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认经营者集中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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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案例研究

经营者集中案例研究
• 1.确定相关市场时,商品市场是需要考虑的第一个要素。商品市场又 包括相同产品市场和相似产品市场。其中,相似产品市场的相似性主 要是指产品的可替代性,只要用来作替代的产品与原产品在性质、功 能、价格和质量等方面相近似,并且一个理性的消费者会用它来代替 原产品,那么该替代品与原产品之间就具有替代性,两者便同属于一 个商品市场。
• 而且对于并购双方提出的救济措施,即附加性条款也进行 了商谈。在并购审查结束后,根据《反垄断法》30条的规 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商务部在当天作出决定后几个 小时就向社会作出了公布。
争议之处:2传导1挤压
• 赞同观点: • 1、可口可乐公司生产的碳酸饮料产品与汇源生产的果汁饮料产品,
虽有差别,但是相当大的可替代性。因此,碳酸饮料市场与果汁饮料 市场是相关市场。此外,可口可乐自己的果汁品牌“美汁源”与汇源 实际上是竞争关系。如果收购,不管认为是横向合并、纵向合并或者 混合合并,其横向合并的的影响很大。 • 2、汇源百分百果汁和中浓度果蔬汁销售量分别占国内市场总额的42% 和39%,占据市场领导地位,可口可乐占中国果汁市场9.7%的份额, 若收购成功,可口可乐将在中国中高果汁市场占有支配地位。可口可 乐有可能在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后,提高价格侵害消费者利益;也可能 低价,排挤同类竞争者。(澳大利亚禁止可口可乐收购Berri案) • 3、可口可乐在碳酸饮料市场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是软饮料的批发商 或是零售商必须要储备的一种产品,因此收购后,可口可乐可能通过 “一揽子交易”(如要买两种产品,一箱可口可乐,一箱汇源打折多 少钱),将碳酸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市场。可能将中小企 业竞争对手排挤出去,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 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
经营者集中案例研究 ——以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三菱收购璐

关于经营者集中的重点条文及案例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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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的重点条文及案例研究1、主要法律依据:《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标准规定》)及《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审查规定》)2、经营者集中的认定:《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三)《审查规定》第四条判断经营者是否通过交易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交易的目的和未来的计划;(二)交易前后其他经营者的股权结构及其变化;(三)其他经营者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及其表决机制,以及其历史出席率和表决情况;(四)其他经营者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表决机制;(五)其他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六)其他经营者股东、董事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委托行使投票权、一致行动人等;(七)该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是否存在重大商业关系、合作协议等;(八)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案例1:(北京车胜与时空电动车设立合营企业案,本次交易系设立合营企业。

2018年9月13日,北京车胜与时空电动车签署《杭州快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章程》,设立合营企业杭州快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北京车胜持股3.23%,时空电动车持股96.77%。

2018年9月21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

---给予北京车胜与时空电动车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申报标准:《标准规定》第三条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第四条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商务部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陶氏与杜邦合并

商务部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陶氏与杜邦合并

( 六) 剥 离 陶 氏的 酸共 聚物 业务 , 包括 相关 生产 资产 、 客 户 合 同和 销 售记 录 、 供 应合 同、 知

商 务 部 表示 , 鉴 于 此项 经 营 包 含 以 上混 合 活 性 成 分 / 活 性 成 识 产 权 和 运 营 协 议 等 。
者集 中对 中 国水稻 选 择性除 草 分 的 制 剂 。 ( 七) 剥 离 陶 氏 的离聚 物业 剂市场 、 水稻杀虫剂 市场可能具 ( 四) 为专 门控 制水 稻 飞虱 务 , 包 括相 关产 品 、 客 户 合 同和 有排除 、 限 制竞 争的 效果 , 对全 之 目的 , 在 本交 易交割 后 5 年 内 销售记录 、 知识产权 和生产协议
蜱) 。
增强 公 司的 国际竞 争力 , 这将 使整 个德 国钾 盐集 团受 益 。 ”
据了 解 , 投 资总额约 3 1 亿 的 白求 恩 项 目是 德 国 钾 盐 集 团 历史上最大 的单一项 目, 将在 6 月底生产 出第一吨钾肥 。在今 年 的规划 中 。 第 一 批 由货 运 列 车 运 输 的钾 肥 将 从 萨 斯 喀 彻 温
将 主 要 运 往 南 美 洲 和 亚 洲 的客 户d . 德 国钾 盐 集 团 预 计 到 2 0 1 7 年底将 达到 2 0 0 万吨 的生产能 力。 德 国钾 盐 集 团 监 事 会 主 席 Ra 1 f Be t h k e 介绍 , 白 求 恩 是 世 界 上最现 代 化 的钾 肥 生产厂 , 它将可持续地 加强德 国钾盐集 团的原 材料 和生 产基地 , 从而 为德 国的钾矿开辟 了一个 可持 续发展 的远景 。 自2 0 1 2 年动 工 以来 , 该项 目 为萨 斯 喀 彻 温 省 的 工人 提 供 了工作 机会 , 为 当地 商品和服 务企业 提供 了新 的商机 , 并 为 该省 的经济增长做出了贡献 。 在 庆典 仪 式 上 , 德 国 钾 盐 集 团加 拿 大 公 司 ( K S P C) 总 裁 兼 首席 执 行 长 Ul r i c h L a mp表 示: “ 我们对萨斯喀彻温 省张开 双 臂欢 迎 ; 我 们 很 自豪 能 来 到 这里 。在 ‘ L e g a c y ’ 到‘ 白求恩 ’ 的转变 过程 中 , 我 们 的 公 司 获 得 了 有 力 的 支 持 。 我 要 感 谢 所 有 为这 项 工程 做 出贡 献 的人 。 ”

垄断高价案例

垄断高价案例

垄断高价案例1、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6家水泥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经调查,2016年10月,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和推动6家水泥经营者,在成都区域内推涨散装水泥价格,达成并实施统一散装水泥涨价时间、调价幅度的垄断协议。

2020年12月,四川省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5981、13万元。

2、浙江省嘉兴市二手车行业协会组织9家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经调查,2018年5月,嘉兴市二手车行业协会组织全市9家会员单位达成二手车服务费涨价协议,涉案9家企业均按照协议规定上涨二手车交易服务费。

2020年12月,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441、37万元。

3、山东康惠医药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经调查,2015年8月至2017年12月,山东康惠医药有限公司、潍坊普云惠医药有限公司和潍坊太阳神医药有限公司滥用在中国注射用葡萄糖酸钙原料药销售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垄断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2020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3、255亿元。

4、南京水务集团高淳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经调查,2014年以来,当事人滥用在南京市高淳区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限定房地产公司只能与其指定的设计、监理和工程施工单位进行交易,排除、限制了当地供水工程设计、监理和施工环节的市场竞争,损害了房地产公司和消费者的利益。

2020年12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82、09万元。

5、英伟达公司收购迈络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案经审查,本案涉及半导体市场,具体包括图形处理器加速器、专用网络互联设备等5个相关商品市场。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此项集中对全球和中国GPU加速器、专用网络互联设备、高速以太网适配器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绝对经典案例——英博集团并购美国AB公司案

绝对经典案例——英博集团并购美国AB公司案

案例背景
• AB公司股东在已接受英博公司的收购价之后,交 易须经美国、比利时及中国三方反垄断部门批准 。此前,英博公司已取得美国司法部门的批准
案例背景
此交易本属于两个外国企业在境外实施的收购。但 由于交易涉及双方在华业务,并且2007年英博公 司和AB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分别为57.64亿元 和44.9亿元,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 报标准的规定》的申报标准,依据《反垄断法》 ,双方在完成交易前必须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 一是为期30天的初步审查阶段, • 二是为期90天的进一步审查, 必要时后者还可延长60天。
审查程序
就英博公司收购AB公司案而言, 2008年9月10日, 英博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 , 反垄断局审核时发现申报材料没有达到反垄断法第23条 的要求, 申报方于10月17日和10月23日先后提交两次补充 信息。
审查标准
根据反垄断审查问答, 商务部对经营者集中案件进行审查时 将按照《反垄断法》第27条, 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1.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 控制力
2. 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3. 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4. 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5. 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6.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
行剥离, 还要求对其并购后行为施加限制
审查标准
针对英博公司收购AB公司案, 商务部作出的审查结果属于不 禁止类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那种决定。商务部要求英博公 司做出承诺并严格遵守审查决定中的限制性条件, 如下: 1. 不得增加AB公司在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现有27%的持股 比例 2. 如果英博公司的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股东发生变化, 必须 及时通报商务部 3. 不得增加英博公司在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现有28.56%的 持股比例 4. 不得寻求持有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和北京燕京啤酒 有限公司的股份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09.05•【文号】国市监反执二发〔2023〕74号•【施行日期】2023.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垄断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国市监反执二发〔2023〕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现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辖区经营者合规情况,做好有关合规宣传和培训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9月5日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引导经营者落实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主体责任,提高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意识和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的《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在经营者集中领域的专项指引。

经营者可以根据经营规模、管理模式、集中频次、合规体系等自身情况,参照本指引建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或者将本指引有关经营者集中合规要素纳入经营者现有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

第二条合规必要性经营者集中审查是一项事前反垄断监管制度,旨在防止经营者通过经营者集中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

经营者加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可以帮助经营者识别、评估和管控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律风险,避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防范因违法实施集中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以及境外实施经营者集中时的反垄断合规活动。

第二章经营者集中审查主要规定第四条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同步练习

习题作业答案——第三章 第8讲 经营者集中胡的法律规制1.答:(1)经营者集中的双重效果:1)积极效果: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规模经济;优化配置资源;促进技术革新和加剧企业间的竞争;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2)消极效果:相关市场内竞争者数目减少,市场集中度提高,更容易实施垄断行为,危害消费者权益;容易滥用市场优势造成市场进入障碍等。

(2)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的相关规定: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22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第27条规定,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第29条规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3)结合《反垄断法》中的相关规定展开分析说明2.答:(1)经济民主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在充分尊重经济自由基础上的多数决定。

在经济法领域,经济民主主要强调的是经济决策的公众参与,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

经营者集中公布案例集

2012.2.17关于经营者集中的案例调查1、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汉高香港与天德化工组建合营企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6号) (1)2、关于附条件批准希捷科技公司收购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硬盘驱动器业务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90号) (4)3、关于附条件批准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74号) (9)4、关于附条件批准佩内洛普有限责任公司收购萨维奥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73号) (11)5、关于附条件批准乌拉尔开放型股份公司吸收合并谢尔维尼特开放型股份公司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商务部[2011]第33号公告) (13)6、关于附条件批准诺华股份公司收购爱尔康公司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53号) (15)7、关于附条件批准松下公司收购三洋公司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商务部[2009年]第82号公告) (17)8、关于附条件批准辉瑞公司收购惠氏公司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09]第77号) (20)9、关于附条件批准美国通用汽车公司收购德尔福公司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76号) (22)10、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日本三菱丽阳公司收购璐彩特国际公司审查决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8号) (24)11、商务部关于禁止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审查决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2号) (26)12、关于公布英博集团公司(INBEV N.V./S.A.)收购AB公司(ANHEUSER-BUSCH COMPANIESINC.)反垄断申报材料审查的决定(商务部公告[2008]第95号) (28)1、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汉高香港与天德化工组建合营企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6号)【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公告2012年第6号【发布日期】2012-02-0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汉高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高香港)与天德化工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德化工)组建合营企业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结构性救济措施——资产剥离

Please use this identifier to cite or link to this item: /123456789/2741Title: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结构性救济措施——资产剥离Other Titles: Relief Measures for Concentration of Business Operators-DivestitureAuthors: 于野Keywords: 经营者集中限制性条件救济措施结构性救济资产剥离Concentration of Business OperatorsRestrictive ConditionsRelief MeasuresStructural RemediesDIssue Date: 13-Oct-2009Abstract: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救济措施”在国外称之为“合并救济”,为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九条所规定之“限制性条件”,即执法部门通过对具有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效果的合并附加一定的“限制性条件”而批准该合并进行的措施,该项救济措施在国外实践中以结构性救济中的资产剥离为主要形式。

从西方各主要发达国家反垄断审查的实践来看,很多国家都对合并救济做出了详尽、具体的规定,在实务中广泛应用并且取得显著的效果。

然而我国相关法律对“限制性条件”的规定却极为简单,缺乏现实的操作性及指导意义。

本文试图通过对美欧等发达国家成熟的立法、实践经验的介绍和整理,为我国“限制性条件”方面的立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借鉴。

本文将主要介绍合并救济的理论基础、结构性救济的优点、资产剥离理论及原则、资产剥离程序、受托人、买受人的选择以及结构性救济效果等问题,并且对我国“限制性条件”立法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Relief Measures for Concentration of Business Operators" is known as the "Merger Remedies" in foreign countries, in China's "anti-monopoly law" is in Article twenty-ninth as the "restrictive conditions". Remedies are required when a merger or proposed merger is likely to prevent or lessen competition substantially in one or more relevant markets. When the Bureau believes that a merger is likely to prevent or lessen competition substantially, it can either prohibit it or negotiate remedies with the merging parties in order to resolve the competition concerns. In foreign countries’ practice, Structural remedies are typically more preferable than behavioural remedies and divestiture is the most common form. This paper attempts to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restrictive conditions" in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by introducing developed countries’ legislation and practical experiences.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theory of the merger remedies, the benefits of structural relief, the guiding principles of divestiture, divestiture process, the monitor trustees, acceptable buyer and so on.Description: 参考文献66URI: /123456789/2741Source URI: /handle/123456789/1885Source Fulltext: /bitstream/123456789/1885/1/066%e4%ba%8e%e9%87%8e2005012712.pdfAppears in Collections: Outstanding Thesis of Undergraduate Students 本科生优秀毕业论文(2009)。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高意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菲尼萨

反垄断之窗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高劉殳储限公司收购菲尼萨股储限公司股断审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收到高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意)收购菲尼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尼萨)股权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以下称本案)。

经审查,市场监管总局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三十条规定,现公告如下:一、立案和审查程序2018年12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收到本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

经审核,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该申报材料不完备,要求申报方予以补充。

2019年2月20H,市场监管总局确认经补充的申报材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申报予以立案并开始初步审查。

2019年3月22H,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

2019年6月19日,经申报方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

2019年8月14日,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届满时,申报方申请撤回案件并得到市场监管总局同意。

2019年8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对申报方的再次申报予以立案审查。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此项集中对波长选择开关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目前,本案处于初步审查阶段,截止日期为2019年9月18日。

审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征求了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同业竞争者及下游用户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了解相关市场界定、市场参与者、市场结构、行业特征等方面信息,并对申报方提交的文件、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了审核,并聘请独立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此项集中的竞争问题进行了分析评估。

二、案件基本情况收购方高意于1971年在美国注册成立,1987年在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是工程材料和光电元件的全球供应商,在工业、光通信、军事、生命科学等领域供应产品。

被收购方菲尼萨于1987年在美国注册成立,1999年在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是光通信领域的全球供应商,为网络设备制造商、数据中心运营商、电信服务提供商等提供元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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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报/2009年/9月/29日/第010版
法学教育
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认经营者集中案例评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长军
《中华人民共和反垄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自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商务部共依法做出两项附加条件承认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分别是英博集团公司收购AB公司案和日本三菱丽阳公司收购璐彩特国际公司案。

笔者试就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认经营者集中法律制度进行简要评析。

一、案情简介
中国商务部对日本三菱丽阳公司拟收购璐彩特国际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的申报,根据《反垄断法》规定,进行了初步审查和进一步审查。

商务部与集中双方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最终于2009年4月24日公告了“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认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具体条件如下:1、璐彩特中国公司实施产能剥离;2、独立运营璐彩特中国公司直至完成产能剥离;3、合并后三菱丽阳公司未来五年不再收购也不再建新厂。

二、案例评析
(一)附加条件承认经营者集中的制度价值。

依据合理原则,对某项经营者集中所导致的限制性后果与其所带来的积极后果进行比较,如果利大于弊,或能表明所加的限制是合理的,则不予禁止。

附加条件承认经营者集中的制度,旨在通过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使该项经营者集中达到反垄断法豁免规则所要求的效率、社会公共利益、国际竞争力等合理标准,从而决定不予禁止。

该项制度充分体现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和平衡协调理念,其主要价值就在于:既可以减少经营者集中对竞争的不利影响,保护消费者的整体利益;也可以最大限度维护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实现社会利益与企业利益的辩证统一。

(二)反垄断执法机构所附加的限制性条件。

一是经营者必须将通过集中行为取得的或以前一直持有的资产部分地让渡给其他的竞争者。

在三菱丽阳公司收购璐彩特中国公司一案中,商务部要求璐彩特中国公司将其年产能中的50%剥离出来就属于此类条件。

二是经营者必须保障其他竞争者的独立性。

商务部要求合并后三菱丽阳公司在拟议交易交割后五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在中国收购MMA单体、PMMA聚合物或铸塑板生产商;在中国新建生产MMA单体、PMMA 聚合物或铸塑板的工厂。

三是为强化其他竞争者的地位,或者使该市场的进入变得更加容易,经营者将自己的重要设施借贷给其他竞争者,或让与自己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

四是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共同子公司的业务从相关企业的技术领域中分离出去等。

以上限制性条件,目的在于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实现有效竞争状态,达致追求竞争活力与规模效益的双重目标。

(三)所附加的限制性条件的具体监督执行。

商务部决定中所附的限制性条件具有法律约束力,集中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商务部反垄断执法机构予以监督。

发现有违反限制性条件的行为,商务部有权根据规定予以处罚,直至禁止集中。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经营者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制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制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或者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如三菱丽阳公司收购璐彩特中国公司一案中,商务部在决定中明确规定:独立运营期内,集中双方违反承诺发生重大违反行为,应支付总金额介于人民币25万元和人民币50万元之间的罚款,具体金额由商务部根据相关重大违反行为的性质及其对中国市场竞争的影响决定。

总之,鉴于经营者集中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能有利于发挥规模经济的作用,有利于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另一方面过度集中又会限制市场竞争,损害经济效率,危害消费者利益。

而附加条件承认经营者集中的制度设计,是经营者集中禁止制度的重要一环,能有效平衡私法自治与社会本位的关系,既利于实现微观经济主体的效率,又利于维护宏观竞争秩序的公平。

因此,正确理解和实施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认经营者集中乃至整个反垄断法制度,对弘扬竞争文化,促进有效竞争,激发市场活力,增进人民福祉,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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