严重医乏(1)由于特殊的政策性保险机构的地位,中国信保的资金由财政部调拨。
国家的财政支持力度不够,这使公司在经营中必然会遇到财政拨付资金不足的现象。
经常在超风险的状态下承担风险。
而且公司自身持保本微利原则。
在出口信用保险独家专营体制下,政府出资是风险基金的唯一来源。
将严重制约我国信用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从而限制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总体规模的进一步扩大,阻碍了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发挥。
(2)我国仍未建立透明的预算管理体制,财政支持的依据、审核、批准等程序透明度不够。
西方发达国家通常将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赔付列入国家预算,进行年度审核和调整。
(对比法国:例如法国每年根据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理赔支付和追索还款等预期值,将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费用列入国家财政预算)总结:由于资金严重不足,缺少有效的补充和合理的预算管理机制,严重影响了中国信保在出口信用保险体系中发挥的作用●赔款支出成本较高(1)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唯一的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由于缺乏竞争机制,保险费率居高不下,赔款支出从2002年的0.07亿元增长到2009年的5.21亿元(对比:我国1年期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平均为1.5%左右,而法国3年期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才0.1%一1%)保险费率偏高是出口信用保险不被大多数企业所认可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我国出口企业的平均利润率水平在2%-5%之间,而平均保费率1.5%对利润率本来就十分微薄的出口企业,特别是对许多处于亏损或保本运营状况的外贸企业及许多中小企业来说,是偏高了.(2)出口信用是政策性保险,以国家财政为后盾,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不必为运营后果承担实际责任,因而缺乏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赔款支出难以得到有效的控制。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作者单位:上海市二中院)
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
意见。”
6.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和保险 赔付率偏高 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短 期险费率为0.8%,中长期险种 费率为4.9%,平均费率为1.8%, 远高于世界平均费率水平,出口 南美、非洲和一些新兴市场的费 率更是达到2%以上。而法国三 年期的出口信用保险费率也不过 在0.1%~1%之间。相对于商 务部统计的我国出口企业平均 5%的利润率而言,偏高的保险费 率让很多出口企业望而却步。在 保险费率过高、保险费负担过重 的条件下,期望更多的出口企业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是不现实的。 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赔 付率偏高。2002年,中国出口信 用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近5.63亿 元人民币,赔款6.49亿元人民 币,赔付率高达115.3%。2003 年,赔付率达99.7M,2004年到 2007年赔付率有所下降。受金 融危机的影响,2008年到2009 年,赔付率又高达80%以上。赔 付率过高的原因主要是我国的出 口信用保险规模过小,保险金额 集中在少数出口规模较大的保险 标的上,致使风险分散程度低。 赔付率偏高严重制约了出口信用 保险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展和保险 产品的开发,阻碍了我国出口信 用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7.出121信用保险覆盖面低 实践证明,在我国,懂得利用 出口信用保险提升海外竞争力的 企业屈指可数。从保户数目来 看,虽然逐年上升,但到2009年, 也只有9000多家企业。再从出 口信用保险承保覆盖面看,2004
140%,日本为50%,英国为 45%,法国为39%。
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外贸发展的作用及新趋势

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外贸发展的作用及新趋势【摘要】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外贸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文从定义、重要性和挑战入手,探讨了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外贸的积极作用及新趋势。
出口信用保险新趋势包括多样化产品、数字化服务、风险管理创新和合作机制拓展。
结论指出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外贸发展的重要性不可替代,外贸需要适应市场变化和制度创新,未来出口信用保险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不断提升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体系的发展水平和服务质量,以应对外贸发展中的挑战,将有助于推动我国外贸的繁荣和稳定发展。
【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外贸发展、作用、新趋势、多样化产品、数字化服务、风险管理创新、合作机制、重要性、市场变化、制度创新、未来发展。
1. 引言1.1 出口信用保险的定义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一种由政府或相关金融机构提供的保险服务,旨在帮助出口商在向外国买家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降低贸易风险。
具体来说,出口信用保险通常包括保险公司对买方的支付风险和政治风险进行保障,确保出口商能够及时收到货款,并在可能发生的政治风险情况下获得补偿。
出口信用保险的主要功能包括确保出口商的资金安全、促进贸易融资、拓展出口市场、降低贸易风险并提高出口商的竞争力等。
通过出口信用保险,出口商可以更加放心地开展国际贸易活动,避免因买方付款问题或政治风险导致的贸易损失。
出口信用保险是保障我国外贸业务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工具,对促进外贸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我们需要进一步理解和应用出口信用保险,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的变化和挑战。
1.2 出口信用保险在外贸中的重要性出口信用保险在外贸中的重要性可谓举足轻重,对于我国外贸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出口信用保险可以有效降低贸易风险,保障出口商的权益。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市场波动、政治风险等因素,出口商往往面临较大的贸易风险,而出口信用保险的介入可以有效减轻这些风险带来的损失,保障出口商的利益。
出口信用保险可以促进外贸发展,提高出口商的竞争力。
出口信用保险政策

出口信用保险政策简介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越来越普遍。
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是一种保险形式,旨在保护出口商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
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可以保障出口商的应收账款,降低出口商的贸易风险,提高其信用度,增加其获得贷款的可能性。
出口信用保险政策的种类出口信用保险政策通常分为两种:政府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出口信用保险。
政府出口信用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提供的保险形式。
政府出口信用保险通常涵盖政治风险、商业风险和货运风险等方面,可以保障出口商的利益。
商业出口信用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形式。
商业出口信用保险通常只涵盖商业风险和货运风险等方面,不涉及政治风险。
商业出口信用保险可以提供更加灵活的保险方案,适应不同出口商的需求。
出口信用保险政策的优势出口信用保险政策的主要优势包括:1. 保障出口商的应收账款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可以保障出口商的应收账款,降低出口商的贸易风险。
如果买方无法按时支付货款,出口商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2. 提高出口商的信用度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可以提高出口商的信用度。
如果出口商购买了出口信用保险政策,那么买方会认为这是一种信任的表现,从而提高出口商的信用度。
3. 增加出口商获得贷款的可能性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可以增加出口商获得贷款的可能性。
如果出口商购买了出口信用保险政策,那么银行会认为出口商的贸易风险更低,从而更加愿意为出口商提供贷款。
出口信用保险政策的实际应用以下是一些实际应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的例子:1. 中国某家出口商向美国一家公司出口了一批货物,但是买方无法按时支付货款。
出口商向保险公司索赔,最终成功获得了应收账款。
2. 日本某家出口商向中国一家公司出口了一批货物,但是由于政治风险,货物在运输途中被扣留。
出口商向政府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索赔,最终成功获得了赔偿。
3. 韩国某家出口商向印度一家公司出口了一批货物,但是由于买方信用不佳,银行不愿意为出口商提供贷款。
出口商购买了商业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最终成功获得了贷款。
利用出口信用保险降低出口收汇风险

利用出口信用保险降低出口收汇风险一、介绍出口信用保险是一种通过保险机构向出口商提供的一种保险服务,旨在帮助出口商降低出口交易中的各种风险。
其中之一就是出口收汇风险。
本文将探讨如何利用出口信用保险降低出口收汇风险,并介绍一些出口信用保险的具体操作方式。
二、出口收汇风险的定义出口收汇风险指的是出口商在出口商品或服务后,由于买方无法或不愿意按时支付货款,导致出口商无法及时收到货款的风险。
这是一个常见的出口交易中的风险,特别是在跨国贸易中。
出口收汇风险可能导致出口商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甚至可能导致贸易伙伴关系的破裂。
三、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出口信用保险在降低出口收汇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具体而言,出口信用保险可以提供以下保障:1.赊销货款保障:出口商可将其未收付款项向保险公司投保,一旦买方无法支付货款,出口商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2.政府风险补偿:在涉及政府行为的出口交易中,出口信用保险可以提供政府风险补偿,一旦政府政策变动导致出口商无法收到货款,保险公司将对出口商进行赔偿。
3.贸易政治风险保障: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在政治风险发生时提供保障,例如出口国发生战争、政变等情况时,出口商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四、出口信用保险的操作方式出口信用保险的操作方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选择保险机构:出口商需要选择一家可靠的保险机构进行合作。
在选择机构时,可以考虑机构的声誉、专业能力以及服务质量等因素。
2.申请保险:出口商需要向保险机构提交保险申请,提供相关的出口交易信息和风险信息。
保险机构将根据申请信息评估风险,并确定保险费用。
3.缴纳保险费用:出口商需要按照保险机构的要求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4.签订保险合同:一旦保险费用缴纳完毕,出口商和保险机构将签订保险合同,确保保险责任和权益明确。
5.垫付和赔偿:如果出口商无法收到货款,根据合同约定,出口商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或垫付。
五、出口信用保险的使用注意事项在利用出口信用保险降低出口收汇风险时,出口商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准确评估风险:出口商在申请出口信用保险前,应充分评估出口交易中存在的风险,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给保险机构。
出口信用保险

贸易延伸
贸易分公司或子公司
核心问题:在商品供过于求的情况下, 核心问题:在商品供过于求的情况下,推动 货物商品出口。 货物商品出口。
2、资源开发 、
A 开采森林、矿产、石油等 开采森林、矿产、
B 初加工、包装、运到国内或其他地区生产或消费 初加工、包装、 C 核心问题:解决原材料获取和低成本问题 核心问题:
短期保险业务
方信贷保险 出口卖方信贷保险
中长期保险业务
海外投资保险
融资担保
担保业务
非融资担保
四、出口信用保险的主要功能
(一)支持企业抓住贸易机会,扩大出口。 支持企业抓住贸易机会,扩大出口。 为出口企业提供融资便利, (二)为出口企业提供融资便利,缓解企业资金紧 张状况 去年保险项下融资额300多亿人民币,同比 多亿人民币, (去年保险项下融资额 多亿人民币 增长50%以上,其中,短险项下融资额超过 以上, 增长 以上 其中,短险项下融资额超过100亿 亿 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00%以上)。 以上)。 元人民币,同比增长 以上 协助企业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三)协助企业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共同加强应收 账款管理。 账款管理。 运用出口信用保险的损失补偿保障机制, (四)运用出口信用保险的损失补偿保障机制,有 益于企业稳健经营
承保的结算方式 承保的国别或地区
三、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 综合保险 统保保险 信用证保险 特定买方保险 特定合同保险 买方违约保险 农产品出口特别保险 出口票据保险
四、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风险及除 外责任
(一)承保风险
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
禁止或限制汇兑 禁止进口商所购货物进口 撤销许可证 发布延期付款令 发生战争、 发生战争、暴动等政治事件
浅论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浅论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目前,出口信用保险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百年的发展历史,因此,这些国家对这方面的经验非常丰富,而我國的这项保险业务起步比较晚,并且发展的时间很短,因此,必然会存在一些不足,本文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其相应的对策。
标签:出口信用保险问题对策市场1 概述出口信用保险的起源是欧洲,是在国际贸易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出现的一项保险业务,如今,全球有60多个国家已经设立了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
出口信用保险是由专门从事信贷保险业务的信贷保险公司为促进本国出口贸易,保障企业出口收汇安全而开设的非营利性的政策性保险。
在我国因为发展时间较短,实践经验的缺乏导致其在我国的实施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2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存在的问题2.1 法律体制不健全在国外实施出口信用保险的一些国家中,大多数国家为出口信用保险设立专门的法律规范,并且对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各险种的手续及规则、营运资金不足时借入的款项数额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然而,在我国,自1988年起步以来,至今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出口信用保险,这样就导致了两方面的问题的出现:①一些相关经营体制和管理体制得不到很好的法律规范,出现发展的漂浮现象,从而导致出口信用保险不能充分发挥其积极的作用;②政府各部门的权责问题存在出入,导致管理混乱,从而使市场需求潜力不能充分被挖掘。
2.2 风险基金不能得到很好的补充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还尚未成熟,因此在风险资金方面还缺乏全面的预算管理机制,这样就导致保险机构在承担保险责任的同时,使自己处于超风险的状态之中,显然影响到了出口信用保险体系的积极作用的发挥,另外,还严重影响企业参保的积极性,而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会将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赔付列入国家预算,进行年度审核和调整。
我国至今没有简历透明的预算机制,导致出口信用保险在财政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使得出口信用保险不能及时发挥其作用。
浅析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

2004第2期总63期辽宁商务职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 L OF LI AONI NG BUSI NESS VOC ATI ONA L C O LLEGEN o.2.2004Serial63浅析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 李 红(辽东学院,辽宁丹东118001)【摘 要】 出口信用保险是一国政府为企业扩大出口提供风险保障的政策性手段,为WT O所允许。
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及不足,并针对我国现状提出几点政策建议。
【关键词】 出口信用风险 出口信用保险 对外贸易 WT O中图分类号:F8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979(2004)02-0010-02 一、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 出口信用保险是以出口企业在执行出口合中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为保险标的,通过承保出口业务中一般商业保险公司所不愿意或不能承保的境外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来补偿出口贸易中的收汇风险损失。
出口信用保险的过程是一个风险防范和控制的过程,在全球贸易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出口信用保险能愈来愈多地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并为出口商或银行所熟悉、接受和利用,是因为它具有以下重要作用:第一,出口信用保险为出口商提供了安全收汇的保障。
出口信用保险弥补了货物运输保险所不能涵盖的买方商业信用风险和国家政治风险的空白,保证了出口商的安全收汇,使其能够避免坏帐,保持良好的帐务记录。
若出口商是贸易商,安全收汇有利于其周转资金,及时组织货源;若出口商是生产商,则安全收汇有利于其及时购买原材料,组织生产、顺利运营。
第二,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出口商采取灵活的贸易支付方式,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力,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国际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竞争已不仅仅是质量、价格的竞争,向买方提供商业信用也成为竞争的重要因素。
传统的L/C(信用证)付款方式已被更广泛的D/P(付款交单)、D/A(承兑交单)、和O/A(赊账)等方式取代,后几种付款方式对进口商有利,却使出口商面临更大的收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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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的利弊
比较目前世界上主要的五种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的利弊,并进一步分析我国目前出口信用保险的推广模式的利弊。
1. 政府直接办理
政府直接办理的模式是指政府以其财力作保证,成立直属政府管辖的出口信用保险部门,管理并经营本国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
特点: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机构本身就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其业务收入与赔款支出是直接纳入国家预算的。
2. 政府全资公司经营模式
指政府依照国家法律或政府命令由财政出资组建全资国有公司,专门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政府只负责制定经营政策和方针,并提供资金上的支持,但不具体经营。
特点:政府只负责制定经营政策和方针并提供资金支持,并不具体进行经营。
3. 政府控股公司经营模式
指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是一家股份公司,政府部门或其他公共机构占有该公司超半数以上的股份,作为最大的股东控制公司经营。
代表:新加坡、西班牙、波兰、秘鲁、塞内加尔。
4. 政府委托私人机构办理模式
指政府制定政策、私人机构办理,对于超过其偿付能力以上的信用风险损失由国家提供金融风险担保的方式。
代表:法国、德国、荷兰、葡萄牙、希腊、新西兰、阿根廷、南非、巴巴多斯、津巴布韦。
特点:由国家最终承担风险。
5. 进出口银行兼营模式
代表:美国、土耳其、中国台湾、泰国、牙买加、埃及、毛里求斯。
特点:既可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及担保,又可提供出口信贷融资。
出口信用保险的推广模式利弊:
(一)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的推广
1.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人。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是在80年代束发展起来的。
1989年,国家责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试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199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也有了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权力。
目前,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两家机构共同办理。
2.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业务。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可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1992年以前,我国出廿信用保险只开办了以保证出口企业收亍[安全性的短期业务,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办理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现在已初步形成了包括短期出口信综台险、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卖方信用保险、国外来料加工保险、海外工程承包保险和保函类、海外投资保险在内的出口信用保险体系。
3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方式。
我国规定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方式必须符台三大原则。
其一,统保原则。
即要求出口商必须将非信用下结算的全部出口业务统一投保。
出口企业在一定时期或一定区域市场上的所有业务都要一次性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其二,买方信用限额原则保险人对出口商所承担的保险是有限额的,买方信用限额是保险人承担的最大保险责任;
其三,部分赔偿原则对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的赔付多为80%一90%,属部分赔偿。
(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利弊分析
1.承保机构重叠。
目前同时在两家机构经营出口信用保险,机构重叠、权责不明’资源浪费,这是不台理的。
由非政策性的保险公司承保致策性保险业务不符台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随着我国经济俸制改革的深化,人保转向“国有独资商业保险公司”的角色定位,再由人保继续代表政府办理出口信用保险既不利于人保商业性保险业务的开展.也不利于出口信用保险这一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发展。
2.参保比率低。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仍然处于较坻的水平,与外贸的大幅增长不相符合。
在我国全部出口额中大概只有11%左右的出口贸易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我国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仅占全国出口企业的3%左右.有的企业甚至不知道出口信用保险的存在。
3.实际费率过高。
现行出廿作用保险实行差别费率。
根据各国风险状况、资信等级与进口企业的情况分类确定保险费用,大致分为4类。
其中,一类费率为0.69%左右,四类费率为383%左右。
实行差别费率,符台国际惯例,但我们的差别费率的名义值是合理的、实际值却偏高。
这是由于根据出口信用保险的部分赔偿原则,企业要自担10%一20%的风险,出口利润本来就利微,费率偏高导致企业无法承担.不符舍政策性保险的初衷4统保方式收效差。
作为政策性保险,实行统保原则主要不是为满足企业最低利润率的需要,而是作为促使企业提高警惕、防范风险的手段之一。
当这一原则从根本上影响到外贸企业的出口积极性,这一原则就有待改进。
如何通过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外贸企业的出口.同时注重提高风险控制是有待解决的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