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工程违法建设处罚规定-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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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

成都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

成都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成人发﹝2020﹞29号(2020年8月28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治理违法建设,维护城乡规划管理秩序,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预防、制止、查处等治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包括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四)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违法建设治理应当遵循源头控制、分类处理、属地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执法联动协调制度,研究解决违法建设治理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违法建设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和重大复杂违法建设案件的协调、查处工作。

区(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本条前三款所列负责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行政机关,统称为查处机关。

第二章源头治理第七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属地责任制、巡查制度和信息登记报告制度,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依法予以制止。

成都市建筑工程违法建设处罚规定-2014版

成都市建筑工程违法建设处罚规定-2014版

成都市建筑工程违法建设处罚规定时间:2014-01-27 14:59:25[小中大(双击滚屏)] 点击数:16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加大违法建设处罚力度,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和处罚标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中心城区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直管区内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中心城区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直管区外的各区(市)县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但具备补办规划审批手续的。

第四条(基本原则)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应当符合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遵循从严、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区域内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

第二章违法建设的处罚标准第六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的处理)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竣工规划核实时,对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项目,处理规则如下:(一)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等实体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实际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实际计容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确定的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处理规则。

1.2008年9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比例大于3%小于等于5%的,按照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比例大于5%的,按照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2.2008年9月1日至2010年9月1日期间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比例大于3%的,按照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3.2010年9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3%的,按照下列规则处理:(1)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小于等于300㎡的,不予罚款;(2)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大于300㎡小于等于600㎡的,按照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5%处以罚款;(3)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大于600㎡小于等于900㎡的,按照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7%处以罚款;(4)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大于900㎡的,按照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用地和建筑分册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目录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2)2.2 建筑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4)第三章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 (18)3.1 建筑间距 (18)3.2 建筑退界 (22)第四章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6)第五章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9)第六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34)第七章附则 (37)附录一名词解释 (38)附录二计算规则 (43)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47)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48)附录五成都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52)附录六成都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55)附录七规划城市用地分类 (58)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形态分区图 (62)附图二成都市中央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片区范围示意图 (63)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推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应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成都市中心城形态分区图》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城市设计、方案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解读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解读
此外,为防止雨水倒灌形成洪涝灾害,新版技术规定还要求“地下室(含半地下室)机动 车进出口处应设置反坡段,反坡段的起点与止点的高差不应小于0.2米”。
5 其他重要内容
修编内容
1.根据我市旧城改造面临的各种困难及现实需求,为支持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内的旧城改 造项目,本次修编取消了08版中关于建设用地单独开发建设的最小用地面积起建标准,并调整了独 立地块内建设高层建筑的用地面积起建标准。14版的要求为三环路以内建设净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 方米的独立地块、三环路以外建设净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独立地块均不得建设高层建筑。
二环 路以

≥0.7 ≥1.0
≥0.3 ≥0.3
--
--
非机动车 (辆/100 ㎡ 建筑 面积)
≥1.0 ≥1.5
≥1.5
2014版
建筑类别
机动车
(车位/100㎡ 建 筑面积
二环路 以内
二环 路以

非机动车
(辆/100㎡ 建筑面积)
住宅
≥ 1.0 ≥ 1.2 ≥1.0
保 廉租房、公租房

性 经济适用房、限

㎡(0.95)


≥ 80000㎡

(0.85)
一分区
0㎡
81072㎡
52117㎡
0 211536
㎡ 0 166584 ㎡ 0
二分区
3928910 ㎡
2129700 ㎡
1693967 ㎡
369778㎡
905601 ㎡
369778㎡
1987604 ㎡
1626958 ㎡
三分区
18018261 ㎡
7295695 ㎡
成都市中心城街坊尺度统计表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部门关于印 发《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规定》
的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规 定》的通知
成住建规(2023)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使用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促进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发展,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规 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第十三条建材进入工地复检前,建材供应商应当将建材产品使用信息录入建材使用一网通,经建设或监理单位 会同施工单位确认后,建材使用信息通过建材使用一网通向社会公示。公示信息包含:项目名称,建设、施工、监 理单位名称,建材名称,生产企业名称,规格型号,执行标准,供应商名称等。
第十四条对进入工地现场的建材应按规定实施取样复检。复检工作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 检测。复检样品应在完成使用信息公示的前提下,由施工人员现场取样,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实施监督 并绑定唯一性标识。复检不合格的建材不得使用。
(六)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施工现场发现质量不合格的建材,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不合格信息通报经信、市场监管部门。市 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管: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工程项目责任主体限期整改,逾期未整 改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图审、检测机构在建材信息注册、公示和建材使用过程中存在失信 行为的,按照相关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进行惩戒:存在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建材的质量管理,实施缺陷建材响应处理和质量追 溯,

成都市建筑行业法律法规

成都市建筑行业法律法规

成都市建造行业法律法规建造行业是一个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行业,为了保障建造施工的质量和安全,成都市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成都市建造行业法律法规的详细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造行业的管理,加强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建造行业包括房屋建造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和建造装修装饰工程。

第三条成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造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审批建设项目、监督施工过程、验收竣工、查处违法行为等。

第二章:建设项目的规划与设计第四条建设项目的规划与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成都市的规划要求,具有良好的结构安全性和施工可行性。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造方案、结构设计、给排水设计、电气设计等相关内容,以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像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规划与设计应当满足环保要求,包括节能、环保材料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章:建设施工的管理第八条建设施工前应当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流程、安全措施和质量控制要求。

第九条建造工地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标识,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

第十条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并遵守相关的安全施工规范。

第十一条建设工地应当设立安全监测装置,及时发现并处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四章:建造工程的质量验收第十二条建造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质量验收,确保工程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质量验收包括结构验收、装饰工程验收、设备验收等,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质量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和相关监督部门共同参预,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五章: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十五条对于违反建造行业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措施。

第十六条对于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4]4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4]4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4〕4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22日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降低创业成本,鼓励投资兴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川府发〔2014〕42号)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原则)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应遵循方便准入、规范有序、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成都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四条(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五条(功能定位)本办法所称企业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定的送达地、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本办法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实际从事生产、销售、仓储、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依法登记(备案)。

第六条(放宽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登记:(一)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实行分离登记。

(二)同一地址可以申请登记为两家以上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三)企业在其登记住所所在地区(市)县内设立经营场所且无需办理前置行政许可(审批)的,可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三)-建市函[2014]26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三)-建市函[2014]26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三)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三)(建市函[2014]26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2014年9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组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质量和建筑市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案例一: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施工的乌鲁木齐市荣和城三期商住小区1号、4号、1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牛世斌、郑立新、邓华军;建设单位为新疆青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林斌;监理单位为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公司,项目总监刘克冬。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经抽测,1号楼局部钢筋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规范要求,部分楼板厚度偏大,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自然人翟江民存在挂靠行为,其以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三是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翟江民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四是自然人麻金山存在挂靠行为,其以乌鲁木齐铁工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五是乌鲁木齐铁工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麻金山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防水工程;六是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劳务分包单位计取周转材料款。

案例二:青海元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青海省海东市乐都桥南粮站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百和锦庭4号楼工程,项目经理许汝明;建设单位为青海百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胡永胜、张孝贵;监理单位为青海中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雪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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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工程违法建设处罚规定时间:2014-01-27 14:59:25[小中大(双击滚屏)] 点击数:16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加大违法建设处罚力度,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和处罚标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中心城区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直管区内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中心城区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直管区外的各区(市)县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但具备补办规划审批手续的。

第四条(基本原则)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应当符合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遵循从严、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区域内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

第二章违法建设的处罚标准第六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的处理)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竣工规划核实时,对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项目,处理规则如下:(一)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等实体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实际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实际计容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确定的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处理规则。

1.2008年9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比例大于3%小于等于5%的,按照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比例大于5%的,按照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2.2008年9月1日至2010年9月1日期间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比例大于3%的,按照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3.2010年9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3%的,按照下列规则处理:(1)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小于等于300㎡的,不予罚款;(2)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大于300㎡小于等于600㎡的,按照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5%处以罚款;(3)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大于600㎡小于等于900㎡的,按照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7%处以罚款;(4)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大于900㎡的,按照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

4. 2010年9月1日(含9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已经销售的,按照销售收入处以罚款;未销售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处以罚款。

(二)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等实体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地下实际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超出部分为住宅、商业、办公、酒店,按照下列规则处理:1.2010年9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项目,按照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2. 2010年9月1日(含9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项目,实际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已经销售的,按照销售收入处以罚款;未销售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处以罚款。

(三)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等实体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地下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且无整改条件,减少的建筑面积为地下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建筑面积的,在保证停车位数量满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减少部分的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

销售收入处以罚款;未销售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处以罚款。

(九)物管用房、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文化活动中心、体育活动用房、公厕、垃圾房、门卫等配套设施,实际建筑面积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要求,涉及位置调整的,按照配套设施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

(十)其他违反规划许可要求的,如擅自增设门卫室、门厅等,按下列规则处理:1.2010年9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项目,按照增设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2.2010年9月1日(含9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项目,增设部分为门卫室等配套设施的,按配套设施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增设部分为门厅等非配套设施,已经销售的,按照销售收入处以罚款;未销售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处以罚款。

(十一)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经依法处理处罚后,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

第七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的处理)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但具备补办规划审批手续的建筑工程,按照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5%至10%处以罚款。

第八条(其他违法建设工程的处理)对其他违法建设按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九条(工程造价的核定)建设工程造价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造价核定;若备案合同造价低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建安造价最低控制指标的,其建设工程造价按房屋建筑工程建安造价最低控制指标执行。

第十条(评估等相关规定)销售收入即销售均价乘以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或建筑面积,销售均价按市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销售均价予以执行;评估价格包括相应的土地价格、建安成本、利润等。

房地产评估机构采取资质入围,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诚信管理)凡被行政处罚的建筑项目,纳入城乡规划信用信息管理,按照《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城乡规划信用管理规定》要求,对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计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抄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违法建设处理处罚程序第十二条(启动处理程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涉嫌违法建设时,应当启动立案调查处理程序,自立案至处理完毕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划核实期限内。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准则)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违法建设进行调查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

规划管理执法人员受指派对违法建设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十四条(回避)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是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提出要承办该案的执法人员回避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审查,确需回避的,应当调换执法人员。

第十五条(立案)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建设,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作出立案决定:(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二)属于城乡规划管理实施行政处罚的范围;(三)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范围。

第十六条(调查、取证)对于已立案查处的违法建设,承办人员应当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违法建设相关资料,做到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调查时,有权要求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提供证明材料和涉嫌与违法建设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询问笔录)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违法建设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调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可以书面委托有关人员接受询问调查。

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复核并签字或盖章进行确认,并由参加询问调查人员签字或盖章。

被询问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调查询问或接受调查询问后拒不签字的,以及被询问人无法通知到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视为调查询问结束。

第十八条(陈述权)违法当事人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调查的事实有陈述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或听取了陈述但对陈述的重要事实情节及理由、依据不进行研究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当事人被告知陈述权后七日内,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陈述的,视为放弃陈述权。

第十九条(证据种类)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有下列七种:(一)书证。

指用记载的文字或图画等来反应违法建设情况的材料,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房屋竣工规划测绘图、房屋竣工面积测绘成果报告等有关文件和图纸等;(二)物证。

指能够证明违法建设实施的物品或痕迹;(三)证人证言。

指证人就违法建设有关的事实情况所作的陈述和制作的询问笔录;(四)现场勘查资料。

指以现场踏勘、拍照、视频等方法录制的图像或者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用来证明违法建设事实的证明材料;(五)当事人的陈述。

指违法当事人就违法建设事实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所作的陈述;(六)鉴定结论。

指相关技术鉴定部门运用专门知识、利用专门的设备和材料,对违法建设涉及的专门问题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调查取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处罚告知、听证告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申辩权;依法需要告知听证权利的,应当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或进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申辩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辩理由进行认真复核,不得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拒绝听取当事人申辩的或听取了当事人申辩但不做研究处理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申辩或者提出申请听证。

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申辩或听证权利。

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没提出异议的,违法建设事实清楚,根据影响城乡规划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文书应盖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印章。

第二十三条(送达回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7日内将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违法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的执行)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二十五条(结案与归档)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经批准后结案,结案后整理资料归档。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解释)本规定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其他)本市中心城区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直管区区域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设施、市政交通公用设施、保障性住房项目和生产性工业项目的行政处罚,不适用于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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