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反倾销现状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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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反倾销现状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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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反倾销现状及对策-旅游管理

中美反倾销现状及对策

本文介绍了国际贸易实务中常见的贸易摩擦形式及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措施”。通过分析“反倾销措施”法体意义和实施程序基础上,重点分析了美国对华反倾销实施现状和贸易影响,并针对相关影响提出了应对“反倾销措施”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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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倾销概述

反倾销(Anti-Dumping)指当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因低价倾销而导致本国产业受到损害后,对外国商品所采取的一种征收附加税收的贸易救济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低价倾销,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由于反补贴实施条件和反倾销类似,而且反补贴实施程序和难度,较反倾销简单,所以本文就不详细阐述反补贴问题。但是美国对中国的反补贴案件也是时有出现,如美国商务部2009年11月24日做出终裁,以中国油井管存在补贴为由宣称将对相关产品实施10.36%至15.78%的反补贴关税制裁。该案涉及金额约27亿美元,是迄今为止美对华贸易制裁的最大一起案件。

二、美国反倾销实施程序

1.负责机构。美国,负责反倾销的机构有两个,一个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另一个是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调查和裁决外来的倾销产品是否对本国同类工业造成了损害。商务部负责调查和裁决外来的进口产品是否低于公平价值在美国市场上倾销,并计算出倾销的幅度。如果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决有关进口产品对美国同类工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商务部也裁决有关进口产品是低于公平价销售,商务部将发布征收反倾销税的命令,由海关执行。

2.申诉。根据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对倾销提出申诉分为:反倾销机构提起和申诉人提起两种。前者是指商务部根据自己所得到的资料,认为进口到美国的产品有倾销行为,并以确凿证据证明,可以在美国联邦公报上发布反倾销调查提起通知,不过这种由反倾销机构提起的情况非常少见。后者是指申诉人以申诉书的形式向反倾销机构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诉人包括:同类产品的制造商、生产商或批发商;该种工业内有代表性的、注册工会认可的工人团体;同种工业的工业协会或商业协会。起诉书必须同时递交给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

3.立案调查。商务部在接到申诉书后20天内要做出是否立案调查的决定。如果决定立案调查,应在美联邦公报上发布提起反倾销调查通知。国际贸易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并不审核申诉理由是否充分,在7天内开始调查,如果商务部对申诉案件决定不受理,则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应自动终止。

商务部决定立案调查后,通常要在宣布后的一两周内向有关出口商和进口商发出调查问卷,并要求在30天内交回问卷。调查问卷要求提供的内容相当广泛,有被指控倾销产品的国内销售、出口数量及价格、生产成本及各个环节的数据和证据等。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开始调查时,也同样要发出调查问卷,并在7—14天收回问卷。

4.初裁。首先是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国际贸易委员会依据问卷调查所获得的各种有关资料,在45天内必须做出是否损害的初裁。如果初裁的结果是肯定的,案件继续进行。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做出初裁之前,通常要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并进行投票表决。

其次是商务部初裁。在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之后进行。该部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60天内必须做出进口产品是否低于公平价值销售的初裁(如果情况复杂可延长50天)。初裁做出后,其结果应在美联邦公报上刊登通知,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如对初裁结果有异议,可要求商务部举行听证会进行辩论。初裁的结果。如前所述,如果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是肯定的,案件继续进行;如果是否定的,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都要终止调查,诉讼程序结束。

5.核查及终裁。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收回调查问卷后,将进行核查,并举行听证会,以便做出最后裁决。通常的情况是,商务部要派人到出口国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要求有关生产单位及出口公司提供账本、生产记录、购销合同、发票、运输、保险等单据。在核查期间,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及时提供所需要的资料。如不能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商务部将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做出最终裁决。在做出终裁之前,如果有关当事人请求,应举行一次听证会,目的是让有利害关系的人陈述自己的意见。在核查和举行听证会的基础上,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分别做出各自的最终裁决。商务部的终裁,通常在初裁后的75天内做出(情况复杂的,可延长60天)。如果商务部的终裁是肯定的,应裁明具体的倾销幅度;如果终裁是否定的,调查即告结束。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裁,应在商务部做出肯定性终裁的45天内做出。如果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裁都是否定的,反倾销程序就终止。如果它们的终裁都是肯定的,则商务部在收到国际

贸易委员会终裁后的7天内发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命令。

6.行政审查及日落审查。根据美国法律规定,自某种商品被征收反倾销税满1年开始,每年都对上一年度的被征税商品的倾销幅度进行行政审查,若在连续3年的审查中达到最低倾销幅度(低于0.5%)或没有倾销幅度,则可由美国商务部撤销反倾销税命令。另外,当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在反倾销税命令满5年时可以进行日落审查,一般日落审查过程有一个法定启动期限,该期限在反倾销税命令满5年的前30天开始。

7.上诉。在美国负责处理上诉的部门有两级,一是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一是美国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如对反倾销案的仲裁不服,可以先上诉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如仍不服,再上诉美国海关与专利法院。上诉的期限一般为30天,即在该项商品仲裁决定在联邦公报上公布后30天内提出。法院在其判决后10天内在联邦公报上公布最终判决。

三、美国反倾销实施特点

1.反倾销调查日益频繁。美国针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调查呈不断增长之势,使我国受到反倾销调查案件越来越多。据商务部统计显示,我国出口美国商品受到的且正在实施的反倾销制裁的案件:1983年第一起开始,累计高达104项。其中2001年中国加入WTO以后,更是出现反倾销调查加速趋势,尤其是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以来更是如此。下表就是我国出口美国产品遭受反倾销案件数量情况,从后文图1也可以看出这种明显的趋势。

2.反倾销涉及的商品范围广。随着我国出口能力的增长,美国对中国实施反倾销正在由单项商品向多项商品,甚至海关税则大类商品演化。如美国1994年对我国铅笔反倾销指控将所有物理特征具有“以某种硬质材料为外壳,可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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