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003]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2010-01-05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防治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7号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第六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预决算管理制度第一条单位预决算是国家财政预决算的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主管部门按照全县统一的工作程序、编报规程和时间要求,组织实施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的编报工作。
其职责主要是:(一)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报表的布置与培训工作。
(二)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报表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
第三条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的编制要求,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本单位人员、资产等基本情况,统筹安排、合理编制部门预算。
第四条单位部门预算的具体编制办法按《沛县县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沛财预[2003]4号)和《沛县县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沛财预[2003]5号)执行。
第五条单位部门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如有突发性、政策性变化,确需调整预算的,由单位提出调整预算申请,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调整预算手续。
第六条单位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请求,编制综合反映本单位财政收支状况和资金管理状况的财政决算。
第七条单位在编制决算前应按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会计制度划定及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实资产。
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款应在年终前所有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划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
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八条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统一下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说明及时间请求,认真、及时编制决算,做到表内项目之间、表与表之间、本期数据与上期数据之间相互衔接。
决算报表应经单位负责人审查、具名并盖章,保证财政决算报表实在、完整。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做好决算的审核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审核编制范围是否全面,是否有漏报和重复编报现象。
(二)审核编制方法是否符合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否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的编制要求。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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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决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相关票据的管理工作,我部对1994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下同)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的管理,制止各种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转发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金 往 来 结 算 票 据 使 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财 综 (0 0 2 4号 ) 规 定 , ( 2 1) 0 的 现 就 省 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金 往 来 结 算 票 据 f 下 以 简 称 资 金 往 来 结 算 票 据 ) 用 管 理 等 有 关 事 宜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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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徽 省 水 利 厅
皖水财 函[0 0 20号 2 1]8
转 发 关 于 省 直 行政 事 业 单 位 资 金往 来 结 算 票 据 使 用 管理 等 有 关 问题 的通 知
应 当 按 照 省 物 价 局 、 省 财 政 厅 核 定 的 收 费 标 准 , 付票据工本 费 。 支 5省 直 垂 直 管 理 的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 . 由其 主 管部 门统一到省财政 厅综合 处办理领购 手续 。
切 实 做 好 资 金 往 来 结 算 票 据 启 用 的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安徽省财政厅文件
财 综[0 0 2 2 1 ]5 1号
关 于 省 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金 往 来 结 算 票 据 使 用 管 理 等 有 关 问题 的通 知
省直各单位 : 根据省 财政厅 《 发财政 部关 于印发< 转 行
2首 次领 购 资 金往 来 结 算 票据 , 持财 政 票 . 需 据《 准购 证》, 并提 交 领购 申请 函 。申请 函 应详 细 列 明本 单 位 使 用 资 金 往 来 结 算 票 据 的 具 体 项 目 和 范 围。 省财 政 厅 按 照规 定 进 行 审 核, 符 合 资 对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23年9月1日起,我市正式启用《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重庆市非经营结算统一收据》(以下简称非经营收据)。
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开展非经营收据的清理,对已使用和未使用的非经营收据分别登记造册,按原领购缴销渠道,办理核销手续。
二、各用票单位可于2023年8月起到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首次领购时,需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购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申请函,函中具体列举本单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详细项目和范围。
各级财政部门对申请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方法》的规定进行审核。
凡不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的,不得供应票据。
再次领购时,需携带《财政票据领购证》、票据存根以及加盖单位印章的财政票据核销状况表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核销以及领购手续。
三、各用票单位必需根据规定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用票单位填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必需列明资金往来结算业务事项,不得编造、虚列资金往来结算项目。
不得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同其他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混用。
四、行政事业单位取得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可凭银行结算凭据入帐。
其中,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试点会计核算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库[2023]54号)规定,可凭《财政直接支付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帐。
财务会计戴德明第13版第二章答案

财务会计戴德明第13版第二章答案1.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
[单选题] *A、责令执行B、诉讼C、诉前保全D、强制执行(正确答案)答案解析:D、《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 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拒不执行支付令的, 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单选题] *A、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正确答案)B、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C、全国总工会;D、会员大会答案解析:A、《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五条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接受监督。
3.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资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者解散,其经费资产由()处置。
[单选题] *A、当地人民政府;B、上级工会;(正确答案)C、全国总工会D、以上都可以答案解析:B、《中国工会章程》第七章第四十一条工会组织合并, 其经费资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 工会组织撤销或者解散, 其经费资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4.根据县域经济发展情况及基层工会数、职工会员数和经费拨缴情况,可以对经费紧张的县级工会采取()的方式给予经费支持。
[单选题] *A、专项补助;B、转移支付;(正确答案)C、经费返还;D、专项拨款答案解析:B、《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县级工会建设的意见》四、(十五)加强指导支持。
根据县域经济发展情况及基层工会数、职工会员数和经费拨缴情况, 对经费紧张的县级工会采取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经费支持。
5.加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工作经费保障,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建设专项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保障工会联合会正常运转。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模板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支出票据管理,规范财务报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财务支出票据包括:银行票据、税务发票、财政票据及单位自制凭证等,是财务支出的法定依据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财务支出票据的取得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反映真实的经济业务事项。
第五条各单位是规范使用财务支出票据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财务支出票据经办人是财务报销凭证的直接责任人,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直接责任;财务机构是各单位财务业务管理部门,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监管责任。
第二章财务支出票据的种类第六条财务支出票据包括:(一)银行票据银行票据是指由银行签发或由银行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
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票、本票、划(收)款凭证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凭证等。
(二)税务发票税务发票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其在购销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收取的应税收入为对象,向付款方开具的收税凭证。
包括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各类发票。
(三)财政票据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收费票据和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等。
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单位财务行为,强化省直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单位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应切实保障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预算规范执行、资产安全完整、财务信息真实准确,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省直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省直行政单位应强化会计基础工作,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
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的单位,可以实行报账制度。
第六条省直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财务公示等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完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机制。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七条省直行政单位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将各项收支纳入预算,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第八条省直行政单位应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增强预算严肃性。
严格执行《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从严从紧控制预算追加。
第九条省直行政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分解细化拨付项目支出预算,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加快支出进度。
年终结转结余资金,按规定应予收回的,全部收回省级预算。
第十条省直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大力推进绩效自我评价。
第十一条省直行政单位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负责本单位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收支管理第十二条省直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各类非税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定期划解国库,不得隐匿、滞留、转移、截留、挪用、私分和坐支。
第十三条省直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细化各项经费支出管理措施,规范经费使用的申报、审核、审批程序,严禁先支后批。
第十四条省直行政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现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库〔2012〕494号)规定,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切实加强现金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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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20XX年4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支出票据管理,规范财务报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财务支出票据包括:银行票据、税务发票、财政票据及单位自制凭证等,是财务支出的法定依据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第四条财务支出票据的取得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反映真实的经济业务事项。
第五条各单位是规范使用财务支出票据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财务支出票据经办人是财务报销凭证的直接责任人,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直接责任;财务机构是各单位财务业务管理部门,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监管责任。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第二章财务支出票据的种类
第六条财务支出票据包括:
(一)银行票据
银行票据是指由银行签发或由银行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
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票、本票、划(收)款凭证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凭证等。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二)税务发票
税务发票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其在购销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收取的应税收入为对象,向付款方开具的收税凭证。
包括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各类发票。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三)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收费票据和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等。
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四)单位自制凭证
单位自制凭证是指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根据会计核算和自身管理要求,由本单位内部经办部门(含财会部门)或个人在执行或完成某项经济业务活动时所自制的原始凭证。
包括:零星费用报销单、差旅费补助报销单、借款单、工资表(单)、劳务费用领报单、原材料(办公用品)出入库单等。
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第三章财务支出票据的审核
第七条财务支出结算原则上实行“一事一报”,财务报销凭证必须经过审核,未经审核和经审核不合格的凭证不能报销。
符合公务卡结算条件的要严格按照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凭证审核主要包括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
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第八条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是指财务支出票据使用符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
制度规定。
第九条财务支出票据的真实性,是指原始票据本身的真实性;票据所记载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真实性。
第十条财务支出票据的完整性,是指开具日期、客户名称、商品名称及服务(或劳务)项目、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内容的完整性。
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
第十一条财务支出票据的规范性,是指财务支出票据内容规范、字迹清楚、项目准确、印章齐全、内容与发票种类相符、各联次内容与金额一致;记载内容不得涂改、挖补。
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
第十二条财务支出票据的准确性,是指财务支出票据的正确使用,属于非税收支范畴的,必须使用财政票据;属于财政拨款安排的部门预算支出的,必须使用统一的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属于代收暂付的往来资金,必须使用往来结算票据;属于向对方提供的经营性服务范畴的货物、劳务,必须使用税务发票等。
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
第十三条财务支出票据的时效性,是指财务报销凭证必须在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使用,凡过期票据视为无效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
第四章财务支出的报销
第十四条财务支出的报销,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核、审批。
并有具体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
第十五条财务支出报销时,应附与经济业务事项有关的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及附件,包括:单位自外部取得的合法凭证(资料)、单位内部自制凭证(资料)。
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支出事项,需依法提供政府采购的相关资料。
单位内部非经营性服务项目的结算,按《湖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20XX年版湖北省财政票据的通知》执行。
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
(一)报销会议费用,须提供会议审批表、会议通知、会议经费预算、会议签到表和结算清单等附件。
(二)报销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费用,须提供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明细清单等附件。
(三)报销车辆维修费用,须提供维修申请单、结算清单等附件。
(四)报销接待费用,实行“一事一结”,公务接待须有接待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消费清单和公务卡结算凭据(达到公务卡支付标准的);招商(商务)接待须有接待方案、接待审批单、消费清单和公务卡结算凭据(按公务卡使用规定执行);外事接待活动按相关规定执行。
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汉。
(五)报销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维修、装修工程费用,需提供合同、协议和明细结算单、工程决算清单等附件。
(六)报销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打字、复印费)等,需提供项目经费预算、合同及明细清单等附件。
(七)报销专家授课、评审等劳务报酬,按《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XX〕18号)文件执行。
其中:报销附件应提供授课人、评审人姓名、技术职称,活动项目名称、时间、地点、内容及代扣代缴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
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馱。
(八)报销搬运力资费、临时聘请人员的劳务费,需提供审批、决议、决定等附件。
(九)报销临时租房的房租费,应提供租房审批件及租房协议等附件。
(十)其他报销事项,均需要提供与报销内容相关的审批、执行、验收资料等附件。
第十六条财务支出票据遗失的,需加盖出票单位公章的记账联(或存根联)复印件,并由报销人出具书面说明,证明人签字可作报销凭证;确实无法取得的,报销人应出具书面说明,经证明人签字、按程序审批后方可报销。
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葦。
第十七条财务支出票据应及时报销,当年票据一般应在年度内报销完毕;特殊情况下,可
在票据业务发生后一个年度内报销完毕。
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嬌。
第十八条除必须作为附件的财务支出票据随同记账凭证装订成册外,其他资料可另行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财务报销凭证作为会计档案归档,应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章财务支出票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加强财务支出票据管理,细化管理办法,规范管理程序,定期做好内部稽查,防止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务报销行为,除按本办法规定整改外,要分清责任界限,分别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钪。
第二十一条财政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财务报销凭证的监管工作,对财务支出票据的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琼。
第二十二条财政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加强对票据的印制、领购、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和检查,加大对制售、使用虚假票据,虚开、套开票据等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
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献鵬。
第二十三条财政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充分利用微信、网络等多种平台发挥举报监督作用;认真做好举报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督办查处和公告制度;认真执行信访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嗚訝。
第二十四条建立财务支出票据问题信息共享、线索移送齐抓共管机制,及时移送问题线索。
对于财务支出票据中典型违规违纪问题和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假伪发票线索,应及时向公安、税务等部门反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戲。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湖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