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退税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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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的财务管理制度

出口退税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出口退税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出口退税效率,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出口退税的范围1. 凡依法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2. 出口退税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2)出口劳务增值税退税;(3)出口服务增值税退税;(4)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的消费税退税。

三、出口退税的申请与审批1. 出口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在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

2. 出口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1)增值税专用发票;(2)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的合同、发票;(3)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的报关单;(4)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的运输单据;(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 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出口退税。

四、出口退税的核算与申报1. 出口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的收入、成本、费用等进行准确核算。

2. 出口企业应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出口退税:(1)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出口退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2)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3)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出口退税进行审核、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出口企业。

五、出口退税的监督管理1. 出口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核算,确保出口退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2. 出口企业应配合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瞒、谎报、伪造、变造出口退税资料。

3. 出口企业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我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规范出口退税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出口退税政策的正确执行,提高出口退税效率,为我国出口企业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服务,提高出口退(免)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国外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负责本地区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

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国家税务局负责所辖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工作。

第四条国税机关应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动态调整的原则,科学地对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管理类别及标准第五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第六条上一年度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可评定为一类:(一)年末净资产大于当年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总额。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

(三)能主动配合国税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能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税凭证及备案单证。

(四)出口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五)未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的情形。

(六)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风险可控的条件。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一)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月起至评定当日未满12个月,或尚未申报过出口退(免)税。

(二)上一年度内,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

(三)上一年度内,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

(四)上一年度内,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

(五)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情形。

第八条上一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一)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

(二)发生过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等情形。

(三)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介绍

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介绍

“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介绍一、“免、抵、退"税规定的具体内容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浙江省从2001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都实行了“免、抵、退”税办法,国务院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全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也一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并统一出台了新“免、抵、退”税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浙国税进[2002]21号)}。

二、“免、抵、退”税管理的实施范围(一)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加工生产的货物.下列出口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免、抵、退”税:1.收购与本企业生产货物的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的货物;2.收购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配套出口的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制定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相关出口税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税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出口退(免)税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

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国家税务局负责评定所辖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第五条一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3.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二)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

3.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出口退税档案管理制度

出口退税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出口退税档案管理,确保出口退税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实行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2. 依法管理、规范操作、确保安全的原则。

3. 实行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相结合、以电子档案为主的原则。

4. 保密原则,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三、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出口退税工作中涉及的所有档案,包括:1. 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装箱单等原始单证。

2. 出口退税申报表、退税审核表等相关表格。

3. 出口退税审批文件、凭证、证明等。

4. 出口退税工作总结、统计报表等。

5. 出口退税工作相关会议记录、培训资料等。

6. 其他与出口退税工作相关的档案。

四、档案管理职责1. 出口退税档案管理员:负责出口退税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销毁等工作。

2. 出口退税业务员:负责提供出口退税所需的相关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出口退税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出口退税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性。

五、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出口退税档案管理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范围和标准,及时收集出口退税工作中产生的各类档案资料。

2. 档案整理: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按照档案的分类、编号、顺序进行整理。

(2)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号、装订,确保档案的整洁、规范。

(3)对电子档案进行备份,确保档案的安全。

3. 档案归档:归档应按照档案的种类、时间、顺序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有序存放。

六、档案保管与借阅1. 档案保管:出口退税档案管理员应按照档案的保管要求,对档案进行妥善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2. 档案借阅:借阅档案应遵循以下原则:(1)凭有效证件办理借阅手续。

(2)借阅人应填写借阅登记表,注明借阅档案的种类、数量、用途等。

(3)借阅人应爱护档案,不得涂改、损坏、丢失档案。

税务退库退回管理制度范本

税务退库退回管理制度范本

税务退库退回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税务退库管理,规范税务退库流程,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机关税收退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退库的范围和条件税务退库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已征税款进行部分或全部退还给纳税人的行为。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进行税务退库:(一)税务机关多征税款;(二)税务机关误征税款;(三)纳税人依法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退税的情形。

第三条税务退库程序税务退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纳税人提出退税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税务机关审核退税申请,核实退税原因和金额;(三)税务机关审批退税申请,作出退税决定;(四)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退还税款。

第四条税务退库管理(一)税务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税务退库管理部门,负责税务退库的日常工作;(二)税务退库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退税申请的接收、审核、审批和退税款项的办理;(三)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税务退库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税务退库工作的公正、透明、规范;(四)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税务退库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第五条税务退库的监督和责任(一)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退库工作的监督,确保税务退库工作的合法、合规;(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税务退库责任追究制度,对税务退库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三)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如有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前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税务总局所有。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制度内容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进行制定。

出口退税管理制度

出口退税管理制度

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导言:随着全球贸易的日益繁荣,出口退税制度成为各国政府吸引外贸企业和促进出口贸易的重要手段。

出口退税管理制度是指国家政府为支持出口贸易而实施的退还一定比例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等税款的政策。

本文将介绍出口退税管理制度的基本原理、相关政策和运行机制,以及其对外贸企业和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与作用。

一、出口退税的基本原理1.1 出口退税的定义和目的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支持出口贸易而实行的将向外贸企业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款退还给企业的政策。

其目的是降低出口企业的成本,增加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同时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和国家经济的增长。

1.2 出口退税的原则出口退税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合规:出口退税必须依照国家税法和相关政策进行,企业需按照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2)公平公正:出口退税应以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进行,不对企业进行差异化待遇。

3)异地退税:根据出口产品的产地和实际出口地进行退税,确保税款退还到合法的出口企业。

4)退税真实性:退税申请应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出口产品的情况,确保税款的合法退还。

二、出口退税管理制度的运行机制2.1 退税申请与资料准备企业在出口货物之前,需要按照要求填写退税申请表,并提供真实、准确的退税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出口合同、发票、报关单等。

2.2 税款核实与审批税务部门会对企业的退税申请进行审批,并核实企业提供的税款信息,确保税款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3 退税审核与认定税务部门会对企业的退税申请进行审核,并认定企业是否符合出口退税的条件。

审核时,税务部门会参考相关法规和政策,对企业的出口行为进行综合评估。

2.4 退税发放与管理经过退税审核认定后,税务部门会将退税款项发放到企业指定的账户上,并进行相应的管理与监控,确保退税款项的安全和合规性。

三、相关政策与措施3.1 出口退税率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出口退税率各有不同,一般根据不同行业、产品的特殊性和竞争力等因素进行调整。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出口税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出口退(免)税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

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税务局负责评定所辖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第五条一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3.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二)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

3.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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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退税分类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28号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业经2009年2月6日召开的省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省局决定从2009年3月1日起实行。

对现有出口企业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的评定工作,省局要求最迟于今年4月底前完成。

各地于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反映。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为进壹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简化出口退税人工审核,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提高出口退税审核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壹、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能够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各类纳税人。

二、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的评定工作。

分类管理等级的评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壹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三、根据我省出口退(免)税管理现状,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设置A、B、C、D四类。

四、A类企业的评定标准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其出口退(免)税管理等级能够定为A类:(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

(二)生产型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三年之上,且上年度应退税出口额超过8000万美元或壹般贸易出口额超过3000万美元;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五年之上、上年度应退税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且从本省购进的应退税出口货物占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的70%之上、从商贸流通企业购进(从农副产品收购单位及集团公司代理销售单位购进的除外,下同)的应退税出口货物不超过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的20%(其中从外省商贸流通环节购进的应退税出口货物不超过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的10%)。

五、B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凡满足以下条件之壹的出口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除外),其出口退(免)税管理等级能够定为B类:(壹)纳税信用等级于B级(含)之上。

(二)未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和外贸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生产型出口企业上年度应退税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或壹般贸易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外贸企业上年度应退税出口额超过2000万美元,且从商贸流通企业购进的应退税出口货物不超过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的30%。

2.出口退税评估及纳税评估结果正常。

3.连续俩年无拖欠税款行为发生。

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等级壹律定为D类:(壹)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

(二)出口企业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

(三)外贸企业上年度从商贸流通企业购进的应退税出口货物占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50%之上。

(四)近俩年来曾发生过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

(五)已被立案正于查处或日常管理中已发现有偷骗税嫌疑。

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出口企业,暂不参和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且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管理:(壹)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但壹直未发生应退(免)税出口业务的出口企业。

(二)出口退(免)税认定时间不满壹年的出口企业。

(三)自首笔应退(免)税出口业务发生之日起不满壹年的生产企业。

(四)符合小型出口企业出口额标准的生产企业。

八、除已被评定为A、B、D类和暂不参和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以外的其他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等级评定为C类。

九、对A类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壹)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对A类出口企业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实行比常规管理出口企业更为优化的服务措施。

(二)于税务部门受理申报环节,优先受理A类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对具备条件的,可使用电子申报或预申报等方式。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应向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及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企业除外)。

(三)简化办税手续,提高退税效率。

A类出口企业于货物报关出口后办理出口退(免)税各项单证收集期间,可边收集单证边用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退税部门先用关联电子信息审核通过后,可按审批程序给予办理退税。

待企业单证收齐且按规定期限报送到退税部门复核后,再办理已退(免)税款的关联核销手续。

退税部门于审核时,可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外贸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且及时用关联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

属于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对尚未到期结汇的,退税部门审核退(免)税时,可暂时免予审核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

(四)对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且生产周期通常于1年之上的生产企业,除按照规定提供电子数据及申报表外,于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资料,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退税部门可据此按现行出口退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手续;企业于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应及时向退税部门提供。

(五)可暂不实行出口货物单证备案制度。

(六)出口企业于办理退(免)税工作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可通过电话、信函、约谈等“直通车”服务方式直接向县(区)、市或省国家税务局反映。

(七)于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暂时不能满足全省出口退税需求时,对A类出口企业优先办理退税。

(八)于出口退(免)税审核中,出现报关单信息、出口收汇核销信息、专用发票、专用税票信息缺失或错漏的,优先安排排查或采取措施及时补录关联信息。

(九)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A类生产型出口企业的退(免)税业务可委托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十)定期召开A类出口企业专题座谈会、政策宣讲会、业务咨询会以及国家关联重大出口退(免)税政策、法规出台前的意见征求会等。

十、对B类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壹)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

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应向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及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企业除外)。

申报时不需提供备案单证,由企业按申报顺序装订成册,存放企业备查。

(二)退税部门于审核时,可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外贸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且及时用关联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

属于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对尚未到期结汇的,退税部门审核退(免)税时,可暂时免予审核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

(三)简化出口退(免)税人工审核,除税务总局、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人工审核必审项目外,其余项目可不再进行人工审核。

(四)及时办理各类出口退(免)税业务,于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范围内及时办理退税。

十壹、对C类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壹)企业于申报出口退税时,必须按规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及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企业除外,但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第二条所列企业,必须于规定期限内办理完网上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申报时不需提供备案单证,由企业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之日起15天内按申报顺序装订成册,存放企业备查。

(二)退税部门按现行出口退(免)税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工作,对企业的申报资料逐笔进行人工审核,同时进行计算机审核,也可根据审核需要,要求企业提供备案单证。

退税部门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

属于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企业,退税部门必须将试点企业申报退税数据和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比对相符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三)退税部门要做好对企业的出口退税评估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且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和疑点及时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相应的退(免)税。

(四)退税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培训辅导工作,指导企业按政策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定期对企业进行巡查,及时掌握企业的实际生产运营情况。

十二、对D类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壹)企业于申报出口退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企业,必须于国税发[2004]64号文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网上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及各项备案单证。

(二)退税部门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同时仍应对其退(免)税申报资料及备案单证进行严格审核。

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必须加强调查核实,需要函调的,对函调部分暂缓退税,且视回函情况按规定处理;对自产产品,必须于核实其生产能力、纳税情况无误的情况下方可办理退(免)税。

对外贸企业从本地供货企业购进的货物,如供货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不是A级或B级的,主管征税部门应每半年对供货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壹次实地核查,且向退税部门提供核查方案,核查无误的,退税部门方可办理相应退(免)税。

对外贸企业从外地供货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原则上要求对每壹家供货企业定期分批进行函调,对回函无误、交易及纳税正常且排除骗税疑点的,退税部门方可办理相应退(免)税。

属于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企业,退税部门必须将试点企业申报退税数据和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比对相符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三)退税部门要重点加强对企业的出口退税评估分析,定期从出口和退税增长率、出口商品结构、出口单价、货源、进项税额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分析,对于发现的疑点及时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相应的退(免)税。

(四)退税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辅导培训工作,指导企业按政策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定期对企业进行巡查,及时掌握企业的实际生产运营情况。

征退税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存于的问题和异常情况。

(五)D类出口企业,俩年内不得参加其他等级的评定。

十三、出口企业的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经县(区)级国家税务局评定后,交由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审定,评定为A类和D类的出口企业名单要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暂不参和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的出口企业如存于第六条所列情形之壹的,壹律按照D类管理;如已达到A、B、C类评定标准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区)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后,于下壹个评定期正式评定等级之前可暂按C类管理。

对出口和退税业务管理风险较大(如出口敏感产品及从敏感货源地购进出口货物)的出口企业,各级国家税务局于评定分类管理等级和日常管理时应从严掌握。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或申请提高分类等级的工作从每年1月上旬开始至1月底结束。

十四、退税部门应对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实施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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