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__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国际私法第三章 冲突规范

第三章冲突规范 (4)第一节冲突法的概念、结构和特点 (4)一、冲突规范的概念 (4)二、冲突规范的结构 (4)(1)一般法律规范的结构 (4)(2)冲突规范的独特结构:范围→系属 (4)三、冲突法的特征 (4)四、冲突法的性质:法律适用规范 (5)第二节连接点 (5)如何确定连接点是冲突规范要讨论的核心问题 (5)一、连接点的法律意义 (5)三、★连接点的分类 (5)四、连接点的软化处理 (6)五、连接点的解释 (7)第三节冲突规范的类型与系属公式 (7)一、冲突规范的类型 (7)★判断冲突规范的方法: (7)冲突规范类型举例: (8)(二)几种主要的系属公式 (8)第四节准据法 (9)一、准据法的概念 (9)二、准据法的种类可作为准据法的实体法: (9)三、准据法的特征 (9)四、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10)第四节法律选择的方法和法院地法的合理限制 (10)一、法律选择的方法(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10)二、法院地法适用的合理限制 (11)为何要限制法院地法的适用? (11)第五节冲突规范的确定性与灵活性、冲突正义与实体正义的辩证关系 (11)一、冲突法的确定性与灵活性问题 (11)(一)冲突规范软化的处理:寻求冲突规范的确定性与灵活性的辩证统一 (11)(二)冲突法历史上对灵活性与确定性的探讨 (12)二、冲突法上“冲突正义”和“实体正义”的问题 (12)(一)传统冲突法所追求的“正义” (12)(二)20世纪对“实体正义”追求的新实践 (12)第六节识别 (13)一、识别的概念以及识别冲突产生的原因(P104) (13)二、识别的分类 (13)三、国际私法中识别冲突的主要表现 (13)四、识别的对象(事实认定的问题而非法律适用问题,不包括对系属、连接点解释的识别) (14)五、识别的依据 (14)六、我国的立法实践 (16)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 (16)第七节反致 (16)反致适用的前提是承认外国的冲突规范 (16)一、反致的类型与概念 (16)(一)反致remission(直接反致) (16)(二)转致transmission (16)(三)间接反致indirect remission (17)【区分方法】 (17)(四)英国特殊的“二重反致”制度 (18)二、反致产生的原因(产生条件) (18)三、关于反致问题的争论 (18)四、反致的作用 (20)五、中国的司法实践:与国际立法中附条件的接受反致相违背 (20)第八节先决问题 (20)争议焦点:解决先决问题应当适用法院地法还是适用主要问题适用的准据法 (20)一、先决问题的概念 (20)二、先决问题(狭义)的构成要件 (20)三、先决问题及其准据法的确定 (21)四、中国的立法实践 (21)【案例】 (21)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如果一个问题被识别为程序问题,法院一般就径行适用法院地法;如果识别为实体问题,不管法院适用本国法还是外国法,都必须经过法院地法的冲突规则指引 (22)第九节区际、人际与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22)二、发生人际冲突时准据法的确定 (22)三、发生时际冲突时准据法的确定 (23)三、发生时际冲突时准据法的确定 (23)第十节法律规避 (24)一、概念 (24)二、规避行为构成要件 (24)三、法律规避行为的效力 (24)四、法律规避的优缺点 (24)五、我国的规定 (24)六、法律规避的性质 (25)主要是指法律规避究竟是一个独立的问题还是公共秩序问题的一部分;大多数学者认为它是一个独立的问题,虽然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在效果上都是排除外国法律的适用,但是性质却不同,公共秩序排除外国法律适用着眼于外国法律的内容和使用结果;法律规避着眼于当事人的虚假行为25七、直接适用强制性规定VS法律规避 (25)第十一节准据法的查明 (26)一、概念 (26)二、外国法的性质与查明程序 (26)三、外国法无法查明的解决办法 (27)四、外国法适用错误 (27)五、我国法关于外国法查明与外国法无法查明的救济的规定 (28)第十二节公共秩序保留 (30)一、概念 (30)二、实质和作用 (30)三、限制 (30)四、我国的实践:采用的是客观说 (31)五、有关公共秩序制度的理论 (32)(一)大陆法系国家学者的理论 (32)(二)英美法系国家学者的理论 (33)(三)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主观说与客观说:针对公共秩序保留所针对的对象 (33)第三章冲突规范第一节冲突法的概念、结构和特点一、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指明某一类涉外民商事关系应当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规范,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rules of application of law)、法律选择规范(choice of law rules)、法律冲突规则(conflict of laws rules)。
《国际私法考试》复习资料

国际私法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主要指: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国家和国际组织——国家所负的责任是无限责任
(四)、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外国人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
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一)、法律冲突
(三)、准据法
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一)、识别(定性)
(三)、外国法的查明
转致: 甲
乙 丙 直接反致: 甲 乙
间接反致: 甲
乙
丙 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甲
乙 丙
第五章、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一)、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时效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一)、协商和调解
(二)、国际商事仲裁
第七章、区际法律问题
(二)、区际调查取证
(三)、内地对台湾民事判决的执行
(四)、涉澳相互执行判决
国际私法之中国实践冲突规范
区际司法协助。
第三章冲突规范

第三章冲突规范第一节冲突规范的法律特征与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一、冲突规范的概念与性质冲突规范是指对特定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指出应适用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冲突规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只指出该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
2.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组成。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是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三、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连接点(Connecting points),又称连接因素(Connecting factors),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连接点在冲突规范中占有重要地位,冲突规范的“系属”就是由连接点和与其所导向的法律组成。
在形式上,连接点表现为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从实质上看,这种纽带或媒介反映了特定民事关系与一定地域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
传统国际私法中的连接点多以国籍、住所或居所、营业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法院地、仲裁地等客观标志确立,进入20世纪以后,这种简单的、呆板的确定连接点的方法已不适应越来越复杂的涉外民事关系,欧美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者率先对连接点进行“软化处理”。
四、冲突规范的类型在国际私法学中,依据不同的原则和标准可以对国际私法规范作出不同的分类。
根据冲突规范对事实情况应适用法律的指定不同,可以把冲突规范划分为四种类型: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选择性冲突规范和重叠性冲突规范。
(一)单边冲突规范(Unilateral conflict rules)单边冲突规范指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
(二)双边冲突规范(Bilateral conflict rules)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
第三章冲突规范

第三章冲突规范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正确理解和领会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产生的法律冲突以及解决法律冲突的途径和方法。
●重点掌握冲突规范的概念、特点、结构和种类;连接点的含义、分类与发展方向;系属公式的基本概念及常见类型;准据法的基本概念以及确定准据法过程中的特殊问题。
学习本章的意义●国际私法的中心任务是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而利用冲突规范调整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的特有方法。
●国际私法的基础学科体系就是围绕着冲突规范建立起来的,冲突法亦被视为国际私法的核心部分。
第一节冲突规范概述一、冲突规范的概念与特点(一)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它是国际私法最早的一种规范形式,也是核心规则,并曾一度是国际私法的唯一规范形式。
●例:《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冲突规范的特点● 1.与一般实体规范不同,冲突规范是法律适用规范。
并不规定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
● 2.与一般诉讼程序规范不同,冲突规范是法律选择规范。
它是指导法院在确定主体权利义务时应如何选择实体法。
● 3.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因而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
它只起“援引”实体法的作用。
●总之,它既非实体规范,亦非程序规范,是一类特殊的法律规范。
(三)冲突规范的性质●关于冲突规范的性质,存在于学界的争议点主要集中于两个问题。
● 1.冲突规范属于国际法规范抑或国内法规范。
结论:除了通过国际条约规定的统一冲突规范,一般国内法中规定的冲突规范并不具有国际法的功能。
● 2.冲突规范是实体法规范抑或程序法规范。
结论:它非实体亦非程序规范,是对涉外民事关系起间接调整作用的特殊的法律规范。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不具有一般法律规范这种逻辑结构,冲突规范中,只有假定部分是明确的,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部分,待援引准据法之后才能知晓。
GJSF3-冲突规范

思考题
1、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英美国家属人法连结点 为 。 A.国籍 B.住所 C.经常居住地 D.物之所在地 2、目前冲突规范呈现以下发展趋势 。 A.引入意思自治原则 B.采用分割法 C.增加连结点数量 D.选择性冲突规范应用普遍
思考题
3、“亲子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如无父时, 依母之本国法”。这是一条 。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性冲突规范 D.选择性冲突规范 4、“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中的“不动产” 是该条冲突规范的 。 A.范围 B.系属 C.连结点 D.准据法
思考题
9、行为地法这一系属包括 。 A.合同履行地法 B.侵权行为地法 C.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D.法院地法 10、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依法应当适用外国法, 而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如果该国没有 调整区际法律冲突的规定的,则直接适用 。 A.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B.当事人的本国法 C.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适用英格兰 冲突规范 准据法为 英格兰法 结婚有效
伊安有权继承
主 张 1.适用主要 问题准据 法所属国 的冲突规 范 2.适用法院 地国的冲 突规范
理
由
采用的国家
美、英、加拿大、 澳大利亚
1.避免把两个相互联系的问题 人为的分割开 2.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与案 件最有关联 3.有利于取得判决结果的一致
第三章 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Chapter 3 Conflict Rules and Applicable Law
第一节 冲突规范
Conflict Rules
冲突规范的概念
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 规范。 法律选择规范(choice of law rules) 法律适用规范(rules of application of law) 间接规范(indirect rules) 国际私法规范(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思考题
1、下列选项哪些法律规定属于冲突规范?( ) A.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
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 C.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的法律 D、结婚的形式要件适用于婚姻缔结地法
4、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公法只有虚拟的或自设的域外效力或 各国互不承认他国公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来讲,公法的冲突只是 一种虚拟的冲突,它只涉及到内国法的适用而不涉及到外国法的 适用。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Fra bibliotek和特点(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 1、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
商事法律地位 2、各国民商事主体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
2)(intertemporal conflict of laws)即在一个法律体 系内同属一种法律的新法和旧法或前法与后法之间在 时间效力上的冲突。
3)(interpersonal conflict of laws)即在一个国家内 适用于不同民族、种族、部落、阶级以及教徒的法律 之间的冲突。
(二)法律冲突的类型
民事法律关系怎样适用实体法,其本身不能直接确定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实体规范能直接确定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
2、 从冲突规范的作用看,作为一种间接规范,冲 突规范必须与它所援引的某一特定的实体规范结合起 来,才能发挥法律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作用。
3、 从冲突规范的结构来看,他由“范围”和“系 属”两大部分构成,而实体规范是由假定、处理、制 裁三部分构成。三者分别为法律规范中指出的适用该 法律规范的条件部分、法律规范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部 分,以及违反该法律规范将招致何种后果的部分。
试分析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准据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试分析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准据法之间的内在联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是国际司法产生的前提,冲突规范是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方法,又因冲突规范是间接规范,本身不能直接确定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冲突规范找到准据法,方可达到确定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冲突规范找到准据法,方可达到确定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
但是这三者之间又有何联系呢,他们是从属还是包含或者是互相辅助,在本文中,笔者就要试着来分析,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准据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法律冲突:个法律对同一问题作了不同规定,而某种事实又将这些不同的法律规定联系在一起时,便会发生法律冲突。
因此,一般意义上讲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冲突规范:它是由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不同性质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何地法律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范的总称。
准据法: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定适用的法律,不经冲突规范的指定,则不能成为准据法。
因而,准据法并不是冲突规范本身,而是适用冲突规范的结果,是能够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法律冲突与冲突规范的关系:当在1.涉外民商事法交往而形成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2.各国或不同法域的民商事法对同一问题规定不同的情况下;3.外国人或外法域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在国内或内法域的确定中;4.在一定条件下,内国或内法域承认外国或外法域民商事法律的域外效力等情况下,会产生法律冲突。
当我们发现冲突产生之后,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是模糊的,界限也是不明晰的,这时我们需要一样东西来帮助我们指明在有冲突的情况下,应该选用哪国哪地的法律来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这种东西就叫冲突规范,它会来指明应适用于何国何地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在冲突规范的系属中,有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即连接点。
它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
第三章 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PPT课件

3.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ouble conflict rules for regulating the conflict of laws):在冲突规范中规定了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它们所指引的准据法同时适用于 所列举的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特点:必须同时适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通常其中一个为法院
案例一:钱某未留遗嘱死亡遗产继承纠纷案
——法律的积极冲突
【案情介绍】
中国公民钱某,1992年到日本留学。1995年回国前 夕,在上班途中,被运货卡车撞倒,经抢救无效身亡。 钱某的妻子利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钱某弟弟的陪同 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500万日元。
回国后,为遗产分配一事,利某与钱某的家人发 生争执,协商未果。钱某的家人以利某及其女为被告, 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是否能够变更静态连结点一旦形成就固定不变的连结点不动产所在地行为地等动态连结点可以变动的连结点住所国籍等是否由法律规定事实概念事实上能够确定的连结物之所在地法院地等法律概念依照法律的规定才能确定的连结点国籍法律行为所在地等连结点的地理坐标是否确定开放连结点具体地理坐标不确定的连结点最密切联系地等硬性连结点传统冲突规范所含的地理坐标确定的连结点侵权行为地住所等财务分析的一般目的是评价过去的经营业绩衡量现在的财务状况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
Concept and types of the conflict rule
The norms indirectly regulating fact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form a special group of statutory provisions called conflict rules. On a broader plane a conflict rule is understood to mean a norm regulating any conflict of laws, to wit, determining which of several relevant rules is to be actually appl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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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冲突规范 系属公式 准据法及其确定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和特征
• (一)概念
•
是指出某种涉外民商事关系应该 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 “人之能力适用其本国法”、“不动产 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合同当 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 法” •
四、冲突规范的类型
一个连接点
(一)单边冲突规范
(二)双边冲突规范
两个或两个 (三)选择性冲突规范 以上连接点
(四)重叠性冲突规范
• (一)单边冲突规范 • 其系属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或直接指明只 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 1、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
• 直接适用内国法:例如《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 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又例如《德国民法施 行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德国人的继承,虽于外国有 住所,依德国法”;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我国《民法通则》在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 用中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 所在地的法律。”请问 〔1〕这是一条什么类别的冲突规范?
〔2〕这一冲突规范的范围、系属、连接点 是什么? (94年律考题)
• 五、冲突规范的“软化处理”
• (一)冲突规范“软化处理”的理由 只有一个连结点的冲突规范过于简单和确定的缺陷逐 渐暴露,并暴露出僵化和呆板的弱点 ,难以科学、 有效地解决日益复杂的法律冲突 ,造成有悖公平和 正义的法律适用后果。 • (二)冲突规范软化处理的方式 • 1.采用灵活开放或复数可以选择的连结点。 • 2.对同类法律关系细分并分别制定冲突规范 。 • 不同合同类型 • 3.对法律关系中的不同方面分别制定冲突规范 • 合同不同方面:缔约能力 合同形式 合同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 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 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连接点
动产的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
范围
关联词
系属
• “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 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系属,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 律。
(四)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 其系属中指明必须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法律的冲突规范。
• 1920年订立于海牙的《关于离婚与别居的 法律冲突和管辖权的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 “离婚之请求,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 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
试分析:
《民法通则》第 146 条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适 用的规定,第 1 款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 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第2款规定 “当事人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个国家有住所 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 法律”,第 3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 为试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法律选择规范(choice of law rules) 法律适用规范(rules of application of law) 间接规范(indirect rules)
国际私法规范(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 (二)特征
• 1.冲突规范的结构由“范围” 和“系属”两 部分构成; • 2.不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 • 3.性质上是一种既不同于实体法规范,也不同 于程序规范的特殊类型的法律规范 ; • 4.冲突规范对国际民商事关系只起“间接调 整作用”、“路标作用”。
冲突规范的结构:范围+系属
法律关系
法律问题 *与准据法的区别
范围 系属
关联词:适用\依
• • • •
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范围”是不动产所有权关系 “系属”是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 法律。 • “范围”是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 “系属”是侵权行为地法律
• 2、有条件的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 即系属中指明的几种法律处于不同地位,只 允许按顺序或条件进行选择。
• 1898年《日本法例》第20条:父母子女之间的 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如无父时,依母之 本国法。 • 1989年《日本法例》第21条规定:“亲子间的 法律关系,子女的本国法与父或母的本国法相 同,或父母一方不存在时与他方本国法相同时, 依子女的本国法。 于其他情形,依子女常居所 地法。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
• (一)结构
一般法律规范的结构:三要素说
条件+模式+后果
中国籍公民王美玫1948年随父母到印尼定居,1958加 入印尼国籍。1995年王美玫丈夫去世,王除有一子外无 其他亲属。1996年,王美玫变卖其在印尼的财产,与其 子回中国定居。回国后,王购买了一套公寓自住。王的 儿子有业不就,靠王的积蓄生活。王多次劝说其子自食 其力,但其子置若罔闻。王遂加强了对财产的控制,招 致其子不满,先后两次欲害其母,均被与其母朝夕相伴 的爱犬旺财相救。王年事已高,又遭逆子暗算,心力交 瘁,自知将不久于人世,遂于1998年底找到律师宋世杰 立下书面遗嘱: 1.取消其子的继承权。 2.遗有人民币10万元左右,由旺财继承。这笔钱 由律师掌管,用于照料爱犬的生活费用。 3. 律师履行相应义务后,公寓一套归其所有。 王立遗嘱后不久去世。旺财在其墓地守候四天四夜 不吃不喝,悲壮死去。
•
二、准据法的确定
• (一)立法机关按照一定标准规定选择准据法的规 则 。一般综合运用下列标准:法律的性质,法律关 系的性质,当事人间的协议,有利于判决在外国的 承认与执行,最密切联系因素,以及其他如“政府 利益分析”、法律的社会目的和价值、平等互利等 方法。 • (二)根据国际私法规范来确定准据法的过程 • 1.通过“识别”,确定应予适用的冲突规范、连结 点和可能的准据法 ; • 2.解决可能出现的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 • 3.公共秩序保留等基本制度的制约 。
• 2、直接指明只适用外国法。
• 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国公民定居国 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的法律”。 • 特点
• (二)双边冲突规范 • 其系属既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 不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而是提供一 个以某种标志(连接点)为向导的法 律适用原则。只有根据这一标志,结 合某一具体民事关系的有关事实情况, 才能推定该民事关系应该适用某一国 法律的冲突规范。
D.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亲子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如无 父时,依母之本国法”。这是一条 (D)1992律考题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型冲突规范 D.选择性冲突规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 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该条款属于下列选项中哪一类型的冲 突规范? (A)2003司考题 A.单边冲突规范
• (一)准据法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关系的实体法。 • 国际条约是否准据法 • (二)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 而是一项具体的实体法规范或法律文件。 • (三)准据法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实体法。 • (四)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 它必须结合具体的案情事实才能确定。
第三节 准据法及其确定
• 一、准据法的概念Applicable law
• 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而援用来确定涉外 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特定实 体法.
• 《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结婚适用婚姻缔 结地法” • 《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 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准据法的特点
试分析:
《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 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 议所适用的法律,涉外合同的当事 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 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我国《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 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这一规定属于下列哪种冲突规范? (B)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那些能在法院需要处理的事实情 况与某一特定法域之间建立起“自然” 联系的明显事实。
——戚希尔&诺斯(英)
分类:
客观连接点
主观连接点
静态连接点
动态连接点
开放性连接点 硬性连接点
• (三)常见的连结点
• • • • • • 1.国籍、住所或居所 ; 2.物之所在地 ; 3.行为地 ; 4.当事人合意 ; 5.法院地 ; 6.最密切联系地 。
第二节 系属公式
• (一)含义: Formula of Attribution,传 统双边冲突规范的一些系属逐渐固定下 来,成为解决不同种类民事关系的法律 冲突的公式,被称为系属公式。
• (二)常用的系属公式 • 1、属人法: • 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 系属公式。主要解决有关人的能力、身份、 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 题。
三、连接点
• 1、连接点的含义
–国籍、居所地、物之所在地、侵权行为 地、合同履行地、婚姻举行地、立遗嘱 地 、当事人选择的”、“与合同有最密 切联系的”、“适用最有利的”
• 2、连接点的法律意义
– 冲突规范中将“范围”中特定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与一 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标志。
连接点/连接因素(connecting factor)
1973年《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第4条:“准据法应当是损害地国家的法律, 如果该国同时又是①直接遭受损害者的惯常 居所地;或②被请求承担责任者的主营业所 在地;或③受害者获得产品的地方。”
第5条:“在下述情况下,适用的法律应为直 接遭受损害的人的惯常据所的国内法,如果该 国同时又是①被请求承担责任者的主要营业地; 或②直接受害者获得产品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