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庆军2013年3月22日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障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所有或者管理的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并获取固定收益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房屋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租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含开发区指定的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房屋租赁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人口和计划生育、城乡建设、规划、环保、城市管理、文化、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地税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租赁管理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协调和处理辖区内房屋租赁事务和纠纷,并受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委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房屋租赁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租赁当事人义务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合肥住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合肥市住房管理,规范住房市场秩序,保障居民住房需求,促进住房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的规划、建设、销售、租赁、物业管理、征收补偿等活动。
第三条住房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三)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维护住房市场稳定;(四)公开、公平、公正,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住房发展规划,明确住房发展目标、规模、布局和政策措施。
第六条住房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与交通、环保、公共设施等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环保、节能的原则,优先发展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适当发展高档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第八条住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住房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消防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条住房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向住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住房销售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采取虚假宣传、恶意哄抬房价、捂盘惜售等不正当手段。
第十二条住房销售价格应当合理,不得超出政府规定的最高销售价格。
第三章销售与租赁第十三条住房销售应当公开销售对象、销售价格、销售时间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住房销售实行实名制,购房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住房销售时,购房人有权要求查阅有关住房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资料。
合肥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简易流程

合肥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简易流程合肥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简易流程合肥,作为安徽省省会,近年来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租房需求也逐渐增加。
在这个背景下,合肥市的住房租赁市场也变得更加活跃。
针对这一情况,合肥市政府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房东和租房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一系列的住房租赁政策,其中包括了租赁合同备案的相关规定。
在此文中,我们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来全面评估和探讨合肥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简易流程和相关政策。
第一、合肥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简易流程1.1 提交备案材料要进行合肥住房租赁合同备案,首先需要准备相关材料。
一般来说,备案材料包括租赁合同原件、双方当事人的唯一识别信息明、产权证明、房屋租赁登记申请表等。
这些材料需要齐全且真实有效,以便顺利进行备案。
1.2 选择备案渠道在合肥,租赁合同备案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进行。
线上备案通常是通过合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或公共服务评台进行,而线下备案则需前往相关的物业管理部门或交警大队办理。
1.3 缴费并办理备案在提交材料后,需要缴纳相应的备案费用,然后等待相关部门的审核和办理。
一旦备案成功,备案的流程就告一段落了。
第二、合肥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政策的深度探讨2.1 政策背景合肥市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政策的出台,旨在加强对租赁市场和租赁行为的监管,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2 政策影响这一政策的实施对房东、租房者和中介等相关方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对房东而言,需要更加严格地按照规定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对租房者而言,备案后更有法律依据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中介也需要更加规范自己的行为,以符合相关政策的要求。
2.3 政策意义通过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规范市场秩序,防止虚假租赁合同的存在,增强租赁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为房东和租房者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合肥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简易流程为租赁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备案过程相对简单,但对于规范市场行为、保护交易双方权益有着积极的作用。
合肥房屋租赁新规2024版协议样本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合肥房屋租赁新规2024版协议样本一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租赁房屋及租赁期限1.1 房屋地址与面积1.2 租赁期限起止时间1.3 提前解约的条件与责任第二条租金及支付方式2.1 租金标准2.2 租金支付周期与时间2.3 租金支付方式2.4 租金调整机制第三条押金及其他费用3.1 押金金额3.2 押金退还条件与时间3.3 房屋损坏赔偿3.4 物业费、水电费等承担方式第四条房屋使用与维护4.1 房屋使用范围4.2 房屋维护责任4.3 房屋装修规定4.4 房屋转租规定第五条房屋维修与保养5.1 维修责任归属5.2 维修申请与处理流程5.3 维修费用承担第六条保险责任6.1 房屋保险6.2 租客保险6.3 保险费用承担第七条违约责任7.1 租客违约行为7.2 房东违约行为7.3 违约责任认定与赔偿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8.1 协商解决8.2 调解组织介入8.3 法律途径第九条合同变更与解除9.1 合同变更条件9.2 合同解除条件9.3 合同变更与解除的程序第十条房屋交付与验收10.1 房屋交付时间10.2 房屋验收标准与程序10.3 房屋交付凭证第十一条房屋返还条件11.1 房屋返还时间11.2 房屋返还状态要求11.3 房屋返还押金处理第十二条附属设施与物品12.1 附属设施清单12.2 物品使用与维护12.3 附属设施损坏赔偿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3.1 法律适用13.2 争议解决方式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双方特殊约定14.2 附件清单14.3 签字盖章页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租赁房屋及租赁期限1.1 房屋地址与面积1.2 租赁期限起止时间双方确认,本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为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共计60个月。
1.3 提前解约的条件与责任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支付给对方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9〕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5月16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2019年5月29日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第24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8〕15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筹集、分配、租后管理和租赁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以及市场平均租金和保障对象的租金支出占家庭收入的合理比例等因素,市政府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标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标准和收入线标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
市发改、公安、财政、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审计、统计、税务、金融、土地储备、数据资源、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行为,保障国有(集体)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提高国有(集体)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村(居)集体资产的租赁行为,但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集体)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村(居)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含土地、水库、林场等)、房屋及构筑物(含各类房产及附属设施、厂房、体育场等)、设备(含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等资产。
第四条国有(集体)资产租赁实行目录管理,列入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五条国有(集体)资产租赁应当采用公开招租方式,实行有效最高价竞得。
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资产租赁,确需非公开出租的,出租人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可以不采用公开招租方式。
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采用公开招租方式的,出租人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经市、县(市)公管局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第六条各级财政、国资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国有(集体)资产租赁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国有(集体)资产租赁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交易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采用公开招租方式的国有(集体)资产租赁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资产权属清晰无争议,共同共有的资产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二)拟出租的资产具备使用条件,房屋、建筑物需清空;(三)未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冻结;(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五)资产委托代管的出租人应取得产权人的授权。
第八条国有(集体)资产租赁进场交易应履行下列程序:(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的,应由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管理部门审批;(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租赁的,应由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按国资监管部门规定报备;(三)村(居)集体资产租赁的,须经“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报乡镇(街道)备案。
合肥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当事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而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出租人为公民 个人的,处以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出租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处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 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的,收缴《房屋租赁证》。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房屋转租
第二十七条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可以将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第三人使用,但承 租人应同受转租人签订书面转租合同。
第二十九条 房屋转租,转租人与受转租人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应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 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合肥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办法
01 第一章总则
目录
02 第二章租赁登记管理
03 第三章租赁合同
04 第四章房屋转租
05 第五章法律责任
06 第六章附则
《合肥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在1998.09.13由合肥市人民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结构、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赁价格和支付期限、方式; (六)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及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合肥公租房实施方案

合肥公租房实施方案合肥市作为安徽省的省会城市,人口规模庞大,城市发展迅速。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房问题成为了制约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解决住房问题,合肥市政府积极推进公租房建设,制定了《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以提高城市住房保障水平,改善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首先,合肥市公租房实施方案将充分利用城市存量房源,通过政府购买、收购、征用等方式,建立公租房资源库。
政府将对符合条件的存量房进行统一整治和改造,提高房屋的居住品质,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其次,合肥市将加大对公租房的建设投入,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公租房建设。
同时,政府将提供相应的土地、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公租房建设,扩大公租房的规模和覆盖面。
在公租房管理方面,合肥市将建立健全的公租房管理机制,完善公租房租赁和管理服务体系。
政府将加强对公租房的监管和维护,建立健全的租赁合同制度,规范公租房的租金和管理费用,保障租户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租赁环境。
此外,合肥市还将加强对公租房租赁对象的审核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公租房申请和配租机制,确保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享受公租房政策。
同时,政府将加强对公租房租赁市场的监测和调控,防止房租过高或者恶意炒作,保障公租房政策的实施效果。
最后,合肥市将加强对公租房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公众对公租房政策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政府将通过各种宣传途径,向社会公众介绍公租房政策的相关内容和申请流程,鼓励更多的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积极申请公租房,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居住环境。
综上所述,合肥市公租房实施方案将通过多种途径,全面推进公租房建设和管理,为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提供更多的住房保障,促进城市居民的共同富裕和社会稳定发展。
希望通过合肥市公租房实施方案的积极推进,能够为城市住房问题的解决提供更多的有效途径和保障措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肥市房屋租赁管
理办法
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166号
《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 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庆军
3月2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障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所有或者管理的房屋,提供给她人使用并获取固定收益或者以其它方式变相出租房屋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租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含开发区指定的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房屋租赁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人口和计划生育、城乡建设、规划、环保、城市管理、文化、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地税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租赁管理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协调和处理辖区内房屋租赁事务和纠纷,并受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委会以及其它组织,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房屋租赁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租赁当事人义务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权利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十平方米。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未提供合法身份证件或者证明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它组织出租房屋;
(二)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三)出租房屋用作生产、经营、办公场地的,或者用作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等公共场所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四)发现承租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应当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五)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其它有关部门;
(六)依法申报、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款;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它行为。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证明;
(二)依法需要办理居住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三)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
(四)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
(五)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已婚育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六)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七)不得利用承租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具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八)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它行为。
第十一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与号码、联系方式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使用性质、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押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