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及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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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瑕疵及立法完善制度

论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瑕疵及立法完善制度

论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瑕疵及立法完善摘要:离婚不仅在双方婚姻当事人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而且还直接涉及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从而对家庭和社会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离婚就成为整个婚姻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登记离婚作为当事人离婚的一种最重要的方式,同时也体现了意思自治,由于其简单易行、快捷、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隐私而被广为采。

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优越的制度背后存在的社会弊端,制度的缺陷及漏洞我们必须正视。

我们应该抓紧通过完善立法来弥补缺陷,修补漏洞,从制度层面限制离婚自由,确保法律的公平正义,从各个方面完善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

关键词:登记离婚、意思自治、立法缺陷、完善、构想、离婚现状与我国登记离婚制度之间的关联性分析(一)高离婚中映射出的制度缺位1.数据一①单位:(万对) 年份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民政部门登记离婚69.1 104 118. 4 129. 1 145. 7 160. 9 180 .2 201. 2 214. 8 220. 3 法院判决 离婚58.3 60.7 61.9 62.2 64.1 65.966 66.6 67.2 68.1表1-1 从表1-1看出,自2003年,我国民政部登记离婚数量大幅上升。

从表中我们可以了解 到从2003年到2012年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案件以每年至少 20万对的速度增长,而法院单位:%o数据来源于2012年民政部门第三季度发展统计表:民政部发布2011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

访问时间:2012.10.15判决离婚基本稳2.数据二:从表1-2.表1-3可以看出我国的离婚率持续走高。

2003年离婚率为1.052004年为1.28%。

,比上年增长了0.23个千分点,并且从表中的数据看到从2003年到2011年每年都保持这个增长点。

1问题一:婚姻当事人通谋离婚,规避法律责任2•问题二: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登记离婚,法律该如何救济3.问题三:登记机关是否应给做一些实质性的审查,值得思考婚登记制度的瑕疵,给当事人离婚提供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出现了造成善意第三人受到负面影响的局面,合谋离婚,以离婚来逃避债务,已经屡见不鲜。

婚姻登记工作存在的问题

婚姻登记工作存在的问题

婚姻登记工作存在的问题
婚姻登记工作存在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程序审查不严格:有些地方的婚姻登记处在审核婚姻登记材料时,流程不够严密,容易出现疏漏,导致一些不符合规定的婚姻登记案例通过审核。

2. 虚假登记问题:有些人为了获得某些利益或者满足某种需要,通过假结婚的方式进行虚假登记。

这种情况严重扰乱了婚姻注册的秩序。

3. 证件造假问题:一些人为了达到某些目的,会伪造相关证件,如户口本、身份证等,以此进行婚姻登记。

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婚姻登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信息管理不完善:一些地方的婚姻登记处在信息管理方面存在不足,容易出现登记数据的错误、遗漏或丢失等问题。

这对后续的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产生了不利影响。

5. 解除婚姻困难:一些夫妻在决定离婚时,由于相关程序繁琐或者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解除婚姻的流程复杂化,增加了夫妻双方的负担和成本。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需要加强婚姻登记工作的监管,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提高婚姻登记工作的准确性、规范性和便利性,确保婚姻登记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婚姻登记存在的问题及分析-建议

婚姻登记存在的问题及分析-建议

婚姻登记存在的问题及分析\建议摘要:本文在分析婚姻登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详解了结婚登记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了解决当前登记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措施的建议。

关键词:婚姻登记;审查和认证;真实性;措施Abstract: In this paper, on the basis of analysis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marriage registration process, detailed reasons for the problems in the marriage registration work is proposed to solve the current problems in the registration measures recommended. Key words: marriage registration; review and certification; authenticity; measures一、婚姻登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真实性难以把握。

《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由各单位人事部门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规定,以当事人在申请结婚登记时,向婚姻登记机关做出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新和三代以内旁系血新关系的个人声明。

有些当事人出于各种各样的考虑,向登记机关作虚假声明。

如:有人曾有过婚史,因怕初婚的对方嫌弃,在声明中称自已婚姻状况为未婚。

山东省婚姻登记实行联网办公后,一部分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可以通过岗络显示。

由于网络刚刚使用不久,更多人的婚姻状况则无法显示。

如果当事人故意欺骗,就不可避免的出现重婚现象。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登记。

仅仅依靠当事人个人声明难以保证其真实性。

当事人的身体健康状况难以查证。

《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婚检,把是否进行婚检的权利交给了婚姻当事人。

虚假婚姻登记信息应该怎么处理?

虚假婚姻登记信息应该怎么处理?

【替换名言】虚假婚姻登记信息应该怎么处理?导读:使用虚假身份信息登记的属于婚姻登记程序上的瑕疵,根据最高院发布的解释规定,对于因结婚登记程序问题引起的婚姻效力纠纷,当事人先找婚姻登记机关请求其撤销登记,如其不受理或不撤销或对其他处理不满的,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加图】一、虚假婚姻登记信息应该怎么处理?使用虚假身份信息登记的属于婚姻登记程序上的瑕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所以,当婚姻登记信息虚假时的处理方法主要如下:对于因结婚登记程序问题引起的婚姻效力纠纷,当事人先找婚姻登记机关请求其撤销登记,如其不受理或不撤销或对其他处理不满的,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还有就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确认之诉,确认夫妻关系的不合理,符合条件的,即婚姻登记信息虚假的,法院经审查属事实的,就会判决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受胁迫结婚的”才可以向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其他理由民政局一概不受理。

所以婚姻登记信息虚假不能到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

二、提供虚假信息婚姻登记的情况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而产生的婚姻效力应分情况对待:第一种,属于无效婚姻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时隐瞒事实,属于下列情形的:未到法定年龄;已有配偶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并且上述四种法定情形婚后未消失的,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者人民法院在婚姻案件审理中发现仍然存在上述法定情形的,也可宣告此婚姻为无效婚姻。

第二种,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一方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

第三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消该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

婚姻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

婚姻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婚姻是人类社会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调节两个个体之间的感情关系和家庭生活。

婚姻登记制度作为婚姻制度中的一环,对于规范和保护婚姻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现实中,婚姻登记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管理繁琐、滞后性、不透明等。

为了进一步完善婚姻登记制度,本文将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首先,婚姻登记制度存在的一个问题是管理繁琐。

在许多国家,婚姻登记需要通过一系列繁杂的手续和文件,诸如填写表格、提供各种证明文件等。

这些流程需要花费许多时间和精力,对想要办理婚姻登记的人来说是一种负担。

此外,由于不同地区对于登记流程的规定有所不同,可能导致步骤的标准化程度不够,进一步增加了办理登记的难度。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

例如,在一些国家,如日本和英国,婚姻登记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进行,无需亲自前往登记处。

这样不仅可以节约时间和精力,还可以提高效率。

此外,我们可以通过简化登记流程和减少办理材料的数量,使婚姻登记更加便捷。

其次,婚姻登记制度存在滞后性的问题。

传统的婚姻登记制度往往过于保守,无法适应社会和时代的发展。

例如,现代社会中出现了非传统家庭形式,如同性婚姻和非婚生子女。

然而,一些国家的婚姻登记制度并未对这些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

这导致了法律和制度与社会实践不符,给相关当事人带来了困扰和不公平的待遇。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更新和完善婚姻登记制度。

首先,应该承认和保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给予同性夫妻与异性夫妻同等的法律地位。

其次,应该设立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确保他们享受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益和保护。

同时,应该考虑将更多的非传统家庭形态纳入到婚姻登记制度中,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多样性的发展。

还有一点需要改进的是婚姻登记制度的透明度问题。

在一些地区,婚姻登记信息并不公开,无法为公众提供相关的婚姻数据和信息。

这给众多关注婚姻相关问题的人们带来了困扰,也增加了腐败和不公平的可能性。

浅论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效力问题

浅论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效力问题

浅论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效力问题一、婚姻登记的法律性质及辨析婚姻登记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理论界对对其性质一直有争议,主要学说有二,即行政许可说、行政确认说。

(一)行政许可说。

该学说认为,行政许可是对一般禁止的解除,目的在于解除对社会公共利益、秩序的不利影响,我国法律禁止当事人之间随意成立婚姻关系,婚姻的成立生效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婚姻登记有序进行才能维护好社会公益,而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了登记并经过行政机关的准予,法律的禁止才能解除。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婚姻登记当属行政许可。

(二)行政确认说。

行政确认说是理论界的主流观点。

该学说认为,婚姻登记是对婚姻当事人婚姻关系的确认和宣告,也是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他相关法律事实加以认可和证明,明确当事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

行政确认的特点在于对已有法律关系的认定,具有前溯性,婚姻登记行为并不直接为当事人设定权利或义务,仅对已经存在的婚姻关系和事实予以确认。

国务院法制办在《行政许可法疑难问题解答》中也明确表示,对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不属于行政许可,明确将婚姻登记排除在外。

因此,婚姻登记是行政确认而非行政许可。

所以,婚姻登记行为应属于行政确认。

二、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类型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结婚登记程序必须经过男女双方当事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

如果婚姻当事人未按照法定的步骤进行,就会违反结婚登记的法定程序,常见的婚姻登记程序瑕疵有以下几种。

(一)非管辖地登记机关办理的结婚登记。

非管辖地登记机关办理的结婚登记,是指男女当事人在户口所在地之外的地方办理的结婚登记。

而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我国婚姻登记实行属地原则,即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不得在异地办理婚姻登记,其申请婚姻登记的地点必须是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二)非本人亲自办理的结婚登记。

非本人亲自办理的结婚登记,是指非本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而由他人代理完成的结婚登记。

登记程序瑕疵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认定

合 法权 益 , 有损 国 家司法权 威 。 过 解 读相 关 法律 规 定 可 以看 出 : 同情 形 、 同程 度 的登 还 通 不 不
记 程序 瑕疵婚 姻 关 系, 法律 效 力也 有 所 区别 , 能 简单地认 定为 有效 、 效或 可撤 销 。 当 其 不 无 应
在 立 法 中尽 快 明确 不 同情 形 、 同程度 的登 记程 序 瑕 疵婚 姻 关 系的 法律 效 力和 相 关的 诉讼 不

生 。 然 而 , 实生 活 中 , 合 我 国《 姻 法 》 其 ① 现 符 婚 及 司法解 释 所规 定 的结婚 条 件 的 申请登 记 结婚 者 , 却 可 能 由于结 婚 登 记 程 序 瑕 疵 而 导 致 婚 姻 关 系 处 于不 确 定状 态 。 婚 登 记 程 序 瑕 疵 , 指 在 结 结 是 婚 登记 的过程 中 , 婚姻 登 记 机关 存在 程 序 违法 或 在 欠 缺 结 婚_ 必 要 形 式 要 件 的情 况 下 仍 然 办 理 的 了结 婚 登 记 手续 。 结 婚 登 记程 序 瑕 疵 具 体 表 现 ② 为 非 管 辖 地 登记 , 结 婚 登 记 管 理 人 员 登 记 , 非 非 本 人 亲 自到 场登 记 , 疵 证 件 、 明 的 登记 ④ 除 瑕 声 ; 此 之 外 . 应包 括 姓 名 、 别 、 还 性 出生 年 月 、 婚 时 结 间登记 错 误 , 没有 及 时办 理 、 取 结婚 证 等情 形 。 领
21 0 2年第 6 期
法 治研 究
登记程序瑕癌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认定
傅 贤国
摘 要 : 由于法律 对 登记 程序 瑕 疵婚 姻 关 系的 法律 效 力缺 乏规 定 , 上 法理 理 解 不一 难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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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处存在问题及整改报告

婚姻登记处存在问题及整改报告一、问题概述婚姻登记处是社会生活中重要的机构之一,负责管理婚姻登记和离婚手续。

然而,近年来婚姻登记处存在一些问题,如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不高、人员素质不够等,给群众办理婚姻登记和离婚手续带来了不便和困扰。

二、问题分析1. 工作效率低下由于人员数量不足、工作流程不够规范等原因,导致办理婚姻登记和离婚手续的时间较长。

有时候需要排队等待数小时甚至数天才能完成手续。

2. 服务质量不高部分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对待群众冷漠、敷衍了事;有的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无法及时解答。

3. 人员素质不够部分工作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存在违规操作、索取好处等现象。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

三、整改措施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婚姻登记处需要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整改:1. 加强人员培训通过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服务意识,增强其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同时,加强对工作流程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办理手续的效率和质量。

2. 增加人员数量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婚姻登记处需要增加人员数量。

可以通过招聘新人、调配其他部门的人力资源等方式来解决。

3. 完善服务设施婚姻登记处应该增加服务窗口和设备,方便群众办理手续。

同时,在服务过程中要注重细节和礼仪,提高服务质量。

4. 加强监管力度婚姻登记处应该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对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同时要加大惩处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四、总结婚姻登记处是社会生活中重要的机构之一,在办理婚姻登记和离婚手续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存在的问题给群众带来了不便和困扰。

通过加强人员培训、增加人员数量、完善服务设施和加强监管力度等措施,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提高婚姻登记处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更好地为群众服务。

民政部工作人员在婚姻登记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

民政部工作人员在婚姻登记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婚姻登记是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涉及到个人和家庭的重大事项。

然而,在婚姻登记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常常会面临一些常见问题。

为了提高婚姻登记的效率和质量,本文将围绕民政部工作人员在婚姻登记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展开讨论,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法。

1. 证件审核问题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工作人员首先需要审核申请人的证件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

然而,由于证件材料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工作人员常常面临证件审核方面的问题。

解决方法:- 加强培训: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不同证件材料的识别和审核能力。

- 制定操作规范:民政部门可以制定一套操作规范,明确证件审核的标准和流程,以便工作人员参考和遵循。

- 合理分工:将工作人员按照专业背景和经验分组,分工协作,提高证件审核的准确性和效率。

2. 跨区域婚姻登记问题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异地登记结婚,这给工作人员带来了跨区域婚姻登记的问题。

不同地区的婚姻登记规定和手续可能存在差异,工作人员需要妥善处理这些问题。

解决方法:- 加强协调与合作:民政部门应与其他地区的婚姻登记部门加强协调与合作,建立跨区域婚姻登记的信息交流机制,以便及时解决工作人员遇到的问题。

- 拓展服务渠道:民政部门可以通过互联网等途径,提供跨区域婚姻登记的咨询服务,帮助工作人员和申请人解决相关问题。

- 资源共享:不同地区的民政部门可以共享婚姻登记的办理流程和经验,为工作人员提供参考和借鉴。

3. 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工作人员需要处理大量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然而,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风险仍然存在,这给工作人员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和难题。

解决方法:- 强化安全意识:民政部门应加强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信息保护意识,避免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

- 加强技术保障:民政部门可以采取技术手段,例如建立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加密个人信息等,确保工作人员在婚姻登记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试论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解决途径——以《婚姻法解释(三)》第一

登记瑕疵仅 能“ 被撤销 ”
依 据《 条例》 第 9条的规定 , 结婚 当事 人只有 因受胁 迫结婚 的, 才能 向婚姻 登记部 门主张撤销结 婚登记 。同时 , 该条第 3款 对撤销结婚 登记作 了限定 , 即“ 婚姻登记机关 经审查认为受胁迫 结婚 的情况 属实且不涉及 子女 抚养 、 财产 及债务问题 的。” 言外 之意. 受胁 迫结婚者若 涉及子 女抚养 、 财产及债 务问题 的 , 婚姻
律依据。 轰动一 时的刘 红玲 与赵光武案 即是如此 。 这个案例充分 证 明了适用 民事诉讼 程序 ,提起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 可以有 效 解决 结婚 登记程序瑕疵纠纷 。 第 二 ,通过 民事诉讼程序 解决结婚登记程序瑕疵 纠纷可 以 克服行 政诉 讼的弊端 。 可 以将各 种婚姻关系之诉合 并审理 。 一次
性解决 。
在 民事诉讼 中, 不仅可 以对各种婚姻关 系合并审理 , 还可 以 就财产分割 、 子女抚养等附带之诉 与婚姻 之诉合并审理 , 集中一 次性解 决问题 。如蒋某 ( 女) 自称 , 自1 9 9 3年年底 以来 , 就与某 行 政 单位 职工朱某对 外 以夫 妻名义 同居生 活至 1 9 9 9年朱某 因公
试论 婚姻登记 瑕疵 纠纷 的解决 途径
以《 婚 姻法解释 ( 三) 》 第一条为 中心
杨 小 明
( 四 川大 学 四川 成都 6 1 0 0 0 0 )
摘 要: 近年来 , 在 实务 中由于婚姻登 记在 程序 方面存在种种瑕疵而 引发的种种纠纷 时有发 生 , 《 婚 姻法解释 ( 三) 》 第一条规定 了
婚姻 登记 程序瑕疵的救济途径 , 但 通过总结现 实裁判案例 , 我们 可以发现该规 定仍 有不足之处 , 本 文将试论如 何通过立法确立有效 的 婚 姻登记瑕疵纠纷的解决途径 。 关键词 : 婚 姻登记瑕疵 ; 婚姻 无效 ; 行政诉讼 ; 民事诉讼 婚姻法《 司法解释 ( 三) 》 第一条规定 : “ 当事人 以婚姻法 第十 条规定 以外 的情 形 申请宣告婚姻无 效的 ,人 民法 院应 当判决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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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及其解决
一、婚姻登记
对于婚姻登记是一种怎样的行为?学界有不同的看法。

一种认为婚姻登记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申请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婚姻登记机关以国家行政机关的名义做出婚姻登记行为,并对此行为负责。

另一种则认为婚姻登记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婚姻确立的必经程序。

当事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合法的夫妻关系。

二、婚姻登记瑕疵
婚姻登记瑕疵是指在婚姻登记程序之中存在着程序违法或是欠缺必要的形式等缺陷。

这些缺陷从审查的内容具体可以分为程序瑕疵和实体瑕疵。

程序瑕疵是指在婚姻登记过程之中违反程序规定而造成的瑕疵。

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实质上是对结婚的程序要件做出了规定。

实体瑕疵是指违反婚姻登记实质要件的瑕疵。

而实质要件则是《婚姻法》的第五、六、七条做出了相应规定。

婚姻登记的实质要件主要是判断婚姻是否有效,如果是婚姻实质要件出现瑕疵,则可以按照实际情况予以撤销或是判决无效。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再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是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此种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此种婚姻明显欠缺结婚合意的实质要件,所以可以予以撤销。

此种实体瑕疵问题较好解决,只需要申请权人向法院或是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即可。

而婚姻登记的程序要件主要是判断婚姻的成立与否,符合婚姻登记程序要件,婚姻成立,否则婚姻不成立。

婚姻登记程序瑕疵主要包括了:越权登记、非本人登记、非婚姻登记员登记、瑕疵材料登记、错误登记、未完成登记等五种。

具体到张成波的离婚案件之中,显然张的婚姻登记出现的瑕疵不是实体瑕疵,故其婚姻不能依婚姻登记的实体要件缺乏而宣告无效或是撤销。

张的婚姻登记出现的问题是婚姻登记一方是使用了虚假证件,属于婚姻登记程序瑕疵之中的瑕疵材料登记。

尽管在原《婚姻登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一方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

“但是该条例已经被《婚姻登记条例》所取代。

而在《婚姻登记条例》之中并没有关于婚姻登记程序性瑕疵而撤销婚姻登记的规定。

所以张成波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也被拔去,现在的他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地位—离不了婚的男人。

三、几种解决方案之尝试:
学界对与婚姻登记的性质有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之争,自然站在不同的角度,或是民事角度或是行政角度都会会提出不同的解决方案来。

有学者主张婚姻登记时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具体的行政行为自然就是可诉的行为。

所以他们主张提起行政诉讼来解决因为婚姻登记程序瑕疵而出现的离不了婚的问题。

他们提出用行政诉讼解决此种问题的依据有二。

第一,婚姻登记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能够对自己的做出的行为负责。

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在进行婚姻登记的时候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查证,婚
姻登记员要审查当事人所持证件是否真实、完备,符合法定要求,证件内容是否与当事人本人的情况完全相符,证件是否伪造、涂改或冒名顶替的迹象。

”此为登记机关应尽之义务,显然为张成波夫妇二人进行登记的婚姻登记员并未完全实际的履行自己的义务,没有能够审查出黄慧使用了假身份证件。

虽然当事人自己也负有如实提供材料的义务,但是此项义务绝对不能成为婚姻登记机关推脱自己审查义务的借口。

行政相对人基于对国家权威的信仰而来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就是希望婚姻登记机关借助国家公力的强大,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身份予以确认以不至于上当受骗。

而婚姻登记机关“当事人自己也负有如实提供材料的义务”的说辞,无异于要求当事人自己去求证另一半的情况,那我们还要国家机关干嘛?所以对于此项错误,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婚姻登记关难逃其咎。

再有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所以婚姻登记关本身行政行为存在瑕疵又加上最高法对于此类案件的司法解释,张成波有足够的理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撤销自己与黄慧的婚姻登记。

也有学者主张婚姻登记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所以从民事法律角度对此种问题做了解答。

第一种张成波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在案件之中张成波在黄慧离开后立马以感情不和而提起离婚诉讼实为不妥,因为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因感情不合而离婚需分居两年。

才刚刚结婚的张成波实然不具备这个条件,被法院驳回也是情理之中。

若张成波继续走以“感情不合”为理由的诉讼道路,则只需要耐心的等待两年就好了。

到那时再提起离婚诉讼自然是水到渠成。

但是对于已经而立之年的张成波来说,两年是何其的宝贵啊,要起继续等待两年实在是于心不忍。

再有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之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和“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均可认定张成波与黄慧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此时只要张成波决心离婚,法院就可依法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这种方法对于张成波来说也是最便捷的。

四、未来解决方案
完善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增加程序违法法定事由。

使婚姻登记程序违法也可以成为婚姻无效或是撤销的法定事由。

我国现有的婚姻撤销法定事由只有一个即“胁迫结婚”,而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也只有“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并未治愈的、未达法定年龄”四种。

而作为同样违背当事人合意的欺诈婚、误解婚等均不被承认为可以宣布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

虽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将欺诈婚作为可以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但是后来又被删除了。

所以可以说《婚姻登记条例》倒退了一步。

所以随着时代和鲜活社会生活的变化,立法者们也该闻风而动,做出些修改了。

借鉴国外相关制度,尽快在民事诉讼之中建立确认婚姻成立于不成立之诉。

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成立要件确立二人间的婚姻成立或是不成立之诉。

法院通过审理,根据查明的事实。

婚姻登记存在严重瑕疵不符合婚姻成立要件的,应依法确认婚姻不成立。

如果婚姻登记只存在轻微瑕疵,不影响婚姻成立的,则应依法确认婚姻成立。

运用婚姻成立
或是不成立之诉来解决婚姻登记瑕疵纠纷,抓住了主要矛盾,符合此类案件的特点。

在实际操作之中了又可可将离婚之诉、婚姻无效之诉、撤销婚姻之诉、婚姻成立与或不成立之诉合并审理,包括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反诉都是可以合并审理的。

此举将大大节约司法资源。

出现如此之多的因为婚姻登记身份出现问题而导致的婚姻登记瑕疵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不严,所以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的户籍系统,实现户籍系统的跨省联网查询。

使得民政部门在办理婚姻等级的时候可以尽力确认双方的身份。

同时建立婚姻公告制度,以公权力向社会公示当事人即将结婚的事实,使有关关系利害人或知情人在公告期间提出对婚姻的异议,以避免重婚及其他身份上的瑕疵。

此举将有利于保障婚姻质量、防止违法婚姻、减少婚姻纠纷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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