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是指纳税人根据法定条件和限制,将已购买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货物、应税劳务和资产以及进口货物所缴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项扣除、退还或者抵减的行为。
它是企业进行增值税结算的重要环节,对于企业的经营成本和税负的影响非常大。
首先,根据国家税收法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条件有严格的规定。
纳税人必须持有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必须是与纳税人购销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资产以及进口货物有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纳税人还必须要进行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税款申报和纳税申报。
其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范围也有一定的限制。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纳税人只能抵扣与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增值税。
对于一些与其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如接待费用、寄送样品的费用等,是不能抵扣增值税的。
同时,某些商品和服务具有限制性抵扣的规定,如汽车、餐饮服务、娱乐服务等。
再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方式有退、抵两种。
退是指将已购买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货物、应税劳务和资产以及进口货物所缴纳的增值税项退还给纳税人。
抵是指将纳税人购销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所缴纳的增值税与其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所应纳的增值税相抵减。
抵扣的税额不足抵减的部分可以继续抵扣,但不得抵扣超过抵扣期限。
最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时限也有一定的要求。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抵扣时限为发生月份及次月,即购买货物或接受劳务的当月或次月。
对于进口货物,抵扣时限为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的当月或次月。
对于建设工程业务,抵扣时限为纳税人支付第二期委托设计、施工、设备购置业务价款的当月。
综上所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了纳税人申领、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范围、方式和时限等方面的规定。
企业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合理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以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
增值税发票抵扣期限

增值税发票抵扣期限摘要:增值税发票抵扣是一种企业可以向国家申请退还一部分增值税的方式。
然而,对于企业而言,了解和掌握增值税发票抵扣的期限非常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增值税发票抵扣的相关概念,以及企业在实践中应该注意的抵扣期限。
引言:增值税是一种按照货物和服务的增值额预扣税款,并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收。
在增值税的征收过程中,企业可以根据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向国家申请退还一部分增值税,这就是增值税发票抵扣。
然而,增值税发票抵扣并不是无限期的,企业必须了解和掌握抵扣的期限。
一、增值税发票抵扣的基本概念增值税发票抵扣是指企业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按照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所支付的增值税额,向国家申请退还一部分增值税的行为。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具备抵扣资格的企业才可以进行增值税发票的抵扣。
二、增值税发票抵扣期限的规定增值税发票抵扣期限是指企业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增值税发票的抵扣申请手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值税发票抵扣期限通常是按月计算,以纳税月为单位进行。
1. 一般纳税人的抵扣期限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增值税发票抵扣的期限通常为纳税月的下一个纳税月的15日。
也就是说,下一个纳税月的15日之前,企业必须完成上一个纳税月的增值税发票的抵扣申请。
2. 小规模纳税人的抵扣期限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增值税发票抵扣的期限通常为纳税月的下一个纳税月的25日。
也就是说,下一个纳税月的25日之前,企业必须完成上一个纳税月的增值税发票的抵扣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有特殊情况,例如企业破产、关歇等,可以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延期抵扣。
但是,延期抵扣仍然需要符合税务机关的规定和程序。
三、增值税发票抵扣期限的注意事项在企业进行增值税发票抵扣时,有一些注意事项需要特别关注:1. 保存发票企业在进行增值税发票抵扣时,必须保存好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开具的税务发票。
税务发票是企业进行抵扣的重要凭证,必须妥善保存,以备税务机关的核查。
会计经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的认证抵扣期限

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的认证抵扣期限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的认证抵扣期限经历了90天、180天、360天的不断延长的三个阶段。
各阶段的文件规定如下:第一阶段90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文件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阶段180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进项发票的认证期限和抵扣期限的区别

进项发票的认证期限和抵扣期限的区别
答:1、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180天延长至360天.
认证期限360天内,抵扣期限在认证的当月必须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指的是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应当通过税局或者企业安装的认证系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加密信息进行解密,初步确定发票真伪,并将认证信息上传国税网络系统的过程.现在纳税信用等级比较高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认证平台根据传来的开票方的信息进行勾选认证.
扩展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限:
答: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在货物送出时确定已交现金或已有发票为证的相关手续.。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常的情况说明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常的情况说明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用来证明增值税纳税人享受增值税税额抵扣权利的
一种票据。
然而,在实际的开票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异常情况,如识
别错误、票面损毁等。
下面将详细说明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常相关的情况
和处理方法。
此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效期也是需要注意的一个异常情况。
根据
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效期为180天,过了有效期后就无法再进行抵扣。
如果购买方在有效期内未能及时抵扣增值税,那么他们将无法享受相
应的税额抵扣权益。
因此,购买方应密切关注发票的有效期,确保在有效
期内进行抵扣。
总之,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具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异常情况,如识
别错误、票面损毁、与实际购货情况不符等。
但无论遇到何种异常情况,
购买方和销售方都应及时沟通,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税务机关也将
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确保异常情况得到妥善解决,保障纳税人的权益。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减少无谓的经济纠纷,避免企业的损失,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向本公司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开具的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发票上购货单位为本公司),及公司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向购货方开具的增值税销项税专用发票(发票上销货单位为本公司)。
第三条税务机关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长有效抵扣期为90天,超过90天不论何种原因都不能进行抵扣。
第二章进项税发票处理第四条公司采购员采购商品(原主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外委毛坯、产成品、固定资产)时,原则上应该先对供应商送来的商品按合同条款进行验收(固定资产如含包安装条款的,应该在安装结束后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再通知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采购员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30天内将发票、合同和《物资验收单》第三、四联送交财务部审核。
第五条检修、维修工程、运输任务应该在工程、任务完工后,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确认。
合格后,经办人员(采购员、设备员、调度员)才能通知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办人员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10天内将发票、合同等相关材料送交财务部。
第六条经办人员与材料会计办理交接时必须有清楚的签收记录,否则视同未办理交接。
第七条材料会计在月底之前将所收到的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进行整理,编制明细表并以文本和电子文档形式向税务会计移交。
第八条税务会计在收到材料会计移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立即到税务局办理进项税抵扣手续。
如果收到的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有问题不能抵扣,应及时向材料会计反映。
第九条材料会计在收到税务会计反馈的信息后应立即与送交发票的采购员、设备员、调度员沟通,要求他们及时与开具发票的供应商联系并更换发票。
第三章销项税发票处理第十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前,销售人员、废旧处理人员必须将购货单位详细税务资料(第一次)送交财务部税务会计。
增值税抵扣期限(2篇)

第1篇一、增值税抵扣期限的概念增值税抵扣期限是指企业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对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抵扣。
增值税抵扣期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抵扣的主要凭证,企业应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180天内进行抵扣。
2. 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他可以抵扣的扣税凭证,如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等,其抵扣期限也按照规定执行。
3. 自产自用货物、应税劳务抵扣期限:企业自产自用货物、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应在货物或劳务移送使用之日起90天内进行抵扣。
4. 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抵扣期限: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应在购进之日起60天内进行抵扣。
二、增值税抵扣期限的相关规定1.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为开具之日起180天内。
2. 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其他可以抵扣的扣税凭证,如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等,其抵扣期限为开具之日起180天内。
3. 自产自用货物、应税劳务抵扣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自产自用货物、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应在货物或劳务移送使用之日起90天内进行抵扣。
4. 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抵扣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应在购进之日起60天内进行抵扣。
三、增值税抵扣期限的影响1. 影响企业税务筹划:合理的增值税抵扣期限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税负,提高经济效益。
2. 影响企业成本控制:企业应关注增值税抵扣期限,合理安排资金,降低资金占用成本。
3. 影响企业信用:逾期抵扣增值税将导致企业信用受损,影响企业融资等。
增值税抵扣期限要多久

一、增值税抵扣期限要多久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增值税纳税人所持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抵扣期限从之前的180日延长到360日。
也就是说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非工作日为自然天数)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抵扣期限要多久二、什么是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原辅材料、销售产品发生的税额后,在计算应缴税额时,在销项增值税中应减去的进项增值税额,简称进项税。
进项税就是购进货物时所发生的税金,可以和销项税抵,如进项税多可做为留抵税,用于以后月份抵,若销项税多则应向税务部门交纳税款。
所谓进项税和销项税是指增值税的进项和销项税。
增值税是国家就增值额征的一种税。
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后,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取得了相关抵扣凭证,但这部分进项税额并不能全部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所以,我们先将此部分进项税额记入“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然后按有关规定,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借方,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
三、增值税如何抵扣我国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讲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现。
(一)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从销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所支付给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款,取得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按10%抵扣进项税额。
(三)购进中国粮食购销企业的免税粮食,可以按取得的普通发票金额按10%抵扣进项税额(四)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按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和基金金额按7%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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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对于超过90天未认证,以及认证的当月未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应加以明确。
现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及后来的补充规定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都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仍有不够明确或者说规定不完全的地方。
最主要的就是关于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90天未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以及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证的当月未抵扣进项税额问题。
目前关于上述问题的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在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及《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在相关的规定中也没有关于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90天未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或在认证的当月未抵扣的问题予以明确。
即不能退回开具的企业,也不能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实际工作中这两种情况还是会不时出现,尤其是超过90天未认证的情况比较多,对于这一问题,相关法规中即无惩罚性的规定,也无超出认证期限该如何处理的规定,使对于这一问题的规定处于一种真空的状态。
以至出现这种问题时,税务机关不知该如何处理,纳税人更是不知如何是好。
多数的情况下,只能让纳税人不抵扣进项税额,而将已过认证期限或抵扣期限的发票所记载的进项税额转入相关的成本的方式进行帐务处理。
但使这样作其实也没有文件明确的规定。
而且这种情况在实际操作中也很容易产生问题。
因为纳税人取得的这类发票,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确认,不能确定发票的真伪。
很容易产生虚开发票的问题。
不能抵扣税额,但按上述的方法,却还要在所得税前扣除购进货物的成本。
仍然存在很大的隐患。
有可能造成所得税流失。
而且这一规定对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也存在不很严密的地方。
如果纳税人在超过90天的认证期限后到税务机关认证,金税工程系统以无法认证,但系统中并无相应的记载,如果税务机关的相关人员给这种发票加盖了无法认证的印章,在无法验证的情况下,纳税人仍可以以无法认证的理由到税务机关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处理。
现在总局正在准备修改发票管理办法,应该在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中加以明确。
有两种方法可供参考:如果金税工程系统中对于企业的报税信息的保存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或本来删除期限就超过三个月的话,可以考虑对于认证期限给予一个过渡期,对于超过三个月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规定给予一定的处罚。
然后可以在半年内给予认证,认证通过后。
在相关的处罚执行后可准予抵扣。
对于超过半年内仍未认证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确作废,即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作为费用入账。
如果金税工程中存储的信息量过大,可以考虑对于已经比对通过的企业报税信息在3个月后删除。
而对于没有认证信息,未进行比对的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保留至六个月。
过六个月仍没有认证信息的则从系统中删除。
如果上述方案无法实行,那就采用第二种方案,就是明确超过90未认证的发票一律作废。
对于认证当月未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要作出明确的规定。
让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有章可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