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在京学习中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 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几点

教育部办公厅文件教高厅[2000]10号关于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厅(教委),有关高等学校:为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推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进展,积极发展高等教育,教育部决定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为保证此项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拟建设网络教育学院的试点学校,应在校内开展网络教学工作的基础上,通过现代通信网络,向社会提供内容丰富的教育服务。
网络教育学院的主要任务应包括:1.开展学历教育。
面向社会招收学生,主要通过网络教学的方式来完成学历和学位教育的教学工作;面向全日制在校生,开设网络课程,取得单科学分,同时可实现校际之间的课程互选和学分承认。
2.开展非学历教育。
面向社会开设继续教育课程,包括课程培训、岗位培训、证书考试和自学考试的助学活动等,为社会从业人员参加学习提供服务。
3.探索网络教学模式。
通过试点逐步建立起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课件制作、自学、作业、实验和实践教学、网上测试、教学质量保障和监控等各个教学环节的网络教学模式,加强教学过程的管理。
4.探索网络教学工作的管理机制。
通过试点逐步建立并完善包括招生、注册、收费、学籍管理、考试组织、学分认证、证书发放、毕业等网络教学工作的管理工作,建立起适应学习化社会需要的网络教学工作管理机制。
5.网上资源建设。
加大经费投入,减少重复建设,协作开发丰富的高质量的网上教学资源、试题库及网上测试系统,保证网络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并建立起资源共享的形式和运行机制,形成网上教育资源建设的滚动发展机制,促进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
二、试点学校的基本条件网络教学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投入很大,涉及面广,技术性强,管理复杂。
因此,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部分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试点的通知-京教函[2014]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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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部分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试点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部分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试点的通知(京教函〔2014〕301号)各有关高校,北京教育考试院: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申请北京地区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试点的请示》(京考〔2014〕23号)收悉。
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及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改革任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同意实施以下三项改革试点工作。
(一)北京工业大学、北京联合大学、首都医科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四所高校,实施本校高职、成人高起专15%应届优秀毕业生免试推荐就读本校成人专升本学习的入学方式试点工作。
(二)首都师范大学、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北京教育学院三所高校的成人高等教育英语专业,实施考生可自愿选择英语口语等级考试替代成人高考专升本入学英语科目考试的试点工作。
(三)北京市东城区职工业余大学、北京市崇文区职工大学、北京市西城经济科技大学、北京宣武红旗业余大学、北京市朝阳区职工大学、北京市海淀区职工大学、北京市丰台区职工大学、北京市石景山区业余大学八所独立设置成人高校,实施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试行统考与职业技能测试相结合的入学方式试点工作。
二、北京教育考试院应保证改革试点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并负责审核各高校的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和指导试点高校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三、各试点高校要认真制定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学历教育培养要求,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同时,要及时解决改革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做好试点经验总结工作。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骨干专业和实训基地建设项目阶段评估情况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骨干专业和实训基地建设项目阶段评估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07•【字号】京教函〔2021〕462号•【施行日期】202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骨干专业和实训基地建设项目阶段评估情况的通知各区教委、各有关职业院校:根据《北京市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骨干专业和实训基地(工程师学院和技术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对2019年立项的第一批北京市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骨干专业和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特高项目”)开展了阶段评估工作。
经项目单位系统填报、专家评估审核、专家组实地考察、专家委员会研究,现将项目阶段评估情况通报如下:一、评估总体情况项目建设学校高度重视,对照任务书和建设方案,对项目建设工作进行梳理,结合阶段性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评估,从项目管理、经费投入、建设与成效、问题与改进等方面进行了充分总结和深入分析,在项目平台系统完成项目基本情况、建设任务、标志性成果、经费支出情况、项目建设绩效、自评报告等内容的填报。
特高项目专家分三组分别对所有特高院校、特高骨干专业和特高实训基地开展线上填报的材料和数据的全面评估审核。
市区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等部门,会同市教科院,带领专家团队,以及其他特高项目观摩交流团队,对部分特高项目开展实地入校考察。
根据专家线上评估审核结果,按照问题导向原则,指导解决难点问题,交流学习经验做法,督促建设任务进度,指导提升建设质量,促进各特高项目高质量完成建设绩效目标任务。
二、评估内容及成效问题(一)特高院校项目截至2021年4月,北京市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项目共投入资金7.39亿元,其中2020年投入4.33亿元,2021年截止到4月投入3.06亿元。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在京校外学习中心等进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在京校外学习中心等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京教函[2010]5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2.04【实施日期】2010.0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在京校外学习中心等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京教函[2010]54号)各有关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及在京校外学习中心,公共服务体系数字化学习示范中心: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网络教育规范管理的通知》(教高厅〔2006〕1号)、市教委《印发<在京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评估指标体系>的通知》(京教高〔2003〕224号)和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管理提高教育质量的意见》(京教高〔2008〕23号)精神,我委决定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在京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和弘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知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在京设立的公共服务体系数字化学习示范中心进行两年一次的检查评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评估目的(一)进一步加强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公共服务体系数字化学习示范中心的规范管理,完善质量保障机制,促进现代远程教育健康发展。
(二)推进在京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公共服务体系数字化学习示范中心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不断完善办学条件,严格教学管理,强化支持服务,提升办学水平,确保现代远程教育人才培养质量。
二、检查评估范围及重点检查评估范围为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在京设立的44个校外学习中心和经教育部批准试点的弘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知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在京设立的公共服务体系数字化学习示范中心。
检查评估重点是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校外学习中心、公共服务体系数字化学习示范中心在招生、规范办学(包括合作办学)、教学条件、教学管理、学生管理与服务、教务管理、考务管理、收费及安全、稳定等方面的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4.02.17•【文号】教高厅[2004]9号•【施行日期】2004.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04]9号2004年2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8号)精神,针对目前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网络教育招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网络教育招生工作的管理,确保现代远程教育办学质量,做好2004年网络教育招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一、根据有关文件精神,2004年有63所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以下简称试点学校,名单见附件一)可以开展网络教育招生工作,其他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2004年停止网络教育招生。
二、试点学校网络教育学院要以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为主,从2004年7月开始不得以网络教育的名义招收各层次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三、试点学校网络教育招生,可以委托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组织招生录取工作。
经我部批准的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和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校外学习中心(点),须在试点学校的统一安排下配合开展招生宣传工作,不允许自行发布招生广告招收学生。
除试点学校和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组织网络学历教育的招生工作。
四、试点学校要健全招生制度,严格招生工作各环节的管理,做好入学资格审查,切实把好入口关,保证生源的基本质量。
严格禁止未经考试直接录取高等教育学历学生;严格禁止非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不具有同等教育学历者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严格禁止未取得专科毕业证书者进入专科升本科阶段的学习。
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现代远程教育招生工作管理的紧急通知

等级特急部委号教电[2003]36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现代远程教育招生工作管理的紧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8号)的精神,针对目前少数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仍存在的乱发招生广告、乱招生等违规办学现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现代远程教育招生工作的管理,确保现代远程教育办学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试点学校网络教育学院要以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为主,不得招收或以各种名义变相招收全日制高中起点普通本专科学生。
目前,已准备或正在进行的招收或以各种名义变相招收全日制高中起点普通本专科学生的工作应立即停止,对本年度已经招收的全日制高中起点普通本专科网络教育学生,要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并将执行情况报我部备案。
我部将于近期对此项工作组织专项检查,对继续违规办学者将予以通报。
二、具有现代远程教育招生资格的应是我部批准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
试点学校网络教育招生,可以委托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组织招生录取工作。
经我部批准的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和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校外学习中心(点),须在试点学校的统一安排下配合开展招生宣传工作,不允许自行发布招生广告招收学生。
除试点学校和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组织网络学历教育的招生工作。
三、各试点学校要健全招生制度,严格招生工作各环节的管理,保证生源的基本质量,做好入学资格审查,切实把好入口关。
各试点学校对网络教育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和宣传广告要统一管理,并报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每年度的招生计划和实际招生情况应及时上报我部备案。
试点学校和校外学习中心(点)发布的招生信息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社会。
四、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经我部批准的现代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和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校外学习中心(点)的检查和管理。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教育信息化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教育信息化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11•【字号】京教研[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教育信息化工作的意见(京教研〔2008〕2号)各区县教委,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市教委直管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为首都建设创新型城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服务,加快电子政务的建设和推广,强化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加速网络学习环境的建设,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模式,拓宽服务渠道,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落实“信息惠民”;统筹规划今后北京市教育信息化发展方向、重点工作和保障措施,整体推进北京市教育信息化发展,经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2008年第8次书记主任办公会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教育信息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1.北京市教育信息化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统一标准、整合资源、服务为本、和谐发展”原则,以提高教育信息化应用和服务水平为目标,以资源整合与共享为核心,以构建统一的基础保障环境为基础,以健全教育信息化管理和运行机制为保障,通过信息化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发展,逐步形成各级各类教育相互衔接、特色鲜明、优势互补、整体优化的教育信息化服务体系,初步构建支撑学习型城市建设的基础信息环境。
2.北京市教育信息化的发展目标是:到2010年,基本建成市、区县、学校相互连通,各级各类教育相互衔接的电子政务(校务)体系;建成资源丰富、功能完善、使用便捷的网络学习环境;建成高速、稳定、安全、满足教育信息化建设、应用、服务需要的网络基础设施;面向首都全体师生与公民提供良好的教育教学服务,为逐步实现学习型、创新型城市打下坚实基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留学北京行动计划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留学北京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14•【字号】京教外[2011]9号•【施行日期】2011.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留学北京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教外〔2011〕9号)各区县教委、各高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留学中国计划》,大力推进首都来华留学工作科学发展,我委制定了《留学北京行动计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留学北京行动计划(2011年12月)大力发展来华留学事业,是国家加强对外人文交流、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实现共同、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北京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促进教育现代化、国际化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全面提高学校国际化和现代化办学水平,不断提升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2010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来华留学工作会议的召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留学中国计划》的颁布,明确了新形势下来华留学教育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为贯彻落实有关要求,按照“扩大规模、优化结构、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的工作方针,加强北京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北京来华留学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现状2011年,北京市有81所高等院校招收外国留学人员学习。
外国留学人员的规模达到8.5万人次,来自184个国家,其中学历生比例达到32%;95所中小学招收外国留学人员,规模达到8000人次,来自60个国家,其中学历生比例达到74%。
来华留学人员教育已成为北京教育国际合作交流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展示北京教育成果的重要窗口,也是北京教育国际化发展水平的重要构成因素和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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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在京学习中心专项检查结果及后续工作安排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教高[2017]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5.04
【实施日期】2017.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在京学习中心专项检查结果及
后续工作安排的通知
(京教高〔2017〕6号)
各有关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国家开放大学、北京开放大学,北京奥鹏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弘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知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各在京学习中心:
为贯彻国务院“取消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审批”决定(国发〔2015〕57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决定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厅〔2016〕1号)精神,结合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及其在京学习中心比较集中、办学形式多样、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实际,落实“放、管、服”要求,贯彻教育方
针,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教育质量,防范办学风险,办好首善之区高校继续教育。
按照我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在京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学习中心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16〕27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在京设置的各类学习中心开展专项检查。
一、基本情况
按照《通知》要求,我委聘请北京高校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委员会、北京高校继续教育研究会等高等继续教育(网络教育)方面专家,组成专项检查专家组,在两年一度教学评估基础上,经过前期准备,2016年秋季以来,对40所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国家开放大学、北京开放大学及教育部批准开展教育支持服务的三个公共服务体系在京设置的各类学习中心进行了专项检查。
本次专项检查按属地管理原则,落实“事中事后监管”,以教育部、北京市对高校现代远程教育方面政策规定为依据,结合继续教育办学和管理实际,综合现代远程教育办学中比较突出的十五个方面问题表现作为负面清单,以查找、纠正问题为导向,着重检查高校办学定位、两个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专项检查分高校(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负面清单自查,专家进校检查和根据检查反馈整改三个阶段。
专家组通过对高校(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所报材料进行数据核准、平台检索、试卷和考场记录抽查、与近万名学生访谈、教师及管理人员座谈、现场质询等方式,初步厘清试点高校(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及各类学习中心在贯彻教育方针、落实主体责任、依规设置学习中心及招生、考务管理、助学服务、办学条件、质量控制、收费及管理、办学风险防范、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整体状况和突出问题。
根据专家组充分评议,经研究决定,现将专项检查结果公布如下。
二、检查结果
(一)主办高校
1.北京大学(含医学部)、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邮电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厦门大学、天津大学、华南师范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国家开放大学办学定位明确,主体责任比较落实,执行政策规定,重视专项检查,统筹自查自纠,维护办学信誉,支持服务有效。
学校整体办学比较规范,整改措施有力、到位,成效明显。
2.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央音乐学院、南开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山东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武汉理工大学、四川大学、重庆大学、西南交通大学、北京开放大学办学定位基本明确,两个主体责任基本落实,远程教育办学基本规范。
重视并配合专项检查,准确提报信息数据,正视存在问题,自查自纠,根据检查反馈,及时梳理落实,整改初见成效。
3.北京奥鹏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知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弘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重视并配合北京检查工作,前期准备比较充分,注意与相关主办高校沟通、互动,落实整改态度积极明确。
(二)学习中心
1.合格学习中心
北京师范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北京联合大学校外学习中心等75个学习中心合格(附件一)。
2.不合格学习中心
西南财经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北京)校外学习中心等12个学习中心不合格(附件二)。
3.(限期)整改学习中心
哈尔滨工业大学远程教育中国航天科工防御技术研究院党校学习中心等139个学习中心进行限期整改(附件三)。
4.予撤销学习中心
同济大学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教育培训中心学习中心等16个学习中心因主办高校拟自行撤销或未参加专项检查,予以撤销(附件四)。
(三)处理意见
1.建议主办高校对“不合格学习中心”(校外)予以撤销,2017年秋季起停止招生。
2.主办高校对“(限期)整改学习中心”,要根据检查反馈,及时落实整改。
整改期为自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左右。
整改期间停止招生工作。
3.主办高校拟撤销及未参加2016年专项检查的学习中心(附件四),自本《通知》下发后,停止在京招生、助学。
三、后续工作安排
(一)2017年六月、七月集中组织复检。
主办高校可向我委(高等教育处)申请复检(盖学校公章)。
申请截止期为六月底,逾期未提交复检申请,视为放弃复检。
(二)学习中心通过复检,可恢复招生、助学。
(三)试点高校委托北京奥鹏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在京设置、待实地检查的学习中心,有关方面应充分理解当前北京工作整体要求,对现有学习中心数量、布局优化调整。
复检期间,我委一并对北京奥鹏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优化调整后的学习中心进行实地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结果与复检结果将于八月中旬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开展高等继续教育是高校人才培养、服务社会的重要形式,高校设置的学习中心是学校继续教育办学延伸。
本次以问题为导向,按照负面清单进行的专项检查是转变职能,从管理向治理转变的工作实践。
今后高校对所设置学习中心的经常性自查与教育
行政部门专项检查等形式相结合将是简政放权后,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升教育质量的基本常态之一。
主办高校要以专项检查为契机,通过对检查中反映出的办学定位、把握政策、主体责任,特别是自身在办学规范、支持服务、有效监督方面较突出问题梳理和反思,把现代远程教育理念、现代教育技术运用真正落实在对社会办学服务的实效上,担当起主体责任,回应社会关切和期待,不断提升现代远程教育质量和办学管理水平。
(二)本《通知》下发后,专项检查文字反馈将陆续发到各主办高校及相关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高校、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及学习中心(包括专项检查合格学习中心),都要根据专家组反馈,分别逐项对照,针对存在的负面问题进行整改,补齐短板,不走过场。
作为负有办学主体责任的高校,要按照复检要求和程序,指导、监督学习中心落实整改,并落实后续各项工作。
对在复检中新发现的负面问题(含线索)要及时核实、整改。
专家组根据整改综合实效,给予复检结果。
(三)为维护办学秩序,有关高校对通过自查或检查出的“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擅自开展助学活动的站点”和“在备案地址以外另设的具有招生或考试功能的分支机构”,要及时清理,继续变相招生,一经发现,将予问责,纳入诚信记录。
高校对已撤销学习中心的尚在籍学生,应尊重其权益,妥善安排,平稳过渡。
对被撤销、清理及复检仍不合格的学习中心的后续落实情况也是2017年复检工作的重点之一。
(四)现已在京设置了学习中心的高校(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要从讲政治、讲大局高度,充分认识服务首都核心功能,落实“疏解非核心功能”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按照各自的办学、服务定位,结合检查整改,加快推进在京办学布局的优化调整。
我委将结合首都核心功能定位,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对普通高校在京设置学习中心及事中事后常态化管理服务,按照控制总量、备案设置、违规问责、提升质量、优化服
务的基本思路,研究制定“普通高等学校在京继续教育学习中心备案和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实施办法”(暂定名)。
本《通知》及复检结果报送教育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