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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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专项委托合同3篇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专项委托合同3篇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专项委托合同3篇篇1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一事,达成以下协议:一、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就甲方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过程及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分析,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委托法律服务内容1. 核查甲方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体资格及合法身份;2. 审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3. 对拟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性质、投资方向、投资策略等进行合规性分析;4. 对基金交易结构及相关交易安排进行法律合规性分析;5.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并对相关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和提示。

三、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 甲方应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真实、完整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2. 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法律服务费用;3. 甲方应尊重乙方律师的专业判断,不得要求乙方律师做出不合法或不合理承诺。

(二)乙方权利义务:1.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履行法律服务义务;2.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甲方补充或修改;3. 乙方应按时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对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4. 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与委托事项相关的信息。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1. 法律服务费用: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2. 支付方式: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__日内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__%,即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法律服务完成后,甲方应在__日内支付剩余的法律服务费用。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6年2月5日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之规定,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以下四种情形需要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一、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

二、对于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三、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四、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对于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参见上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特别提示: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系简单的模板格式,实际业务操作中需要根据各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机构的具体情况,在专业律师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更为详细的起草拟定,以满足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达到私募基金管理人顺利登记的目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人:首先,感谢您选择我们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您委托我们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一事提供法律意见书如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登记备案的过程。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首先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登记: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2.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3.至少有1名具备不少于3年以上基金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4.至少有2名具备不少于3年以上证券、期货、基金、金融、法律、会计等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5.拥有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办理登记程序时,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关键管理人的履历和证明;3.公司章程;4.组织机构及从业人员情况;5.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6.合同范本、合同及产品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除登记申请材料外,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满足以下法律要求:1.合规性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符合证监会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私募基金管理的规定,并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信息披露要求、风险警示与禁止行为等;2.业务能力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相关的从业经验和专业能力,能够合理识别和评估投资风险,并制定科学的投资策略,确保私募基金的运作安全和效益。

3.内部控制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风险控制,确保私募基金的安全运作。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要求,我们认为,您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首先满足相关的资格和条件要求,并按照规定向证监会申请登记备案。

在办理登记过程中,需要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制定合规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另外,在运营过程中,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合规性和风险控制,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适当性管理。

完整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法律意见书

完整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法律意见书

完整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法律意见书一、前言二、XXX简介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四、XXX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一、前言本法律意见书旨在就XXX(以下简称“申请人”)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问题给予意见。

本意见书仅供申请人参考,不得作为其他任何人的依据。

二、XXX简介申请人成立于XXXX年XX月XX日,注册资本为XXXX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XXXX业务。

截至XXXX年XX月XX日,申请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数量为XX只,管理规模为XXXX万元人民币。

申请人拥有XXXX余名员工,其中包括XXXX名从事基金管理的专业人员。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指依法成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取得登记,并接受XXX的监管。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与基金备案办法》等。

四、XXX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根据我们的了解,申请人成立时间较短,但在短时间内已经取得了不俗的业绩。

我们认为,申请人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规定,可以向XXX申请登记。

但需要申请人注意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合规管理,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申请人还应当注重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作情况,提高透明度,增强投资者信心。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本所、本所律师:指撰写本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

XXX:指XXX。

XXXXXX:指涉及本法律意见书的公司或机构。

指:表示引用或指代。

本所根据XXXXXxx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对其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宜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

在严格遵循法定职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本所出具了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向XXXXXxx提供了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并审慎审阅了其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关于【】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地址:【】邮编:【】电话(Tel):【】传真(Fax):【】二零一六年三月目录释义 (6)一、公司的主体资格 (7)二、公司的经营范围 (8)三、公司的专业化经营 (8)四、公司的股东 (8)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9)六、公司的关联方 (10)七、公司的运营 (11)八、公司的治理机制 (12)九、公司的基金外包服务 (13)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3)十一、公司的行政处罚 (16)十二、公司的诉讼、仲裁 (16)十三、公司的登记申请材料 (16)十四、结论性意见 (16)【】律师事务所关于【】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律见字【2016】第【】号致:【】管理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接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的委托,担任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就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宜有关的决议及其他相关文件和材料,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申请登记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或讨论。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专项委托合同6篇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专项委托合同6篇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专项委托合同6篇篇1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达成如下协议:一、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设立、运营及相关事项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体资格、组织架构及合规性审查;2. 私募基金产品的设计、发行及运营的合规性审查;3. 私募基金与投资标的的合规性审查;4. 其他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的法律事务。

二、双方职责(一)甲方职责:1. 甲方应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资料和信息;2. 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核实工作;3.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用。

(二)乙方职责:1. 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法律审查;2. 乙方应就审查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书;3. 乙方应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信息予以保密。

三、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用人民币______元;2. 律师费用支付方式:______;3.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产生额外的工作量和费用,甲方应另行支付。

四、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及保证乙方在完成法律审查后,应根据审查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书。

乙方保证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因乙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导致甲方受到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应对在合作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六、违约责任如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七、争议解决如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一、重大事项变更的内容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e69da5e887aa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31333363386137法(试行)的通知》以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基金业协会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属于重大事项变更。

私募基金管理人上述任一内容发生变更的,需聘请律师事务所就此出具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并向基金业协会提交。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具体核查内容1、控股股东变更就该项变更,需要就下述内容进行核查并发表结论性法律意见:A、控股股东变更的合法性就该点内容,需要核查申请机构提供的导致控股股东变更的基础性资料,并通过在全国企业信用网的查询,按照“穿透”的原则,对申请机构股东股权结构情况进行完整的披露和说明。

其中,尤其要注意是否存在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并就此发表法律意见。

B、是否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该点内容是基金业协会就控股股东变更专项中十分常见的反馈内容。

根据笔者的经验,即使申请机构控股股东变更不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也需就该要点在法律意见书中明确说明,并结合申请机构变更后的股权结构予以论述。

如实际控制人变更,则需按照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标准,进一步说明新的实际控制人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等。

C、是否导致申请机构产生新的关联方该点也是基金业协会在控股股东变更中关注的内容之一。

若控股股东变更导致申请机构产生了新的关联方,还需就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已经是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进一步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

并且基金业协会还会在反馈中要求申请机构承诺在年度变更时,及时在系统中变更登记关联方信息。

2、实际控制人变更该项变更所需核查的内容和控股股东变更的核查内容有大部分重合,需要说明新的实际控制人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以及是否导致申请机构产生新的关联方,不再赘述。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专)字第号致: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人”、“申请机构”)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下简称为“本次申请”)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公司本次申请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指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内部控制指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基金业协会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申请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

本所调查了公司进行本次申请的法律资格及具备的条件,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方面的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为本次申请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该等文件中的签字和印章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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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16年2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要求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于2016年8月1日前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并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提交由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根据天津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XX资产”)提供的资料以及本所律师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https://XX.XXXX.XX.XX/login)核查,公司登记日期为2015年12月16日,截至2016年6月30日暂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

现公司拟在2016年8月1日前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需要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中国律师事务所。

本所依法接受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就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采取的尽职调查查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审阅书面材料(包括公司及政府部门提供的批文、资料、证明、有关记录等)、实地核查、人员访谈、互联网及数据库搜索、外部访谈及向行政司法机关、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询证等。

本所律师已经制作并保存相关尽职调查的工作记录及工作底稿。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定文件。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基金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确保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目录
一.关于公司的主体资格 (4)
(一)公司的基本信息 (4)
(二)公司的历史沿革 (4)
二.关于公司的名称及经营范围 (5)
(一)公司的名称 (5)
(二)公司的经营范围 (5)
三.公司的专业化经营 (5)
(一)公司的主营业务 (6)
(二)公司的兼营业务 (6)
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7)
(一)从公司的股权结构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 (7)
(二)从公司的运营管理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 (7)
五.公司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方 (7)
(一)公司的子公司 (7)
(二)公司的分支机构 (8)
(三)公司的其他关联方 (9)
六.公司的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10)
(一)公司的从业人员 (10)
(二)公司的营业场所 (12)
(三)公司的资本金 (12)
七.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2)
(一)《投资基金风险控制制度》 (12)
(二)《投资基金投资管理制度》 (13)
(三)《投资决策议事规则》 (13)
(四)《内部控制大纲》 (13)
八.公司的基金外包服务 (13)
九.公司的高管人员 (14)
(一)公司的高管人员岗位设置 (14)
(二)公司高管人员的个人简介 (14)
(三)公司高管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 (15)
十.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的刑事处罚、行政处分以及信用记录 (15)
(一)公司的刑事处罚、行政处分以及信用记录 (15)
(二)公司高管人员的纪律处分、负面信息以及信用记录 (16)
(三)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的承诺函 (17)
十一.公司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情况 (17)
十二.公司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 (18)
十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8)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关于公司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的基本信息
根据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二)公司的历史沿革
1、公司设立
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由郝XX(中国籍自然人)独资发起设立,性质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15年5月18日,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郝XX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庞XX为监事。

公司登记机关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股东信息
3、公司主要变更
2016年6月21日公司获得登记机关核发的最新《营业执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关于公司的名称及经营范围
(一)公司的名称
天津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公司的经营范围
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的名称中不含有“私募”字样;
2)公司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公司的名称和经营范围含有“投资管理”这一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的字样,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和经营范围的规定。

三.公司的专业化经营
(一)公司的主营业务
1、公司的经营范围
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公司的系统备案
根据本所律师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3、公司的高管访谈
本所律师向公司登记备案的以下高管人员进行了访谈:
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郝XX
高级副总裁(风控负责人)金XX
投资银行部总监孙XX
投资经理陈X
监事庞XX
(二)公司的兼营业务
1、兼营业务范围
公司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

2、兼营业务内容
(1)公司出资设立霍尔果斯XX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公司出资购买浙江XX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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