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相关问题总结
如何应对施工纠纷及其解决途径

如何应对施工纠纷及其解决途径施工纠纷在建筑行业中是一种常见的问题,可能会对项目进度和质量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施工方和业主方需要积极应对并解决纠纷。
本文将探讨一些应对施工纠纷的方法和解决途径。
一、及时建立明确的合同在施工开始之前,双方应当制定一份明确的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合同应包括工作范围、时间表、费用结构以及质量要求等重要内容。
双方应当共同商讨并达成一致,确保合同条款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有效的沟通是解决施工纠纷的关键。
双方应保持密切的沟通,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和问题。
合作过程中,应定期召开会议,以确保各方了解项目的最新情况,及时协商解决问题,并记录会议纪要,以备后续参考。
三、强化监督管理为了确保项目按照预定计划进行,监督和管理是必不可少的。
业主方应对施工进行有效的监督,确保项目按照合同要求进行。
同时,施工方也应加强对员工和供应商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采取谨慎的合同变更在施工过程中,有时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
双方应在变更前仔细审查变更内容,并及时与对方沟通。
变更应按照合同中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变更合法有效,并将变更的内容明确记录下来,以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
五、妥善处理纠纷如果发生施工纠纷,双方应尽快采取行动,并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首先,双方应明确纠纷的具体问题,并提供相关证据。
然后,可以通过双方代表进行调解,或者请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提供仲裁或调解服务。
如果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六、寻求专业咨询在处理施工纠纷时,双方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建筑和工程咨询。
专业的咨询机构可以帮助双方了解相关法规和标准,并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总结施工纠纷是建筑行业中常见的问题,但双方可以通过合同的明确规定、有效的沟通、强化的监督管理以及谨慎的合同变更来预防和解决纠纷。
当纠纷发生时,双方应尽快采取行动,并通过友好协商或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施工中常见的争议点有哪些

施工中常见的争议点有哪些在建筑施工项目中,常常会出现一些争议点,这些争议点的产生往往涉及到合同约定、设计规范、施工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等方面。
本文将介绍施工中常见的争议点,并探讨其解决方法,以期能给读者提供一些参考。
一、合同约定不明确或争议合同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它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合同条款的表述不够明确或存在解释模糊的问题,常常会引发争议。
例如,当涉及到支付工程款的具体细则、工期延误责任的承担、项目变更与补偿等方面时,争议就可能会产生。
解决这类争议的关键在于合同条款的精确和明确。
建议在起草合同时,各方应当明确规定相关权责,可以借鉴已有的法律和标准文件,避免过于宽泛或歧义的表述,同时也要注意区分各方的权益,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若发生争议,应及时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途径。
二、设计标准与实际需求的冲突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师负责根据业主的需求制定施工图纸并确定相应的设计标准。
然而,很多时候,设计标准与实际需求之间存在冲突。
例如,设计标准未充分考虑当地气候条件、土壤情况、地质构造等因素,导致施工时无法按照设计计划进行;或者设计标准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施工方需要进行合理的调整。
解决这类争议需要在设计阶段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设计师应当仔细了解业主的需求并考虑实际情况,确保设计标准与实际需求相符。
同时,施工方也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对设计进行调整,同时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施工标准,确保建筑安全和质量。
三、变更与索赔问题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业主可能会提出项目变更的要求,而这种变更往往会给施工方带来额外的工作量和费用。
此时,争议点就在于变更的事项、价格及施工方的合理索赔。
合同中通常会对变更与索赔的程序和规定进行约定,双方应按照约定进行协商和解决。
当双方无法就变更和索赔达成一致时,可以考虑寻求专业的仲裁机构或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
建筑工程法律风险工作总结

建筑工程法律风险工作总结在建筑工程领域,法律风险是无法回避的一部分。
为了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合法性,建筑公司需要重视法律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管理。
本文旨在总结建筑工程法律风险工作的重点和实践经验,以帮助建筑公司更好地处理相关挑战。
一、风险识别与评估在开展建筑工程之前,风险识别与评估是必不可少的步骤。
首先,建筑公司应仔细分析合同条款、法律法规以及与业主和承包商的合作关系。
对于可能存在的纠纷和违约情况,我们应提前预见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其次,建筑公司需要对工程中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
这包括施工安全、质量问题、工期延误、材料供应等方面的风险。
通过风险评估,我们可以及时采取措施来降低风险并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的利益。
二、风险管理与控制一旦风险被识别和评估,建筑公司需要采取措施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
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管理:建筑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合同条款的执行。
同时,及时跟进合同变更和索赔事宜,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
2. 守法合规:建筑公司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等。
同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工程过程中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保险投保:为降低风险的损失,建筑公司应及时购买相应的保险。
这包括施工意外险、第三方责任险等。
保险可以在风险事件发生时提供相应的赔偿,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
4. 建立风险管理机构:建筑公司可以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风险识别、评估、管理和应对措施的制定。
通过专业的风险管理团队,可以提高风险管控水平,保障企业的安全和稳定。
三、风险应对与处理尽管我们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风险管理措施,有时仍然无法避免风险事件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建筑公司需要迅速应对并妥善处理风险事件,以最小化损失。
1. 构建风险应对团队:建筑公司可以组建专门的风险应对团队,负责应急处理和风险事件的管理。
该团队成员应具备相关的法律、技术和管理知识,以便能够妥善处理各类风险事件。
如何防范施工纠纷及解决方案

如何防范施工纠纷及解决方案施工纠纷的发生对于建筑工程来说是一件非常常见的事情,它不仅会影响工程进度,还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此,如何防范施工纠纷并及时解决成为了施工方和建设方共同面临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施工纠纷的原因分析、预防措施、解决方案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施工纠纷的原因分析施工纠纷的原因众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缺乏合同明确性:在施工前没有明确定义双方的权益、义务和责任,导致后期出现争议。
2.设计问题:设计方案存在缺陷或者变动,施工方或建设方对此存在异议,引发纠纷。
3.工程质量问题:施工方的施工质量不达标,建设方对此提出质疑,无法达成共识。
4.款项支付问题:双方付款方式、金额的约定不清晰,或者其中一方拖欠款项,导致争执。
5.工期变更问题:工程进度发生变动,一方无法按时完成施工,引发纠纷。
二、防范施工纠纷的措施为防范施工纠纷的发生,双方应在合同签订之前制定一系列的预防措施:1.明确合同条款: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益、义务和责任,包括设计、施工质量要求、工期、支付款项等内容。
2.严格审查设计方案:施工方和建设方应对设计方案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加强沟通与配合:双方要保持良好的沟通与配合,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避免出现进一步的争执。
4.进行现场监管:建设方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施工方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5.合理支付款项:双方要合理约定付款方式和金额,并按时支付款项,避免因款项问题引发争议。
三、解决施工纠纷的方案即使采取了多种预防措施,施工纠纷还是有可能发生。
当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考虑以下解决方案:1.协商解决:当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
双方可以选择面对面沟通,寻找共同的利益点,达成一致。
2.采用仲裁机构: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可以申请仲裁机构进行公正、中立的仲裁。
仲裁机构将依据合同和相关法律对纠纷进行裁决。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实务相关疑难问题解答

上海市中级⼈民法院建设⼯程施⼯合同纠纷审判实务相关疑难问题解答上海市中级⼈民法院建设⼯程施⼯合同纠纷审判实务相关疑难问题解答(2015年)[发布单位]上海市中级⼈民法院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年来,审判实践中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
为此,市法院民六庭成⽴调研课题组,深⼊到乡(镇)、村和建⼯企业,⾛访部分基层法院和鉴定机构,对搜集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进⾏梳理汇总,形成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审判实务相关疑难问题解答》,于2015年10⽉22⽇经市法院第23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解答》是以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基础,借鉴最⾼法院、地⽅法院主流观点,结合审判实际,对建设⼯程合同案件中的疑难问题进⾏了解答,以期能为两级法院的审判⼯作提供参考,促进审判质效的进⼀步提升。
⼀、导致建设⼯程施⼯合同⽆效的情形主要有哪些?解答:具有下列情形之⼀,当事⼈请求确认建设⼯程施⼯合同⽆效的,⼈民法院应予⽀持:(⼀)承包⼈未取得建筑施⼯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的;(三)建设⼯程必须进⾏招标⽽未招标或者中标⽆效的;(四)承包单位将⼯程进⾏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五)中标合同约定的⼯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六)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理由: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条规定上述⼀⾄三种情形合同⽆效。
《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百七⼗⼆条规定的禁⽌转包、违法分包,其⽬的在于防⽌⼯程⼏经倒⼿,造成实际施⼯⼈因承包费太低⽽偷⼯减料,直接影响⼯程质量。
《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下称《招投标法》)第三⼗三条规定投标⼈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其⽬的在于保证招投标竞争秩序和确保⼯程质量,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合同⽆效。
⼆、挂靠经营的特点及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解答:挂靠经营通常具备以下特征,即实际施⼯⼈以建筑施⼯企业的分⽀机构、施⼯队或者项⽬部等形式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但与建筑施⼯企业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统⼀的财务管理,没有规范的⼈事任免、调动或聘⽤⼿续;实际施⼯⼈⾃筹资⾦,⾃⾏组织施⼯,建筑施⼯企业只收取管理费,不参与⼯程施⼯、管理,不承担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
法律案件分析报告建工(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为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1000万元,工期为12个月。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但被告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工程质量是否合格;2. 被告拒绝支付工程款是否合法;3. 原告能否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三、案件事实分析1. 工程质量根据原告提供的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监理记录等证据,证明原告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工程完成后,被告组织有关专家对工程进行了验收,验收报告显示工程质量合格。
被告在验收报告中并未提出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问题。
2. 被告拒绝支付工程款被告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经查,被告在工程验收过程中并未提出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问题,且验收报告显示工程质量合格。
因此,被告拒绝支付工程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3. 原告能否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案件判决根据上述分析,法院认为:1. 被告在工程验收过程中未提出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问题,且验收报告显示工程质量合格,故被告拒绝支付工程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 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分包纠纷案例分析及教训总结有哪些

分包纠纷案例分析及教训总结有哪些在建筑工程领域,分包是一种常见的经营模式。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分包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给相关方带来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以下将通过几个典型的分包纠纷案例进行分析,并总结其中的教训。
案例一:合同条款不清晰导致的纠纷某大型建筑项目中,总承包商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一家小型施工企业。
在分包合同中,对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节点规定较为模糊。
随着工程的推进,分包商认为总承包商未按时支付进度款,影响了施工进度;而总承包商则认为分包商未达到约定的工程进度,不应支付相应款项。
双方各执一词,纠纷不断升级。
教训总结:1、合同条款必须明确、具体: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对于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应尽可能详细、准确地予以约定,避免使用模糊不清或容易产生歧义的表述。
2、重视支付条款:明确进度款的计算方式、支付条件和时间节点,确保双方对款项的支付有清晰的预期。
案例二: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在一个道路建设项目中,总承包商将路面铺设工程分包给一家专业公司。
工程竣工后,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路面出现了多处裂缝和凹陷。
业主追究总承包商的责任,总承包商则认为是分包商的施工质量问题导致,而分包商则辩称是总承包商提供的原材料不合格。
由于在分包合同中对于质量责任的划分不够清晰,双方陷入了漫长的纠纷之中。
教训总结:1、明确质量标准和责任:在分包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的质量标准,以及在质量出现问题时,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2、加强过程监督:总承包商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保留相关证据:对于原材料的采购、检验,施工过程中的检验记录等,应妥善保存,以便在出现质量纠纷时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
案例三:违法分包导致的纠纷某建筑企业将一项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了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队伍技术水平有限,发生了安全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江苏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意见

江苏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意见概述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就江苏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针对该纠纷提出自己的意见。
事实背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承担江苏高院新办公楼项目的施工工作。
该公司在更改了工程质量标准、使用了不合格建材等行为后,引发了与江苏高院的合同纠纷。
纠纷分析合同履行流程合同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履约流程应包括以下步骤:1.工程设计2.签订合同3.开工建设4.工程监理与质量检验5.完工验收6.结算付款合同违约在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该建筑工程公司存在多项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更改工程质量标准2.使用不合格建材3.工程不符合设计规定4.超出原工程范围工程量5.延误工期违约责任在该合同中,违约责任如下:1.工程进度超期等问题,由建筑工程公司承担全责,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建筑工程公司进行赔偿;2.设计质量不符合要求,由设计公司承担全责;3.建筑工程公司使用不合格建材而造成的加固、修补等费用由建筑工程公司自行承担。
建议针对该建筑工程公司的违约行为,应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罚,并严格追究违约责任。
具体措施如下:1.按照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企业的违规行为罚款,对个人违规行为予以处罚;2.依据合同条款,对建筑工程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3.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双方共同合同履行责任。
总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意见,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做出明确的处理方案。
对违约行为者,应依法惩罚,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合同的履行双方能够共同履行责任达成双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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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相关问题认定的总结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9 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上的司法统一性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也逐渐形成了一些统一的观点意见,我们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些案件判决的总结,拟归纳出部分有关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问题认定。
1、不需招投标的工程未经招投标而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投标方能进行发包的建设工程种类,同时《建筑法》第十九条规定不适合招投标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
因此对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工程种类而言招投标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未经招投标而经行发包的工程建设合同属于无效的合同。
但是法律无强制性规定需要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建设方直接与承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不会因为没有招投标而无效。
2、建设工程转包问题的认定。
所谓的建设工程转包是指承包方承接建设工程之后,自己没有对建设工程进行建设而是直接把所有的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的行为,建设工程的转包行为受到我国相关法律规范的禁止,因此转包合同将会被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为无效的合同。
现实工程建设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承建方承包工程之后刻制好相应的工程项目专用章,在把工程建设的所有工作以及工程项目专用章一同转交由第三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项目所有对外需要签章的都是加盖承建方刻制好的工程项目专用章。
或者承建方以劳务分包的形式把所有的工程建设全部发包给一家建设企业(或施工队伍)进行建设,而承建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自始至终都没有派员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亦未对主要的技术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即在整个建设过程中没有付出相应的劳动义务。
当出现以上两种情形或类似情形时法院一般都会认定承建方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相关建设工程合同为转包合同,然后判定合同无效。
是否属于非法转包的关键性在于承建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没有付出了相应的劳动,一般的判断在于审查承建方是否派员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是否对关键性技术进行指导监督等,无论工程最终转手几次,只要符合上述情形的合同关系都属于转包关系。
3、建设工程违法分包问题的认定。
建设工程在遵守法律规定以及发包方与承建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分包,实际工作中建设工程违法分包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承包方将缉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施工队伍)。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为经过发包方的同意,承包方将承包的部分工程建设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方将工程的主体机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已经依法分包过一次的部分建设工程再次分包被施工单位分包的情形。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被认定无效后,即视为自始无效,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但是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因此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在适用法律规定上会不同于一般的合同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经完成的工程建设经验收合格的,承包方主张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已经完成的工程建设经收不合格的,经过修复后验收合格的,承包方主张依据合同约定政府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已经完成的工程经收不合格的,经过修复后验收仍合格的,承包方主张依据合同约定政府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被认定无效后,实际施工人主张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是否有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存在依据案件的实际而定)对已经完成且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是前手责任人仅在其实际欠付的工程款的责任范围内承当连带责任,且前手已经实际支付的给实际施工人的款项对后手有责任免除效力。
5、工程款的认定问题。
工程建设合同的当事人一般对于工程款的的约定为两种形式,一为闭口价(包干价或包死价),也即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好固定价款和固定的工程量之后由承建方包干,建设工程的最终决算款为合同约定好的总价款,工程的造价不会因为市场的变动而变动,实际建设过程中如果因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的部分可以作相应的调整或按实加减结算。
目前我国的合同法律规范中没有确定情势变更原则,如果签定闭口价合同后承建方想通过情形变更而主张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一般很难给予支持,因此在签订闭口价工程建设合同之前承建方一定要对市场前景做好充分的调查,准确的把握好市场的行情在做决定。
二为开口价,也即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暂定价款,工程的最终决算以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为准,按实结算工程款或者经过审计后确定。
现实中容易发生工程纠纷的更多是出现在开口价工程合同中,由于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工程量认定上往往容易分歧,承建方一般主张实际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比约定的工程量多,发包方所支付的工程款不足。
而发包方一般往往主张实际工程量比约定的工程量少,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实际超出了应付工程款。
最终确定工程价款的方法是通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评估机构(或者审计所)对工程进行进行造价评估或者在诉讼中由人民法院委托相应造价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如果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工程造价的,一定注意所选的评估机构和参鉴定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同时一定要把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及评估人员及时的通知对方当事人,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异议权得到保障从而使相应机构的评估鉴定结果获得法律的认可。
6、有关工程款垫资问题的梳理。
在最高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前,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有关工程垫资一直被视为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属于违反金融法律规范的。
但是最高人民院考虑到现实中的垫资现象的普遍性以及我国与国际建筑工程市场的接触的不断加大(国际建筑市场绝大多数承认垫资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在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院对于工程垫资行为给予了承认并作出了相应的规范处理。
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有关垫资问题更多的由发包方和承包方自由商定,当出现纠纷时法院也只是依据发包方与承包方的事先商定作出裁判。
如果双方在工程合同或相关的协议中约定有垫资条款,有利息约定的发包方在结算工程款是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
如果没有约定利息的,只能按工程欠款处理,承包方请求发包方支付垫资款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7、有关工程开工日期的认定问题。
开工日期的认定关系到工程竣工所用时间的计算问题,对于认定承包方是否逾期竣工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实际工程建设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对于开工日期的确定都十分的重视。
在认定开工日期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是合同有约定的依据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以承包方的工程机械、设备、人员等相关工程建设要素进入施工场地进行施工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但是实践中面对的纠纷问题往往会比此一般性原则复杂的多,因此工程双方一定要在具备法律规范认定为开工日期的条件下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保存工作,以防止出现纠纷时说不清从而影响自己的相关权利。
例如平时的一些开工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发包方通知施工的来往函件、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记录等都是可以作为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证据。
实践中还会经常出现一些还不具备实际施工条件但是承包方就已经进场进行施工或者承包方先期进场进行一些正式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以及辅助性工作的事件。
上海市一中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案件时一般会否定以上述日期为开工日期,严格依据开工报告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平衡双方利益,保护建设工程的实际目的追求。
但是我们在此还是希望有关建设工程各方能够按照法律的规范进行开工,避免缺乏必备施工程序条件而存在违法的隐患。
8、有关工期的认定问题。
建设工程竣工日期的认定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有了三个较为详细的时间认定点,因此在这就不再单独列出加以叙述。
对于工期的认定很有必要作出相应的总结,既然是工期,那么显然是表示一段时间,有始亦有终。
我们在上一个问题是已经提到了有关工程建设的开始时间如何认定,所以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工期将是有关中间的经过及结尾,对于建设工程的工期计算而言,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效时间经过与无效时间经过的计算也是很关键,有效的工期经过也即能过被计入实际工期的时间,无效时间经过也即不能算作工程工期的时间。
一般出现以下情形时会涉及到工程工期的认定,(1)工程量增加,对于工程量增加的工程工期计算,应当有双方对增加部分单独约定工期,如果没有约定的,在认定时可以参考工程约定工期与约定工程量的平均作业时间计算,如果增加的工程量大却难以计算的应当依据审计鉴定结果确定,(2)发包方变更设计,因设计变更而导致无法按期施工的停工时间应当抛初在工期内。
(3)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要的资料,发包人因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要的资料而导致停工的时间应当抛初在工程的工期外。
(4)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承包方有权停止工程的继续施工,由此增加的时间应当不予计算在工期内。
(5)发包人制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此类责任的直接来源在于发包方选定了分包人,造成承包方在工程整体施工协调管理过程中的不便,导致工程各项施工不能如期完成,因此而增加的工期不能计算进约定的工期内。
(6)工程质量鉴定,对于工程质量鉴定时间按能否计算进工程工期的一般做法是,首先的看工程质量的鉴定结果,如果质量鉴定合格那么鉴定时间不能计算进工程工期,如果工程质量鉴定不合格,那么鉴定时间就应当计算在工程的工期内。
(7)不可抗力的影响或特殊社会事件的影响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总会经常遇到一些来自外来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有的是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有的是特殊社会事件等,如果因此而造成施工时间的增加部分不能归责于承包方的,此增加的时间是不能计算进工程工期的。
上面我们述及有时造成工程停止施工的责任在于发包方的一些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造成的,承包方停止施工不仅只是影响到工期的计算问题,还会涉及承包方因停工、窝工损失的赔偿问题。
如果是停工、窝工是发包方的责任引起的那么发包方应当承担由此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但是实践中承包方一定要做好相关停工、窝工的证据收集以及停工、窝工造成损失的具体计算明细,以便在出现纠纷时能够及时的提出证据获得法院的支持。
9、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认定。
建设工程的质量合格与否事关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问题,国家对于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有着严格的规定,对于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不能交付使用。
司法实践中遇到因工程质量而引起的纠纷大量存在,下面我们总结集中常见的情形以及如何认定此类问题:(1)承包方对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质量承担终身责任,如果是勘探、设计、施工分别由不同的单位承包的,那么相应环节出现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相关承包人就应当对工程质量不合格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