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行政程序司法审查中的争点问题

合集下载

法律热点争议案件(3篇)

法律热点争议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7年6月22日,杭州保姆纵火案震惊全国。

受害者林先生一家四口在睡梦中被烧死,而凶手正是他们的保姆莫焕晶。

莫焕晶因家庭债务问题,企图通过纵火谋财,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此案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保姆行业、消防安全、家庭关系等方面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莫焕晶的刑事责任在杭州保姆纵火案中,莫焕晶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然而,在审理过程中,关于莫焕晶的刑事责任成为争议焦点。

一方面,有人认为莫焕晶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故意纵火致人死亡,应依法严惩。

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莫焕晶的家庭债务问题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应从轻处罚。

2. 保姆行业监管杭州保姆纵火案暴露出保姆行业监管的漏洞。

一方面,保姆行业准入门槛低,导致一些不具备基本道德素养和职业素养的人员进入这个行业。

另一方面,保姆在工作中存在安全隐患,如火灾、盗窃等,给雇主家庭带来极大风险。

3. 家庭关系处理杭州保姆纵火案反映出家庭关系处理的重要性。

在案件中,林先生的妻子何女士因工作繁忙,将孩子和保姆留在家里,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这引发了人们对家庭关系处理的思考,如何在忙碌的工作之余,关注家庭成员的安全和需求。

4. 消防安全杭州保姆纵火案再次提醒人们消防安全的重要性。

在案件中,莫焕晶纵火后,火势迅速蔓延,导致林先生一家四口无法逃生。

这反映出我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仍需加强,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案件处理结果2018年2月,杭州保姆纵火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莫焕晶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同时,法院依法判决莫焕晶赔偿林先生家属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案件引发的思考1. 加强保姆行业监管针对保姆行业存在的问题,政府应加强对保姆行业的监管,提高保姆准入门槛,加强职业培训,提高保姆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2. 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确保家庭和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

程序违法判决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成长论文

程序违法判决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成长论文

小议程序违法判决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成长摘要:依照中国正统的观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由具体的法律、法规来界定的,法院的职能是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来审查行政行为,法律制度的完善(包括程序制度的发展)不是法院应当考虑的事。

于是,对于《行政诉讼法》第54条确立的”违反法定程序”这一司法审查标准,自然是把目光基本停留在现有的程序条文上,完善行政程序的希望被寄托在今后的行政程序立法上。

同时,法院留给人的总体感觉是职能有限、权威不足、形象暗淡,行政诉讼常常被人描述为”鸡蛋碰石头”、”夹缝中求生存”。

那么,由于缺少法律条文而开始初现的法律原则在司法审查中该如何应用?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又具有多大的能动性?法律的发展又是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取得的?行政判例是本国真实的法律纠纷在法庭上的解决而形成的,是最主要的本土法律资源。

下面就让我们通过个案观察”违反法定程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成长、演变轨迹。

关键词:行政诉讼;程序违法判决;司法实践虽然《行政诉讼法》确立程序合法的要求具有重大的法律启蒙意义,然而,由于”违反法定程序”被普遍理解为违反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程序,而初期的法律、法规往往缺乏具体的程序规定,这一条款很少实际应用。

即使法律、法规对行政程序有所规定,法官是否认真对待也是一个问题。

所以,不难理解,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初期,行政行为因为程序违法被撤销的案例很少听闻。

在权威的司法案例中,《陈迎春诉离石县公安局收容审查决定案》①第一次提到了程序问题。

在判决书中法官写道:”被告对原告的收容审查,在执行程序上也是违法的……被告的上述行政行为,依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书中的这个”也”字很有意思。

一方面,它表达了法院”程序违法也是违法”的态度;另一方面,也传达了”程序性问题比实体性问题相对较为不重要”的观点。

从判决书的语气上还可看出法院对程序进行审查是因为其对实体性问题的认定不自信,用”程序也违法”来为其认定行政行为违法增足底气。

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的司法审查

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的司法审查

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的司法审查楼璐瑶【摘要】新《行政诉讼法》在制度层面缺乏对"程序轻微违法"的含义,与"违反法定程序"之间的界限等规定,使得司法实践存在重实体轻程序、裁判标准不一和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程序轻微违法"是一个"度"的问题,很难形成"一般标准".故应当从内涵上对"违反行政程序"重新进行认知和分层,在司法审查中分步骤结合设立该程序的目的、程序违法是否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和实体结果等标准来认定"程序轻微违法".【期刊名称】《宜宾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17)010【总页数】7页(P68-74)【关键词】程序轻微违法;违反法定程序;司法审查【作者】楼璐瑶【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应当判决撤销,但该单一式规定却并未得到学界和实务界的认可。

在认定何谓“违反法定程序”上存在争议且未形成较为一致的结论,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使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但法院并未按照诉讼法规定判决撤销而以维持行政行为或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等判决结案的情形。

为解决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中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处理的法律后果上存在的不一致性,新《行政诉讼法》改变了原来单一的“违反法定程序”条文,从文本上就违法程序作了“违反法定程序”和“程序轻微违法”二分,根据程序违法程度以及是否影响原告权利等因素从法律后果角度进行了撤销、确认违法和确认无效三分。

细化的司法审查分类加上完善的判决方式为实践中更为科学合理地认定程序违法及其法律后果提供了可操作性。

但新增的“程序轻微违法”是何含义?在司法实践中又该如何认定?与“违反法定程序”之间的界限为何?与“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又是何种关系?这些都需要学理和实务来进行解答。

行政不作为司法审查的若干问题探析

行政不作为司法审查的若干问题探析
பைடு நூலகம்
仅是行政机关在程序上完全无 所作 为 ,也可 以表现为行政 机 关未将行政程序进行到底 。 行政作为义务在大多数情况下“ 不 是单一 的 ,在行政 过程 中表 现为一种 义务 的系列 ” 。如行 政 许可过 程 中的受 理 、审查 、听证等 ,这些均属 阶段性 行为 。 实际情况是 ,即使行政 主体履 行了各项阶段性行为 ,但 只要 在法定和合理 的时限内未作 出最终的正式决定 ,同样构成行
知相互 冲突。 二 、构成行政不作为 的司法审查标准 ( 一) 行政 机关是否具有法定的作为义务
行政允诺确定 了行政机关 的作为义务 。 ( 二 )行 政 机 关 不作 为之 客 观 存 在 状 态 1 . 行政不作为与程序违法行为 。行政不作为是一种程序 违法行为 ,但不能等 同于程序 违法行为 。行政不作为表现 为 行政机关在程序上未完成 相关 义务。而程序违法行为还包 含 作为行为程序违法 ,主要表现 为遗 漏 、混用程序等 。如行政 机关在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 履行 告知义务 ,很显然 ,此处 程序违法属于行政作为程序违法 ,而非行政不作为 。 2 . 行政不作为与行政 阶段性行为 。行政不作 为的形态不
行政不作为的司法审查现状 以笔者所在 的法 院为例 ,近三年我院受理一 审行 政诉讼


案件 9 9 件 ,而行政不作 为案 件受案量达 2 1 件 ,占到了一审 行政诉讼案件 的 2 1 . 2 1 %。行政不作 为案件经过 审理后 , 驳 回 诉讼请求 的 1 O件 ,占 4 7 . 6 2 %,撤诉 5件 ,占 2 3 . 8 1 %,支持 原告诉讼请求 ( 包 括判决履行和确认违法 )的仅有 4件 ,占 1 9 . 0 5 %,另外 ,裁定 驳 回起诉 的 2件 ,占 9 . 5 2 %。从 这些数 字 中可 以发现 : 第 一 ,行政不作为诉讼在行政诉 讼中所 占比 例不低 ,与社 会公众对于行政不作为事件发 生频 率的感受相 互 印证 , 说 明仍有一部分行政不作 为事件在 司法 的监控之 下 , 但不得不排除部分行政不作为事件或被挡在立案大门之外 ; 第二 ,行 政不作为诉讼驳 回原告诉讼请求 的案件 明显多于支 持案件 的数量 ,这社会生活 中行政 主体行政 不作 为违法的感

论行政程序违法之司法审查

论行政程序违法之司法审查
分 。 内部 法 律 责 任 , 如对 行 政 主体 直 接 负 责 的 主管 人 员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进行 行 政 处 分 , 单 位 对 责 令 改 正 等 。 内 部 法 律 责 任 一 般 由有 关 行 政 机 关 追 究 , 政 程 序 违 法 之 司法 审 查 针 对 的 是 外 行 部法律 责任 。
摘 要 : 文 论 述 了行 政 程 序 的 独 立性 、 本 国外 行 政 程 序 之 司 法 审 查 的 情 形 , 以及 我 国 行 政 程 序 之 司 法 审 查 的 内容 和 可 能 的 结 果 。 关 键 词 : 政 主 体 ;程 序 违 法 ;司法 审查 行
中 图 分 类 号 : F/ D' 4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6 4 (0 2 0 10 0 8 2 0 )3—0 9 00—0 4
收稿 日期 :0 1 7 2 修 回 日期 :( 2—0 一0 2 0 —0 —0 21 0 l 9
90
维普资讯
论 行 政 程 序 违 法 之 司 法 审 查

行 政 程 序 违 法 的情 形 很 复 杂 , 型 很 多 , 相 对 人 的 影 响 各 不 相 同 , 而 其 法 律 后 果 也 不 类 对 因 样 。因此 , 界各 国对程 序违法都 区别对 待 , 世 规定 了不 同的法律责任 。
司法 审 查 。 行 政 程 序 的 独 立 性


长期 以来 , 们 重 视 的 是 行 政 主体 的 实 体 违 法 , 行 政 主 体 的 程 序 违 法 重 视 不 够 , 为 行 人 对 认 政 主体违 反法定 程序 只要不 影响相对方实体权 利时 , 是可以容忍 的。根据这 种观念 , 就 程序违 法 只 能 依 附 于 实 体 违 法 。笔 者 以为 , 种 观 点 是 错 误 的 : 一 , 上 所 述 , 对 方 的 程 序 义务 其 这 第 如 相 实早 已独立存 在 , 与法律责任相连 , 并 我们对此 已习以为常 ; 二 , 第 行政 主体 的程序违 法在很多 情况下 显然会影响相对 方的合法权益 , 虽然也有 相 当一 些行 政程 序并不 涉及相 对 方 的合 法权 益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不 意 味 着 就 没 有权 利 义 务 可 言 , 是 涉 及 到 更 高 层 次 的 即 国 家 的 、 会 但 并 而 社 的公共 利益 。例 如 ,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 《 规定复议 决定必须在 5日内作 出 , 超过期 限就是 程序 违法 , 这种 违法涉及 到谁 的合法权 益?5日作 出或 6日作 出, 对相 对 方而 言 , 并无 多 大实 际损 害 。之 所 以这 样 规 定 , 因 为 蕴 涵 了治 安 问题 不 能 拖 延 的 立 法 意 图 , 则 , 到 损 害 的 将 是 社 是 否 受 会治 安 , 即全 体人 民的利益 。可 以说 , 不存在无 意 义的程 序 , 有 的程序 都或 多或 少与相 对人 所 合 法 权 益 有 关 , 国 家 、 会 公 共 利 益 相 连 , 切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的 行 为 都 将 给社 会 或 个 人 带 来 与 社 一 危 害 , 此 , 序 问题 就 完 全 具 备 了独 立 的 价 值 。 因 程

“民告官”,行政程序成痛点

“民告官”,行政程序成痛点

本期关注“民告官”,行政程序成痛点□司马迹“医保局可能忘了自己定了这个制度。

”谈起最近代理的一个案例,西部某市的律师张海峰笑称。

这个案子不复杂,就是当地一名退休职工在外省就医后,回来报销职工医疗保险。

其实大部分报销了,只是有一小部分比当地异地治疗报销标准低。

因为是突发疾病,符合异地治疗情况,这个职工就提出申请,希望按照异地治疗标准报销。

“前面都没有问题,但接下来就奇怪了。

医保局接到申请后,直接做信访答复,说不行。

医保局好像忘记了,按照行政程序,应该提交由分管局长、业务科室负责人、医学专家等组成的异地就医复审小组研究讨论,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张海峰称就是这个行政程序不到位,医保局输了官司。

“从我代理的'民告官'案子来看,行政机关吃程序不到位这个亏的不在少数。

”张海峰称。

这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度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中梳理的“民告官”案件数据不谋而合:诉讼不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居首位,占全年受理行政案件总数的比例达22.8%。

除了北京市,全国的很多省市陆续发布了当地的《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总结梳理2018年“民告官”案件的特点以及变化。

笔者收集了数十份公开的报告,发现在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和立案登记制实施近4年后,“民告官”案件正在出现一些新特点。

超两成官司诉政府不履责1686件,这是2018年北京“民告官”本期关注案件一审起诉的总量,比2017年少了36件,不过这并非普遍现象。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行“有案必立”后,“民告官”案件逐年增长。

比如安徽省2018年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15590件,同比增长&05%o张海峰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代理了不少“民告官”案件,“大部分是城建、土地资源、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领域的”。

在他看来,这些领域成为“民告官”的高发领域,主要是因为它们的行政管理活动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

其中随着房价逐年上涨,涉及征地拆迁的“民告官”在一些地方又是高发领域中的重点。

行政不作为的司法审查救济制度


四、审查 的内容

3 、可诉性不作为须涉及公 民的财产权和 人 身权,涉及 政治权利 的不作为 ,如无法律 法规特别规 定,不 具有可诉性 。 4 、可诉性不作为是超过法定期 间或合理 期 间内不 实施法 定职责 的行 为。 我国 《 行政 诉讼法 》对 行政不 作为 的受 理范 围作 了明文规 定,其 中第十 一条第 ( 四) 项 :认为符 合法定条件 申请行政机 关颁发许 可 证和执 照,行政机 关拒绝颁 发或不予答 复 的;第 ( 五)项 : 申 请行 政机 关保护人 身权 、 财 产权 的法 定职责 ,行政机关拒 绝履行或 不 予答复 的;第 ( 六 )项 :认 为行政机关没 有 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
审 查行政不 作为案件 ,应紧紧 围绕被诉 行 政主体 的作 为义务履行 这个 中心 内容 ,从 以下三个 方面进行合法 性审查: 1 、被诉 行政 主体作 为义务的存在 如果行政 主体对一件 事项没有 作为 的义 务或职责也就 说不上 不作为的责任 或违法 。 因此 ,探讨 行政主体 作为义务 的存 在界定行 政不作 为是否 违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2 、行政作为的可能 性 构成行政 不作为 ,不仅须行 政主体及其 工作人 员有 作为义 务,而且还须 有履行 该义 务的可 能性 , 即具有 履行该义 务之作为 的主 观意志能力。【 ] 因为,行政不作为违法必须基 于行政 主体的主观 过错才 能成 立 ,如行政 主 体能够证 明不作 为是因不可抗 力或无法 预见 的原 因所 致 ,则不 作为不存在 违法 的问题 。 例如 ,商标 申请人 向商标管理 部 门通过 邮寄 申请商 标权 。如 果因为 邮政 部门 的原 因致使 商标局 无法按 时收到 申请而使 审请人丧 失优 先权 的,商标管理 部门将不承 担行政不 作为 而带来 的法律责任 。 3 、义务履行的期限

关于依法行政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及思考

关于依法行政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及思考陈建文摘要:本文指出目前我国依法行政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几点短浅的探索性思考。

关键词:依法行政人治突出问题探索性思考众所周知,实现法治国家是我们的理想目标,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所谓依法行政,就是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履行职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朱总理一再强调,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

然而,依法行政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

无法可依曾经是我国法制建设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

有法不依则是我们当今社会存在的更严重问题。

有法不依的恶劣影响比无法可依所造成的影响还要大。

有法不依,不如无法,它会使人们造成“有法无法一个样”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

有人说:“入世”以后更深层次的挑战,将是对我国政府管理体制的挑战。

WTO有条理规则就是要建立法制下的有限政府。

要使我国真正走向法治,实现依法行政,就要充分重视目前我国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本文拟就分析我国依法行政中存在的某些突出问题,并对此做些探索性思考。

一.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1.“人治”思想束缚“法治”前进的步伐行政立法上,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制定应符合“法治”思想和立法精神。

但在行政立法尤其是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的立法上,行政立法主体为了各自利益,仍存在争实权,夺实利,抢山峰之势。

这难免使法制统一原则遭到破坏。

在行政执法上,政府运转的行为机制是什么,它要回答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

我们政府公务员很重视上面发的红头文件,注意上级领导讲的话,这当然是应该的,否则我们开会、发文件就没有用了。

但是,我们有的行政领导或公务员却往往忽视对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有关规定的把握和执行,当我们在作出决策时,有时候不知自己行使的是什么权力,权力约束的边界在哪里。

因此,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违规现象就比较突出。

浅析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司法审查

浅析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司法审查行政程序正当性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并符合正常的程序要求,否则所采取的行政行为将被视为违法、无效甚至违反公正原则。

在现代社会,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司法审查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法律保障机制,既是对行政权力的一种制约与监督,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内在要求。

一、行政程序正当性的概念行政程序正当性,指的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应遵守的行政程序规范和程序要求。

具体而言,包括:实施前的程序要求、合法性要求、合理性要求、公正性原则、透明度原则等行政程序规范。

行政程序正当性是行政法领域的一个基本概念,是行政法规范的中心思想之一,也是行政法治化进程中不可忽视的一种法律保障机制。

二、行政程序正当性的监督与审查机制为了确保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审查机制。

在我国,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审查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1. 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制度行政机关内部审查制度是最基本的行政程序审查机制,主要通过行政机关自身审查体系、内部投诉处理机制等进行监管和调节,监督行政机关人员廉政行为、工作程序的合法性、行政决策的正当性等。

2. 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对有异议的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处理,以调解、改正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保护公民在行政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程序具有程序保障、快捷简便、公正公平等优点,是行政程序正当性的重要保障。

3. 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不当进行争议解决的一种法律手段。

行政诉讼制度对于监督行政行为的正当性、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法制建设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是行政程序正当性保障机制中不可替代的一环。

三、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司法审查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司法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一种方式。

我国对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审查采取了多种形式和关注角度,并在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程序透明度、程序便利性等方面进行了审查。

行政裁量司法审查之思考


带来福利的时候 , 也对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带来不安, 给法
治构成威胁。为了有效实现“ 法治”控制“ 、 人治” , 使行政
广泛存在提高了行政的效率, 实现了个案的公平 , 这是行
政裁量权积极的表现。但相反, 它的积极 I 生电存在弊端, 随时都有被滥用的可能, 尤其在我国, 由于行政程序的不 发达 , 行政裁量权极易被滥用 , 对正义和法治构成威胁。
上和良法之治则很好体现了这一点。法治原则在行政法 中的具体体现就是行政法治原则。现代行政中广泛存在 的行政裁量权 , 可以说是某种程度上的“ 人治”在给公民 ,
唯一的结果 , 而不考虑该法律概念是否“ 精确” 或是否“ 确
定” 。
二、 行政裁量司法审查的正当性
为了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需要 , 行政裁量权的
智的, 政府的裁量行为不仅要在法律的框架之内, 而且还 要符合法律的一般原则、 法律的精神。合法性” “ 审查已不 再是对行政行为审查的唯一标准 ,合理性” “ 审查的重要
性也 日渐凸现出来。现代行政法治原则有了新的内涵, 给予政府更为广泛的裁量权 , 提供了理论依据的同时, 也

摘要: 根据我 国《 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行政行 为进行司法审查时, 只能进行合’I 法陛审
i 查, 而行政裁量权的4- 不仅仅涉及合法『的问题 , 5 ̄ 4 . 生 还涉及到合理I的问题。因此, } 生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
I 框架下, 能否对行政 裁量权进行司 法审 查还存在着争议。 本文 将通过对国 外行政裁量司 法审 查的简单
( 庆 重 4 03 ) 0 0 1
以” 采取一定行为或使用起到具有相同效果的用语的情 况下 , 行政机关才享有行政裁量权。如果法律没有这样 的规定, 普遍的做法是相关的问题只有依据法律得 出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违反行政程序司法审查中的争点问题于立深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摘要】通过对348个行政程序“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可以较全面地观察到我国行政程序观念和制度运行的大致状况。

在司法审查中,我国违反行政程序的主要争点问题集中表现在十个方面,即行政行为类型、效力状态识别与行政程序适用;法定行政程序中“法”的菜单拉伸;“严格”形式法治主义与行政程序权利的剥夺;行政程序的裁量性适用;正当程序原则的运用;告知程序中的告知标准;前置程序和条件的重要性;行政程序的要素标准;违反行政程序的法律后果;立法和司法哲学对行政程序观念和制度的影响。

对这些问题的正确处理,将关系到我国未来行政程序制度的发展和构建。

【关键词】行政程序;司法审查;案例分析程序问题被视为行政法治和法学的核心问题,通过案例分析方法研究行政程序的学术风格已经受到重视。

例如,章剑生整理了1985-2008年间登载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80余个行政法案例,发现11个典型案例与“违反法定程序”的审查标准有关,并对其进行了简约分类。

[1]何海波采用多重方法分析了《人民法院案例选》中的614个行政诉讼案例的程序问题,还将自己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或者与行政审判法官访谈的素材作为分析我国正当程序理念存在状态的重要材料,通过与案例审理法官访谈互动的亲历方式,求证了“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定案”中正当程序观念的实践过程。

[2]本文旨在通过对1985-2008年发生的10 95个行政诉讼“典型案例”中的348个行政程序案例进行分析,来进一步研究我国行政程序观念和制度的演进和状态问题,实证地考察、分析和总结我国行政诉讼中不同当事人(主体)的行政程序观念、不同区域和级别的人民法院对违反行政程序的司法认知和处理,并由此揭示我国行政程序观念和制度亟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所使用的“典型案例”材料主要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材料是最高人民法院祝铭山大法官于2004年组织出版的《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行政类)》,将行政诉讼案件分类编写成23本书[3],共收集了2004年以前做出的570个行政诉讼案例,这些案例的收集具有随机性、系统性和典型性,能够反映出20世纪80年代末至21世纪初期的行政诉讼观念和制度的轮廓,其中有179个案例明显涉及到了行政程序问题,占全部案例的31.4%。

第二部分材料是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联合编撰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行政审判案例卷)之2003年卷、2004年卷、2005年卷、2006年卷和2007年卷,共计收录行政案例387个,其中行政程序案例134个,占全部案例的34.6%。

第三部分材料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写的《人民法院案例选》之2005年卷、2006年卷和2007年卷、200 8年卷第1辑[4],共4卷13辑,收录行政案件104个,其中行政程序案例31个,占29.8%。

第四部分资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之2004年卷、2 005年卷、2006年卷、2007年卷、2008年卷,共收录行政案例34个,其中行政程序案例22个,占64.7%。

这四部分汇编材料中,共有18个行政程序案例是重复收录的,去掉之后,共计有348个行政程序案例将作为本文研究行政程序观念和制度存在状态、演变的基本素材和样本。

虽然本文无法比较全面地窥视行政程序问题的全貌,但是透过司法审查仍能观察到我国行政程序观念和制度运行的大致状况。

基于对348个行政程序“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行政程序问题是异常复杂的,本文将违反行政程序的主要争点问题概括为十个方面,冀望有助于反思和构建中国未来的行政程序制度。

一、行政行为类型、效力状态识别与行政程序适用行政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以及属于何种行政行为,直接关系到是否适用行政程序以及适用何种行政程序。

通过对348个行政程序“典型案例”的直观观察,可以发现我国行政程序纠纷的“高发地带”主要集中在行政处罚、行政登记、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规划、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与相对人利益息息相关的领域。

至少目前看来,行政处罚仍然是出现最多的违反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类型,而行政合同就极少。

哪一种类型的行政行为更容易发生违反行政程序的情形,取决于两个程序问题。

一是社会生产生活中频繁运用的行政行为类型更容易出现违反程序的现象。

二是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依据与违反行政程序的几率增加呈现出正比例关系,如果没有相关行政行为的程序性规定,通常也就无所谓行政程序违反问题。

因此,关注“行政行为类型与违反行政程序之间关系”这一宏观问题,关系到我国行政程序纠纷的执法和司法解纷力量的投入方向以及未来行政程序法典建构的主要着力点。

透过348个行政程序“典型案例”,一个更微观的行政程序问题更加值得关注,即行政行为类型的识别存在交叉关系,对行政行为类型如何划分是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包括复议机关)经常遇到的一道难题。

对行政行为类型的定位,将会影响到对行政程序是否适用的识别和认定的困难。

与此同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状态的识别,也影响了行政程序适用的判断。

(一)未成立的行政行为不存在违反行政程序的问题在“郑州市大成法律事务所诉郑州市中原区司法局行政决定案”中,司法局注销法律事务所时未依法报地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也未将行政决定书送达被注销的法律事务所。

本案的“要点提示”指出:“行政机关将尚未完成内部运行程序的行政决定送达行政相对人,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应当允许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不应以行政行为尚在内部运行过程中为由不予受理。

”[5]在“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治理整顿户外广告通告案”中,城管局将《关于治理整顿大型户外广告的通告》发表在《法制晚报》上,原告认为通告未送达,法院认为被诉对象不是“产生确定效力的成熟性行政行为”,是“预备性或阶段性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6] (二)非具体行政行为不能通过诉讼方式审查是否违反行政程序在“李沛光诉东莞市城建规划局行政确认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规划局做出的《关于李沛光私房的意见》属于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不属于受案范围。

[7]二审法院认为该《意见》属于对房屋的行政确认,其证据取得未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不能作为证据,判决撤销《意见》。

在“广州贝氏药业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不予复议案”中,卫生部以29号《通知》认定广东省卫生厅作出的关于药品采购招标标准和程序的《投诉复函》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复议受理,而法院认定卫生部做出第29号《通知》的行政程序违法。

[8](三)不同行政行为适用不同的行政程序其一,在司法审查中,最常见的争议是“责令限期改正”属于何种行为类型?是强制行为还是其他行为的前置措施或者是警告行为?由此引发不同行政程序的适用。

在“苏恒生诉泰州市兴化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停止无照经营案”中,法院认为责令无证经营者停止相关经营活动的通知,不是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责令改正行为,是一种辅助性行政行为,没有对原告科加新义务,没有损害其权益,相对人没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9]在“广西进出口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城海关退运通知案”中,二审法院认为“退运通知”不属于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理中的责令改正的一种形式,“退运通知”没有适用行政处罚程序,无不当。

[10]在“北京市御水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行政处罚案”中,一审法官认为被告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种类,属于行政命令。

在“李凤英等不服兴化市昌荣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中,法院认为限期拆除通知属于行政处罚,被告未依法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以及陈述申辩权,系程序违法。

在“张春生不服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城管监察行政答复案”中,法官认为“限期拆除”的性质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

在“林新伟不服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行政处罚案”中,二审法院认为责令停止活动是行政命令而非行政处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程序并不是行政处罚程序。

[11]在“庄燕生诉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黄庄队公安交通管理处罚案”中,法院认为原告因交通违章而被刷卡扣积分只是违章记录方式,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法定形式,并未违反行政处罚法定程序。

[12]其二,“行政处理行为”是否属于独立的行政行为类型,司法认知差异很大。

在“崔邦安等不服秭归县郭家坝镇人民政府单方解除移民安置合同及要求退回移民安置费行政处理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撤销给予原告的移民安置合同并收回移民安置费用的处理决定,属于行政处理行为,并不是行政处罚行为,无须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而行政处理的程序目前尚无法律规定,被告根据群众的举报在立案调查后,参照行政处罚法的程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无不当。

[13]在“付建华诉邵武市农业局行政决定案”中,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赔偿的处理行为,不是行政处罚,《兽药管理条例》未规定民事争议的行政处理决定必须听证。

[14]其三,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行为的识别,影响行政程序的适用。

在“董焕斌不服钦州市钦城管理区计划生育局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案”中,法院认为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不属于罚款,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调整的范围,不适用听证程序不违法。

[1 5]在“福州康佳乐公司不服福建省农业厅农业管理行政处罚案”中,法院认为农业厅的取缔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相对人无听证权利。

[16]在“卢振亚诉上海市闵行区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文化行政强制措施案”中,法院认为文化执法部门未依法及时做出登记保存证据的行政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在性质上属于对行政强制措施的不服,本案证据先行保存程序违法。

[17]在“罗永洪不服通什市交通规费征稽所强制扣车决定案”中,“强制扣车行为”被视为行政处罚行为,交通规费征稽所强制扣车未办理任何手续,被判决撤销和赔偿。

[18] (四)针对共同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行为或者合并做出的行政处理行为如何适用行政程序其一,共同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如何适用听证程序?在“介付超诉舞阳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案”中,介付超伙同他人违法伐树9棵,树木价值5900元。

介被罚款4000,其他人也被罚款4000元。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罚款数额超过10000元的为数额较大的罚款,给予听证权利。

介付超独自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听证权利被剥夺。

法院认为:对实施同一行政违法行为的多人的罚款总额较大,依法应当赋予受处罚人听证权利,而行政机关仅以每个违法行为人被科处的罚款数额较小为由不赋予被处罚人听证权,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法院判决撤销处罚,退还罚款。

[19]在“吴炼孩诉汕头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政强制案”中,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并罚是否属于“一事二罚”—同一事实对原告做出两项不同性质的行政处罚,存在争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