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其他金融机构
金融信息管理规定全文(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信息管理,保障金融信息安全,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金融信息采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活动的金融机构、信息处理者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金融信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安全、可靠;(二)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三)促进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金融信息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金融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金融信息管理制度,加强金融信息安全管理,确保金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六条金融信息处理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安全管理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保障金融信息安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金融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金融信息分类与保护第八条金融信息分为以下类别:(一)个人金融信息;(二)企业金融信息;(三)金融机构内部信息;(四)金融交易信息;(五)其他金融信息。
第九条个人金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身份信息;(二)财产信息;(三)账户信息;(四)交易信息;(五)信用信息;(六)其他个人金融信息。
第十条企业金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信息;(二)财务信息;(三)交易信息;(四)其他企业金融信息。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内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金融机构的规章制度;(二)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信息;(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信息;(四)金融机构的保密信息;(五)其他金融机构内部信息。
第十二条金融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交易双方信息;(二)交易金额;(三)交易时间;(四)交易方式;(五)交易结果;(六)其他金融交易信息。
第十三条其他金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金融政策信息;(二)金融市场信息;(三)金融产品信息;(四)金融风险管理信息;(五)其他金融信息。
经济法第六章金融法

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可分为物的 抗辩和人的抗辩。物的抗辩是指因票据本身所存在 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又称绝对抗辩,如票据的无 效;人的抗辩是指对特定的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又 称相对抗辩。 票据抗辩的主要事由
〔二〕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已承兑的 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的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 证日期。
2.保证不得附有条件
保证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六〕付款 1.提示付款 〔1〕汇票的提示付款 〔2〕本票的提示付款 〔3〕支票的提示付款 2.付款的要求 3.法律后果
③ 支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说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 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2.出票的法律后果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保证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对持票人承担付 款的责任。
〔三〕背书
四、证券组织法律制度
〔一〕证券交易所 1.证券交易所的定义和法律性质
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 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交易所是 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证券交易 所不以营利为目的;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 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 2.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 3.证券交易所的职责 4.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那么
〔二〕失票救济 失票救济是指持票人在丧失票据时,为了行使
票据权利而采取的补救方式。票据丧失包括 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绝对丧失是指票据本 身永久地消灭;相对丧失是指票据在违反持 有人意愿的情况下脱离持有人的占有。 失票救济的方式
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1.11.27•【文号】•【施行日期】199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3日)废止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11月27日财政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促进金融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地位的下列国营非银行金融机构,其财务管理均适用本规定:一、从事信托、委托投资业务的公司;二、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三、从事证券交易业务的公司(包括金融市场);四、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财政系统证券中介机构及中外合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认真执行国家财政、金融政策和法纪、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加强内部各级单位经济核算制度,管好用活资金,保证国家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增值,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第四条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资本金及公积金管理;(二)财务计划管理;(三)财务收入管理;(四)成本(费用)与营业外支出管理;(五)利润及利润分配的管理;(六)专用基金管理;(七)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章资本金及公积金管理第五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来源限于:(一)国家财政拨款;(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的税后留利、利润留成、超承包收入等自有资金;(三)非银行金融机构本身的公积金和利润留成资金;(四)经财政部批准,各专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用国家信贷基金、保险总准备金拨付的资金;(五)经批准的其他资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银发[1999]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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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1999年4月24日银发[1999]14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已经人民银行分行长季度例会计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试行。
试行中遇有问题,望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为提高监管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业平等竞争及合法、稳健运行,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以下简称《责任制》)。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对金融机构及业务按照审慎原则实施监管。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保险机构除外)、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及其联社等。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营运、退出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管包括:(一)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筹建与开业;(二)金融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审查和管理,按《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三)法人机构的资本金变动、股权变更和改制计划;修改章程、机构更名、延期、升格、降格、迁址、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四)机构分设与合并事项;(五)业务范围的调整以及新业务的开办;(六)《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的换发;(七)其他变更事项。
第六章 金融机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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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度集中的前苏联银行体系模式 1、取消商业信用 2、集银行各种职能于国家银行一身 3、银行有权对结算过程进行监督,发现并 杜绝不按计划进行的支付周转,以便从资金 运动和货币支付角度发现并制止任何不按计 划进行的经济活动 • 4、银行严格按照规定控制现金的提取 • 5、未并入国家银行的其他银行改组成几个 专业银行
• (3)财务公司 • 财务公司又称金融公司,是为企业技术改造、 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 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机构。各国的名 称不同,业务内容也有差异。但多数是商业 银行的附属机构,主要吸收存款。中国的财 务公司不是商业银行的附属机构,是隶属于 大型集团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 (4)金融租赁公司 • 金融租赁公司是专门经营租赁业务的公司,是租 赁设备的物主,通过提供租赁设备而定期向承租 人收取租金。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业务的过程是: 租赁公司根据企业的要求,筹措资金,提供以 “融物”代替“融资”的设备租赁;在租期内, 作为承租人的企业只有使用租赁物件的权利,没 有所有权,并要按租赁合同规定,定期向租赁公 司交付租金。租期届满时,承租人向租赁公司交 付少量的租赁物件的名义贷价(即象征性的租赁物 件残值),双方即可办理租赁物件的产权转移手续。
• 1、中国人民银行 • 它是中国的中央银行,其主要任务是在国务 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 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都以法律形式加以明 确。
• 2、政策性银行 • 政策性银行是指那些多由政府创立、参股或 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 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 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 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 观经济管理工具的金融机构 。 • 1994年,我国组建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即 国家开发银行(09年转为商业银行) 、中国 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均直属国 务院领导。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0.11.10•【文号】国务院令第297号•【施行日期】2000.11.1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7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已经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0年十一月十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依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第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七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八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
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
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
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
第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一)追偿债务;(二)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三)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四)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五)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六)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第六章 金融机构体系《金融学》PPT课件

■ 世界银行集团
(1)简介 世界银行又称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是1945
年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同时成立的联合国专属金融机 构,于1946年6月正式营业,总部设在华盛顿。 (2)组成机构
a.世界银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b.国际金融公司 c.国际开发协会 d.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e.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1)新型金融机构体系初步形成阶段(1948—1953年)
(2)“大一统”金融机构体系确立阶段(1953—1978 年) (3)改革和突破“大一统”金融机构体系的初期 (1979年—1983年9月) (4)多样化的金融机构体系初具规模的阶段(1983年
9月—1993年) (5)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金融机构体系的时期
6.2.4中国香港的金融机构体系
(1)金融监管机构 (2)发钞机构 (3)银行机构 (4)保险机构 (5)证券机构
6.2.5中国澳门的金融机构体系
(1)金融监管机构 (2)发钞机构 (3)银行机构 (4)保险机构 (5)其他金融机构
6.2.6中国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体系
(1)货币金融管理机构 (2)货币机构 (3)其他金融机构 (4)金融市场机构
务,借此加强各国经济与金融的往来
■ 局限性
(1)些机构的领导权被主要的发达国家控制,发展 中国家的呼声和建议往往得不到重视
(2)向受援国提供贷款往往附加限制性的条件,而 这些要求大多是对一国经济体系甚至政治体系 的不恰当干预,不对症的干预方案常常会削弱 或抵消优惠贷款所能带来的积极作用。
§6.2 中国的金融机构体系
6.2.1旧中国金融机构体系的变迁
国民党统治时期,国民党政府和四大家族运用手 中的权力建立了以“四行二局一库”为核心的官僚资 本金融机构体系,“四行”指中央银行、中国银行、 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二局”指中央信托局和 邮政储金汇业局,“一库”指中央合作金库。
金融法-第六章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概念
财务公司是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 银行金融机构。
企业集团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 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 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 企业法人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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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第六章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 制度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法律特征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³ 有严格的业务范围 ³ 服务对象有限 ³ 存在双重管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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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第六章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 制度
财务公司的设立及变更
设立条件 设立程序 入股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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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第六章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 制度
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简称“农信社”)是我国20世纪50年代初农村推行 三大合作制(农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的产物。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农信社为我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以及农村社会稳 定作出了较大的贡献。尤其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金融体制改革后农 信社几乎成为农村唯一的金融支柱。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资料显示 ,到2005年6月末农信社农业贷款余额达到10 299亿元,占全部金融机 构农业贷款总额的87.5% ;2009年末,全国农信社涉农贷款达到30 900亿元,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的33.8%。
我国于1999年相继设立了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即中国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CHAMC)、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GWAMCC)、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CINDAMC)和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COAMC),分别收购、管理和 处置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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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产生与发展
虽然信托制度的发源可溯及古埃及的“遗嘱托孤”和古罗 马的“信托遗赠”,但一般认为现代信托制度最早起源于 13世纪英国的“尤斯”(USE)制度(第三者领有财产权并 代其管理产业),信托业务以民事信托为主。到19世纪原 始的民事信托逐渐被商事信托所替代,出现了经营信托业 务的信托机构,信托业的功能在原始功能基础上又衍生出 融通资金功能。到了20世纪初特别是70年代以后,随着市 场经济金融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世界经济一体化的 兴起,并适应金融创新,信托业务拓展到代理、见证、咨 询、调查等领域。
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也在加紧股份制改革。
第三节 证券机构
❖ 证券公司的定义 ❖ 证券公司的产生与发展 ❖ 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 ❖ 我国的证券机构
证券公司定义
证券公司是专门从事对工商业股票与债券承销和 投资、代理包销,并为企业提供长期信贷业务的 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在欧美大陆称投资银行,英国 称之为商人银行。
中国的证券机构
证券公司
1987年于深圳成立第一家证券公司, 综合类证券公司向投资银行靠拢。
中 国
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速。
证 券 机
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
上交所和深交所的结算工作分别由 上海中央结算公司和深圳结算公司承担
构 证券投资
咨询公司
向客户提供参考资料,提供证券买卖 意见,代拟某种证券投资计划。
第四节 政策性金融机构
❖ 政策性金融概述 ❖ 证券性金融机构 ❖ 我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政策性金融概述
政策性金融是在一国政府的支持和鼓励下, 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 范围和对象,以优惠的存贷款利率或条件,
具有优惠性、 政策性、融资 性及有偿性特
征。
直接或间接为贯彻、配合国家特定经济和
信托种类
按信托内容划分 按信托关系建立方式
按委托人性质划分 按收益对象划分 按信托资产不同划分 按信托目的不同
贸易信托与金融信托
任意信托与法定信托
法人信托与个人信托
私益信托与公益信托 资金、动产、不动产
及其他信托 担保、管理和处理信托
我国的信托业
我国信托业在短暂的发展历史中,经历了五次整顿。第一 次是1982年,针对当时基本建设规模过大、货币发行过多, 国务院决定对信托投资业务进行清理。第二次是1985年, 国务院针对1984年信贷失控、货币发行过多,要求银行停 止办理信托贷款和信托业务,已办业务加以清理。第三次 是1988年,为治理经济秩序,国务院做出清理整顿公司的 决定,同年10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开始整顿信托公司。第四 次是1993年,为治理金融系统存在的秩序混乱问题,为停 止信托业将大量资金投向房地产业,人民银行开始全面清 理系统内的信托投资公司。第五次是1999年2月,国务院 办公厅转发了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第五 次整顿拉开序幕。
现代金融概论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现代金融概论》
课题组
第六章 其他金融机构
❖ 信托机构 ❖ 保险机构 ❖ 证券机构 ❖ 政策性金融机构 ❖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一节 信托机构
❖ 信托的定义 ❖ 信托的产生与发展 ❖ 信托的种类 ❖ 我国信托业
信托定义
信托是指财产的所有者(自然人或法人)为本人或他人 的利益,将其财产交与受托人,委托受托人根据一定的 目的对财产作妥善的管理和有利的经营的一种经济行为。
证券公司的产生与发展
较早设立的英国商人银行是伦敦巨商 为海外贸易活动融通资金而设立的银钱商号,
它的鼻祖是18世纪中叶英国的承兑所。
美国的投资银行最早起源于19世纪初的一些 经销政府债券和贴现企业票据的商号。19世纪 70-80年代,美国的投资银行发展起来。
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
❖ 为公司股票、债券的发行提供咨询和担保,并代理发行或 包销。
我国的保险机构
1988年以前,我国的保险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1996 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建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简称中保集团。 1998年,中保集团宣布撤销,旗下原有的三家全资子公司独立为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1995 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建国后的第一部 保险法。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又先后颁布实施了《保险代理人 管理暂行条例》和《保险管理暂行条例》等多项规章制度。1998 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2002年10月,九届全国 人大审议通过了修改《保险法》的决定。新的保险法于2003年1月 1日起正式实施。2003年7月19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率先完成了 股份制改革,由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三家公司取而代之。中国人寿保险
以个人名义承保业务, 目前只有英国盛行
保险公司种类
人寿保险公司
是指为投保人因意外事故或伤亡 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险 的金融机构。人寿保险单的种类 包括终生险保单、定期险保单、 万能险保单、可转换险保单
和单一保险费保单等。
安全性管理
对法人单位和家庭住户提供财产 意外损失保险的金融机构。主要 资金来源是保费收入。包括汽车 责任险、汽车物质损害险、医疗 事故险、火灾保险、房主各种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国有保险公司 股份制保险公司
合作保险公司 自保险公司
个人保险公司
由国家投资经营的保险公司;办理国家 强制保险或某种特殊保险
私人股份制保险公司;公私合股保险 公司(即由国家和私人共同投资经营)
也称互济公司,按其经营方式,可分 为摊收保费制和永久保险制等类型。
某些大企业集团,设立的旨在为 本系统内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
第五节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租赁公司 基金组织 金融公司 信用合作社 其他组织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金融机构
筹集、管理、运用某种专门基金的金融机构
经营消费信贷及工商企业信贷 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 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
邮政储蓄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典当行
社会发展政策而进行的一种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
其范围涵盖了一切规范的政策性贷款,一切带有特定政策 性意向的存款、投资、担保、贴现、信用保险、存款保险、
利息补贴等一系列特殊性的资金融通行为。
政策性金融机构定义
❖ 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那些由一国政府或政府 机构发起、出资创立、参股、保证或扶植的, 不以利润最大化为其经营目标,而是专门为 贯彻或配合政府特定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 在法律限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 事某种特殊政策性融资活动,从而充当政府 发展经济、促进社会发展稳定、进行宏观经 济调节的管理工具的金融机构。
第二节 保险机构
❖ 保险的定义 ❖ 保险的组织形式 ❖ 保险公司的种类 ❖ 保险公司的中介机构 ❖ 我国的保险机构
保险定义
保险:是以社会互助的形式,对因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 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一种方式。
保险公司:指依法成立的、专门经营各种保险业务的 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根据风险分散原理,将社会经济 生活中的个别风险,通过保险机制分散于多个经济主体, 以保险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
❖ 向公司融资,包括直接投资公司股票、债券和向公司提供 长期信贷。
❖ 直接参与公司的创建与改组活动,为公司的设立、合并、 收购、调整提供投资及财务方面的咨询。
❖ 从事证券的自营买卖。 ❖ 充当政府投资顾问,即包销本国及外国政府债券,较大的
证券公司还充当国际金融顾问,为国外企业和政府机构提 供国际金融市场的咨询服务。
风险保险等等。
保险中介机构
保险代理机构 保险经纪公司
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代其 开展保险业务的机构。
投保方的代理人,是指基于投保 方的利益,为投保人提供选择险种, 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缴纳保费, 索取赔付等中介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
保险评估公司
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 保险标的评估、勘验、鉴定、
估损、赔偿额核算等业务的机构。
政策性金融机构特征
❖ 由政府或政府机构出资创立、参股、保证或 扶植
❖ 不以营利或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 ❖ 具有特定而有限的业务领域和对象,如农业、
中小企业、特定产业的进出口贸易、经济开 发、住房业等领域。 ❖ 遵循特殊的融资原则。 ❖ 依据某种特定的法律法规。
我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政策性金融机构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