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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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便利存款人开立和使用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号)及《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银监发【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银行账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辖内各支行。

第二章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要求社会公众用真实身份参与各类社会活动。

银行账户实名制的核心包括核验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的真实开户意愿三方面。

支行在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时应围绕上述核心要素开展工作:一是开户申请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必须向银行提交合法的身份证件和资料。

二是支行应利用多种有效手段核验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合法性,确保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

三是核实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的真实性。

第五条审核身份证件。

支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要求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银行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包括: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

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

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个人存款实名制是指银行在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要求存款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和相关资料,确保存款账户的持有人真实存在、身份真实,便于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资金监管。

以下是有关个人存款实名制的规定:1. 提供身份证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存款人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或军官证等,并提交身份证件的正、反面复印件。

2. 提供联系方式:存款人还需要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如手机号码、座机号码或电子邮箱等,方便银行联系和通知。

3. 完善相关信息:存款人需要填写详细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家庭住址等,并签署声明保证所填写的信息真实无误。

4. 口头确认身份信息:银行工作人员可能会要求存款人口头确认身份信息的真实性,以核实身份证件和填写的个人信息是否匹配。

5. 风险评估:银行将根据存款人的个人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判断其是否能够承担相关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开立存款账户。

6. 更新身份信息:如果存款人的个人信息发生变更,如姓名、地址或联系方式等,需要及时通知银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更新存款账户信息。

7. 定期核查:银行有权定期对存款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发现存款人提供虚假信息的,有权限制或关闭其存款账户。

8. 保密存款信息:银行有义务保护存款人的个人信息和存款信息的保密性,未经存款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透露或公开。

9. 涉案存款的核实:在涉及刑事案件或涉案资金的情况下,有关机关可以依法要求银行提供存款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交易记录。

10. 防止洗钱和资金违规使用:个人存款实名制是金融机构防范洗钱和打击经济犯罪的一个重要措施,有助于监管部门发现和追踪嫌疑资金,保护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

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的实施,对于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存款人也需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信息,配合银行的核查和监管工作。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重申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重申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重申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3.11.12•【字号】上海银监办发[2003]50号•【施行日期】2003.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重申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有关规定的通知(上海银监办发[2003]50号2003年11月12日)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上海市邮政储汇局:自《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126号)、《关于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52号)、《关于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打击和预防刑事犯罪活动的通知》(上海银发[2002]654号)等文件下发后,上海市各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总体执行情况是好的。

但是,据上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近期反映,一些银行营业网点在办理个人存款账户开户时仍存在审核开户人证件不严的问题,以致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伪造身份证件开户,并使用这些账户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恐吓敲诈等犯罪活动,给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影响。

为将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落到实处,有效打击和预防刑事犯罪活动,确保上海金融和社会稳定,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一、各金融机构在办理开户手续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开户人的申请资料,要求申请开户人详尽填写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资料。

二、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可配备公安机关认可的身份证验证仪;对于已配备身份证验证仪的营业网点,柜台人员在审核开户人申请资料时,要使用身份证验证仪鉴别身份证件的真伪。

三、各金融机构应提高临柜人员的业务技能,对临柜人员进行个人存款账户开户以及识别身份证件真伪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落到实处。

银行个人存款管理制度范本

银行个人存款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个人存款管理,确保存款安全,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所有个人存款业务,包括储蓄存款、定期存款、活期存款等。

第三条银行个人存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性原则:确保存款本金和利息的安全;(二)流动性原则:满足客户资金周转和支取需求;(三)效益性原则:在确保安全和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存款业务收益;(四)公平性原则:为客户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服务。

第二章存款业务办理第四条客户办理存款业务,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存款凭证,并遵守银行规定的存款规则。

第五条银行应严格执行存款实名制,对客户身份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存款真实合法。

第六条存款种类、期限、利率等由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及市场情况自行制定,并向客户公示。

第七条客户存款账户设立后,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存款凭证,并确保存款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八条银行应设立专门的存款柜台,配备专业的柜员,负责存款业务的办理。

第三章存款查询与核对第九条客户可随时查询存款余额、利息等账户信息。

第十条银行应定期与客户核对存款账户信息,确保存款安全。

第十一条客户如发现存款账户异常,应及时向银行报告,银行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存款取款第十二条客户可按照存款凭证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取款。

第十三条银行应确保客户存款的及时支取,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

第十四条客户取款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存款凭证,银行应核对身份后办理取款手续。

第五章存款利息计算与支付第十五条银行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存款合同约定,计算存款利息。

第十六条存款利息支付方式包括:到期支付、按期支付、一次性支付等。

第十七条银行应确保存款利息的准确计算和及时支付。

第六章存款风险防范第十八条银行应加强存款业务的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第十九条银行应定期对存款业务进行检查,确保存款业务合规、安全。

第二十条银行应加强对内部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风险防范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就全国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以下简称核实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核实工作的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

到2013年12月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应全面完成核实工作,实现在行内业务系统中标识、查询、统计核实结果,依法对存款人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件开立的虚假银行账户、假名银行账户、匿名银行账户进行清理,依法中止为身份不明的存款人提供服务。

(二)核实原则。

1.主动稳妥。

银行应采取内紧外松、先易后难、先内后外的方式主动稳妥开展核实工作,积极采取一切措施核实存款人身份信息。

增强服务意识,将客户服务寓于核实工作当中,正确处理核实工作与客户服务、日常工作的关系,尽一切可能减少核实工作对存款人及其业务办理的影响。

注意做好宣传解释,加强社会舆论引导,提高社会公众对核实工作的认知度,及时妥善处理核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避免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解和不良社会反应。

2.依法合规。

核实工作以法规制度为依据,银行对虚假银行账户、假名银行账户、匿名银行账户及存款人身份不明银行账户的处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法规制度的规定进行,切实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二、明确核实工作任务(三)核实范围。

1.2007年6月30日(含)以前开立且尚未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核查,或未向公安等身份证件发证部门核实,或未经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鉴别的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2.2007年6月30日以后开立,且开户证明文件为非居民身份证的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我国个人存款实名制的内容

我国个人存款实名制的内容

我国个人存款实名制的内容
我国个人存款实名制是指银行在开立个人账户时,要求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个人信息,并将其记录在银行系统中,以确保个人存款安全可靠、防止非法资金流转。

具体实施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1. 开立账户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银行将核实客户提供的信息,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2. 银行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将客户信息记录在其中。

客户信息应妥善保管,防止信息泄露。

3. 银行应及时更新客户信息,当客户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更新记录,并核实客户提供的新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 银行应对客户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将客户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5. 银行在进行个人存款业务时,应核对客户身份证明和个人信息,确保客户身份真实可靠。

6. 银行应对客户存款进行监管,并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个人存款进行非法活动。

7. 银行应及时通知客户账户余额、利息等情况,并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通过个人存款实名制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防止非法资金流转,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同时,也为银行提供
了更为准确和全面的客户信息,有助于银行进行风险管理和业务拓展。

最新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最新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等法律制度,各类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含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活期储蓄账户、个人定期存款账户、个人通知存款账户等,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必须以实名开立,即存款人开立各类个人银行账户时,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和完整的有效证明文件,账户名称与提供的证明文件中存款人名称一致。

为进一步做好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个人存款账户,是指个人在营业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第二章实名身份证件说明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一)居住在境内16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三)军人、武装警察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以及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在有关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还包括: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和军事院校学员证。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实施《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紧急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实施《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紧急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实施《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2000.03.27•【文号】建总函[2000]170号•【施行日期】2000.03.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实施《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紧急通知(2000年3月27日建总函[2000]170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以下简称《实名制规定》)将于2000年4月1日正式发布施行。

人民银行已分别下发了银发〔2000〕94号《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的紧急通知》和银发〔1999〕134号《关于做好<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前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施行《实名制规定》是个人存款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完善金融监管的基础性措施,对于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行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立即组织由行领导牵头,零售、科技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尽快组织落实。

各行要根据人民银行的通知精神和总行的具体要求,努力做好施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业务操作和技术实现等各项准备工作,在3月30日前落实到所辖网点,做到周密计划,精心组织,统一实施,规范操作。

既要保证业务正常开展,又要尽量方便客户。

二、该《实名制规定》适用于本、外币个人存款账户。

为方便操作,总行已于1999年4月份下发了《中国建设银行贯彻<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实施意见》(见附件)和《关于做好推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技术准备工作的通知》内部传真电报。

各级行要按照《实名制规定》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及总行的实施意见,立即制定具体的业务操作规程,确保4月1日正式实施。

三、要抓紧计算机应用程序的修改调试工作。

去年总行曾以电子邮件方式下发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业务需求》(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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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和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个人存款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存款账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

前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

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第七条
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第八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为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保守秘密的责任。

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按照本规定施行前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后,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个人存款时,原账户没有使用实名的,应当依照本规定使用实名。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
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
(2000年4月17日银发〔2000〕126号)
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平稳施行,现就施行后有关问题的处置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名身份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在有关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除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外,还包括户口簿、护照。

(二)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以及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在有关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还包括: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和军事院校学员证。

(三)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在有关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可以是中国护照。

(四)外国边民在我国边境地区的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除护照外,还可是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二、关于部分存款业务的处置办法
(一)对2000年4月1日前办理的个人与存款金融机构约定的自动转存定期整存整取存款或个人定期零存整取(到期本息一次清结)的存款,按4月1日以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办理通存通兑业务中,不论存款人在异地、本地办理存入款项,均应按实名制规定办理。

(三)对2000年4月1日前,境内居民个人已开立的外汇现汇账户和外汇现钞账户,在4月1日后第一次到期转存时,应当出示法定身份证件办理;原账户户名未使用实名的,由存款人出示法定身份证件,银行直接更改其账户户名。

(四)老式户口簿的证件号码登录,可采取登录户口簿上存款人的出生年月日。

(五)代发工资、养老金等业务,在实名制施行过渡期内(三个月),有关金融机构按2000年4月1日前的规定办理;身份证件及号码的登录问题有关金融机构可通过单位集中办理。

三、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学生证、机动车驾驶证、介绍信以及法定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不能作为实名证件使用。

(二)对个人大额现金取款,依照2000年4月1日前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部分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开立存款账户问题,有关金融机构可主动商请学校提供便利。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此通知转发辖区内办理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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