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
2023年高校教师资格证之高等教育法规真题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高校教师资格证之高等教育法规真题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50题)1、《义务教育法》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这一规定,属于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是()。
A.义务性规范B.授权性规范C.制裁性规范D.奖励性规范【答案】 B2、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法定年限为()。
A.9年B.10年C.11年D.12年【答案】 A3、高校教学成果奖每()年评选一次。
自1989年首次颁发以来,已颁发过七届。
A.一年B.二年C.三年D.四年【答案】 D4、关于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法规条文的关系,正确的是()。
A.有的教育法律法规条文不包含着教育法律规范B.有的教育法律条文包含着若干个教育法律规范C.有的教育法律法规条文仅包含着一个教育法律法规的片段D.以上三个都对【答案】 D5、目前我国权力机关和教育行政机关均可采取的教育法制监督途径是()。
A.教育经费预算、决算制度B.教育执法检查制度C.教育督导D.教育行政监察【答案】 B6、新征程的开启以决胜()为发展前提。
A.全面建成小康社会B.全面建成美丽中国C.全面从严治党D.全面深化改革【答案】 A7、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哪一种准确地定位了我国义务教育的性质()。
A.国家教育B.国民教育C.普惠教育D.免费教育【答案】 B8、下列律师对法律意见书应重点核查的内容描述正确的有()。
A.Ⅰ、Ⅱ、IVB.Ⅱ、Ⅲ、ⅣC.Ⅰ、Ⅲ、ⅣD.Ⅰ、Ⅱ、Ⅲ、Ⅳ【答案】 D9、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之间的区别关系,叙述错误的是()。
A.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相同B.制定主体不同C.实施方式不同D.稳定性不同【答案】 A10、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主体、客体及()三要素构成。
A.动机B.手段C.内容D.目的【答案】 C11、设立独立设置的学院,其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应为()。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专项委托合同2篇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专项委托合同2篇篇1合同编号:XXXX-XYZY-XXXX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法律顾问团队鉴于甲方拟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特委托乙方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就私募基金管理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委托事项及内容甲方委托乙方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设立、运营及相关事项提供法律服务,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对甲方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体资格、资质条件进行法律审查;2. 协助甲方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备案程序;3. 审核私募基金产品及相关文件的合规性、合法性;4. 为甲方提供私募基金业务运营过程中的法律咨询;5. 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
二、合同期限与报酬1. 本合同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甲方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完成且成功运营满一年止。
2. 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之法律服务,甲方应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双方另行约定。
三、工作方式及承诺1. 乙方应采取合理的工作方式,尽职尽责地完成本合同约定之义务,确保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具有合法性、合规性。
2.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法律意见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因提供错误法律意见导致甲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保密条款1.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信息予以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信息,应予以保密,并不得利用该等秘密信息为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1. 若因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未能成功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遭受其他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若甲方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导致乙方提供错误法律意见,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修正版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资料详单解析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资料详单解析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资料详单解析1. 简介本文档旨在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资料详单进行解析。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发起私募基金前需要提交《法律意见书》,以确保合规性,并为投资者提供法律保障。
2. 《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资料详单解析2.1 背景调查- 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在此部分,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信息、备案信息以及相关执业资格的调查。
详单中应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证书、备案信息证明以及相关从业资格证件。
- 组织架构及人员调查:此部分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组织架构、高管及运营人员的背景调查。
详单中应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组织架构图、高管人员的履历及相关资质证明。
- 业务模式及基金运作调查:此部分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模式和基金运作方式的调查。
详单中应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策略、风控措施、募集和投资流程等相关资料。
2.2 法律合规调查- 公司制度及规章制度调查:此部分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制度、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合规监管制度的调查。
详单中应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章程、合规规章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文件。
- 募集与管理制度调查:此部分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募集制度和管理制度的调查。
详单中应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募集说明书、基金合同、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
- 信息披露及内部控制调查:此部分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调查。
详单中应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报告、内部控制制度文件等相关资料。
2.3 风险管理调查- 风险识别和评估调查:此部分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识别和评估机制的调查。
详单中应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制度、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
-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调查:此部分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调查。
详单中应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文件、投资者问卷等相关资料。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1.30•【文号】中基协字〔2022〕37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37号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提升私募基金规范化运作水平,构建私募基金行业优胜劣汰、进退有序的常态化退出机制,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维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基协发〔2018〕2号,以下简称《公告》)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现就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营异常机构情形本通知所指经营异常机构,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一)按照《公告》应当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异常经营情形。
(二)根据《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报送自律管理与优化行业服务的通知》(中基协字〔2021〕107号)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且超过12个月仍未完成整改的情形。
(三)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仍未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选择机构类型的情形。
(四)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QDLP等试点机构)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五)除第(四)类情形外,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六)被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认定为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或被认定为经营异常,且建议协会启动自律处置程序的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情形。
根据《关于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中基协发〔2015〕14号)在协会疑似失联公告发布后,符合失联找回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上述情形的,适用本通知。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2月5号,中国基金业协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并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指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提交法律意见书。
我们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对出具法律意见书作出初步梳理如下:一、五种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告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如下五种情况下,需要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进行备案:1)自2月5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备案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2)2月5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3)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4)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5)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至少需要审核十三大项内容根据基协给出的指引文件的规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管理”、“资产管理”、“股权”、“创业”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公开征集违法违规私募中介服务相关证据线索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公开征集违法违规私募中介服务相关证据线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4.08•【文号】•【施行日期】2022.04.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公开征集违法违规私募中介服务相关证据线索的通知各私募基金管理人:近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收到市场机构举报,反映其收到疑似私募中介服务机构人员宣称可提供“一站式解除私募基金管理人诚信信息及提示信息”服务的邮件。
经查发现,该中介机构为此前已被协会公开点名的“祺瑞府”(又名番茄挂靠)相关机构。
此外,协会亦发现“腾博国际”、“宁本咨询”从事与“祺瑞府”相似的违法违规私募中介业务,对外宣传可为客户提供涵盖私募基金管理人运营全流程的一系列服务。
上述所谓私募中介机构及相关个人通过电话邮件、社交网络、电商平台、短视频APP,以公开宣传及员工营销的方式,声称可以提供“管理人登记备案代办”“私募机构注册落地”“私募机构买卖壳”“人员代寻挂靠”“提供通道、代持”及“团购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违法违规私募中介服务。
在受到协会公开点名严正声明的情况下,这些机构仍继续从事违法违规中介业务,诱骗市场主体以其有渠道可以为相关机构消除不良记录为噱头招揽业务,获取中介费或服务费。
中介服务机构及个人借助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营销或线下营销活动的,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及其他相关主体合法权益。
“祺瑞府”“腾博国际”“宁本咨询”等中介机构的所作所为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破坏了私募基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生态环境,对协会自律管理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协会郑重提示,协会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代办相关业务,从未收取任何费用,自律管理信息公示及消除均需经过严格程序认定,不存在人为干预。
为进一步收集“祺瑞府”“腾博国际”“宁本咨询”及其他类似中介机构从事违法违规中介业务证据,了解受骗者情况,现公开征集相关主体夸大宣传承诺非正常私募中介服务、扰乱私募行业运行秩序证据线索。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客户:
根据你所提供的情况,我综合考虑了相关法律规定及在本领域的经验,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向你提供以下建议:
一、合规性问题
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你应当严格遵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规性问题是首要考虑的因素。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设立并合法注册,备案存续。
同时,在运作过程中,应遵守投资比例、信息披露、募集行为等方面的规定。
二、风险控制问题
在投资活动中,风险控制至关重要。
你需要加强对投资标的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者的权益。
同时,建议你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风控机制,合理控制投资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潜在的损失。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投资者信息的保密与安全。
建议你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投资基金的情况。
同时,需要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确保投资者资格的合规性。
四、其他事项
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你还需密切关注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及时了解具体要求。
此外,你还需要加强内部控制和合规意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确保公司的业务操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以上仅为初步的法律意见,仅供参考,具体问题还需根据实际情况的具体分析,并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意见。
祝好!
此致
法律意见书签名
日期。
私募基金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专项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客户:根据您的委托,我们拟就私募基金方面的法律问题给予如下意见:一、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概念私募基金是指向特定有限数量的投资者募集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行使全面投资权益,对投资者进行单一或多元化投资,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分配投资收益的基金形式。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私募基金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法》)的监管。
私募基金的合法发行和运作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私募基金设立和发行1. 私募基金的设立应符合《私募基金法》的规定,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证监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2. 私募基金的发行应严格遵守《私募基金法》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明确投资策略、风险提示、募集方式等,并由合法的证券机构或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发行。
三、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1.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履行与投资有关的管理职责,并制定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对投资者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2.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进行投资活动时,应遵守《私募基金法》的规定,尊重投资者的知情权、监督权等权益,并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制度。
四、私募基金的运作与退出1. 私募基金应按照其募集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运作,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期限届满或其他合法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基金的清算和退出。
五、法律风险提示在私募基金投资过程中,我们向您提醒注意以下法律风险:1. 投资风险:私募基金投资存在市场风险和投资风险,可能存在投资损失的风险;2. 不可抗力风险: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经济政策变动等原因,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可能受到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3. 法律风险:私募基金的设立和运作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合规操作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民事责任等法律风险。
六、结语鉴于私募基金投资涉及较多的法律问题,我们建议您在进行相关投资之前,充分了解私募基金的运作规则和注意事项,选择合适的私募基金产品,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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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
为了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业诚信约束机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专业服务作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现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制度安排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异常经营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出资人出现以下情形,可能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符合登记规定时,应当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一)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
(二)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被证券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四)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
(五)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向协会建议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
(六)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
(七)经营过程中出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营管理失控,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二、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程序和要求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出资人出现上述规定的异常经营情形的,协会将书面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并在3个月内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协会的书面通知无法送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被认定为失联机构,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直至注销。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异常经营情形影响到潜在投资者的判断,或者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时,协会的书面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说明和提交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将在协会网站公示。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派出机构报告其异常经营情形,并报备其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情况。
出现被公安机关、检察、监察机关立案侦查,以及被责令停止相关展业资质、强制措施等严重情形的,协会将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暂停受理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备案申请、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及相关关联方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申请。
三、对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签字律师的要求
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签字律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能力,符合如下条件:
(一)未曾为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登记、备案法律意见书;
(二)内部管理规范,合规风控健全,执业水准高,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签字律师证券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经验丰富;
(四)律师事务所和签字律师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也未被协会列入不予接受法律意见书的限制性名单。
四、关于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