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规范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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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8.26•【字号】浙政办发[1994]169号•【施行日期】1994.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4〕16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劳动厅《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为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体系,确保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保持合理、协调的比例关系,根据国办发〔1993〕6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范围为各市(地)、县(市),省级各部门的城镇企业工资总额。

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他各种经济类型和经营方式的企业,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属于工资总额构成范围内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

二、建立和完善“弹性计划”与工效挂钩相互衔接的新的调控机制。

各地区要遵循“两个低于”的原则,逐步统一地区“弹性计划”和企业工效挂钩的复合考核指标。

一九九四年要将“弹性计划”的调控范围扩大到调控城镇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工资总量。

在计算“弹性计划”的工资增量时,要以同口径的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量(或工资含量)为主要考核指标。

三、各地区劳动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弹性计划”实施办法和“两个低于”的原则,测算和编制本地区企业工资总额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实施弹性工资总额计划,严格履行对本地区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职责。

2024年统计师之中级统计师工作实务练习题(一)及答案

2024年统计师之中级统计师工作实务练习题(一)及答案

2024年统计师之中级统计师工作实务练习题(一)及答案单选题(共45题)1、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统计调查任务的、可以不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是()。

A.政府统计机构工作人员B.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C.具备统计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D.具备经济及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答案】 B2、国家统计局每年发布的统计公报运用许多重要指标和数据反映一年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

A.22.6%B.37.0%C.29.3%D.47.9%【答案】 B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我国财政收入范围的是()。

A.公共财政预算内收入B.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C.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D.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答案】 B4、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住户成员范围的是()。

A.本住户不再供养的在外学生B.本住户未分家的农村外出从业人员C.轮流居住的老人D.本住户临时外出的家庭人员【答案】 A5、《统计法》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对其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

A.匹配性负责B.一致性负责C.可行性负责D.统一性负责【答案】 B6、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财产收入范围的是()。

A.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金净收入B.无形资产使用费C.股息收入D.房屋出租收入【答案】 D7、某地区,某年3月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亿元,新增固定资产80亿元,1~3月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400亿元。

请问该地区3月固定资产动用系数是()。

A.0.2B.0.45C.0.8D.0.25【答案】 C8、下列有关工业总产值与销售产值之间关系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工业总产值的计算基础是当期工业产品的生产总量,工业销售产值的计算基础是当期工业产品的销售总量B.工业销售产值不含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的价值,而工业总产值则包括C.工业销售产值有时可能大于工业生产总值,因此工业产销率有可能大于100%D.工业总产值与工业销售产值之间的差距就是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的价值【答案】 D9、制定统计法,最终目的是()。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15•【字号】浙政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2〕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2022年8月15日浙江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我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下称“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以下称能耗双控)制度,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确保完成“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阶段性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节能减排政策机制更加健全。

到2025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4.5%,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比2020年下降5%左右、控制在1.24亿吨左右,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5.50万吨、4.76万吨、5.43万吨、0.36万吨。

三、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一)工业节能降碳工程。

开展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全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和整治提升高耗低效企业15000家以上。

以钢铁、建材、石化、化工、化纤、造纸、纺织等七大行业为重点,开展公共用能系统能效诊断,每年组织实施百个省级重点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3•【字号】浙政办发[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3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三日浙江省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为促进我省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序规范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机制(一)分工负责制度。

由省级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采取整体设计、条块结合、分工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协同实施。

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的业务统计和所管理行业限额以上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

(二)统筹协调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由省统计局或视需要由省政府办公厅召集省级有关部门,召开专题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服务业统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指导、督促、推动服务业统计工作。

(三)评价考核制度。

建立对各市和省级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年度考核制度,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

省级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列入服务业发展工作考核内容。

二、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一)服务业统计范围及调查对象。

服务业包括以下15个门类:(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批发和零售业;(4)住宿和餐饮业;(5)金融业;(6)房地产业;(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8)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1)教育;(12)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4)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5)国际组织。

调查对象为从事服务业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其中包括从事服务业活动的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全省上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全省上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全省上半年经济形势与下半年经济工作建议》的通知【法规类别】11803【发文字号】浙委办[2008]82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8.18【实施日期】2008.08.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全省上半年经济形势与下半年经济工作建议》的通知(浙委办〔2008〕82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省发改委《全省上半年经济形势与下半年经济工作建议》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实施“两创”总战略,坚持“标本兼治、保稳促调”的总体思路,认真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大力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确保今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的实现,推动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有关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8月18日全省上半年经济形势与下半年经济工作建议(省发改委)今年以来,全省上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积极推进“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全省经济在外需减弱、要素趋紧、成本上升等多重压力下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但经济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高度关注的趋势性、苗头性问题。

下半年我省经济发展仍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发展趋势严峻,必须贯彻“标本兼治、保稳促调”的总体思路,坚持“保稳”、“促调”两手抓,努力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一、关于上半年我省经济形势今年以来,我省经济发展的基本面是好的。

上半年,全省生产总值增长11.4% ,高于全国1个百分点,仍处于较快增长区间。

上半年,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6.8% ,同比提高5.4个百分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9% ,同比提高3.3个百分点;外贸出口增长26.1%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2.2% ;居民消费品价格总水平(CPI)同比上涨7.4% ;财政一般预算总收入和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分别增长23.5% 和26.9% ;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余额分别增长20.1% 和15.2% ,存贷比 82.2% ,信贷投放均衡性增强。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2.28•【字号】浙政[1995]3号•【施行日期】1995.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浙政〔1995〕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统计工作是国民经济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统计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宏观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特作如下决定:一、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统计是实行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在当前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统计部门担负着十分繁重的任务。

统计工作必须准确地反映国民经济运行态势,科学地剖析宏观经济中各种错综复杂的问题并揭示其发展变化的规律,及时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和咨询,并对国民经济运行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督。

因此,各级政府要切实把统计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建立和健全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领导要关心统计部门的工作和生活,认真帮助统计部门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努力改善统计部门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在人力、财力和物力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要坚持“谁组织调查,谁提供资金;谁分享成果,谁分担费用”的原则,凡是由地方增加的统计调查任务,必须由地方增拨相应的经费。

对目前正在进行的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建立、投入产出资料的开发应用、区域经济协调和工业经济效益的考核评价等统计业务必需的经费,要予以妥善地解决;而且还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年有所提高。

要进一步明确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与协作关系,共同组成一个全面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运行高效的统计信息系统。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31•【字号】浙政办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政府工作报告“十四五”时期重点工作责任分解》《政府工作报告2021年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和《十方面民生实事责任分解》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和“十四五”开局之年。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力打造发展新优势,健全完善“八八战略”落实机制,突出“改革突破争先、服务提质争先、风险防控争先”,落实落细“十三项战略抓手”,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努力建设“整体智治、唯实惟先”的现代政府,奋力打造“重要窗口”,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新突破,确保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开好局,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31日政府工作报告“十四五”时期重点工作责任分解一、郑栅洁省长牵头重点工作稳步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二、常务副省长牵头重点工作1. 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商务厅(列第一位者为牵头或汇总单位,下同)2. 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发挥数字化改革的撬动作用,强力推进“亩均论英雄”改革,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进一步畅通土地、资本、劳动力、数据等要素循环,推动资源要素更多向优势地区、优势产业、优势项目集中,打造市场机制最活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7•【字号】浙政办发[2000]129号•【施行日期】2000.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2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七日浙江省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统计局。

省统计局是主管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统计,交由省劳动保障厅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

将与省外经贸厅重复进行的“三资”企业统计,调整为利用省外经贸厅和海关的资料进行综合。

(三)交由事业单位承担的事项。

1.企业景气调查、各类企业的专项统计调查、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调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调查、工业产品定货统计以及服务业价格统计。

2.各类大型普查的技术性工作和有关专业统计调查。

3.全省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规划与具体实施、有关专业统计数据库开发和应用、统计数据处理、全省统计系统广域网建设等专业技术性工作。

4.市、县统计局长的岗位培训、各类专业统计业务培训、专业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统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规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统计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省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协调各地、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审查各地、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组织实施全省统计报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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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规范地区生产总值核算
工作意见的通知
【标 签】生产总值核算,规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总值核算工作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浙政办发﹝2004﹞87号
【发文日期】2004-09-20
【实施时间】2004-09-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统计局《关于规范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规范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的意见
(省统计局2004年8月18日)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我国GDP核算和数据发布制度改革>的通知》(国统字[2003]70号)和《关于改进和规范地区GDP核算的通知》(国统字[2004]4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和数据发布、使用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地区GDP中文译名
GDP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最终成果的指标.英文全称
为GrossDomesticPmduct。

过去我国习惯上将国家和地区的GDP统称为国内生产总值。

考虑到Domestic一词有国内、地区、当地、家里等多种涵义,为更加准确和规范表述其涵义,今后地区GDP的中文称统一改称为地区生产总值;特定地区生产总值以行政区名作定语,
如××市生产总值,简称×x市GDP。

同时,人均GDP的中文名称改为人均生产总值;特定地区人均生产总值以行政区名作定语,如xx市人均生产总值。

二、规范地区人均生产总值计算方法
人均生产总值是一定时期内地区生产总值与同期人口平均数的比值。

按照国际标准,人口平均数应该是同期平均常住人口,我国的核算制度也规定人口数应采用常住人口。

为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今后各市统一按常住人口计算人均生产总值。

考虑到常住人口统计难度较大,作为过渡性措施.各市可在2004年起的3年内同时按户籍人口、常住人口两种口径计算人均生产总值,数据公布时应当注明是何种口径。

2007年起取消按户籍人口计算人均生产总值,并相应调整历史资料。

为此,各市要给予必要的财力与物力支持,以切实改进人口统计工作,尽快启动此项改革。

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台作,建立以抽样调查为主的常住人口调查统计制度。

三、规范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数据修正和数据发布程序
年度生产总值核算接补步核算、年报核算和最终核宴在三个步骤进行。

初步核算数在当年12个月进度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计算,于次年的1月16日之后发布,并在各市《统计公报》上使用。

年报核算数在各专业、各部门统计年报和部门财务决算、财政决算等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计算,于次年5月完成,并在各市《统计年鉴》上发布。

最终核实是在全国性普查后,当发现对生产总值数据有较大影响的新的基础资料,或计算方法及分类标准发生重大变化时,对生产总值历史数据进行修正,既修正生产总值总量、速度,又修正各产业增加值构成,并在各市《统计年鉴》上公布。

季度生产总值核算分初步核算、初步核实、年报调整三个步骤。

初步核算数主要在进度统计资料基础上进行计算,于季后13日之后公布。

初步核实数在获取更加全面的资料(如抽样调查资料、财政、税收、金融保险、邮政电信等部门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计算,于季后45日内进行核实调整.主要是为下季度核算修正积累经验和资料。

年报调整是根据生产总值年报核算资料,对全年各季度生产总值进行调整。

四、规范地区生产总值上报与发布时间
各市年度生产总值初步核算数据在次年1月13日前,季度生产总值初步核算数据在季后11日前由市统计局报送省统计局。

省统计局要加强对各市生产总值数据的审核评估。

年度初步核算数据评估结果在次年1月15日反馈各市,各市在1月16日之后对社会发布年度初步核算数据。

季度生产总值初步核算数据评估结果在季后12日反馈各市,各市在季后13日之后对社会发布季度初步核算数据。

各市不得提早发布年度与季度生产总值初步核算数据,不得擅自调整省统计局评估结果。

此外,由于月度生产总值核算缺乏基础资料,国际上一般也不开展月度生产总值核算,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要求.除特殊情况外,各市不计算和公布月度生产总值。

地区生产总值等主要统计数据在统计部门正式公布之前,只能供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参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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