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银行账户作为人们进行金融交易的重要工具,得到了广泛应用。
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银行账户,保障金融秩序的稳定,制定了本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二、账户种类1. 个人账户•储蓄账户:用于存放个人储蓄和日常消费。
•理财账户:用于个人理财投资和资金增值。
### 2. 企业账户•基本账户:用于企业日常资金的管理和交易。
•资金账户:用于企业收支资金的结算和管理。
三、账户开通与管理1. 开户条件•个人账户: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企业账户: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 2.账户验证•身份验证:个人账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企业账户需提供企业证照。
•风险评估:银行将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建议投资适合的理财产品。
### 3. 账户管理•存款与取款:账户持有人可进行存取款操作,提供安全便捷的金融服务。
•交易记录:银行将为账户持有人提供详细的交易记录,便于查看和核对。
四、账户安全保障1. 密码保护•密码设置:账户持有人需设置复杂的密码,定期更新。
•密保措施:银行提供密保问题、短信验证等额外安全措施。
### 2.通知提醒•交易提醒:银行系统将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及时通知客户账户变动情况。
•异常提醒:如发现账户异常情况,银行将及时提醒客户并采取相应措施。
五、账户的注销与挂失1. 注销账户•申请方式:账户持有人需携带有效证件前往银行办理注销手续。
•结算余额:注销账户时,银行将清算账户余额并将资金返还给账户持有人。
### 2. 账户挂失•挂失方式:账户持有人需尽快向银行报失,并进行挂失手续。
•风险防范:挂失后,银行将冻结账户资金,防止非法盗取。
六、结语银行账户作为金融服务的基础,对于个人和企业的资金管理至关重要。
遵守本管理办法,合理操作账户,有助于提高账户安全性和资金管理效率。
银行将不断完善服务,为客户提供更便捷、更安全的金融体验。
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对客户帐户的管理,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的各类银行机构对客户帐户的管理。
第三条银行管理客户帐户应遵循合法、安全、稳健、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客户帐户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职责,并提供便捷的帐户操作渠道。
第五条银行应当保护客户资金安全,防止洗钱、欺诈等非法活动。
第二章帐户开立第六条客户向银行开立帐户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和联系信息,并验明客户身份。
第七条银行可以根据客户的帐户需求,提供相应的存款帐户、支付帐户、理财帐户等服务。
第八条银行对帐户信息进行有效审核,确保帐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九条客户开立帐户时,应签订相应的帐户管理协议,并确认相关风险提示。
第十条客户帐户的开立应当经过银行审核,并及时告知客户开户结果。
第三章帐户操作第十一条客户可以通过银行柜台、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进行帐户操作。
第十二条客户应当保管好自己的帐户信息,不得泄露给他人,确保帐户安全。
第十三条客户在进行帐户操作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和帐户密码。
第十四条客户应当及时更新个人联系信息,确保银行能够及时与客户联系。
第十五条客户应当及时进行账户余额查询,并核对交易明细,如发现异常及时联系银行。
第四章账户管理第十六条银行应当及时记录客户的账户余额、交易明细等信息,并提供相应的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银行应当定期向客户发送帐户余额通知和交易明细对账单,确保信息的透明和准确。
第十八条银行应当及时处理客户咨询、投诉及纠纷,并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银行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客户帐户的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
第二十条银行应当建立合理的风险控制机制,预防和处理客户帐户相关的风险事件。
第五章帐户冻结和解冻第二十一条在涉及银行账户安全、涉嫌违法活动等情况下,银行有权对客户账户进行冻结。
第二十二条客户账户冻结应当及时告知客户,并说明冻结原因和解冻程序。
银行个人帐户规章制度

银行个人帐户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账户管理,维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银行对个人客户开立各类账户的管理规范。
第三条个人账户是指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各种储蓄、结算等金融服务账户。
第四条个人客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开立账户的自然人。
第五条银行在开立个人账户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审核客户身份,并保存客户提供的有效证件和相关信息。
第六条银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客户信息安全,严禁泄露客户信息。
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个人账户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定期检查和评估账户风险。
第八条银行应当在进行业务操作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防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规定,及时报告可疑交易。
第九条银行应当加强员工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员工的诚信意识和服务质量,保障客户权益。
第十条客户有权要求银行提供账户相关服务,有义务按照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二章账户开立第十一条个人客户开立账户应当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等材料,填写开户申请表,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个人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当确认账户名称、账户类型、账户用途、委托管理等信息,并签署相关协议。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核实客户身份,并保留客户提供的身份信息和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客户应当保管好账户密码和相关证件,不得向他人泄露。
第十六条客户应当经常核对账户余额和明细,及时发现问题并向银行报告。
第十七条客户应当依法及时办理账户变更或销户手续,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章账户使用第十八条客户应当按照账户用途和规定使用账户,不得违法或超出权限操作。
第十九条客户应当按时存入或取出资金,遵守银行的存取款时间和限额规定。
第二十条客户应当及时办理账户的变更和更新手续,确保账户信息的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客户应当按照银行的规定办理账户资金的转账、支付和结算等业务。
浦发银行个人结算账户使用管理办法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管理,推动我行个人银行结算业务的开展,拓宽结算领域,减少现金流通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使用个人支票办理转账结算业务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支票是指出票人为个人签发的,委托办理个人支票结算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四条申请使用个人支票办理结算业务的存款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必须是年龄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二)需持开户行所在地常住户口、暂住证,并在当地有固定居住场所;(三)必须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我行已经开立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四)有正当职业、稳定的收入来源、足够的资金保证,并存入一定的资金,在我行无不良信用记录。
1、申请使用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时间应不少于三个月(包含账户性质为活期储蓄账户的时间),各分行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2、申请使用时,账户的存款余额应不低于壹拾万元,各分行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结算账户的存款余额,但不得低于此下限。
各分行可以在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和人民银行对个人使用的要求,确定辖内个人支票账户的开户条件。
第五条存款人只能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申请使用个人支票。
开户行客户经理应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及人民银行的规定、通过人行征信系统对存款人的信用状况、结算情况、职业和收入等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履行“了解你的客户”的职责,掌握、分析其信用水平,必要时可要求存款人通过提供担保等方式强化其信用基础。
经过调查后同意办理的,客户经理应出具调查意见书,由开户行负责人签字后再交柜台办理相关签约手续。
第六条经开户行审查同意后,存款人填写《中国浦发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申请书》,并与开户银行签订《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银行帐户管理制度范本

银行帐户管理制度范本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客户资金安全,维护银行企业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账户开户与销户第二条银行账户的开户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银行的规定,按照合规性与风险防范原则进行审核与审批。
第三条客户开户时应提供完整真实的身份证明文件,并按规定填写开户申请表。
第四条银行需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包括但不限于核对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与客户本人的一致性。
第五条银行应加强对账户开户信息的保密工作,严禁泄露客户资料。
第六条客户有权申请销户,并按照银行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第三章账户资金管理第七条客户的账户资金由银行进行保管,银行应当妥善管理客户资金,确保其安全性。
第八条银行应建立健全账户资金流动追踪与监控制度,对账户资金的进出进行严格监控与审核。
第九条银行与客户应建立完善的账户资金结算与交易制度,确保资金结算的及时性与准确性。
第十条银行应根据客户需求,提供账户资金查询、转账、存取等服务,并按照合规性与风险防范原则进行审批与处理。
第四章账户信息保护第十一条银行应加强对客户账户信息的保护,确保客户隐私权不受侵犯。
第十二条银行应制定相应的账户信息保护制度,明确员工在处理账户信息时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三条银行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客户账户信息的安全性。
第五章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银行应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止服务、解除合约等。
第十五条银行应建立健全违规行为的收集、统计与报告机制,及时发现、处理并报告相关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银行应定期对本制度进行评估与修订,不断完善账户管理工作。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一、总则银行账户管理是指银行对客户账户的设立、开立、销户、冻结、解冻、清户、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管理。
银行账户管理目的是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和合法运用,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银行账户开立的条件1、自然人(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开立银行账户需经法定代理人或者有法律或者受法律批准的机构的同意;(3)其他有资格开立账户的自然人。
2、法人和其他组织(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取得注册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非企业法人,开立银行账户需经中国有关主管机关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代理,并提交中介机构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
3、其他主体其他主体开立银行账户,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相应的凭证和材料。
三、银行账户的开立1、银行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指导和帮助客户进行银行账户的开立手续。
2、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银行账户开立申请书,记录基本账户信息,同时收取开户、公安核验等费用。
3、银行在客户提交申请资料后,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核实,并对账户开立进行审查。
4、开立银行账户的审批程序分为一次审批和分次审批,根据客户的需求和情况进行调整。
5、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客户开具开户许可证或者开户回执单,以证明银行账户的开立已经获得批准。
6、银行在开立银行账户并记录基本账户信息后,应当及时告知客户相关信息和手续。
四、银行账户管理银行应当对开立的客户账户进行管理,包括账户的冻结、解冻、销户、清户等。
1、账户的冻结银行应当对涉及财务、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或者银行认为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法或者不正当行为的账户,及时采取冻结措施,并立即向有关机关报告。
2、账户的解冻银行在冻结账户后,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经批准解冻后方可解冻账户。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账户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银行机构及其客户所开立的银行账户。
第三条银行账户管理应遵循安全性、效率性、透明性和合规性原则。
第二章账户设置与开户条件第四条银行应根据客户类型和业务需求,合理设置各类银行账户。
第五条客户申请开户应符合以下条件: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经合法授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银行应建立健全开户审核机制,对申请人进行身份验证和背景调查,确保开户的合规性。
第三章账户使用与管理第七条客户应按照账户性质及约定用途规范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银行应建立健全账户管理系统,实施定期对账、资金监控和风险管理等措施,确保账户安全、资金完整。
第九条银行应提供便捷、高效的账户服务,保障客户合法权益,及时响应客户合理需求。
第四章账户监督与检查第十条银行应建立健全账户监督机制,对账户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一条银行应配合监管部门开展账户监管工作,提供必要信息和数据支持。
第十二条银行发现账户存在异常交易或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账户撤销与合并第十三条客户因故需撤销银行账户时,应向银行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银行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审核客户撤销账户的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的情况下,银行可对客户的多余账户进行合并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法律责任与处罚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账户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制定机构名称]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一)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 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 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 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二)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 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
(三)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四)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 每月至少核对一次, 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
如调节不符, 应查明原因, 及时处理。
(五)银行账户只供本部门业务收支结算使用, 严禁出借账户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严禁对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 转账套现。
(六)银行账户结算票据和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 不得由一人统管使用, 财务印鉴由主管会计保管, 支票及个人印鉴由出纳保管, 做到相互制约, 保证安全。
(七)出纳从银行购回空白支票, 首先要按号码顺序在支票登记簿上登记, 然后启用, 未用的空白支票要当天入保险柜, 不准放在办公室抽屉内。
(八)出纳必须随时掌握银行存款情况, 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九)出纳签发支票必须有会计认可的支票凭证, 支票上必须填写签发日期(为了便于结账可提前开结算期, 但不得开远期)、用途、金额。
支票签发完后, 领用人在支票登记簿上签名, 然后出纳将签好的支票交会计复核, 盖上银行印鉴后, 将有效的支票交领用人 (通过银行用其它结算方法也按以上办法办理).(十)出纳要及时清理支票(汇票)登记簿, 支票领用人必须在一周内报账,或交回未用的支票。
(十一)出纳要不定期从银行要回对账单进行对账, 若我户账面余额与银行余额不符, 出纳应负责与银行业务员配合查找核对, 直到相符为止。
每月8日前, 出纳应打印出银行调节表一式三份, 随对账单一起交主管会计审核, 审核完后, 在银行调节表上盖章, 出纳将已审核盖章的银行调节表留一份备查, 两份送银行;每月10号前, 要将已经银行盖章的银行调节表回单交主管会计, 由主管会计分月放在对账单一起, 年底装订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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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便利存款人开立和使用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号)及《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银监发【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银行账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辖内各支行。
第二章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要求社会公众用真实身份参与各类社会活动。
银行账户实名制的核心包括核验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的真实开户意愿三方面。
支行在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时应围绕上述核心要素开展工作:一是开户申请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必须向银行提交合法的身份证件和资料。
二是支行应利用多种有效手段核验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合法性,确保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
三是核实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的真实性。
第五条审核身份证件。
支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要求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银行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包括: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中国护照。
5.外国公民为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二)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中国公民为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工作证。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
3.台湾地区居民为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定居国外的证明文件。
5.外国公民为外国居民身份证、使领馆人员身份证件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
6.完税证明、水电煤缴费单等税费凭证。
(三)军人、武装警察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除出具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外,还应出具军人保障卡或所在单位开具的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核验身份信息。
对于中国公民在我行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各支行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并作好身份验证工作:(一)柜面人员对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与存款人进行当面比对;(二)通过身份证鉴别仪验证身份证件的真伪;(三)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查验存款人的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照片是否相符,并打印核查结果;(四)要求客户留存手机、固定电话及住址等联系方式,并当场对联系方式进行拨打验证,确认手机、固话保持畅通。
对于不出示本人、代理身份证件或留存无效联系方式及无合理理由拒不留存有效联系方式的,各支行不得为其开立个人银行账户。
对于军人持军官证、外国居民持护照、香港居民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我行开立个人账户的个人,各支行应到武警部门、公安机关验证存款人身份证件的真伪。
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持护照来我行办理开立账户业务,要求其必须出示中国公民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留存身份信息。
成功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应登记存款人的基本信息、与存款人身份信息核验有关的身份证明文件信息、完整的身份信息核验记录,留存存款人身份证件、辅助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新开立账户时,要将客户职业信息作为必填项填写在《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和存款业务凭证中。
客户职业信息归为以下8类:(1)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
(2)专业技术人员。
(3)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4)商业、服务业人员。
(5)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
(6)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7)军人。
(8)其他从业人员。
各支行应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不得篡改、违法使用个人信息,不得出售个人信息,不得未经客户授权或同意向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个人金融信息,不得未经客户授权或同意将个人金融信息用于其他经营活动。
第八条认真核实,限制开卡数量,停用或注销银行账户。
各支行要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充分利用身份证联网核查等技术手段,认真审核办理人身份证件,坚决杜绝违规代开卡、乱开卡、批量开卡等问题。
同一客户在我行全行范围内开立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如该客户之前已持有全行范围内4张(含)以上借记卡的,各支行不得为其开立或激活新的借记卡,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军人保障卡、已销户的借记卡除外。
支行发现或者收到被冒用身份的个人声明,并确认该银行账户为假名或虚假代理开户的,应立即停止相关个人银行账户的使用;在征得被冒用人或被代理人同意后予以销户,账户资金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三章规范个人银行账户代理事宜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或者办理其他个人银行账户业务,原则上应当由开户申请人本人亲自办理;符合条件的,可以由他人代理办理。
各支行可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存款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及风险等级,审慎确定代理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功能。
第九条身份信息核验。
他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支行应要求代理人出具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合法的委托书等。
支行认为有必要的,应要求代理人出具证明代理关系的公证书。
支行应严格审核代理人、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以及委托书等,对代理人身份信息的核验应比照本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进行,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
无法确认代理关系的,支行不得办理该代理业务。
第十条代理开户业务管理。
如开户申请人确因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前往银行网点,支行可以派工作人员(必须两名工作人员)采取上门办理等方式办理开户。
同一代理人在我行全行范围内代理开卡原则上不得超过3张。
确有正当理由,需要超出上述开卡数量限制的,由各支行核实后酌情办理。
对已办理4张以上借记卡的客户,各支行要主动与开卡客户进行联系,开展核查工作,中止为其提供服务。
对于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正式提供的文件显示客户(持卡人、申请人、代理人等)曾参与出租、出借、出售本人或他人借记卡账户以及相关各类验证工具的,在全行范围内对该客户(持卡人、申请人、代理人)等开立的借记卡账户数量不得超过2个。
如该客户(持卡人、申请人、代理人等)之前已持有我行全行范围内2个(含)以上借记卡账户的,各支行不得为其开立或激活新的借记卡账户。
限制时间自收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正式文件之日起至少5年。
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军人保障卡、已销户的借记卡账户除外。
对于代理开立的借记卡,需被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柜面办理卡片启用后方可正常使用,在启用前应只支持存款转入等贷方交易,不支持取款、转出、消费、理财投资等借方交易。
对于存款人因病残、出国等特殊原因无法由本人办理启用业务的,支行核实情况后应开设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
其中,16岁以下中国公民由监护人代理开立的借记卡,不受上述限制。
对于新开办网银、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业务的客户,支行应当要求预留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
若客户预留非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一经发现,支行应停用该账户,待客户更新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再恢复使用。
16周岁以下中国公民由监护人代理开立的银行账户,可留存监护人或存款人本人经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
第十一条身份信息留存。
他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应当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信息,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委托书原件等。
第十二条特殊情形的处理。
1.存款人开立代发工资、教育、社会保障(如社保、医保、军保)、公共管理(如公共事业、拆迁、捐助、助农扶农)等特殊用途个人银行账户时,可由所在单位代理办理。
单位代理个人开立银行账户的,应提供单位证明材料、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单位代理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在被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开户银行办理身份确认、密码设(重)置等激活手续前,该银行账户只收不付。
有直系亲属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开立账户申请的,须出示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无直系亲属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开立账户申请的,须出示法定代理认定书及代理人、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备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构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为"未满十周岁"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即年龄和认识判断能力,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构成不需要二者都具备,年龄和认识判断能力是"或"的关系,只要二者具备其一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注:十六周岁至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因身患重病、行动不便、无自理能力等无法自行前往银行的存款人办理解挂失、密码重置、销户等业务时,支行可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办理,也可由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凭合法的委托书、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及以上组织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特殊情况证明文件原件代理办理。
第四章个人银行账户报备、撤销第十三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折、卡),需填写《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柜员要审核申请书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上记载的信息一致。
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要专夹保管,定期装订。
客户身份证件的复印件、联网核查信息凭证一并作为建立客户ID传票的附件随传票装订。
支行账户专管员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开户银行机构代码、存款人姓名、证件种类、证件号码、发证机关所在地区代码、账号、账户类型、开立日期、电话、邮编、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