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固废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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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常见问题解答(第二批)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常见问题解答(第二批)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3年版)》常见问题解答(第二批)2023年11月25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3年版)》(以下简称《名录》)。

针对《名录》修订情况及使用过程中常见的一些问题,《名录》编制组编写了解答材料(第二批),供《名录》使用中参考。

1:如何理解《名录》中废水处理污泥?例如HW263-011-04"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指的农药生产企业废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所有废水处理污泥?如果园区综合污水处理厂接纳农药生产企业排放的废水,综合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是否属于这一类?答:《名录》中所有废水处理污泥的认定遵循〃以废水定污泥”的基本判断原则。

废水来源符合《名录》中所描述的工艺来源,该废水处理污泥即属于该类危险废物。

以下几种情况,虽然废水中包含《名录》中所描述工艺的废水,但是不应认定属于名录所述污泥:一是具有明确特征污染物和污染排放标准的废水,经处理后特征污染物满足行业污水排放标准或接管标准的废水,进一步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

例如,电镀废水经处理后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中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后,废水进一步单独处理或与其他污水混合处理产生的污泥不属于HW17所定义的危险废物。

二是特征污染物不明确或缺乏专门的污染排放标准的废水,经处理后污染物满足接管标准后,进一步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

例如,农药生产废水经处理后满足接管标准的废水,进一步单独处理或与其他污水混合处理产生的污泥不属于HW04所定义的危险废物。

2:如何理解《名录》中772-006-49〃采用物理、化学、物理化学或生物方法处理或处置毒性或感染性危险废物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残渣(液)".答:《名录》中772-006-49类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产生的、无法归类的废水处理污泥、残渣(液)。

国家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国家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1.“序号”指列入目录危险废物的顺序编号
2.“危废类别/代码”指列入们目录危险废物的类别或代码
3.“危险废物”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名称
4.“豁免环节”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环节
5.“豁免条件”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应具备的条件
6.“豁免内容”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内容
序号
危废类别/代码
处置
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
填埋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5
722-003-18
医疗废物焚烧飞灰
处置
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
填埋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6
722-003-18
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或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置,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5
831-002-01
损伤性废物
处置
按照《医疗废物高温
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276-2006)或《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 228-2006)或《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229-2006)进行处理后
危险废物
豁免环节
豁免条件
豁免内容
1
家庭源危险废物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
全部环节
未分类收集
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收集
分类收集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征求意见!废电池豁免,可以不开联单了吗?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征求意见!废电池豁免,可以不开联单了吗?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征求意见!废电池豁免,可以不开
联单了吗?
为贯彻落实《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国家⽣态环境部于2019年9⽉5⽇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包含《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对废铅蓄电池有重⼤改变!对此,电池群的同⾏们也进⾏了激烈的讨论!⽂末有详细分析!
废铅蓄电池来源有:电动车、汽车、摩托车、通讯、电站、电⼒输送、UPS电源、仪器仪表等设备的更换下来的铅蓄电池。

铅蓄电池环境的主要危害成分是重⾦属和酸、碱等电解液。

危险特性为T(毒性)。

⼀直以来,废铅蓄电池都列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按照危险废物来进⾏管理,如今发布的修订稿,明确将废铅蓄电池列⼊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不过,仅是运输环节有豁免,并且有严格的豁免条件:废铅蓄电池未破损且运输⼯具满⾜防⾬、防渗漏、防遗撒要求;豁免内容为:不按危险废物进⾏运输。

对此,电池群的同⾏们也进⾏了激烈的讨论,主要疑惑点就在于:豁免管理之后,是不是可以⽤普通货车了?跨省转移,是不是可以不⽤办危废联单了?
⾸先来说说第⼀个问题:虽然未破损的免维护铅酸电池可以在运输环节豁免管理,可以不按危险废物运输,但是对运输车辆仍有要求:废铅蓄电池未破损且运输⼯具满⾜防⾬、防渗漏、防遗撒要求。

再来说第⼆个问题:废铅酸电池豁免环节是运输,⽽不是转移,所以跨省转移废铅蓄电池,仍然需要办理危险废物转运联单!
有同⾏认为,废旧的铅蓄电池,免维护未破损占⽐很⼩,条款的意义可能并不⼤。

不过群⾥也有专业⼈⼠表⽰,费⽤⽅⾯还是省了⼀⼤笔。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9征求意见稿-豁免清单修订情况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9征求意见稿-豁免清单修订情况

全部环节
在不混入其他危险废物的条件下,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燃煤电厂、生物发电厂进行 焚烧处置和进入水煤浆气化炉进行协同处置。
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8
900-048-49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含油污泥(071-001-08、071-002-08和 072-001-08)资源化综合利用后产生的废渣
利用
不具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规定的危险特性,且满足《陆 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含油污泥资源化综合利用及污染控制技术要求》(SY/T73012016)要求用于铺设通井路和垫井场。
收集 运输
从事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含19 张)的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的收集活动 转运车辆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GB19217-2003)要求。
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17
772-003-18
生物制药产生的培养基废物焚烧处置产生的焚烧底渣和协同 处置产生的气化炉渣
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9
900-200-08
钢铁制品机械加工过程产生沾染矿物油的铁屑
利用
经压榨除油后用于金属冶炼。
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20
HW08
21
HW34
废铁质油桶(不包括900-041-49类) 无机废酸
利用 利用
清理残留物后,内容物体积比<3%,用于金属冶炼。 仅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且作为生产原料综合利用。 仅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废盐酸和废硫酸作为污水处理厂中和剂利用。
24
772-007-50
烟气脱硝过程中产生的废钒钛系催化剂
运输
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

2021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豁免清单(2020年11月发布)

2021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豁免清单(2020年11月发布)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本清单各栏目说明:1.“序号”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顺序编号;2.“废物类别/代码”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类别或代码;3.“危险废物”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名称;4.“豁免环节”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环节;5.“豁免条件”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应具备的条件;6.“豁免内容”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内容;7.《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有其他豁免管理内容的,按照该目录有关规定执行;8.本清单引用文件中,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清单。

序号 废物类别/代码危险废物 豁免环节豁 免 条 件 豁免内容全部环节未集中收集的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

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 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家庭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废铅蓄电池、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收集按照各市、县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体系进行分类收集,且运输工具和暂存场所满足分类收集体系要求。

从分类投放点收集转移到所设定的集中贮存点的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收集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消毒和收集。

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含19张)的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产生的医疗废物除外)运输转运车辆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9217)要求。

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2 HW01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产生的医疗废物 运输按事发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方案进行运输。

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 2 —序号废物类别/ 代码 危险废物 豁免环节豁 免 条 件 豁免内容2 HW01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产生的医疗废物处置按事发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方案进行处置。

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1版)

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1版)

附件一、《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之间的关系《名录》中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需要按照危险废物相关法律制度要求管理。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固体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免于危险废物管理要求,但并不改变危险废物本身属性。

《排除清单》中的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相关法律制度要求管理。

二、主要内容说明(一)纳入《排除清单》的固体废物类型纳入《排除清单》的固体废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未列入《名录》;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鉴别后普遍不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环境风险可控。

当前固体废物属性明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不列入本清单。

(二)纳入《排除清单》固体废物的筛选范围1.《名录》修订过程中没有确定属性的固体废物根据《固废法》关于危险废物的定义,列入《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未列入《名录》的固体废物,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也属于危险废物。

《名录》修订删除的固体废物以及用括号注明“不包括…”的固体废物,均属于未列入《名录》的固体废物。

对于这些固体废物,若不能通过工艺分析等排除其存在危险特性,则需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等判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因此,《名录》修订过程删除的固体废物不能直接判定其不再是危险废物,需进一步明确属性。

2.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衍生固体废物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有关条款,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和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综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衍生固体废物可以进一步明确属性,因此,将该类固体废物纳入筛选范围。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附件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是危险废物管理的技术基础和关键依据,在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于1998年首次印发实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2016年,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再次修订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以下简称2016年版《名录》)。

一、修订必要性和可行性2016年版《名录》已经难以支持和指导目前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为保证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名录》。

2016年版《名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部分危险废物类别定义不准确、范围过大。

2016年版《名录》对部分危险废物产生源和危险物质采用了较为宽泛的定义,导致将部分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纳入其中,造成部分行业(如表面处理行业等)固体废物属性争议较大,急需进行调整。

(二)不能完全满足当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需求。

各地在危险废物管理中,已经将《名录》作为管理名录或者危险废物分类名录使用。

部分危险废物存在归类不清的问题,影响了各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工作。

(三)部分环境风险小的危险废物需要纳入豁免管理。

2016年版《名录》推行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危险废物纳入豁免管理清单;在豁免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社会反响较好,进一步扩大豁免管理范围的需求增大。

我国目前危险废物类别繁多、性质复杂、不断出现新类别。

因此,《名录》提出了动态修订的原则。

本次修订在广泛征集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分析总结2016年版《名录》实施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针对重点问题开展修订工作,对及时修正由《名录》规定导致的危险废物管理问题,完善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修订原则(一)问题导向原则重点针对2016年版《名录》修订后,环境管理中反映比较集中、问题比较多的废物。

危险废物(固废)基础知识分享

危险废物(固废)基础知识分享

下几点:(1)危险废物是用名录来控制的,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种类都是危险废物,要有特殊的防治措施和管理办法;(2)虽没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但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废物中某有害、有毒成分含量超过标准限值则认定为危险废物;(3)危险废物的形态不限于固态,也有液态的,如废酸、废碱、废油等;(4)废弃的放射性物质不归类为危险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2.危险废物有哪些特性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主要有:腐蚀性(COiToSiVity)毒性(ToXiCity)易燃性(IgnitabiHty)反应性(Reactivity)感染性(InfeCtiVity)3.什么是危险废物的腐蚀性腐蚀性是指易于腐蚀或溶解组织、金属等物质,且具有酸或碱性的性质。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体废物,属于腐蚀性危险废物:(1)按照GB∕T15555.12-1995(固体废物腐蚀性测定玻璃电极法)的规定制备的浸出液,PH≥12.5,或者PH≤2.0;(2)在55℃条件下,GB/T699(碳素结构钢)中规定的20号钢材的腐蚀速率≥6.35mm∕a°4,什么是危险废物的毒性危险废物的毒性分为急性毒性和浸出毒性。

急性毒性是指机体(人或实验动物)一次(或24小时内多次)接触外来化合物之后所引起的中毒甚至死亡的效应。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的规定,按照规定的试验方法,将(1)经口摄取:固体的半数致死量≤200mg∕kg,液体的半数致死量≤500mg∕kg;(2)经皮肤接触:半数致死量≤1000mg∕kg;(3)蒸气、烟雾或粉尘吸入:半数致死浓度≤10mg∕1的废物定义为具备急性毒性特性的危险废物。

浸出毒性是指固态的危险废物遇水浸沥,其中有害的物质迁移转化,污染环境,浸出的有害物质的毒性称为浸出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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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豁免环节内,可以豁免的内容也仅限于满足所列条件下的列明的 内容,其他危险废物或者不满足豁免条件的此类危险废物的管理仍 需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
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6889-2008)中 6.3 条要求且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填埋 过程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如果不能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 制标准》(GB16889-2008)中 6.3 条要求或不进入生活垃圾填埋 场,则处置过程仍然需要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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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医疗废物焚烧飞灰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 染控制标准》,填埋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 准》,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危险废物焚烧处理产生的废金属,用于金属冶炼,利用过程不按 危废处理。 ▲利用破碎分选回收废覆铜板、印刷线路板、电路板中金属后的废 树脂粉,运输过程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防遗撒要求,不按危 废进行运输;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处置过程不按危废管 理。 ▲农药废弃包装物,村镇收集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混入生活垃圾,不按危废管理。 ▲由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 生的废物,经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同意,按应急处置方案进行转移 和处置,转移和处置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废弃电路板,运输过程满足防雨、防渗、防遗撒要求,不按危险 废物管理。 ▲19 张(含)床位数以下的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的收集活动, 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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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பைடு நூலகம்6
下面六个问题将为你详细解读危险废物的豁免管理。 1 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固废有哪些。 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废物共 16 种/类,其中固体废物 包括: ▲家庭日常生活产生的全部环节和收集环节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含铬皮革废碎料用于生产皮件、再生革等,在利用过程不按危废 管理。 ▲煤气净化产生的煤焦油满足《煤焦油标准》,且做为原料使用, 利用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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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全过程(各管理环节)均豁免,无 需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收集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收 集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 合经营许可证; ▲“填埋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填埋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 合经营许可证; ▲“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水泥企业不需要持有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运输工具可不采用危险货物运输工 具; ▲“转移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进行转移活动的运输车辆可不具 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转移过程中可不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 转移活动需事后备案。 4 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其豁免环节的前后环 节如何衔接,以确保后续环节仍按危废管理。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在特定环节的部分管 理要求,在豁免环节的前后环节,仍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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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废物,按技术规范处理后,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或焚 烧处置,处置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2 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废物是否不属于危险废物,确 定某种废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废物是否不属于危险废物,确 定某种废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 要求,并没有豁免其危险废物的属性。 确定某种废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为: ▲确定该废物属于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核对 废物类别/代码和名称); ▲确定该废物的豁免环节是否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一致; ▲核对是否具备《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明的豁免条件。 3 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豁免内容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 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 管理。在满足上述条件前提下,“豁免内容”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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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属性判定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5085.7-2007)的第 6 条“危险废物处理后判定规则”进行判定, 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 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国 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铬渣)。仅具有腐蚀性、易 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经 GB 5085.1、GB 5085.4 和 GB 5085.5 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危 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固废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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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 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对此应如何理 解。
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后的属性判定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 标准 通则》(GB5085.7-2007)的第 5 条“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 则”进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 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 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 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经 GB 5085.1、GB 5085.4 和 GB 5085.5 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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