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化行政程序制度
四项制度的具体内容

四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四项制度,是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安排,包括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监督四个方面。
下面是对这四项制度的具体内容的描述:依法执政,是指党和政府在国家治理中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保障公民权益。
在具体工作中,要注重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加强对法律意识的培训,完善法律法规的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提高执法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权力的行使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防止滥用和任性。
依法决策,是指国家治理体系中党和政府的决策必须依法进行,尊重共和国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规定,尊重民主、科学、协商、透明的决策程序,保证决策公正、合理、可行。
具体工作包括加强决策程序的规范化和透明化,建立健全决策制度和决策咨询机制,使决策更加科学、民主和公正。
依法行政,是指党和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使,依法办事,加强行政职能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具体工作包括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的执行机制和程序,制定规范性的行政措施,加强行政权力的监督和约束,推动行政机关的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依法监督,是指加强对党和政府的监督,推动权力运行的透明化和规范化。
具体工作包括建立健全强有力的监督体系和机制,包括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等多方面的监督机制,推动各方面的监督力量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此外,还要加强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推动舆论监督,提升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度。
四项制度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党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目的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保证党和政府的工作更加科学、民主、透明,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在四项制度的指导下,我们要继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执行机制,增强监督力量,确保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断得到加强和改善,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事业。
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工作任务

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工作任务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工作任务,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重要任务。
这一任务的核心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加强和完善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促进全面依法治国和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建设。
在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方面,要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按照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人大、政府、法院、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等机关的职能作用。
具体要求包括: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保障体系。
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和培训,确保各级行政机关、行政决策机关和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和要求,确保各项行政决策依法依规。
二、加强行政决策程序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要全面落实行政决策程序各环节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要求,健全决策程序和程序文件的制定、审批、公示、执行、监督等制度,确保行政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公开性和透明度。
三、切实加强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和监督。
要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机制,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法律、法规、政策、程序等多方面审查,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合规性。
四、推动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
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和诉讼机制,及时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五、加强行政决策和行政权力的监督。
要加强对行政决策和行政权力的监督,建立健全监察机制,加强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决策机关的监督,推动权力运行规范化和法治化。
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工作任务,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决策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加强制度建设和实践创新,推动依法行政各项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和成效。
行政处理程序的基本制度有

行政处理程序的基本制度有
行政处理程序的基本制度包括以下几项:
1. 表明身份制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行政处理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公章,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告知制度: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理前,应当将处理理由、依据、程序和结果等信息告知当事人,保障其知情权。
3. 听取陈述申辩制度: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理由,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理时,应当对处理依据、过程、结果等进行说明理由,增强行政决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5. 送达制度: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理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将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确保当事人及时了解和处理结果。
6. 救济制度:当事人对行政处理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和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基本制度是行政处理程序中必须遵守的规范和要求,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行政决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
行政程序词解释

行政程序词解释
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的总和。
行政程序是现代行政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与重要内容,其具有如下特征。
1.法定性。
即行政程序的各项内容,如步骤、方式、顺序、时限等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
2.多样性。
由于行政活动涉及的领域极为广泛,不同类型的行政活动有不同的程序要求,因此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行政程序。
3.统一性。
即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制度应当统一协调,不能政出多门、相互矛盾。
4.合理性。
即行政程序应当科学、合理,体现效率,符合实际。
5.公开性。
即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程序应当公开。
6.公正性。
即行政程序应当体现公正原则,保证当事人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发表意见的机会。
7.参与性。
即行政程序应当保证当事人的参与,尤其是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决定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8.制约性。
即行政程序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进行制约,防止其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
9.救济性。
即行政程序应当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总之,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法定方式和步骤,其目的是保障行政效率和维护公共利益。
在实践中,为了确保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需要加强监督和制约机制,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制度样本——评析《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制度样本——评析《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作者:韩春晖来源:《行政管理改革》 2020年第1期韩春晖[摘要]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是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样本。
它统筹协调处理行政决策所涉及的多种关系,以形成良法善治的制度合力。
理论上,它对行政决策范围的界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判断标准、公众参与的模式、合法性审查的模式、行政决策的终身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回应或取舍。
制度上,它对适用主体、重大决策事项划定方式、创新和拓展公众参与渠道、专家库和专家信用体系建设等问题进行了回应与设计。
[关键词]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制度样本[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引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也就是说,制度建设是新时代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最为重要的“着力点”,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路线图”。
国务院于2019 年4 月颁布、9 月1 日开始施行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是以制度建设促进行政决策规范化的典范之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样本①。
它填补了行政决策制度体系的空白,是推动行政决策机制法治变革的“制度抓手”和“实践路径”,标志着我国行政决策权向法治化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
《条例》分 6 章、共44 条,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曾经产生许多分歧和争议,主要包括:《条例》的适用主体如何确定、“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如何界定、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实效性如何提高、专家论证的更大作用如何发挥、合法性审查的实质作用如何保障、行政决策中“一把手”“一言堂”问题如何防止、行政决策中的“邻避”问题如何解决,等等。
为了科学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制度,立法机关多次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与建议,统筹兼顾公共利益与公民权益,逐步形成理论共识,协调处理多重关系,并遵循“决策—执行—监督”的权力运行逻辑进行制度建构,努力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与可接受性。
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是指政府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强制性的行政措施的活动。
行政执法程序的严格规范是保障公平、公正、公开执法的重要保障,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探讨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必要性和具体要求。
一、严格行政执法程序的意义严格行政执法程序是推动治理体系现代化、提高行政效能和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首先,合法、公正的行政执法程序有助于增进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
其次,严格的执法程序可以防止权力滥用、任意执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最后,规范的执法程序可以提高行政效能,降低执法成本,提升政府行政能力和形象。
二、严格行政执法程序的具体要求1.明确执法权限和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行使执法权的边界和限制,确保执法过程合法合规。
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据明确的法律法规,明确罚则和处罚幅度,并依法履行听证、告知、听证、申辩等程序,确保被处罚人享有合法权益。
2.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执法人员应具备执法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法定程序接受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法治素养。
同时,执法人员还应具备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履行职责时做到公平公正、客观冷静,严禁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
3.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纠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纠正。
可以通过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确保执法公正。
同时,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不当行为。
4.优化行政执法流程和方式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借鉴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优化执法流程和方式,提高执法效率。
同时,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线上执法,提供便捷的执法服务,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
三、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创新和协同为了更好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需要加强创新和协同。
一方面,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加强对新兴领域和新型违法行为的执法工作,不断推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创新。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实现路径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实现路径——以我国行政法治的完善为视角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立足于党和国家未来发展,全面总结35年改革的宝贵经验,深入分析今后一个时期国内外环境和形势的变化,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这是我们党从新的历史时期国际国内形势的特点出发,作出的战略决策,是中国版的“治道变革”。
“解决中国各种问题,实现各项既定目标,关键要靠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1]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鉴于此,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法治亦当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路径。
囿于我国的行政法治仍存在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对其进行完善必将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
一、概念剖析:三个概念之内涵(一)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力的集中体现。
那么,什么是国家治理体系?有学者认为,国家治理体系指多元治理主体依法履行其角色所规定[1]江必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载《光明日报》2013年11月15日。
的治理职能,实现国家安全与发展之目标的有机系统,其核心内涵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具体包括强化执政党领导地位,进一步建设人民民主和以法治为基础建立规范的国家治理体系等目标,而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水平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2]另有学者认为,国家治理体系是指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的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
[3]还有学者认为,国家治理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有效形成秩序的主体、功能、规则、制度、程序与方式方法的总和。
它包括自发秩序的生成体系和组织秩序的生成体系两个基本方面。
国家治理的艺术在于把握好两种秩序生成模式的耦合与平衡,而不可重蹈计划经济年代以组织秩序取代自发秩序导致社会发展僵化的覆辙。
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

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管理行为,提高企业经营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企业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管理和经营活动,包括决策、执行、监督、评价等方面。
第三条企业管理遵循公司法规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合法合规原则,保障企业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企业管理制度由企业相关部门制定、颁布和执行,对企业全体员工具有拘束力。
第五条企业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业务分工、职责落实,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管理机制。
第六条企业管理制度实行动态调整和完善,由企业管理者负责监督和维护。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企业设立完善的组织机构,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和业务特点合理设立各部门和岗位。
第八条企业组织机构包括总经理办公室、市场销售部、生产技术部、财务行政部、人力资源部、品质管理部等。
第九条企业各部门职责明确,权责相分明,各部门之间实行协调合作,推动企业整体高效运转。
第十条企业各级领导均需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全面践行公司价值观和企业文化,带头履责尽责。
第十一条企业领导层建立完善的决策机制,对重大事项实行决策会商,确保决策科学合理。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企业财务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合法合规原则,保障企业财务安全稳定。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设立完善的财务管理部门,对企业日常资金、会计和税务工作进行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企业要建立健全的财务预算和审计制度,对企业资金使用和财务状况进行动态跟踪和分析。
第十五条企业财务报表应当准确、真实地反映企业经营状况,不得隐瞒、歪曲或篡改数据。
第十六条企业财务管理应当注重内部控制,杜绝财务舞弊和贪污行为,保障企业财产安全。
第四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十七条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人才招聘、培训、评价和激励机制,推动员工绩效提升。
第十八条企业要建立公平公正的员工晋升、薪酬和福利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要注重员工职业生涯规划和个人发展,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职业晋升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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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
建立公正科学的行政程序制度是行政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首先,行政现代化意味着行政民主,而行政民主必须通过行政程序制度实现,例如公众参与行政治理,公众获知行政治理信息,公众对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实施监督等都必须借助行政程序制度实现;其次,行政现代化意味着科学治理,而在行政领域推行科学治理亦有赖于行政程序制度予以保障。
例如行政机关为保证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的科学性,在决策过程中和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公布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进行可行性论证,同意专家咨询,行政执法机构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依照需要进行调查、检验、鉴定、勘验等,这些做法均需要有适当的程序制度;此外,民主、公正、科学的行政程序不仅是行政行为实体公正、准确的保障,而且其本身是现代文明的标志,在现代化中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
这些价值有参与、公平以及保障个人的人格尊严等;“一项符合这些价值的法律程序或者法律实施过程当然会形成正确的结果,然而这种程序和过程的正当性并不因此得到证明,而是取决于程序或过程本身是否符合独立的程序正义标准。
”[1]由此
可见,科学公正的程序一方面是以其保障现代民主、法治、效率的价值作为行政现代化的内容,另一方面则是以其自身构筑和体现现代文明的独立价值(如公正、平等、个人人格尊严等),作为行政现代化的内容。
行政程序制度与行政现代化的关系既然如此,那么,我们要实现行政现代化,就必须通过立法逐步建立起一整套公正、科学的行政程序制度。
现代行政程序究竟有哪些制度?或者讲为推进行政现代化,我们究竟应建立哪些行政程序制度?对此,学者们的看法专门不一致。
其缘故则是多方面的。
第一,各国行政程序制度本身专门不一致:有的国家行政程序法调整范围专门广,故规定的制度相对较多;有的国家行政程序法调整范围专门窄,故规定的制度也相对较少;有的国家在立法上将行政程序的各种制度设计得较概括,故其制度种类较少而每一制度包含的内容较广泛,一个制度可能相当于其他国家的几个制度;有的国家在立法上将行政程序制度设计得较分散,故其制度种类中每一制度包含的内容较窄,可能几个制度只相当于不的国家的一个制度。
第二,各国学者,
甚至一国之内的学者,由于其对行政程序制度的认识不同,界定的方法和角度不同,故关于行政程序制度的种类和范围亦存在专门大差不:有的学者认为某些行政程序不具有民主性,公正性,科学性,不能称之为“行政程序制度”,至少不能称为“现代行政程序制度”,故在其归纳行政程序制度的种类时,不将之收入其内,另外一些学者则有不同的看法,将这些制度亦归入到行政程序制度之中;有的学者认为,制度必须具有专门强的操作性,不具实际操作性的要求不能称之为“制度”[2] (而应称之为“原则”、“原理”等);另外一些学者则不同意以“弱操作性”作为界定制度的标准,故在其归纳的行政程序制度种类中列入了诸如“行政程序依法进行制度”、“不得执行违法指令制度”、“责效制度”、“防偏见制度”等仅具“弱操作性”的制度。
此外,不同的学者或同一学者在不同的场合论述行政程序制度时,有时使用“大制度”概念,有时使用“小制度”概念,一个“大制度”可能包括几个“小制度”。
例如,“告知”作为“大制度”,能够包括“通知”、“教示”、“表明身份”、“讲明理由”等小制度,而“告知”作为“小制度”,则与上述小制度并列。
再则,学者们在归纳行政程序制度的种类时,因难于穷尽,往往使用“要紧制度”、“重要制度”等概念,而关于何为“要
紧”,何为“差不多”或“重要”,各位学者更难于有统一的标准。
由于所有这些缘故,故学界对行政程序究竟有多少制度,或者究竟有多少重要制度或差不多制度,其认识歧异专门大。
例如,罗豪才主编的《行政法学》将行政程序法的要紧制度归纳为17项[3];章剑生撰著的《行政程序法学原理》将之归纳为6项(称“差不多制度”)[4];江必新、周卫平合著的《行政程序法概论》将之概括为5类27项[5]等等。
本文不预备对目前学界关于行政程序制度种类的各种观点及其界定方法的是非曲直进行评价。
本文所要重点研究的是,在我国和世界各国现行行政程序法律文件中规定的各种制度中,或者在学者们从我国和世界各国行政程序法律文件的规定中所概括出的各种制度中,有哪些制度关于推进我国行政现代化最有意义,从而最有必要为我国将要制定的行政程序总法典所固定。
笔者认为,下述行政程序制度能够作为我们优先考虑的范围:
一、情报公开制度
情报公开是现代行政程序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包括的内容特不广
泛,涉及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行政决定及行政机关据以作出相应决定的有关材料,行政统计资料,行政机关的有关工作制度,办事规则及手续等。
所有这些行政情报资料,凡是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范围,都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和复制。
美国《情报自由法》第1条明确规定,每个行政机关对其中央和地点的组织、办公地点、依法制定的实体、程序规则及其修正、修订、废止、公众向其提出意见、请求及猎取情报的地点,都必须在《联邦政府公报》上公布;每个行政机关对其尚未公布的政策声明和解释,对公众有阻碍的行政人员手册以及其裁决案件的最终意见以及行政命令,均应依法同意公众查阅和复制[6]。
澳门《行政程序法典》第60—64条规定,行政机关应私人要求,应向其提供与之有直接利害关系之程序进行情况的资讯;私人有权获知对该类程序作出之确定性决定;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非保密卷宗、行政档案及记录或取得有关复制、阻碍资料[7]。
我国法律目前尚未对情报公开制度作出详细规定,有关法律文件对之只有一些零星的规定。
如国务院批准公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规定》要求,行政法规必须公开公布,在《国务院公报》上登载[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对违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