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程序中的法官回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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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4 结 合 案 例 分 析 我 国 回避 制 度 存 在 的 问题 20 年 1 月 3 09 2 0日, 李庄 案公 开开庭 审理 。李 庄提 出异议 : 我 申请 审判 员 、 公诉人和法 院书记员集体 回避 。审判长驳 回了该
申请 , 由是 : 律未 就集体 回避有 明文规定 。李 庄进 而提出 : 理 法 那 我逐一 申请各位 回避 。审判 长对该 申请 同样 予以驳回。随后 , 李 庄 称 自己还 有五个 申请要 当庭递交 审判 长 , 审判长宣布李庄 的五 项 申请 均被 驳回。我 就此 案人 手 , 尝试分析 了我 国刑事诉讼 回避 制度存 在的问题 。 41 厉害关 系解释不 明确 . 在此案 中 , 李庄 的 回避 申请 之所 以被驳 回 , 很大 程度上是 因 为他很难证 明这些审判人 员与案件有利 害关系 。依 据一般诉讼 原则 , 举证责任 自然就落在 了申请 回避 的李庄 这方 , 由于案 件 而 中种种复杂 的关 系 , 申请人这方很难 证 明这种 利害关系 , 刑事 回 避制度对影 响的大小 、 围以及 产生 的过程都 忽略了 , 范 非常形式 主义 。造成 了审判人员一 家之言 , 不够客观 , 个人认 为容易导致 法官权 利滥用 , 主观判断 。 42 没有集体 回避或者说单位 回避 的规定 . 法律没有规定可以 申请 侦查机关 、 检察机关 和审判机关 回避 以及集 体回避。在上诉 案件中 , 由于李庄 以龚 刚模被侦查机关刑 讯 逼供作为 案件的辩护方 向 , 直接 构成 了与侦 检机关 的冲突 , 按 法理要 求重 庆整个公 安 、 检察机关应该 回避 。但是正是 由于法律 对 回避 的规定有 漏洞 , 才使案件被质 疑为对李庄 的打击报 复 , 对 案件程 序公 正构 成巨大破 坏。 4 回避制度规 定模 糊 3 根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三十条规定 , 庄的回 李

法官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应回避

法官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应回避

法官有其他不正当⾏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应回避法官有其他不正当⾏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应回避我不服盐城市⼈民政府维持亭湖区⼈民政府作出的20160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政复议决定,将盐城市⼈民政府及亭湖区⼈民政府告上法庭。

2016年10⽉31⽇下午,(2016)苏09初159号⾏政诉讼案件开庭审理。

审判长刘红询问我对两被告出庭⼈员是否有异议,我说:“有异议。

被告⽅出庭⼈员中没有各⽅的主要负责⼈,这违背法律规定。

”她问我对合议庭成员是否申请回避,我说:“那我申请你回避。

回避的理由是,两个被告的负责⼈均未出庭,你作为审判长未履⾏通知及督促出庭的法定职责;⽽且声称对⽅提交的《情况说明》是请假⼿续,⼜不敢向原告出⽰,缺乏公正性。

”离开法院不久,我致电李星星,他说下次开庭你就知道⼥审判长的姓名了。

潜台词是暗⽰该⼥审判长将不会回避。

当晚,我⽹络发布《状告盐城市政府及亭湖区政府其负责⼈均不出庭》,暂⽤字母A替代⼥审判长的姓名。

11⽉1⽇下午2:40,李星星来电告知:“我们向两被告送达《⾏政机关负责⼈出庭应诉通知书》的,现⼝头通知对你提出的回避申请予以驳回。

”11⽉2⽇上午,李星星收到我快递的《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申请书》。

我指出:“10⽉31⽇开庭,原告询问审判长是否依据省⾼院《关于深⼊推进⾏政机关负责⼈⾏政诉讼出庭应诉⼯作的若⼲意见》,依法向两被告送达《⾏政机关负责⼈出庭应诉通知书》,其不予理睬。

她收到两被告提交的情况说明,⼝头告知说两被告负责⼈有事不能来,给了情况说明。

我怀疑情况说明的内容存在政府领导私下递条⼦⼲扰审理的可能。

⽽且其理由是否正当,直接影响到原告诉权的⾏使。

……审判长如果确实向两被告送达了负责⼈应诉通知,对于该应诉通知属于应⼊正卷的内容,其对原告的质疑拒绝回应,对于对⽅不出庭是否提供了理由,以及理由是否正当,认为原告没有权利顾问,明显是对原告合法权利的漠视。

……她在法庭上对⾏政诉讼中原告权利的漠视,以及我已在⽹络公开发布批评两级政府以及该审判长的评论。

我国法律中的回避制度

我国法律中的回避制度

浅析我国法律中的回避制度摘要: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具有正要意义。

下文将对回避制度的概念、设立目的、意义以及回避的适用情形和人员等进行介绍。

关键词:回避制度;司法;审判一、回避制度概述1.回避制度的概念。

回避制度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刑事回避制度既是一项古老的诉讼制度,也是现代世界各国所普遍适用的一项制度。

回避的对象主要限于法官和陪审员,回避也主要在法院审判阶段适用。

我国的回避制度则不仅适用于审判人员,而且也适用于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甚至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上述人员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上如果有法定的妨碍诉讼公正进行的情形的,均不得主持或参与诉讼的进行。

2.设立回避制度的目。

实行回避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防止先入为主或徇私舞弊。

因此,我国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权,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活动中,审判、检察、侦查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

如果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入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3.设立回避制度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第二,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思想顾虑。

二、回避的适用情形和人员(一)回避的适用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回避的适用情形是: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案的当事人,是指本案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上述人员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由于具有本项理由的上述人员与该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由他们担任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则极易从维护自身或者其近亲属的不正当利益出发,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从而不公正地处理案件,或者容易引起人们对其是否能够正确地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公正处理案件产生怀疑.所以应当回避。

试析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完善

试析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完善
作者 简介 : 魏杨 豹 , 瑞安 市人 民法 院 。 中 图分类 号 : D 9 2 5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4 - 0 5 9 . 0 4 做 了详 细 的补 充 说 明, 使 得在具 体 案件 审理过 程 中更具操 作性 :
第一, 在 回避 的对 象上 , 其 补充 的有 与审判 人 员或与 其存 在一 定

民事诉 讼 回避 制度 的立法 现状
回避制 度是 我 国民事诉讼 法的基 本制度 , 回避 制度 设立 的 目
的是 为 了确 保诉讼 的公 正性 , 在 民事案 件 的审理过程 中有 关审判 关 系的 : 一 是 本案 的当事 人或 者与 当事 人有 直系 血亲 、 三 代 以内 人员主 动或者 被动 的退 出案件 的一项基 本制 度 ; 它 在我 国民事诉 旁 系血亲 及姻亲 关系 的; 二是 本人或 者其近 亲属 与本案 有厉害关 讼 法 以及相 关 司法 解释 中都有 其基 本 的规 定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系 的; 三是担 任过 本案 的证人 、 鉴 定人 、 勘验 人 、 辩 护人 、 诉讼代理
民事 诉讼法 ( 试 行) 》 第4 5 . 4 8条专 门对 回避 制度 作 为规定 , 2 0 1 3 人 的; 四是与 本案 的诉 讼代 理人 、 辩 护人 有夫妻 、 父母 、 子 女或者 年 1 月 1日起施 行 的新 的 民事 诉讼 法对 其进 行 了修正 ,将 第 4 5 同胞 兄弟姐 妹关 系的 ; 五 是本 人于本 案当事 人之 间存在 其他利害 条改为 第 4 4条, 第一 款修 改为 : “ 审判人 员有 下列情 形之 一的 , 应 关 系, 可 能影 响案 件公 正处 理 的。 第 二, 对 于回 避情 形的补 充 , 赋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之一,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因个人因素导致的不公正、不公平现象。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理论基础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司法人员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当事人有权申请该司法人员回避的制度。

这一制度体现了司法公正、程序正义等基本原则,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三、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实践应用(一)回避事由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主要事由包括:司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等。

具体情形如司法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曾为案件的证人、鉴定人等。

(二)回避程序当事人认为司法人员需要回避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

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申请合理,应当决定司法人员回避。

同时,法院还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告回避事宜,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

四、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挑战(一)制度执行不力尽管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在法律上已经得到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如地方保护主义、人情关系等,导致制度执行不力,影响了司法公正。

(二)缺乏有效监督目前,对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监督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申请和法院的自我监督。

然而,由于当事人对法律了解不足、监督意识不强等原因,导致监督效果不佳。

同时,法院的自我监督也存在一定局限性,难以确保制度的公正执行。

五、完善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建议(一)加强制度宣传与教育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当事人了解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重要性,增强其监督意识。

同时,对司法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提高其对回避制度的认识和执行力度。

(二)完善立法规定对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立法规定进行完善,明确回避事由、回避程序及违反制度的法律责任,为制度的执行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律中的回避案例(3篇)

法律中的回避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经济纠纷案,原告甲公司诉被告乙公司合同纠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与承办法官丁存在亲戚关系,甲公司认为丁法官可能存在利益冲突,要求丁法官回避。

以下是该案的具体情况及回避过程的详细分析。

二、案件基本情况1. 原告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某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2. 被告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注册资本800万元,主要从事同类型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3. 案件事实: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产品,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预付款。

然而,乙公司在交货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退货,乙公司拒绝。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三、回避申请的提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与承办法官丁存在亲戚关系。

甲公司认为,丁法官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存在亲属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

四、回避决定的作出1. 法院受理回避申请后,对丁法官进行了调查。

经查,丁法官与李某系表亲关系,李某是丁法官的表兄。

2. 法院认为,丁法官与李某存在亲属关系,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决定丁法官回避。

3.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另行指定了另一名法官担任本案的承办法官。

五、回避决定的影响1. 法院决定丁法官回避后,甲公司对回避决定表示认可,认为此举有助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2. 乙公司对回避决定表示理解,认为法院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3. 通过本案的回避决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对公正司法的重视,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回避案例,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回避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审判人员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关系,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
判长。”
• 被告人回答:“我信得过你的水平,因为我的辩护人都是你推荐的,昨天他会见我的时候还对 我说,你办事很爽快,前天他请你吃饭的时候,求你对我网开一面,你很干脆地就答应了。我 不申请你回避。”
• 问:
• (1)审判长对回避的含义的解释是否正确?
• (2)法院对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 (3)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对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 (5)关于申请复议权。被告人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的,有权申请复议。本案被告人当庭申请复议,合 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审判长否定被告人申请复议的权利 的说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申请回 避的时 间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案件开 始审理时提出申请;回避事由是 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在 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申请。
•一、回避的适用对象和理由 (刑诉法第28、29、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3条)
①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含勘验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回避 对象
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及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有关案件一审 或二审合议庭的全体成员,都属于回避的范围。 ③至于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的成员是否属于回避的范围,法律未作直接规定。
• 【评析】审判长的说法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地方有:
• (1)关于申请回避的方式。申请回避既可以用书面方式,也可以用口头方式。被告人当庭用口头方 式提出回避申请,并且说明了理由,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不能说被告人没有提出回避申请。
• (2)关于申请回避的时间。法律并不禁止被告人在开庭以后提出回避申请,以提出申请的时间太迟 为由驳回申请,并不妥当。

刑事诉讼法 07 管辖 回避

刑事诉讼法 07 管辖 回避

(二)人民检察院侦查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区管辖。 3、指定管辖。 4、管辖的变通。 5、专门管辖。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3款:自诉案件,由人民法 院直接受理。
第二节 审判管辖 一、级别管辖 (一)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外国人犯罪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教材 101;法393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发布并施行
第一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 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 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四、回避的程序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 ,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 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 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 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决定。
在开庭前,被告某甲提出了回避申请,要 求X中级人民法院整体回避。而X中级人民 法院认为,被害人,也就是中级人民法院 的院长,已经自行回避,不参与本案的审 判活动。本案参与案件审理的法官与案件 无利害关系,所以不存在影响公正处理案 件的可能,因而驳回被告提出的回避申请 。经X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某甲犯有 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3、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 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 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4、基层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公诉案件,认 为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请求移送 中级人民法院。
二、地区管辖
(一)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 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 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 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驻外使领馆——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所 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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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中的法官回避原则
法律体系中,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权益,诉讼程序中有
着一系列的原则和规定。

其中之一便是法官回避原则。

法官回避原则
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法官应当主动回避参与审理案件,以确保审判的
客观、公正和公正。

本文将从法官回避的定义、依据、适用范围和程
序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官回避原则。

一、法官回避的定义
法官回避是指法官因自身利益、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审判公正
的情形,主动声明不参与审理案件,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法官回避原则是一种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二、法官回避的依据
法官回避的依据主要是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对下列人员,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一)当事人亲属;
(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人;
(四)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令人质疑其能否公正审判的人。


此外,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也有对法官回避原则的明确规定。

三、法官回避的适用范围
法官回避适用于各类诉讼案件,不限于特定类型的案件。

不论是民
事案件、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当事人都有权要求法官回避,以确
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

法官回避原则适用范围广泛,目的在于保证法
官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四、法官回避的程序
在具体实施法官回避时,可以参考以下程序:
1.诉讼参与人发现法官存在回避情形时,应当在合适的时机提出回
避申请,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理由。

2.法庭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对于符合回避要求的
情形,应予以采纳并通知当事人。

3.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后,相关法官应当自行判断是否存在回避情形,并在必要时说明自己的观点。

4.如果法官确认自己存在回避情形,应当主动回避,并向相关人员
报备并提出书面回避申请。

5.对于回避申请的决定,法庭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保持透明。

五、法官回避原则的意义和作用
法官回避原则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它确保司法审
判的公正和中立,避免法官因一些特殊关系而产生偏见。

其次,法官
回避有助于增强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信任感,提高诉讼制度的公信力。

同时,法官回避能够规范法官的行为,强化法官的职业操守,有利于建立权威、高效、公正的司法体系。

六、结语
综上所述,法官回避原则在诉讼程序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法官回避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确保审判公正的重要手段之一。

它是法官的法律职业道德行为,也是司法正义的守护者。

只有在法官回避原则的指导下,我们才能在诉讼中真正实现公平公正的审判。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法官回避原则,积极维护司法公正,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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