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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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宅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最新版)

公有住宅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最新版)

公有住宅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公有住房管理,提高房屋资产使用效率,更好地服务机关工作,依据政策法规,结合分行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住房是指分行拥有房屋产权或房屋使用权而尚未出售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机关所有公有住房实行统一管理,房屋管理和租赁工作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

第四条公有住房租赁范围:1.新进入分行机关工作,自行解决住房有困难的职工;2.上级下派锻炼人员;3. 交流干部;4. 家不在本地,临时性有住房困难的职工。

第五条公有住房租赁程序:1. 职工本人提出租用公有住房的书面申请;2. 职工所在部门的分管行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3. 后勤服务中心根据房源情况提供租赁住宅房源;4. 职工本人与后勤服务中心签定公有住宅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签定后向后勤服务中心领取房屋钥匙。

第六条公有住房租赁方式1.公有住房租赁价格根据户型结构按照市场价格给予一定的优惠幅度确定,租赁价格实行一年一定。

2011年租赁价格为:(1)人民西路旧宿舍,租赁价格为每平米每月0.50元。

(2)一号楼宿舍,租赁价格均价为每平米每月0.80元。

(3)二号楼宿舍,租赁价格均价为每平米每月0.60元(4)四号楼宿舍,租赁价格均价为每平米每月1.00元(4)单身职工租赁公有住房时,两室一厅的必须由两人租用一套,三室一厅的必须由三人租用一套,房屋租金由合租人平均分摊。

第七条租赁期限:公有住房租赁期限为一年,租赁合同实行一年一签。

第八条公有住房租金缴纳1. 公有住房租金于签订租房合同时一次性全额交纳。

2. 对一次性全额交纳租金确有困难的职工,实行每月在其本人工资中扣收(以此种方式缴纳租金的应在合同中说明)。

第九条权利和义务1. 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应对房屋及设施合理使用、保管。

因承租人保管不善、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损毁,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对故意损坏者,除负责修复或赔偿外,分行还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分。

2. 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应当遵守分行有关规定,服从相关部门管理。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国家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供应、准入、退出及租赁和出售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或企业、其它机构投资建设,限定建设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实行有期限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可以由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社会机构和企业实施,政府投资的项目产权归政府所有,社会机构和企业投资的项目产权归社会机构、企业所有,在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并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等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濮政办〔2015〕53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濮政办〔2015〕53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濮政办〔2015〕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濮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6月24日濮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豫政〔2011〕5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2〕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配租、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地产管理中心统筹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监察、审计、人防、消防、供电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配合、行业监管等工作。

沧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沧州经济开发区

沧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沧州经济开发区

沧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条件,逐步将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纳入保障范围,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限定建筑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实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住房保障业务办理机构承担。

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民政、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监察、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区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管辖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房源供应第五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

新建、改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

政府及其他投资主体新建的面向社会保障对象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套型原则上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套型以集体宿舍、一居室公寓为主。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二)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三)其他社会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四)退出或者闲置的廉租住房以及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五)闲置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公有住房;(六)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社会存量住房;(七)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房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发[2011]1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发[2011]1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发[2011]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改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建金[2009]160号)和我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出租、使用、管理及监督。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任务目标和相关政策等,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天津银监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通过招拍挂方式确定的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和运营等工作。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篇)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篇)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公有住房租赁工作,加强公有住房管理,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公有房屋租赁是指将本单位产权和使用权的公有住房租赁给部分无房或困难职工,解决临时性居住的行为。

无房职工是指职工本人和家庭在京无产权房的职工;困难职工是指住房确有困难的职工。

第三条根据公有住房房源现有条件和承租人婚姻状况,采用合租或成套方式租赁公有住房。

合租的套内3居室居住不超过____人,2居室不超过____人。

未婚单身职工只能以合租方式承租。

车道沟、三里河房源按成套租赁;百胜村一号院地下室按合租租赁;万柳西园二号楼按合租或成套方式租赁。

第四条无房或困难职工均可申请承租单位公有住房,在现有房源基础上,承租人按以下排序承租:(一)无房职工1、合租方式:未婚职工优先;2、成套租赁方式:已婚职工。

(二)困难职工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条件继续承租的,本人申请可继续承租,所租赁房屋保持不变。

新申请租赁的职工上述条件相同时,原则上按到本单位工作的时间先后排序。

第五条租赁公有住房须向单位缴纳租赁管理费。

成套租赁缴纳同地域市场房租____%的租赁管理费;合租每套缴纳同地域市场房租____%的租赁管理费,费用由合租人分摊。

租赁管理费每年随市场租赁价格波动调整一次,费用标准须提前一个月向职工公示。

在房源充足时,可考虑租给家庭居住有困难的职工、聘用人员等,租赁管理费按市场租赁价格的____%缴纳。

第六条行政服务部根据公有住房同地域市场房租价格,综合确定房屋租赁管理费标准;无房或困难职工向单位提出承租申请;行政服务部综合考虑现有房源和申请人条件,确定房屋租赁。

第七条中心与承租人按年度签订租赁协议和安全协议,其中合租职工需分别签订。

租赁期间不得转租、转借;租赁期间如遇国家住房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改变,中心有权终止租赁协议的执行。

第八条承租人应按季度到中心财务缴纳住房租赁管理费,并及时将缴费凭证复印件交到行政服务部。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总则一、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国有(公共)房产(以下简称房产)用于出租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各单位将其占有或使用的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四、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房产用于出租,应当经审批后统一进入杭州市产权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五、房产出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具体操办。

六、以下房产的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1、为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房产;2、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3、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所占有或使用的房产。

房产出租审批七、单位新增出租或原租赁到期的房产,应在出租或到期的三个月之前,经房产的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八、单位房产出租审批应提交以下资料:1、房产出租申请报告(包括现有房产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出租理由以及对承租人的行业要求等);2、房产出租审批表(附件);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权证复印件;4、原房产租赁合同复印件;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九、经审批同意出租的房产,由市财政局将相关资料移交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纳入公开招租程序。

招租方式和程序十、出租房产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其房产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出租房产的租赁建议价格。

参与出租房产租金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市财政局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招投标方式予以确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5•【字号】齐政发[2014]25号•【施行日期】2014.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齐政发〔2014〕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齐齐哈尔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第十五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25日齐齐哈尔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管理体系,改善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有序扩大住房保障范围,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龙沙、建华、铁锋、富拉尔基、昂昂溪、梅里斯、碾子山七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包括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管理。

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用于其租赁住房的货币补助。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并取得本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业务培训;监督、指导、检查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备案、合同签订、租金收缴、维修管理等工作;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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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高等院校房产资源的使用率和完好程度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学院办学效益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为规范我院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有房屋属国有资产,产权归学院所有,由后勤处管理,住户只有使用权。

学院公有房屋可以租用对象为符合租住条件的正式在册在职教职工、为学院服务的外来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租用公有房屋的单位及个人,需递交申请至后勤处,审查合格后与后勤处签订《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公有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章租住标准
第四条公有房屋范围
一、国家、省、市及学院政策规定不能出售的家属院公有住房。

二、职工公寓。

三、门面房、地下室等其它公有用房。

第五条租住公有住房条件
一、租住家属院公有住房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学院引进的高级技术人才并经学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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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引起的无居住房屋的职工并经学院批准。

二、租住职工公寓需符合以下条件
1、未购买学院家属院住房和未在渭南市区购房的学院正式在册在职单身职工。

2、单身职工包括:未婚职工、已婚但配偶工作单位不在渭南市区的职工。

三、租用门面房、地下室等其它公有用房需符合以下条件
为学院服务并经学院招商引进的外来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租用职工公寓住房标准
1、2009年以前报到的研究生毕业生1人/间。

2、2009年以前报到的本科生毕业生2人/间。

3、2009年(含2009年)报到的本科生、研究生均2人/间。

第七条租用公有用房期限
一、租住家属院公有住房期限
1、学院引进的高级技术人才租用至工作结束。

2、特殊情况由学院与住户协商决定。

二、租住职工公寓住房期限
1、2009年(含2009年)进校的教职工租赁期限为3年。

2、2009年以前进校的教职工租赁期限可延长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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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租赁期限均从进校之日算起。

三、租用门面房、地下室等其它公有用房的期限
为学院服务并经学院招商引进的外来单位或个人按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第八条公有房屋租用收回
一、在租用期限内,因国家、省、市政策或学院建设及住房调整等原因需要收回住房,学院有权收回房屋,并提前20天通知承租人退房,承租人应予退房。

二、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不愿退房时按第九条收费标准的2倍收取。

三、对于弄虚作假,一经后勤处查实,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九条房屋的房租费及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
一、家属院公有住房收费标准
二、职工公寓住房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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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面房收费标准
第十条各项费用的缴纳
一、租住学院公有住房的承租人,租住期间所产生的费用按照第九条的标准收取.
二、为学院服务并经学院招商引进的外来单位和个人,租用公有房屋的按照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执行,承租人交费后应提供财务处交费凭证复印件至后勤处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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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租房补贴
第十一条教职工校外自租房费补贴
一、学院采用自愿原则,鼓励教职工到校外租房,以解决校内用房不足的局面,租用家属院教职工房源或校外房源,需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凭本人和房东的租房协议和与学院后勤处签订租房补贴协议,享受自租房补贴的最长时间为三年(从发布实施之日算起)。

二、家属院教职工闲置房源,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出等于或高于外来承租人的租金将房屋暂时性收回,纳入学院职工公寓范畴,由学院统一调配,教职工需用房源时可提前一个月通知学院,由学院解决.
三、享受自租房补贴需符合以下条件
未购买学院家属院住房和未在渭南市区购房的学院正式在册在职教职工。

四、自租房补贴发放标准
1、2010年新进教职工学院不安排住房,每年发放1500元的自租房补贴,享受时间为3年。

2、现有自愿租房的正式在册在职单身职工,从本办法实施之日算起, 每年发放1500元的校外租房补贴,最长享受时间为3年。

3、享受租房补贴的教职工,不再安排校内租房。

4、自租房补贴按年度计算发放,进入个人工资卡。

五、有以下情况,停止发放自租房补贴
享受自租房补贴的教职工,一旦购买了经济适用房、商品房(以购房合同交付使用时间为准),或调离应及时向后勤处申报,停止租房补贴。

如有弄虚作假,经核实后扣回租房补贴,并给予通报批评。

六、办理自租房补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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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后勤处定于每年的三月、九月进行审核,申请享受自租房补贴的教职工应及时提供租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经后勤处审核后发放租房补贴。

2、校外租房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相关人员,一经后勤处核实,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四章房屋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公有房屋的使用管理
一、后勤处是学院公有房屋管理的职能部门。

凡租用学院公有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与后勤处签订租赁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并严格履行合同。

后勤房产物业管理人员均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理问题,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徇私舞弊等。

违者视情节及后果进行处理。

二、租用学院公有房屋有下列条件之一者,须无条件退出所租用的公有房屋。

1、调离学校、辞职、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承租人及外来单位。

2、利用租用的公有房屋进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不遵守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承租公有房屋只能本人使用,不得转租、转借、转让他人使用。

否则,一经核实,按以上收费标准的2倍收取承租人租金及其它费用、终止合同、收回公有房屋。

四、职工公寓内须按有关规定使用电器,违反规定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一定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则承担一切责任。

五、承租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公有房屋及共有部位存放鞭炮、油漆等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严禁利用公有房屋进行赌博、嫖娼、吸(贩)毒、销赃等违法活动。

如有上述行为,学院无条件收回公有房屋,并根据情节轻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承租人必须爱护公有房屋,不得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及房间使用性质,不得影响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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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不得损坏公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七、退房时,原用户必须将房屋腾空打扫干净,关好门窗、水电开关,经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后将公有房屋交回后勤处。

八、承租人调离学院,必须先退房,方能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三条承租人租住期间房屋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的维修由承租人负责;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由学院负责。

第十四条各类公有房屋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后勤处要加强对学院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定期清理稽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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