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修订草案)》立法依据对照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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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6.14•【字号】湘政办发〔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2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6月14日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为推动《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更好落实,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定如下措施。

一、定期发布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指数和榜单。

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加大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力度。

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纳入高等院校年度绩效考核重要内容,作为高等院校领导班子考核、生均经常性拨款、学科项目平台团队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评价激励机制,将承接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情况纳入对市州的年度考核激励和对产业园区的综合评价。

三、高等院校应完善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分类评价激励制度。

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中试熟化、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将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科技成果转化成效评价指标,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奖励评选的重要依据并加大权重,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

高等院校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需要,可根据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在专业技术岗位中自主设置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术岗位。

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专职人员实行单列考核和评价,在自然科学系列和工程技术系列下增设技术经纪专业开展职称评定。

2021年湖南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2021年湖南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湖南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快科教兴湘进程,建设创新型湖南,根据《 ___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

第三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第四条县级以上 ___应当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促进自主创新___政策的实施,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学技术研究 ___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 ___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 ___,将科学技术进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___应当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___开展本省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制定发展规划,确定发展目标;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机制;研究解决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___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并 ___实施年度科学技术进步计划、重大专项计划。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___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县级以上 ___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学技术进步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 ___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发展规划,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场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培训和资源 ___,开展全民科学素质教育。

第八条县级以上 ___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扶持。

第九条 ___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___和个人给予奖励。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___根据本地区条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 ___和个人。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2.03•【字号】湘政办发[1999]5号•【施行日期】1999.02.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1999〕5号)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二月三日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湘发〔1998〕19号)精神,为规范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是为了鼓励、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参与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推进我省高新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培育和壮大高新技术产业,推动我省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条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使资金保值增值,滚动发展。

第四条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是省政府设置的财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在省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专项帐户,实行专项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接受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的单位和项目。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六条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由以下来源组成:1、省级预算安排;2、经省政府批准,从现有邮电发展基金中划出的部分;3、中央财政补助的高科技投入资金;4、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费收入及股权投资收益;5、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捐资;6、省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1992.10.30•【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草案)》的说明——1992年10月30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国务委员兼国家科委主任宋健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宗旨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关键时期。

国际形势风云变幻,经济竞争日趋激烈,新科技革命迅猛发展。

我们的国家和民族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和严峻的挑战。

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国民经济,是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二步、第三步目标的重大战略,关系着社会主义祖国的命运和前途。

制定科技进步法,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了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关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科学论断和战略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所确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确定科学技术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通过法律形式,总结我国科技、经济战线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促进经济建设切实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推进我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推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这是为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的一项基础性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应当指出,制定指导和推动科技进步的基本法律,不仅是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且也是当代世界各国科技立法的历史潮流。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30多个国家制定了指导科学技术发展的基本法律,赋予其巨大权威和效力。

这些科技立法的目的,都是为建立有利于科技、经济发展的体制,并采取强有力的法律措施,保障科技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以达到增强综合国力,提高国际竞争能力的目标。

这深刻反映了当代世界科技经济竞争的重要特征。

我国已有40多年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经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贯彻执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基础方针,在改革经济体制的同时,科学技术体制改革进行了成功的实践。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规定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1991年10月11日)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12号文件精神,参照国家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长沙开发区)制定如下政策。

一、长沙开发区企业的认定二、税收政策三、进出口政策四、金融政策五、财政政策六、人事劳动政策七、土地政策八、计划、物价、统计九、企业管理十、其它附件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国发[1991]12号文件规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主管机关,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长沙开发区)办公室在省、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省科委的指导监督下具体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批认定事宜。

第三条凡要求进入长沙开发区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长沙开发区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长沙开发区办公室核定后,由省科委认定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长沙开发区办公室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必须尽快提出审核意见,最长不能超过15天;省科委自接到长沙开发区办公室审核意见之日起,认定答复时间最长不能超过5天;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办完相应手续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7天。

第四条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根据国家科委公布的高新技术范围并结合我省的实际,划定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如下:(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二)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三)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及其产品;(四)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五)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六)精细化工技术及其产品;(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及其产品;(八)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及其产品;(九)核应用技术和激光技术及其产品;(十)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及其产品;(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湖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湖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湖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1.06【实施日期】1993.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3年1月6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从事技术贸易,繁荣技术市场,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保障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委托和合作技术开发等技术贸易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技术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展技术市场应坚持放开、搞活、扶持、引导的方针,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

技术贸易可以通过博览会、交易会、招标会、信息发布会等形式进行,可以通过技术贸易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当事人直接进行。

第四条从事技术贸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发展技术市场创造条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工作。

科学技术管理部门的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二)指导和监督检查技术贸易活动;(三)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四)进行技术市场综合统计分析,提供技术市场信息;(五)技术市场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

其职责是:(一)负责技术贸易机构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二)查处或者协同科学技术管理部门查处无效技术合同;(三)查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技术贸易管理第八条有利于生产力发展,能够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均可以进入技术贸易市场。

进行技术贸易活动,不受地域、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4年修订)

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4年修订)

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7•【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于2024年1月17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17日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7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1月17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科学技术进步工作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

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实施科教兴省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创建长沙全球研发中心城市、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示范引领作用;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主管、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全社会参与的协同创新机制;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科技强省。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科学技术进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机制,完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考核评价体系,营造尊重和保护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推进科学技术普及,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省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构建和强化战略科技力量,统筹重大科技发展布局、资源配置和政策制定,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研究解决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4.15•【字号】•【施行日期】1996.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1996年1月24日湖南省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4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1996年4月15日公布1996年5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章企业与项目管理第四章规划、土地和基本建设管理第五章劳动人事管理第六章优惠待遇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务院批准的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

第三条高新区基本任务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结合,推进研究、开发、中试、生产、经营一体化;引进高新技术、高新技术人才和现代管理方法,促进经济技术合作,发展外向型经济;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新体制和运行机制。

高新技术范围是: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能源科学和新能源及高效节能技术、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四条鼓励国内外企业、教学、科研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或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咨询等活动。

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市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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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内容: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开展高新技术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
1、参考《“十三五”国家基础研究专项规划》
原第七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计划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计划。
第二款修改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应当加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工作。
第三款内容: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1.《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2.参考《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有关的信息资源、检验测试、中间试验基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资源共享。
第九条删去。
第六条修改为:【表彰奖励】对在促进高新技术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
修改为:第二章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
1.专家意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计划。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加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
调至第九条
1.专家意见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并优先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
调至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1.专家意见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重点指南】第一款内容: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新技术重点领域指南,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经济、教育、国土资源、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新技术发展的有关工作。
改为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发展工作。
第二款删去。
第三款改为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高新技术发展有关工作。
1.原条例规定,作文字修改
2.根据实际需要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第一款内容:【资源共享】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专利信息检索平台、科技文献、科技信息等科技资源应当向社会开放共享;鼓励非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款内容:科技资源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以按照非盈利原则收取运行成本费用。
《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修订草案)》立法依据对照表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立法依据、理由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高新技术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挥高新技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修改为:【目的依据】为了促进高新技术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挥高新技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为避免重复,将《条例》内涉及成果转化内容删除。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新技术,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划定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处于当代科学技术前沿,能够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能够较快转化成新兴产业或者大幅度提高产品附加值的技术。
第二款内容:本省高新技术重点领域指南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
1.参考《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第一款内容:【基础研究】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专项规划,结合本省实际,确定本省研究方向和重点项目,投入专项研究资金,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高新技术领域的多学科综合性基础研究。
1.《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一条和本省实际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统计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建立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制度,准确反映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状况。
第五条删去。
1.统计作为相关部门,合并到第五条
第六条对在促进高新技术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高新技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具体的扶持措施。
改为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高新技术发展工作,制定全省高新技术发展规划,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布局。
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新技术发展工作的领导,把高新技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计划实施、人才培养、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保障。
1.专家意见
第十条对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等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除认定机构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外,申请设立的政府及部门应当给予配套资金扶持。
1.《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条
2.参考《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第三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负责研究和拟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宏观指导。
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定义】本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能够较快转化成新兴产业、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或者大幅度提高产品附加值的技术。
1.原条例规定
2.参考《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三条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省高新技术发展规划,确定高新技术发展的重点和布局。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第一款内容:【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与服务、高新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等相关活动。
第二款内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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