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4.0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16年5月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进入首页右下方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财政部2016年4月8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对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十条建议

48对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十条建议□文/林日清2020年12月,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笔者特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政府采购”定义关于第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的定义,应与国际通行规则相适应,扩大政府采购主体和客体范围势在必行。
建议对政府采购的内涵外延进一步精确确定,对政府采购服务与政府购买服务做好衔接,以避免误读误用。
(一)建议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方式和比例做进一步明确和限定。
1.“其他采购实体”通过补贴方式取得财政资金,其采购行为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2.增加对财政资金占混合资金项目总金额的比例限定。
如“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公共资源,且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二)统筹考虑政府采购服务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体系衔接,便于基层理解与执行。
二、供应商门槛条件《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第二款以负面清单列举的方式,简化了现行政府采购制度对供应商的繁琐证明,并在第三款赋予采购人权利,对有不良履约记录的供应商可以限制其参与竞标。
为便利操作,建议做进一步明确和修改。
(一)关于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尚欠缴应纳税款或社会保障资金”建议明确“欠缴”状态,是适用于整个政府采购活动期间,还是仅适用于截标时间或评审结束之前。
(二)关于第十九条第三款拒绝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认定。
“采购人有证据证明有关供应商在以往履行与采购人及其所属单位的采购合同时,发生过重大实质性违约且未及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可以拒绝其参加采购活动,但应当提前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1.建议改“采购人及其所属单位”为“采购人及其关联单位”,以合理扩大适用范围。
实践中,遇到更多的情形是兄弟单位,如同一卫健委下属A、B等数家公立医院,如A医院遇到某供应商重大实质性违约,B可以拒绝其参加采购活动。
2.建议删除“且未及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因供应商是否及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在判断上存在相当困难,可由采购人自行选择是否拒绝发生过重大实质性违约供应商参与竞标。
湖南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湖南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二条考核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清正”的原则,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分类实施”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工商注册地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考核。
考核年度新成立的代理机构不参与当年度的考核。
第四条省外注册的代理机构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应事先向省财政厅备案,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考核。
第五条甲级代理机构及外省在湘从业的代理机构由省财政厅负责考核,乙级代理机构由其注册所在地市(州)县财政部门负责考核。
如遇特殊情况,上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考核分工进行适当调整,也可将考核工作委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考核。
第七条对代理机构的综合考核分为不合格、合格、良好和优秀四个级次标准。
考核级次由省财政厅确定。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八条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机构设置基本情况、政策法规执行情况、效率及评价情况、质疑投诉及举报情况等方面。
第九条机构设置基本情况包括:(一)人员、场地及设备设施情况:是否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等规定要求。
(二)基础工作情况。
是否有较为完善的咨询专家库;发售采购文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中标服务费、报名费、场地使用费以及将评审专家的评审费等转嫁给供应商等行为,是否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是否侵占、挪用投标保证金,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报送统计报表,是否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归档文件是否齐全、及时,是否遵守保密规定,是否及时将有关资料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等。
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
•【公布日期】2024.07.18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
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执法检查合法、公正、高效,财政部国库司起草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在2024年8月1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的“财政法规管理系统”(网址:
)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
附件: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国库司2024年7月18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刍议

l ’ J 应 充 分利用集 政府 采购 预算审 批和 政 府 采购 活 动监 管 卜 一 体 的优 势, 从 基本 支出预 算和 项 H 支 出预算 两 个方 面指 导采 购预 算的编 制和 加强 采购预
是 行政事 业单何 为完 成特 定 的行政 工
作 任 务或 事业 发展 F I 抓, 在 恭 本支 Ⅲ 于 贞 锌之 外编 制的 年度项 目支出 汁 划。
一
陪杯 和 倒杯 式促 成豪 华采 购 与天价
采购. 从 而使 得 优秀 I 卜 直的供应商’ f 皮 排 挤 …政 府 采 购 I 1 场, 相 当一 部分
目肢资金预算应 住部门颅算中列出
按 预 算符 理 权 限 程 序 { 1 乏 本 级 财 政 部 门 汇总 、 审批, 政 腑 采 购应 当严
目前 看, l 8 令 ( 征求 意 见稿 ) 已经 和 “ 政府采I J j ; : J 法 实 施条 例 进 行了较 好 的衔接 , 『 人 】 容 也 口臻完 藩。h面笔 耆拟 结合 ( ( 政 府 采 购法 》肢共 伙 施条 例 和 1 8 号令 ( 征求 意 见稿 ) 的 什 父规 定 , 根 据 自己的 胖 解 提 出 一 些 建 议, 以 期 抛
令 的修 订 1 : 作, ( ( 政 府 采 购 法 吠
施 条f ; J _ 『 J 对 招标 采 】 l ! { : 7 的采 购程 序 、
预 算 傲减 少的 担心 , 采I I ! { : 『 人 往往 倾 向
干用_ ) [ l = 划 全部 采 购 预 资 金 , 从而
( 采购) 预算是采购人和财政部门通
过两 卜 I 博 弈的 结 果 ,f l I _ _ 卜 对 来 年
匪 _ l - I 骶 l I - I 陋 l I l 一 . L 离 l I -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政策解读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财政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官网发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起止时间为:2018.6.26-2018.7.25。
我国目前现行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是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
2016年12月29日,财政部、中央编办出台了《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各类事业单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角色定位和改革要求。
具体来讲:•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属于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尚未分类的事业单位,待明确分类后按上述定位实施改革。
小桔根据此次公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比了两份文件,发现以下主要变化:1、购买主体更加明确《办法》中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由原办法规定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变为“各级行政机关”,并列出了9类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单位:•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监察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的各级机关;•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政策规定,划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的群团组织机关。
2、对各类事业单位参与购买服务行为作出明确规定2016年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曾要求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类别及职能定位,明确了各类事业单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角色定位。
此次《办法》中与《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做出了良好衔接。
•划为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可以承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
政府采购代机构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执业管理、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管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一地登记、全国通用”的原则建立代理机构名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执业管理第五条凡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均可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省级分网站上免费登记进入代理机构名录。
代理机构名录登记的代理机构均可获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中的专家抽取、信息发布等操作权限。
第六条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七条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拟定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依法做好信息发布、评审组织等采购工作,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第八条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采购方式、委托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合理收取代理费用。
代理费用收取标准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音像资料应作为采购文件组成部分一并存档。
第十一条采购人、评审专家应当在采购活动或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执业管理、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管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一地登记、全国通用”的原则建立代理机构名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执业管理第五条凡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均可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省级分网站上免费登记进入代理机构名录。
代理机构名录登记的代理机构均可获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中的专家抽取、信息发布等操作权限。
第六条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七条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拟定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依法做好信息发布、评审组织等采购工作,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第八条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采购方式、委托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合理收取代理费用。
代理费用收取标准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音像资料应作为采购文件组成部分一并存档。
第十一条采购人、评审专家应当在采购活动或评审活动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执业管理、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管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一地登记、全国通用”的原则建立代理机构名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执业管理
第五条凡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均可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省级分网站上免费登记进入代理机构名录。
代理机构名录登记的代理机构均可获
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中的专家抽取、信息发布等操作权限。
第六条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七条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拟定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依法做好信息发布、评审组织等采购工作,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第八条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采购方式、委托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合理收取代理费用。
代理费用收取标准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音像资料应作为采购文件组成部分一并存档。
第十一条采购人、评审专家应当在采购活动或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或采购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
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或采购人的职责履行情况。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代理机构名录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信用信息全国共享。
信用评价管理应包括代理机构执业情况和执业能力、政府采购处理处罚、不良行为记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等信息。
第十三条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提供虚假登记材料;
(二)本办法第十八至二十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和代理机构专业化特点,优先选择代理机构名录内信用良好的代理机构代理有关采购业务。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依法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随机抽查机制。
对舆情反映的热点问题及其他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政府采购项目,筛选出抽查对象开展定向检查。
其他日常监管项目,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不定向检查。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结合信用评价对信用良好的代理机构优化检查频次。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应在指定网站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四)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五)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六)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七)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八)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九)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十)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臵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十一)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十二)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三)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
府采购业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直接或者间接向特定供应商透露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特定供应商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与采购人或者供应商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四)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六)开标前泄露标底。
第二十条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隐匿、销毁应
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并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培训,提高代理机构专业能力。
第二十三条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