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江苏省公安端使用手册

《全国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江苏省公安端使用手册
《全国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江苏省公安端使用手册

《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江苏省公安端用户使用手册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02

目录

第一章系统登录 (2)

第二章主界面介绍 (3)

第三章首页 (4)

3.1待办任务列表 (4)

3.2报警信息列表 (4)

3.3单位信息变更列表 (5)

3.4单位入网申请列表 (5)

第四章业务办理模块 (6)

4.1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审批 (6)

4.1.1功能介绍 (6)

4.1.2业务流程 (7)

4.1.2.3操作说明 (8)

4.2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审批 (14)

4.2.1功能介绍 (14)

4.2.2业务流程 (15)

4.2.3操作说明 (17)

(*注详细操作详见4.2.3.1受理操作) (22)

4.3单位入网审核 (23)

4.3.1功能介绍 (23)

4.3.2操作说明 (23)

4.4证明注销申请审核 (25)

4.4.1功能介绍 (25)

4.4.2操作说明 (25)

4.5单位信息变更审核 (27)

4.5.1功能介绍 (27)

4.5.2操作说明 (27)

4.6单位证件审核 (28)

4.6.1功能介绍 (28)

4.6.2操作说明 (28)

4.7单位信息员审核 (29)

4.7.1功能介绍 (29)

4.7.2操作说明 (29)

第五章业务查询模块 (31)

5.1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查询 (31)

5.1.1功能介绍 (31)

5.1.2操作说明 (31)

5.2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查询 (34)

5.2.1功能介绍 (34)

5.2.2操作说明 (34)

5.3单位信息变更申请查询 (36)

5.3.1功能介绍 (36)

5.3.2操作说明 (36)

5.4单位入网申请查询 (37)

5.4.1功能介绍 (37)

5.4.2操作说明 (37)

5.5责任书/入网协议查询 (38)

5.5.1功能介绍 (38)

5.5.2操作说明 (39)

5.6单位售后备案信息查询 (39)

5.6.1功能介绍 (39)

5.6.2操作说明 (39)

5.7证明注销申请查询 (40)

5.7.1功能介绍 (40)

5.7.2操作说明 (40)

第六章窗口办理模块 (42)

6.1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办理 (42)

6.1.1功能介绍 (42)

6.1.2操作说明 (43)

6.2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办理 (47)

6.2.1功能介绍 (47)

6.2.2操作说明 (47)

6.3售后备案 (52)

6.3.1功能介绍 (52)

6.3.2操作说明 (52)

6.4许可/备案证换证 (54)

6.4.1功能介绍 (54)

6.4.2操作说明 (54)

6.5外地购买证明 (55)

6.5.1功能介绍 (55)

6.5.2操作说明 (56)

6.6彩虹号码作废 (57)

6.6.1操作说明 (58)

6.7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查询 (58)

6.7.1操作说明 (59)

第七章单位信息模块 (60)

7.1单位信息查询 (60)

7.1.1功能介绍 (60)

7.1.2操作说明 (60)

7.2从业人员查询 (63)

7.2.1功能介绍 (63)

7.2.2操作说明 (63)

7.3单位信息维护 (63)

7.3.1功能介绍 (63)

7.3.2操作说明 (64)

7.4黑名单维护 (65)

7.4.1功能介绍 (65)

第八章信息管理模块 (67)

8.1电子卷宗 (67)

8.1.1功能介绍 (67)

8.1.2操作说明 (67)

8.2通知通告 (68)

8.2.1功能介绍 (68)

8.2.2操作说明 (68)

8.3政策法规 (69)

8.3.1功能介绍 (69)

8.3.2操作说明 (69)

8.4相关知识 (70)

8.4.1功能介绍 (70)

8.4.2操作说明 (70)

8.5信息互动 (71)

8.5.1功能介绍 (71)

8.5.2操作说明 (72)

8.6举报投诉 (72)

8.6.1功能介绍 (72)

8.6.2操作说明 (73)

第九章监督检查模块 (74)

9.1监督检查添加 (74)

9.1.1功能介绍 (74)

9.1.2操作说明 (74)

9.2监督检查查询 (74)

9.2.1功能介绍 (74)

9.2.2操作说明 (75)

第十章内部信息交流模块 (76)

10.1信息发送 (76)

10.1.1功能介绍 (76)

10.1.2操作说明 (76)

10.2信息接收 (77)

10.2.1功能介绍 (77)

10.2.2操作说明 (77)

第十一章统计分析模块 (78)

11.1数据报备统计 (78)

11.1.1功能介绍 (78)

11.1.2操作说明 (78)

11.2单位统计 (80)

11.2.1功能介绍 (80)

11.2.2操作说明 (80)

11.3报表统计 (80)

11.3.1功能介绍 (80)

11.3.2操作说明 (80)

11.4化学品排行统计 (81)

11.4.1功能介绍 (81)

11.4.2操作说明 (81)

11.5单位排行统计 (81)

11.5.1功能介绍 (81)

11.5.2操作说明 (81)

11.6化学品流向分析 (81)

11.6.1功能介绍 (81)

11.6.2操作说明 (81)

11.7化学品使用统计 (82)

11.7.1功能介绍 (82)

11.7.2操作说明 (82)

11.8化学品类别单位统计 (82)

11.8.1功能介绍 (82)

11.8.2操作说明 (82)

11.9定时统计 (82)

11.9.1功能介绍 (82)

11.9.2操作说明 (82)

第十二章数据报警 (83)

12.1入网单位资质过期报警 (83)

12.1.1功能介绍 (83)

12.1.2操作说明 (83)

12.2证明注销率报警 (85)

12.2.1功能介绍 (85)

12.2.2操作说明 (85)

12.3售后备案报警 (85)

12.3.1功能介绍 (85)

12.3.2操作说明 (85)

12.4备案信息不符报警 (85)

12.4.1功能介绍 (85)

12.4.2操作说明 (85)

12.5销售数据量不符报警 (86)

12.5.1功能介绍 (86)

12.5.2操作说明 (86)

12.6购买销售信息不符报警 (86)

12.6.1功能介绍 (86)

12.6.2操作说明 (86)

12.7证明注销报警 (86)

12.7.1功能介绍 (86)

12.7.2操作说明 (86)

定义

1、公安端软件:《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公安端软件的简称;

2、企业端软件:《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端软件的简称;

3、《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简称。

第一章系统登录

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公安端软件访问地址:http://10.32.208.194:9080/yzd,进入登录界面。

1.输入用户名(警号)和密码;

2.点击登录按钮。

第二章主界面介绍

登录成功进入系统主界面。主界面包括登录用户信息、系统导航栏、信息提示页面。

菜单栏

第三章首页

登录系统后在首页中显示该警员权限范围内的待办事项和重要信息提示,包括待办任务列表、报警信息列表、单位信息变更申请列表和单位入网申请列表。

3.1待办任务列表

【待办任务列表】显示该警员需要办理的业务事项,点击【处理】按钮可转到相应业务办理页面。

3.2报警信息列表

【报警信息列表】显示该警员辖区内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所产生的报警信息,

点击【处理】按钮查看报警信息详情并进行处理。

3.3单位信息变更列表

【单位信息变更列表】显示该警员辖区内企业提交的基本信息变更申请,点击【处理】按钮可查看变更信息详情并进行处理。

3.4单位入网申请列表

【单位入网申请列表】显示该警员辖区内企业提交的入网申请,点击【处理】按钮查看申请信息详情并进行处理。

第四章业务办理模块

使用【业务办理模块】办理辖区内相关企业提交的各项业务办理申请,包括: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审批、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审批、单位入网审核、证明注销申请审核、单位信息变更审核、单位证件审核、单位信息员审核、单位售后备案信息审核8个子模块。

4.1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审批

4.1.1功能介绍

【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审批】子模块是用于处理企业提交的购买许可证和购买备案证明办理申请,包括《条例》中规定的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中的购买许可证办理申请,以及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办理申请。

4.1.2业务流程

4.1.2.1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办理流程

购买单位使用企业端软件提交购买许可证办理申请后,系统自动将申请发送到相应区(县)公安机关进行受理,受理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受理不通过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及理由,通过系统通知申请单位。

受理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审核,审核不同意的,填写审核意见,通过系统通知申请单位。

审核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核,审核不同意的,填写审核意见并通过系统通知申请企业。

审核通过后,由省级公安机关审核,审核不同意的,填写审核意见并通过系统通知申请企业。

审核通过后,由省级公安机关审批,审批同意后,生成购买许可证并通过系统发放给申请单位;审批不通过,通过系统通知申请企业。

4.1.2.2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办理流程

购买单位使用企业端软件提交购买许可证办理申请后,系统自动将申请发送到相应区(县)公安机关进行受理,受理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受理不通过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及理由,通过系统通知申请单位。

受理通过后,申请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审批同意后,生成购买备案证明并通过系统发放给申请单位;审批不通过,通过系统通知申请企业。

4.1.2.3操作说明

4.1.2.4受理

操作如下:

1、点击【业务办理】模块中的【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办理】按钮,显示出所有需要进行受理的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申请列表;

2、点击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申请列表右侧的【受理】按钮,弹出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受理页面。受理页面包含了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申请的详细信息:购买单位信息、销售单位信息、购买单位经办人信息、销售单位联系人信息、化学品信息、备注信息以及相关材料。

?购买单位信息:单位名称、单位状态、经营范围、近期购买记录、报警

记录;

记录;

?购买单位经办人信息:姓名、职务、住址、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电话;

?销售单位联系人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购买化学品信息:化学品名称、购买数量和单位、年需求量、化学品单价、购销合同号、申请日期、有效次数、用途;

?相关材料:申请单位上传的附件,如营业执照扫描件、购销合同扫描件等。

?备注信息

3、申请信息符合规定,点击页面最下方的【受理】按钮,系统弹出确认受理对话框,点击【确定】按钮,完成受理,【受理】按钮此时变为打印按钮,可以对此时的页面进行打印。同时,系统自动将受理通知书发送给申请单位;

申请信息不符合规定,先填写【不受理理由】,点击页面下方的【不受理】按钮,系统弹出确认不受理对话框,点击【确定】按钮,完成不予受理操作。同时,系统自动将不予受理决定书和理由发送给申请单位。

注:受理信息页面中的蓝色字体可以点击查看其详细信息。

4.1.2.5审核

操作如下:

1、点击【业务办理】模块中的【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办理】按钮,显示出所有需要进行审核的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申请列表;

2、点击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申请列表右侧的【审核】按钮,弹出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审核页面。审核页面包含了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申请的详细信息:购买单位信息、销售单位信息、购买单位经办人信息、购买化学品信息以及相关材料。

?购买单位信息:单位名称、单位等级、单位状态、经营范围、近期购买记录、报警记录;

?销售单位信息:单位名称、单位状态、经营范围、近期销售记录、报警记录;

?购买单位经办人信息:姓名、职务、住址、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电话;

?购买化学品信息:化学品名称、购买数量和单位、年需求量、化学品单价、购销合同号、申请日期、有效次数、用途;

?相关材料:申请单位上传的附件,如营业执照扫描件、购销合同扫描件等

(*注详细操作详见4.1.2.4受理操作)

1.可以更改核准数量和有效次数;

2.点击同意按钮,信息流转到有审批权限的民警的待办任务中;

3.信息有问题,不完善,点击不同意按钮,信息返回到企业端。

4.1.2.6审批

操作如下:

1、点击【业务办理】模块中的【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审批】按钮,显示出所有需要进行审批的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申请列表;

2、点击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申请列表右侧的【审批】按钮,弹出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审批页面。审批页面包含了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申请的详细信息:购买单位信息、销售单位信息、购买单位经办人信息、购买化学品信息、备注信息以及相关材料。

?购买单位信息:单位名称、单位状态、经营范围、近期购买记录、报警记录;

?销售单位信息:单位名称、单位状态、经营范围、近期销售记录、报警记录;

?购买单位经办人信息:姓名、职务、住址、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电话;

?购买化学品信息:化学品名称、购买数量和单位、年需求量、化学品单价、购销合同号、申请日期、有效次数、用途、备注;

?相关材料:申请单位上传的附件,如营业执照扫描件、购销合同扫描件等;

(*注详细操作详见4.1.2.4受理操作)

?备注信息;

?办理步骤:查看该申请详细办理步骤;

?审批信息:对申请单位申请购买的化学品数量进行核准;对许可证/备案证明的有效次数进行限定【一次有效或多次有效】、并对有效期限进行

限定。

注: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只能办理一次有效许可证

3、申请符合审批规定,点击页面最下方的【同意】按钮,系统弹出确认审批对话框,点击【确定】按钮,完成审批,【审批】按钮此时变为打印按钮,可以对此时的页面进行打印。同时,系统自动将许可通知书发送给申请单位,生成电子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单位可自行打印;

申请不符合规定,先填写【不同意理由】,点击页面下方的【不同意】按钮,

江苏省全套消防表格

江苏省全套消防表格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 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

附录四—A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施工安装 质 量 记 录

目录 序 资料名称编号页数号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A-1 2图纸会审记录1 3设计变更明细表2 4技术交底记录3 5 施工技术核定单 4 6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5 7 开工报告 6 8 设备材料相关证件汇总表7 9 设备开箱检查记录8 10 材料检查记录9 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配管、配线安装检查记录A-2 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缆敷设检查记录A-3 13 消防配电线路敷设检查记录10 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电阻测试记录A-4 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绝缘电阻测试记录A-5 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配管配线隐蔽验收记录A-6 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缆敷设隐蔽验收记录A-7 18 消防配电线路隐蔽验收记录11 1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控制器安装检查记录A-8 2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器安装检查记录A-9 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安装检查记录A-10 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手动报警按钮安装检查记录A-11 2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警报装置安装检查记录A-12 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报警点全点试验记录A-13 2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点全点试验记录A-14

序 资料名称编号页数号 2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报告A-15 2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检报告A-16 2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试运行记录A-17 29 竣工报告12 30 设备移交清单13

江苏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八小时外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八小时外管理暂行规定 (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施行 )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从严治警方针,进一步加强对民警八小时外的管理,建立健全队伍管理预警机制,预防和减少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树立公安民警的良好形象,根据《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加强对民警八小时外的管理,目的是通过构筑组织、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管理模式,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安民警在业余时间发生影响公正履行职务,有悖社会公德,有损公安机关形象的行为,倡导和培养民警养成健康有益、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加强对民警八小时外的管理,不应干涉民警正当的人际交往和业余生活。 第三条加强对民警八小时外的管理,必须坚持以教育防范为根本,以制度管理为保障,以组织、家庭、社会监督为依托,形成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合力共管的监督管理机制。第四条公安民警八小时外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民警各项纪律规定,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倡下列行为: (一)有计划地进行业余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二)积极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三)积极参加便民、利民、为民活动; (四)模范遵守《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道德规范; (五)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不良社会风气作斗争,遇有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公安民警严禁实施以下行为: (一)严禁为非法活动或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二)严禁参加非法组织,参与迷信活动; (三)严禁着警服在公共场所娱乐消费; (四)严禁酗酒、参与赌博等与人民警察身份不符的行为;(五)严禁接受色情性服务或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六)严禁经商办企业或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 (七)严禁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讨债、逼债,插手经济纠纷;(八)严禁违反交通法规,开特权车,遇有紧急公务时,警车应按照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 (九)严禁泄露秘密; (十)严禁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行

苏公消(2010)55号文

关于转发江苏省消防总队《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问题研讨纪要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6-8 10:06:03 【点击下载】 各单位: 现将江苏省消防总队《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问题研讨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的通知》(苏公消[2010]5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在贯彻落实过程中,以下几点问题进行重申: 1、针对《纪要》第一条: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是特指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具有迪厅功能的酒吧等场所。 2、针对《纪要》第二条:明确设有固定座位放映厅的电影院不属于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 3、针对《纪要》第三条:明确足疗、棋牌、体育健身场所、台球房及不带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功能的茶室可不按照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要求执行。 4、针对《纪要》第七条: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抽查权限中列举的属于必审范围的公

共建筑,该类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首层靠外墙部位。 5、针对《纪要》第十七条: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中应推广使用消防水喉。 6、针对《纪要》第十九条:在学校、医院等建筑经常有人员出入的部位中应使用常开式防火门。 7、针对《纪要》第二十一条:对于尚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新产品和新材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中应用的现象,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性文件,经总队或支队组织论证后方可使用。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技术问题研讨纪要》的通知 各单位: 为解决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技术问题,更好地适应和服务于经济建设,省局组织召开了由有关建设工程专家和部分支队消防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 行) 【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 【发文字号】苏高法[2011]41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1.09.15 【实施日期】2011.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轻微刑事 案件和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011年9月15日苏高法[2011]412号) 第一条为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兼顾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诉讼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是指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本规定确定范围内的刑事案件,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或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其他组织或个人调解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认罪、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经办案机关审查认可后,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罚或免予处罚的案件处理方式。 第三条刑事和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自愿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应当自愿参加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过和赔偿以及被害人的谅解均出于真实意愿。 (二)协商一致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充分交流、协商的基础上,对赔偿、是否同意司法机关从宽或免予刑事处罚等关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三)合法适度原则。和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侵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应考虑社会公众对和解结果的接受能力,避免给社会公众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办案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达成和解的基础上,应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主观恶性等因素,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决定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防止片面地以赔代罚。 (四)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相统一原则。刑事和解工作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切实弥补被害人因他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着力化解社会矛盾,努力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共同推进刑事和解工作。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整顿执法作风的十条规定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整顿执法作风的十条规定 (一)严禁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滥用强制措施;严格依法使用留置措施,严禁超范围、超时限留置,严格执行留置报督察备案制度和留置室管理制度;禁止体罚、变相体罚、虐待和侮辱违法犯罪嫌疑人。 (二)严禁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包庇放纵违法犯罪人员;严禁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干扰办案;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单位和亲友的宴请馈赠,办人情案、关系案。 (三)严禁公安机关各部门设立“小金库”。依法按标准收取行政规费,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和专用票据制度。不得受利益驱动制定和变相制定罚款指标、乱收费滥罚款,严禁以罚代处、以罚代刑等降格处理行为。 (四)严禁违法违规收取“保证金”。除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明文规定收取取保候审、暂缓执行治安拘留保证金并直接缴纳银行外,不允许以暂扣款、预付款、押金等形式收取“保证金”。 (五)严格按法定程序和规定收取、保管、处理暂扣物品。建立暂扣物品集中登记保管和公开处理制度,结案后要及时清理发还暂扣物品。严禁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毁损和擅自处理扣押、罚没财物。 (六)严禁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处、欠拖不决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严禁错案不纠、该赔偿不赔或少赔等违法不纠行为。

(八)实行执法办案警务公开,建立群众报案反馈制度。推行立案通知制、未破案件回访制、破案告知制。对案件当事人有异议、影响较大或情况比较复杂,不涉及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的处理,实行公开调解、公开裁决。 (九)严格执行案件主办制、集体通案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十)严禁治安联防人员、交通协管员和保安人员等非警务人员参与公安执法办案活动。 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依法从严处理。违反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直接责任民警,一次黄牌警告,离岗培训;二次予以禁闭,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通报全市公安机关。对刑讯逼供、滥用枪支枪械、滥用强制措施并致人伤残死亡,包庇放纵犯罪分子、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民警,一律开除公职,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凡顶风违纪设立“小金库”,违规收取“保证金”,截留、挪用、毁损、擅自处理扣押罚没财物,放任、指使非警务人员参与执法办案的,一经发现查实,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记过一次;分管领导降低一级警衔,对主管领导在全省公安机关通报批评。违反第八、九条规定的,一次批评教育、二次黄牌警告,三次对所在单位领导予以政纪处分,并全局通报。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 机构资质申请表 申请单位:(印章) 填报日期:年月日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印制 填写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初次申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二、如实逐项填写,不得有空项。 三、申请单位名称,按工商营业执照填写全称,并加盖企业印章。 四、申请日期按本表报送时间填写。 五、企业基本情况按工商营业执照记载的内容填写。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印章。 七、本表应当通过计算机填写、打印(签字除外),不得涂改。 八、本表提交时应当按《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附有其他申请材料复印件和原件。 1 / 14

注:本表所有数据项不得为空,如无数据填写,应当在相应空格中填“无”。 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法定代表人)(居民 2 / 14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 本企业填报的《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及其它申请材料中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有效的。本企业此前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我知道虚假的声明与材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资质申请提供的材料如有虚假,本企业及本人愿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印章) 年月日 3 / 14

附件: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 人员执业资格申请表 注:、填报日期按本表报送时间填写。、通过计算机填写、打印(签字除外),不得涂改。、本表提交时应当按《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附有其他申请材料复印件和原件。 4 / 14

附件: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 机构资质复审申请表 申请单位:(印章) 填报日期:年月日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印制 填写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资质复审。 二、如实逐项填写,不得有空项。 三、申请单位名称,按工商营业执照填写全称,并加盖企业印章。 四、申请日期按本表报送时间填写。 五、企业基本情况按工商营业执照记载的内容填写。企业基本情况有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印章。 七、本表要求用计算机填写、打印(签字除外),不得涂改。 八、本表提交时应当按《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附有其他申请材料复印件和原件。 5 / 14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交通管理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交通管理“透明执法”五条措施 为维护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实现公安交通管理执法过程、执法效果公开、透明,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使交通违法行为人服从处罚,最大限度地提高交通管理执法服务水平和人民群众满意率,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严格执行道路测速公告提示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律不在高速公路匝道测速;在道路上安装固定电子警察进行测速的,一律在前方设立明显的测速告示牌;使用流动电子警察进行测速的,一律使用制式警车公开测速。 二、严格执行查纠超速处罚公开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超速不超过10%的机动车驾驶人,一律不罚款。除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以外,在限速60公里(含)以下道路不测速处罚。对同一车辆、同一次通行、同一执勤中队管控区域发生多次超速交通违法行为的,择一处罚。 三、严格执行测速执法设备检定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测速设备必须定期送法定机构检定合格,用于执法时携带检定合格证书或复印件。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超过检定有效期的,一律不得用于执法。 四、严格执行查纠超载违法称重取证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货车超载违法行为应当以公路收费站称重凭证为依据或者使用专 门称重设备取证,对未消除违法状态的车辆不得罚款放行。 五、严格执行对运输鲜活农产品通行保障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蔬菜、瓜果、肉禽蛋等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没有明显交通违

法行为的,不得随意拦车检查。对有超载或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的,登 记、教育后放行,对严重超载的由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后放行。2007.1.31

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

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关于印发《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的通知 苏公交[2007]63号各市、县公安局交巡警支、大队,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推进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会同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对《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江苏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中国保监会江苏省监管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抄送: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派出机构管理部、法规部,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 本厅厅长,厅有关处级单位。

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鼓励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轻微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轻微财产损失是指造成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或者非机动车损坏的,或者机动车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件损坏,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 上述轻微交通事故的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县(市)城区范围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 第四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江苏省消防职业资格鉴定指南

江苏省消防职业资格鉴定指南

江苏省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指南 一、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的意义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中国劳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的重要举措。消防职业资格是从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经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人员,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在消防行业和岗位实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从源头上把住消防职业人员的准入“门槛”,是提高社会消防职业人员素质的治本之策,对于强化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提升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的依据 1、1999年国家劳动部、质检局、统计局联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在8大类1838个职业中把消防行业建(构)筑物消防员(3-02-03-04)和灭火救援员(3-02-03-01)等纳入了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之中。 2、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公安部颁发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消防监控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4、公安部以公消[]556号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于依法必须持证上岗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在两年内完成由上岗培训证到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的过渡工作”。 5、按照公安部消防局的统一部署,江苏省于拟发了苏公消[]82号《关于开展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决定依法推行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等级鉴定制度,将各级消防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逐步过渡到“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 三、证书颁发和效用 经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江苏)站鉴定合格后,鉴定站分批次向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上报成绩,经国家人社部有关机构、公安部消防局审验批准后,颁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生参加完理论、技能操作考试后,鉴定站及时制发《鉴定成绩通知单》,告知鉴定结果。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消防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也是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进行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凭此证书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建(构)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和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灭火及抢险救援等工作,同时也可作为劳动者获取相应等级工资待遇的

江苏省公安厅综合查询系统

江苏省公安厅综合查询系统 客户名称:江苏省公安厅 客户问题: 江苏省公安应用系统都普遍存在着信息资源相互封锁、互不关联的信息孤岛现象,影响了信息系统整体效益的发挥。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公安工作业务范围和工作量的不断加大,当前江苏省公安信息系统的现状已经不能适应公安工作的需求。 解决方案: 江苏省公安信息综合查询系统采用实体整合的建库模式,即基于“综合库”构建综合查询系统。通过浏览器的WEB 方式以及电话、350M 移动电台等终端设备,系统提供了要素查询、关联查询、比对查询、模糊查询、广播查询等查询功能,并实现了数据管理、查询方式定义、路由管理、用户管理、用户审计等功能。系统以IBM M85小型机为硬件平台,构建了安全、规范、先进、标准的综合查询系统,对江苏省公安厅信息化建设起了极大的推进作用。系统实施时间短,见效快,受到用户的一致好评。 推荐的IBM 产品: 软件:IBM WebSphere,IBM MQSeries 硬件:IBM M85小型机 此方案带给用户的收益: 先进性与实用性相结合 在设计中采用当前成熟且先进的技术,充分吸收国际厂商的先进经验,并考虑到中国的国情,从公安干警的实际出发,满足干警的实战需要,使得设计出来的系统不仅满足现有需求,也能抓住未来的发展方向。 可扩展性与平台化 在软件设计过程中,采用“面向对象”的设计思想和软件工程的设计方法,同时采用多层体系结构和平台化的方法,使公安综合查询系统具有完善的系统管理与良好的可扩展性,能为将来的应用扩展与建立决策分析提供支持。 整体设计和多样性、标准性相结合 对于公安信息系统这样一个大型的信息化系统来说,需要自顶向下进行统一设计,保证整个系统的协调一致。但是总体设计又不能过于制约具体、局部的公安信息系统的开发。系统建设考虑到多样性和地区、业务、部门等的差异,为各具体信息系统的开发提供灵活的手段。另外系统内部的各种接口、数据标准、数据库表结构必须遵循公安部的相关标准。 充分利用和保护现有投资

江苏省消防职业资格鉴定指南

江苏省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指南 一、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的意义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我国劳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的重要举措。消防职业资格是从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经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人员,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在消防行业和岗位实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从源头上把住消防职业人员的准入“门槛”,是提高社会消防职业人员素质的治本之策,对于强化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提升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的依据 1、1999年国家劳动部、质检局、统计局联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在8大类1838个职业中把消防行业建(构)筑物消防员(3-02-03-04)和灭火救援员(3-02-03-01)等纳入了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之中。 2、200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2001年公安部颁发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消防监控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4、2008年公安部以公消[2008]556号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于依法必须持证上岗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在两年内完成由上岗培训证到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的过渡工作”。 5、按照公安部消防局的统一部署,江苏省于2009年拟发了苏公消[2009]82号《关于开展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决定依法推行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等级鉴定制度,将各级消防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逐步过渡到“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 三、证书颁发和效用 经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江苏)站鉴定合格后,鉴定站分批次向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上报成绩,经国家人社部有关机构、公安部消防局审验批准后,颁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生参加完理论、技能操作考试后,鉴定站及时制发《鉴定成绩通知单》,告知鉴定结果。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消防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也是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进行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凭此证书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建(构)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和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灭火及抢险救援等工作,同时也可作为劳动者获取相应等级工资待遇的

江苏省公安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江苏省公安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行为,保证消防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的消防行政处罚。 对依据《消防法》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消防法规。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采纳。 公安消防机构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六条执法人员对违反消防法规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

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事后,应当将当场处罚情况及时报告行政首长。 《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应当交法制员备案存档。 第二节一般程序 第八条消防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以外,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 (三)告知; (四)决定; (五)送达。 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凡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或者通过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当事人主动交待等方式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均应当填写《消防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并将有关案件材料附后,报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决定立案查处。 第十条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违法行为发生; (二)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江苏省公安厅公开招聘辅警简章 .doc

江苏省公安厅公开招聘辅警简章 江苏省公安厅因工作需要,现公开招聘5名辅警在新闻宣传中心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用工性质 此次招聘人员采取第三方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聘用人员与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安排至江苏省公安厅新闻宣传中心工作。 二、招聘岗位 本次招聘共5人,具体岗位为:采编播一体岗位3名、舆情分析岗位1名、新媒体运维岗位1名。 三、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备良好政治素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爱岗敬业,善于沟通,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团队合作精神;吃苦耐劳,对公安事业具有忠诚奉献精神; 4、身体健康; 5、本人和直系亲属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岗位条件 1、采编播一体岗位招聘条件:年龄35周岁以下,广播电视编导、数字影视、传媒设计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熟练掌握

AE、PR、3Dmax等视频后期设计软件,能独立完成采编、拍摄、剪辑、包装、播放全流程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优先条件:中共党员;熟悉掌握MG动画制作技术;有2年以上在央视、省级电视台或大型影视公司工作经历;影视作品获得省级以上奖项的;在南京市区有固定居所。 2、舆情分析岗位招聘条件:男性,年龄30周岁以下,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能熟练操作Word、Excel、PowerPoint 等办公软件;关心网络时事热点,善于在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搜集掌握舆情信息,高效准确地完成相关信息的分类、记录与发送工作;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能承担舆情分析研判和相关分析报告起草任务,具备较强的新闻舆情敏感性。有舆情岗位实习经历及相关研究工作经验的优先。 3、新媒体运维岗位招聘条件:30周岁以下,新闻传媒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对微信微博抖音等新媒体平台充满兴趣并能熟练使用,掌握基本的PS图片制作修改、视频直播、H5制作和短视频剪辑技能,关心时政,语言功底扎实,对新闻事件和热点话题有敏锐观察力及思考能力,策划意识强。有新媒体运维经验1年以上及C1驾照者优先。 四、招聘程序和方法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坚持“自愿报名、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请将个人简历(包括本人近照、基本情况、特长专长、工作经历、家庭成员、实际居住地详址、联系电话等情况,并附户口 —2 —

《江苏省消防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75号 《江苏省消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1月1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19日 江苏省消防条例 (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火、灭火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 .......,.具体负责研究、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工作人员,保障消防工作经费,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站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监督管理、灭火、应急救援和执勤训练等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消防经费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征收的建设工程项目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设备建设。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 .......都应当学习消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 知识,预防火灾,保护消防设施,及时报告火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鼓励公民参加消防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对在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者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每年11月为本省消防安全月,11月9日为消防日。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内容。 消防规划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及时修改。

《江苏省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DGJ/J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 DGJ32/J73-2008 2008-12-04发布 2009-03-01实施 江苏省建设厅审定发布 前言 本标准根据江苏省建设厅苏建科(2007)18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2007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防火部会同其他有关单位共同编制。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 本标准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我省建设施工现场的特点,结合工程案例,总结防火、灭火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同时,深入研究和消化吸收相关地区的先进经验,最后经主管部门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八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总平面布局,施工临时建筑,消防设施等。 本标准由江苏省建设厅归口管理,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鉴于本标准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标准,政策性强、技术性高、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有需要修改的意见和建议,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江苏省建设厅(南京市虎踞北路12号南楼三楼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邮编210013),供修编时参考。 1 总则 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合理、防范有效。 1.0.3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及建筑外立面、内部装饰装修工程有关活动的施工现场。 1.0.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 消防安全要求 2.1 一般规定 2.1.1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2.1.2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方面的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施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消防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省公安厅 住建厅 苏公规【XXXX】2号

XX省公安厅XX省住建厅苏公规【2010】2号 关于印发《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通知 各市公安局、建设局(委),XX市市政和园林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省高层建筑迅速增多,据统计,目前全省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有10369栋,大量高层建筑增加了火灾发生的几率和防控难度,为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防X措施,预防和减少高层建筑火灾,根据《中华人民XX国消防法》和《XX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XX省公安厅 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XX国消防法》和《XX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科学的管理。 第四条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应明确高层建筑的统一管理人对高层建筑实施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统一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多产权、多使用权的高层建筑统一管理人对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负责,使用人对各自使用部分消防安全负责。 第六条业主委托统一管理人实施管理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将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统一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并对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统一管理人接受委托时,应当与业主办理消防资料、消防设施的检测、验收等移交手续。 第七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业主应当向使用人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承担。 第八条高层建筑整改共有部分火灾隐患或者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共用消防设施的费用,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业主与使用人、统一管理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约定且没有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支付。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DGJ32/J73-2008) 2008-12-04发布 2009-03-01实施 江苏省建设厅审定发布 前言 本标准根据江苏省建设厅苏建科(2007)18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2007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防火部会同其他有关单位共同编制。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 本标准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我省建设施工现场的特点,结合工程案例,总结防火、灭火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同时,深入研究和消化吸收相关地区的先进经验,最后经主管部门审查定稿。本标准共分八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总平面布局,施工临时建筑,消防设施等。 本标准由江苏省建设厅归口管理,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鉴于本标准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标准,政策性强、技术性高、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有需要修改的意见和建议,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江苏省建设厅(南京市虎踞北路12号南楼三楼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邮编210013),供修编时参考。 1 总则 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合理、防范有效。 1.0.3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及建筑外立面、内部装饰装修工程有关活动的施工现场。 1.0.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 消防安全要求 2.1 一般规定 2.1.1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2.1.2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总责。

江苏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

江苏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 发表时间:2006-9-21 16:51:07 点击:1233 次 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强化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公安派出所确定一名所领导分管,并明确一名专(兼)职消防民警,具体负责有关消防监督管理业务工作;责任区民警负责本责任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派出所派驻协管人员,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应当组织民警学习消防业务知识,从事消防监督工作的民警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业务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加强领导,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管理纳入辖区防范管理工作之中,与其他公安业务工作实行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并及时收集、反馈消防工作情况和消防信息。(二)发现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未依法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手续,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未依法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未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的,应当督促其

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四)就餐位在300座以上或就餐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 (五)机位在100台以上的网吧; (六)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不计算面积); (七)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公共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铺)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二)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发电厂(站); (二)县以上供电公司。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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