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在物管区域内摔伤
物业事故案例分析

物业事故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事故。
本次分析的案例是一起发生在某小区的物业事故。
该小区由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包括公共区域的维护、安全管理等工作。
事故发生在小区的游泳池区域,导致一位居民受伤。
2. 事故经过据目击者描述,当天下午,一位居民在游泳池边行走时不慎滑倒,摔倒在地。
居民称是因为游泳池边的地面湿滑才导致了摔倒。
事故发生后,其他居民即将报警并将伤者送往医院。
3. 调查过程为了了解事故的原因,物业管理公司即将组织人员进行调查。
调查人员首先检查了游泳池边的地面情况,发现确实有一些积水,并且地面的防滑措施不完善。
此外,调查人员还调阅了物业管理公司的相关记录,发现在近期并未对游泳池边的地面进行维护。
4. 事故原因根据调查结果,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地面积水导致滑倒:事故发生时,游泳池边的地面积水,没有及时清理导致地面湿滑,增加了居民滑倒的风险。
(2) 防滑措施不完善:调查发现,物业管理公司未对游泳池边的地面进行防滑处理,这也是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5. 事故影响物业事故对小区的影响不容忽视。
首先,事故导致一位居民受伤,给其带来了身体上的痛苦和经济上的损失。
其次,事故也对小区的声誉造成为了负面影响,居民对物业管理公司的信任度降低,可能影响到小区的居民满意度和业主的续租意愿。
6. 教训与改进通过对该物业事故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教训和改进措施:(1) 定期检查和维护: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检查公共区域的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
(2) 加强防滑措施:对于容易积水的地面,应采取相应的防滑措施,例如铺设防滑地板或者增加排水设施等。
(3) 健全管理制度: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事故进行及时记录和处理,以便总结教训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7. 结论物业事故的发生给小区居民的生活安全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声誉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通过对该事故的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些教训和改进措施,以提升物业管理的质量和居民的满意度。
小区内摔倒物业无责案例

小区内摔倒物业无责案例小区内摔倒物业无责案例:1. 小明是小区居民,他在小区内一处人行道上摔倒了,导致腿部受伤。
他向物业公司投诉称人行道存在安全隐患,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然而,经过调查发现,小明摔倒的原因是他自己没有注意脚下的石头,物业公司没有过错,因此物业公司无责。
2. 小红是小区的物业人员,她在小区内巡逻时不慎摔倒,造成手臂骨折。
她认为摔倒是因为路面不平整,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用和误工费。
然而,经过调查发现,小红摔倒的原因是她自己没有注意观察路面,物业公司已经按时维修路面,因此物业公司无责。
3. 张先生是小区居民,他在小区内一处楼梯上摔倒了,导致头部受伤。
他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及时清理楼梯上的水渍,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然而,经过调查发现,楼梯上的水渍是其他住户不慎洒出的,物业公司在事发后及时清理了水渍,因此物业公司无责。
4. 李女士是小区居民,她在小区内的停车场摔倒了,导致脚踝扭伤。
她认为摔倒是因为停车场地面的坑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用和误工费。
然而,经过调查发现,停车场地面的坑洼是由于车辆频繁碾压导致的,物业公司已经下达通知修复,因此物业公司无责。
5. 王先生是小区居民,他在小区内的花坛旁边摔倒了,导致手部受伤。
他认为摔倒是因为花坛旁边的草丛没有及时修剪,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然而,经过调查发现,花坛旁边的草丛是由于近期天气潮湿导致的生长较快,物业公司已经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修剪,因此物业公司无责。
6. 小李是小区居民,他在小区内的公共区域摔倒了,导致腰部受伤。
他认为摔倒是因为公共区域地面的砖瓦松动,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用和误工费。
然而,经过调查发现,地面砖瓦松动是由于小李自己在上面跳跃导致的,物业公司已经按时维修地面,因此物业公司无责。
7. 小刘是小区居民,他在小区内的绿化带上摔倒了,导致膝盖受伤。
他认为摔倒是因为绿化带上的台阶高度不一致,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用和误工费。
[物业管理案例]伤害事件(专业解决方案)
![[物业管理案例]伤害事件(专业解决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6f48e875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c8.png)
章节导语:钟先生是某花园小区的业主。
2000 年 5 月的一天上午,其在家洗澡时, 3 名歹徒从属于共用面积的楼梯间的窗户爬进他们家的厨房,将其双手、双脚捆绑起来,并用菜刀威胁,抢走价值 2 万多元的现金和首饰。
事发后,他们一家人找到该花园的物业管理公司讨说法。
钟先生认为其厨房的窗户与楼梯间的窗户仅有 1 米摆布的距离,楼梯间的窗户没有安装防盗窗防护,导致歹徒得以进入业主家,物业管理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钟先生认为,收取了物业管理费就意味着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的财产、人身安全负起了责任。
业主在自己的家里被抢劫,无论怎样,物业管理公司都负有赔偿责任,只是责任的大小有区分而已。
他举例说,如果歹徒是从小区的大门或者翻墙进来实施抢劫的,则物业管理公司负有直接赔偿责任;如果是小区内的人员实施抢劫,则物业管理公司也负有间接的赔偿责任。
那末,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责任?应该承担什么的责任呢?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但物业管理公司不是保险公司,无法对业主、住户的每件事负责。
这并非说物业管理公司没有责任,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着小区安全防范的行政责任,这种安全防范的行政责任是由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政法律的规定来追究的。
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物业管理公司做出通报批评、警告、罚款、降低或者注销物业管理的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注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具体到本案,小区的业主、住户被歹徒入室抢劫,主要应该看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的保安防范上是否做到了尽职尽责。
如果是保安防范的工作没有到位,那物业管理公司就应该承担安全防范的行政责任,公安机关或者物业管理主管机关等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物业管理公司做出行政处罚。
如果保安防范的工作没有疏忽,没有问题,那物业管理公司就不应该负安全防范的行政责任。
从法定职责看,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在治安防范职责上,与普通人民群众并没有什么区别。
国家的法律并没有赋予物业管理公司超越其他人民群众的特殊权利义务,对于犯罪行为,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惟独制止和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机关的权利与义务。
在小区内摔伤物业是否承担责任

在小区内摔伤物业是否承担责任案例介绍:2000年1月7日上午,徐某去厂房上班,在通往厂房载货电梯的台阶上走,因当天厂房三楼漏水正好滴在台阶上,由于天气寒冷出现结冰。
徐某走上台阶滑倒摔伤。
医院诊断为:左肩肱骨骨折伴肩关节脱位。
徐某摔伤当天,该厂房的物业管理单位派人员前去探望。
徐某要求物业公司对此事承担责任,物业公司认为没有义务承担,双方各执已见,因次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公司员工,上下班应走人行通道,白天行走,也应看到台阶上有结冰,并应当预见到滑冰的危险性,故应对摔伤的行为负主要责任。
但被告作为厂房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对物业公共配套设施完好起保养维修的责任,在接到厂房漏水报修通知后,理应及时修理,但未提供及时安排修理的有效证据,发现结冰后未及时清除或积极的防范措施,故对原告滑倒致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例分析:一、被告物业管理单位的行为符合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物业管理单位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保持住宅和公共设施完好,环境整洁优美、公共秩序良好,保障物业使用方便、安全。
发现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或者公共设施损坏时,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的约定进行维修。
"可见,本案被告作为物业管理单位,有法定义务立即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产生了损害原告生命健康权的后果。
第三:被告的不作为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四:被告物业管理单位有过错。
本案被告作为厂房的物业管理单位负有保障物业使用方便、安全的义务,这种义务应属专业管理人应尽的特别注意义务。
二、原告有过错,应对自身伤害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中,原告对自己摔伤有明显的过错,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厂房外侧电梯系载货电梯是该厂房内所有职工应知的,原告作为公司员工,上下班应走人行通道。
原告不愿登楼梯,执意乘载货电梯,主观上存在故意。
物业管理实操案例精选

一、日常篇1、在小区内摔伤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案例介绍:2000年1月7日上午,徐某去厂房上班,在通往厂房载货电梯的台阶上走,因当天厂房三楼漏水正好滴在台阶上,由于天气寒冷出现结冰。
徐某走上台阶滑倒摔伤。
医院诊断为:左肩肱骨骨折伴肩关节脱位。
徐某摔伤当天,该厂房的物业管理单位派人员前去探望。
徐某要求物业公司对此事承担责任,物业公司认为没有义务承担,双方各执已见,因次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公司员工,上下班应走人行通道,白天行走,也应看到台阶上有结冰,并应当预见到滑冰的危险性,故应对摔伤的行为负主要责任。
但被告作为厂房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对物业公共配套设施完好起保养维修的责任,在接到厂房漏水报修通知后,理应及时修理,但未提供及时安排修理的有效证据,发现结冰后未及时清除或积极的防范措施,故对原告滑倒致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例分析:一、被告物业管理单位的行为符合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物业管理单位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保持住宅和公共设施完好,环境整洁优美、公共秩序良好,保障物业使用方便、安全。
发现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或者公共设施损坏时,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的约定进行维修。
"可见,本案被告作为物业管理单位,有法定义务立即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产生了损害原告生命健康权的后果。
第三:被告的不作为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四:被告物业管理单位有过错。
本案被告作为厂房的物业管理单位负有保障物业使用方便、安全的义务,这种义务应属专业管理人应尽的特别注意义务。
二、原告有过错,应对自身伤害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中,原告对自己摔伤有明显的过错,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厂房外侧电梯系载货电梯是该厂房内所有职工应知的,原告作为公司员工,上下班应走人行通道。
原告不愿登楼梯,执意乘载货电梯,主观上存在故意。
从物业管理案例分析中谈管理风险规避

律师解读(2):
若有质量问题 厂家应该赔偿 王英军律师说,电梯出故障,生产厂家是
否要承担责任,要看电梯事故产生的原因。 如果屡次坠落是电梯本身质量造成,或者 维修存在问题,则厂家有赔偿的责任。
在本案中,电梯突然坠落到底是什么原因、 电梯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要看质监部门的 鉴定报告。如果鉴定报告说明电梯有质量 问题,则厂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方面? ❖ 口头催缴、收费通知单,是否可以做为法律
依据? ❖ 法院判决预算?
法律依据:
❖ 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经书面催 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 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此条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业主欠缴物业费的 具体情况,业主欠交的原因具有多元性,可能是由于事务繁 忙而忘记或耽误,也可能是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或收费存 有不满。通过物业公司的书面催交,既可以提醒忘记交费的 业主,也可以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一次沟通机会,符 合法律的效率价值。为了方便业主查收和物业公司举证,这 种催交必须是书面的,口头的催交无效。至于具体的书面形 式,既可以是当面送达,也可以是发送传真,也可以是书面 公告,以及电子邮件和短信等可以有形表现催交内容的形式。
业主孙某以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履行清扫、保洁义务 造成人身损害为由,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该物业 服务企业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误 工损失费、残疾补偿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九万元。
分析:物业管理公司是否需要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
▪ 该物业服务企业未清洁坡道上的107胶, 业主孙某损害结果的发生与该物业服务企 业疏于管理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 对业主孙某的经济损失,该物业服务企业 应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住院医疗费、出 诊治疗费、鉴定费、就医交通费、残疾生 活补助金等合计九万元。
物业运营安全事故案例

物业运营安全事故案例咱小区曾经发生过这么一件事儿,可把大家吓得不轻。
有一天,老张正在楼下悠闲地遛弯儿呢,突然听到头顶上一阵呼啸声。
老张这心里“咯噔”一下,还没等他反应过来,一个花盆就“哐当”一声,在他脚边摔得粉碎。
老张那是惊出一身冷汗啊,这要是再往前那么一小步,那花盆可就直接砸他脑袋上了。
后来一查才知道,是楼上一户人家在阳台种花,那花盆就放在阳台边缘,也没个固定啥的。
那天风一吹,花盆就像长了翅膀一样飞了出去。
这事儿就反映出物业运营安全管理上的漏洞啊。
物业呢,平时就没注意到这种高空坠物的隐患排查。
要是他们能提前提醒业主把花盆放好,或者在小区里多宣传宣传高空坠物的危险性,也许就不会发生这样吓人的事儿了。
咱小区的电梯啊,也出过一次大问题。
那天,小王下班回家,像往常一样走进电梯。
电梯门刚关上,就开始嘎吱嘎吱响,这声音就像恐怖片里的音效似的。
小王心里就有点发毛了。
突然,电梯“哐”的一下就停住了,灯还闪了几下。
小王被困在里面,手机还没信号。
他在里面又拍又喊的,可电梯就像一个铁盒子把他困住了。
后来才知道,是电梯的维保没有做到位。
物业呢,和电梯维保公司签了合同,但是没有好好监督他们。
维保公司就有点偷懒,有些该检查的零件没检查仔细。
这就导致了电梯出现故障,差点把小王吓出心脏病来。
你说这要是电梯再出点别的更严重的问题,那可就不是吓吓小王这么简单的事儿了。
这物业啊,可得长点儿心,把这种关系到业主生命安全的设备维护好。
有一回啊,小区里着了一场火,那可真是乱成一锅粥了。
起火的是一楼的一个杂物间,那里面堆了好多业主乱放的杂物。
不知道是谁家小孩在那附近玩火,一下子就把那些杂物点着了。
火着起来的时候,浓烟滚滚的。
可是呢,小区里的消防设施有些是坏的。
消火栓里的水就像涓涓细流一样,根本就喷不出多少水来,灭火器也有好多过期的。
这物业平时也没好好检查这些消防设施啊。
好在邻居们发现得早,赶紧打电话叫了消防队,才没造成更大的损失。
不过这件事也给物业敲响了警钟,小区的消防安全可不是闹着玩的,必须得把消防设施维护好,还要制止业主在公共区域乱堆杂物的行为,不然下次可就没这么幸运了。
[物业管理案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摔伤,物业管理公司要负责赔偿吗?(专业解决方案)
![[物业管理案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摔伤,物业管理公司要负责赔偿吗?(专业解决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aa2aaa81c77da26924c5b029.png)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摔伤,物业管理公司要负责赔偿吗?案一:在台风雨中,因地面潮湿地滑,李太在住宅楼下的大堂滑倒摔伤。
事后,李太向其住宅所在的物业管理提出了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要求。
案二:位于一大厦大堂内侧的某餐厅的专用隔油池外溢,外溢的油污使大堂地而湿滑,大厦的一位年近60岁住户朱先生在通过大堂时滑倒在地,送往人民医院后经诊断为左股骨隆间粉碎性骨折,前后住院23天,共用去医疗费1.9万元。
为此朱先生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致使朱先生滑倒摔伤的直接原因是该大厦大堂地面的油污,餐厅对其专用的隔油池管理不善,致使油污外漏并造成原告的损伤,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
作为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大堂有妥善管理使之安全使用的职责,在该大堂地面湿滑时未采取及时、合理的清洁、防护措施,致使朱先生在通过大堂时摔伤,物业管理公司理应对朱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朱先生的损失是餐厅和物业管理公司共同过错所致,各应承担50%的责任且负连带责任。
那么,业主、住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摔伤,物业管理公司要负责赔偿吗?这些案例的责任归属适用于我国民法所规定的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物业管理公司是否要负责赔偿的关键是看法律有没有规定要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共用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的这条特别责任条款规定的实质内容一是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二是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如果这两点都有,那么,施工人员就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反之,缺少其中的任何一点,施工人员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住户摔伤是由于物业管理公司员工在施工或作业造成的,例如拖洗地板引起的地面潮湿地滑,而物业管理公司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住户或他人损害的,物业管理公司自然难以推脱赔偿的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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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管区域内摔伤,物管公司要负责赔偿吗?
2014-07-30 上海物业管理圈
案一:在台风雨中,因地面潮湿地滑,李太在住宅楼下的大堂滑倒摔伤。
事后,李太向其住宅所在的物业管理提出了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要求。
案二:位于一大厦大堂内侧的某餐厅的专用隔油池外溢,外溢的油污使大堂地而湿滑,大厦的一位年近60岁住户朱先生在通过大堂时滑倒在地,送往人民医院后经诊断为左股骨隆间粉碎性骨折,前后住院23天,共用去医疗费1.9万元。
为此朱先生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致使朱先生滑倒摔伤的直接原因是该大厦大堂地面的油污,餐厅对其专用的隔油池管理不善,致使油污外漏并造成原告的损伤,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
作为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大堂有妥善管理使之安全使用的职责,在该大堂地面湿滑时未采取及时、合理的清洁、防护措施,致使朱先生在通过大堂时摔伤,物业管理公司理应对朱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朱先生的损失是餐厅和物业管理公司共同过错所致,各应承担50%的责任且负连带责任。
那么,业主、住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摔伤,物业管理公司要负责赔偿吗?
这些案例的责任归属适用于我国民法所规定的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物业管理公司是否要负责赔偿的关键是看法律有没有规定要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共用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的这条特别责任条款规定的实质内容一是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二是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如果这两点都有,那么,施工人员就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反之,缺少其中的任何一点,施工人员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住户摔伤是由于物业管理公司员工在施工或作业造成的,例如拖洗地板引起的地面潮湿地滑,而物业管理公司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住户或他人损害的,物业管理公司自然难以推脱赔偿的民事法律责任。
类似于案二的情况,物业管理公司在发生油污外溢后,就应该及时处理,采取包括清洗、设置警示牌在内的各种有效的安全措施,如果放任这种情况视而不见,那么,一旦诉诸法律,物业管理公司就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物业管理公司一定要经常反复告诫负责清洁卫生的员工,在每次拖洗地板的作业中,都必须携带“拖洗地板,小心地滑摔伤!”的警示牌,并将警示牌放在明显的位置上,千万不要因麻烦而省去警示牌的放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
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这条法律规定与我国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是一致的,都包含有要“明确的警示”的法律要求,这两条法律规定相比之下,前者适用的范围明显远远超过后者,后者只是单指地面施工的过程,而前者则包括经营者销售、服务、购买、使用的整个过程。
住户作为物业管理服务的消费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如楼宇的出入口或洗手间等地方,由于地滑、行人多,比较容易发生住户滑倒摔伤的事故,是否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则应视乎以下两种情况而定:
第一种情况是:如物业管理公司已经在大堂或洗手间等容易发生住户滑倒摔伤事故的地方设有警示标志或竖起诸如“此间路滑,小心摔倒”的警告牌,又或者已经采取了一些例如更换防滑地板或铺塑料地毡等具体的防滑措施。
那么,住户不慎摔伤,物业管理公司也无需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而只是承担改善设施、加强防滑措施的行政法律责任,可不作出任何赔偿。
第二种情况是:假如物业管理公司并没有在显眼处有任何警示或提醒,也未采取任何的防滑措施,那么,物业管理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就不容易推卸,可能就要为住户地滑摔伤而承担医疗费等裣责任,除非是出于其他例如风暴、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
为了确保业主、住户的安全,防止突发事件给业主、住户造成的伤害,规避不可预测的风险,建议物业管理公司最好购买公众责任险,将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万一发生因物业管理公司疏忽或过失行为而导致业主、住户等其他人员利益受到损害时,也可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