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行政执法程序有哪些主要制度

行政执法程序有哪些主要制度行政程序基本制度,主要有:1.听证制度。
是指行政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制度。
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它的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2.信息公开制度。
是指行政机关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向特定的公民、法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3.说明理由制度。
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对不予采纳的专家及公众意见要说明理由的制度。
4.阅览卷宗制度。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阅与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案卷的制度。
5.行政协助制度。
是指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时请求其他行政机关给予帮助的制度。
6.管辖制度。
是指行政主体之间就某一行政事务的首次处置所作的权限分工的制度。
它是避免管辖权争议,确保行政权有效行使的重要前提。
7.证据制度。
是指行政机关在认定事实,作出决定的过程中适用的证据规则8.回避制度。
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为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自行或依当事人申请,退出该事务处理的制度。
9.时效制度。
是指行政机关或相对人要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某种行为,否则承担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10.教示制度。
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程序权利,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手段,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错误的制度。
11.电子政务制度。
是指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实施行政管理的制度。
行政执法程序基本法律法规第五十四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十五条行政执法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执法依据应当向社会公开。
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依法向社会公告。
行政处理程序的基本制度有

行政处理程序的基本制度有
行政处理程序的基本制度包括以下几项:
1. 表明身份制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行政处理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公章,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告知制度: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理前,应当将处理理由、依据、程序和结果等信息告知当事人,保障其知情权。
3. 听取陈述申辩制度: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理由,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理时,应当对处理依据、过程、结果等进行说明理由,增强行政决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5. 送达制度: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理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将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确保当事人及时了解和处理结果。
6. 救济制度:当事人对行政处理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和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基本制度是行政处理程序中必须遵守的规范和要求,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行政决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行政程序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规范和保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它涉及到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关系,对于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进行阐述。
首先,行政程序法确立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
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和执行,保证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这包括在决策前进行听证、征求意见,对重要行政决策进行公开和透明,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动的法律效力及其救济方式。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否则可能导致其行为被撤销或者无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维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行政程序法确保了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行政机关在决策前应当公开相关信息,接受公民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公民有权获得行政文件、行政决策和其他相关信息,有权提出异议和申请复议,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监察和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接受上级行政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察,确保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作出决策,若有违法、滥用职权等失职行为,应当追究责任。
最后,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纠纷解决的制度。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纠纷应当依法进行调解、仲裁和诉讼。
行政纠纷的解决要依法公正,确保各方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供了一个规范的框架,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维权权利。
同时,它还规定了行政监察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程序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维护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平衡关系,促进了公共利益的实现,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制度

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制度包括以下几个:
1. **告知制度**: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有义务及时向当事人告知相关信息,如权利、义务、行政决定等,以便当事人能够了解并配合行政程序的进行。
2. **回避制度**:行政机关在处理涉及当事人利益的事务时,应当回避与当事人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情况,以保证行政决定的公正性。
3. **听证制度**: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如果涉及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应当举行听证会,让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确保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信息公开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相关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5. **时效制度**:行政行为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保证行政效率。
6. **案卷制度**: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建立完整的案卷,记录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以便事后审查和监督。
7. **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说明其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和依据,以便当事人理解和接受。
这些制度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提高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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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本内容
• 1、告知和通知
2、公开听证
• 3、委托代理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4、对抗辩论
• 5、制作笔录
• 五、行政回避制度
• —— 任何人都不得在与自己有关的案件中担 任法官
• (一)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 (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 1、任职回避:《公务员法》第68、69条规定 • 2、公务回避:《公务员法》第70条规定
二、说明理由制度
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可能影响相对方权 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向相对方说明 作出这一决定的依据的制度。
三、教示制度
指由行政主体就行政程序所涉及的事 项,向行政参与人作出辅导的方式、步骤 等所构成的一项法律制度 。“服务行政 ” 理念的程序制度。
• 四、行政听证制度
• (一)含义
• 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 行政相对人随之向行政机关表达意见、提供证据 以及行政机关听取其意见、接纳其证据的程序所 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任务3 认识并运用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 一、告知制度 • (一)含义 • 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应当将有
关事项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以利于行政相对人 及时行使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二)基本内容 • 1、表明身份 • 2、告知权利——陈述权、申辩权 • 3、告知依据——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裁量依 据
行政执法程序基本制度

行政执法程序基本制度一、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要求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
行政执法程序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步骤和要求行政执法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立案: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确认存在违法行为后,应当予以立案。
2. 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
3. 审查决定:行政机关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4. 送达执行:行政机关将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当事人执行。
三、行政执法程序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在行政执法程序中享有以下权利:1. 陈述申辩:当事人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进行陈述申辩。
2. 申请听证:当事人有权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申请听证。
3. 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
4. 提起诉讼: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起诉讼。
当事人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配合调查:当事人应当配合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
2. 遵守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遵守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
3. 履行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履行义务。
四、行政执法程序中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行政执法程序中相关人员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和执法能力,并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行使职权。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行政机关的工作。
五、行政执法程序中相关文书和资料的格式和要求行政执法程序中相关文书和资料包括立案报告、调查笔录、证据材料、处理决定书等。
这些文书和资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制作,确保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清晰。
六、行政执法程序中相关记录和证据的保存和管理行政执法程序中相关记录和证据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鉴定意见等。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包括哪些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法定程序:行政程序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行事,不能随意或滥用权力。
公开透明:行政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公众有权了解行政机关的决策过程和依据,并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这有助于确保行政机关的决策合法性和合理性。
听证和申辩权:行政程序应当确保当事人的听证和申辩权,即当事人有权提出意见、陈述事实、辩护和申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法律保障:行政程序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包括程序法规定的程序性权利和法官对行政程序的监督。
行政决策的正当性:行政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决策过程中考虑事实和证据,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不得滥用权力或偏袒任何一方。
效率与时限:行政程序应当具有一定的效率,避免拖延或无谓的程序,同时可以规定一定的时限,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决定的复查和救济: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复查其决定,同时可以寻求行政和司法救济,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行政监督与追责:行政程序应当包括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事,违法行为需要追责。
这些基本制度有助于确保行政程序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同时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和行政制度可能会有所不同,但通常都会包括上述基本制度的要求。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引言行政程序是指政府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的活动。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是保障政府行政活动合法、公正、高效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行政程序的概念、原则、程序环节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有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
行政程序的概念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包括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审批、行政征收等环节。
行政程序的主要任务是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行政程序的原则1. 法定原则行政程序的一切活动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超越法律的限制。
2. 公开原则行政程序应当公开透明,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可以增加行政机关的公信力,有效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 公正原则行政程序应当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不偏不倚地对待各方当事人。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公正、客观、中立,不得歧视任何人。
4. 保护原则行政程序应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利。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当事人的权利。
5. 高效原则行政程序应当高效率地办理事务,提高行政效能。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及时办理事务,不得拖延办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行政程序的环节行政程序包括多个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立案环节行政机关在接到行政案件后,首先要进行立案。
立案是行政程序的起始环节,也是行政机关正式介入行政案件处理的标志。
2. 调查取证环节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需要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行政机关了解案件事实、查清案件真相的重要环节。
3. 听证环节在一些重大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还需要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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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是行政程序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建立公正、科学的行政程序基本制度是行政现代化的重要保证。
行政程序制度包括:
一、行政公开制度
行政公开是指除依法不公开的以外,行政相对人有权了解并取得行政机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消息的制度。
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情报公开制度。
情报公开制度适用于抽象行政行为领域。
它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行政决定及行政机关据以作出相应决定的有关资料、行政统计资料、行政机关的有关工作制度、办事规则及手续等。
所有这些行政情报资料,凡是涉及行政相对****利义务的,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范围,都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和复制。
2.行政过程和行政决定公开制度。
行政过程和行政决定公开制度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领域。
行政过程公开并不是要求行政机关将整个行政程序都让行政相对人参与或了解,而是在行政程序中几个决定或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和义务的阶段前后,让行政相对人有参与或者了解的机会。
它主要包括表明身份、事先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以及听证公开等几项内容。
行政决定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有影响的决定,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从而使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救济的机会。
如果应当公开的行政决定没有公开,该行政决定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执行力。
二、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就有关问题听取当事人评论意见,同时予以说明解释的制度。
听证制度被公认为现代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对于行政程序的公开、公正和公平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听证制度包括三种形式:
1.公听。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订立行政计划时,所涉及的行政相对人众多而不确定,召开公众参加的听证会以听取代表各方面、各阶层的公众意见。
这种听证通常称为“公听”。
2.陈述。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若涉及单个或相互无争议的多个当事人,则可进行个别听证。
即给予当事人陈述自己观点及理由的机会。
这种听证一般称之为“陈述”。
3.听讯。
当行政行为涉及互相有争议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行政机关须同时或反复听取各方对立的观点和理由,并允许双方或各方提出证据与反证、互相诘询辩论,而由行政机关基于笔录作出决定。
这种形式又被称为“听讯”。
主要适用于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行为。
听证方式又分为口头与书面两种。
三、职能分离制度
职能分离制度是指为了加强权力制约,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权力,侵犯相对人权益,而将行政机关内的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机关或不同的工作人员掌握和行使的制度。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在同一行政处罚案件中从事调查取证、听证、裁决的行政人员应当彼此独立、各司其责,不得从事与职责不相容的活动,正是这一制度的具体体现。
四、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如相应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不得参与该事项的处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来源于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则,这项原则要求“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实行回避制度,有利于排除与所处理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主持行政程序,从而实现行政公正;有利于增加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信任感,保障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
五、说明理由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相对人权益的决定、裁决,特别是作出对相对人权益有不利影响的决定、裁决,必须在决定书、裁决书中说明根据(法律、法规根据或政策根
据)和理由(事实证据及有关分析说明等)。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或发布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可能的条件下,也应在有关政府公报中说明其根据、理由。
说明根据、理由不仅是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而且也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理解相应行政行为,从而减少行政机关实施执行中的困难或阻力,以提高行政效率。
六、不单方接触制度
不单方接触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的、具有相互排斥利益的事项时,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听取其陈述、接受其证据材料的制度。
不单方接触制度有利于防止行政腐败和偏见,防止行政机关对一方当事人偏听偏信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
七、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是指行政行为的全过程或其各个阶段受到法定时间限制的程序制度。
时效制度是行政程序效率原则的具体体现。
这一制度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也适用于行政相对人。
该制度对于保障行政行为及时作出,避免因行政行为的拖延耽搁造成相对人权益的损害,稳定行政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