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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doc

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doc

福州市轨道交通建立管理方法xx年9月4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自xx年1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福州市轨道交通建立管理方法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立,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立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建立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包括规划轨道交通、在建轨道交通和运营轨道交通。

本方法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平安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桥及路基、车站(含出入口、通道等附属)、风井、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变电站(所)、车辆、机电设备系统及其他附属设备等,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第四条本市轨道交通实行统筹规划、分期建立、平安运营的原那么。

轨道交通建立资金实行政府投资与多渠道筹集相结合。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筹安排轨道交通规划和建立;福州市地铁工程建立指挥部负责轨道交通工程建立的日常指挥协调工作;福州市城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轨道交通建立单位)具体负责实施轨道交通建立。

城乡规划、建立、开展和改革、国土资源、人防、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建立的相关工作。

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配合轨道交通建立,保障工程建立顺利进行。

第六条轨道交通规划主要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以及轨道交通建立规划。

第七条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由市开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轨道交通土地利用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轨道交通建立用地进行规划管理和控制。

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建立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福州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福州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福州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为规范轨道交通乘客的行为,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福州市轨道交通乘客》,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福州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第一条根据《福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及相关,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乘客购买轨道交通车票前,应详细阅读乘坐轨道交通的相关规定。

当乘客购买轨道交通车票时,即表示其已知有关规定,并同意遵守。

第三条凡进入轨道交通运营管辖范围,包括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列车车厢等相关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守则。

第四条乘客应当接受、配合安全检查。

拒不接受检查或者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禁止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

第五条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一)爆炸性、易燃易爆性、有毒性、腐蚀性、放射性物品及传染病病原体;(二)除执行公务外的枪械弹药、管制刀具及各类攻击性武器;(三)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物品及其他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四)充气气球、自行车(已折叠且符合行李规范的折叠自行车除外)、易损伤他人的尖锐物品等有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应急逃生的物品;(五)重量超过30公斤或者单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6米的.物品;(六)其他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或者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物品。

禁止携带活体动物进站,但盲人乘车时携带的导盲犬及执行任务的军警犬除外。

第六条在轨道交通运营管辖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强行上下车、非法拦截列车或者阻碍列车正常运行;(二)阻挡车门、屏蔽门、安全门的正常开启或者关闭;(三)攀爬、翻越或者推挤栏杆、护网、闸机、安全门、屏蔽门等设备、设施;(四)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通风亭(井)或者其他有警示或禁止标志的区域;(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不当使用各类轨道交通设施;(六)损毁、移动、遮盖、损坏、涂写、刻画车辆或站内的各类设备设施、标志、装置和装饰等;(七)故意干扰轨道交通通讯频率,损坏或者干扰机电设备、电缆和通信信号系统;(八)使风筝、气球、飞行模型、孔明灯等进入、飞越轨道交通设施范围;(九)未经运营单位同意,擅自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拍摄电影、广告等音像制品;(十)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滋事斗殴、酒后闹事、猥亵他人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十一)在车站或者列车车厢内起哄、散布虚假消息,躺卧、踩踏坐席,使用滑板、溜冰鞋、轮滑鞋等物品,追逐打闹、大声喧哗,堵塞车内或站内通道,乞讨,拾荒,站内过夜,卖艺,歌舞表演,擅自摆摊设点或者从事销售活动,揽客拉客,擅自以营利为目的招揽、搬运行李、物品,扰乱乘车秩序及其他阻碍、影响乘客顺畅通行的行为等;(十二)在车站、列车车厢等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点燃明火,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在车厢内或向轨道内乱扔垃圾等物品,张贴、派发传单(广告)等物品;(十三)在车站付费区及列车车厢内饮食,但婴儿饮食、病人服用的药品除外;(十四)不在规定区域候车、不按规定上下车,严重影响列车乘车秩序;(十五)其他违反《福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城市轨道交通法律法规.doc

城市轨道交通法律法规.doc

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目标】通过本模块学习,学员能够了解了解安全生产法、劳动安全法、消防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安全法规尚属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均没有针对市轨道交通的具体规定。

目前主要由管理部门通过行政手段来建立和运作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

行政手段相比较法律手段而言,虽然同样具有强制性,但是稳定性和明晰性却相去甚远,这将给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工作带来隐患,不利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长远稳定发展。

在全国性法律法规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依据相关法律中的部分条例,首先推动地方立法,对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作出规定。

一、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各行各业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明文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国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运用《安全生产法》管理、监督、控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适用其规定。

《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对于依法强化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作业,依法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生产者安全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职工持续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是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不断推进运营安全,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的重大举措和长期任务。

《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公布

《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公布

《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公布《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公布近日,《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公布并将于明年元旦实施,下面是相关内容。

12月12日,福州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向社会公布了《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制定该条例旨在保障轨道交通顺利建设和安全运营,更好地规范福州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行为,提升轨道交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为广大市民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该条例主要从管理体制、规划与建设、运营与服务、安全与应急等四个方面着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发展轨道交通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做好轨道交通管理工作,对于加强我市中心城区辐射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

当前,福州市的轨道交通建设已进入高速发展阶段,明年年初地铁1号线将全线通车,标志着福州市即将全面进入地铁时代。

按照规划,今后福州市将建设9条轨道交通线路,目前已经获批5条。

由于国家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尚未制定统一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保障轨道交通顺利建设和安全运营,福州学习借鉴其他城市成功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该地方性法规。

关于管理体制方面,该条例确立了由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主导、部门协作配合的多层次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体制。

市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作为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轨道交通沿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等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轨道交通有关工作。

关于规划与建设方面,为加强规划管理,该条例对有关主管部门编制规划的职责、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要求编制规划时要统筹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轨道交通与其他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之间的'换乘衔接,并结合客流量、换乘需要预留停车场、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站点、公共便民自行车站点等公共设施以及疏散空间。

针对群众普遍关注的轨道交通建设时常造成交通拥堵问题,条例进行了专门的制度设计,明确轨道交通建设要设置必要的交通拥堵疏导空间,影响道路通行的,要制定交通疏解方案,避免或减少因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

福州地铁技术文本

福州地铁技术文本

9消防、保卫、健康体系及措施9.1消防、保卫体系及措施9.1.1消防、保卫体系项目部将按照GB/T28001职业健康与安全体系标准要求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副经理、总工程师为副组长、有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保证体系,经理部配备各项专职工程师、工班设兼职管理人员,充分调动经理部各部门及全体职工搞好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切实有效地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安全管理技术,作好施工设计、施工生产、竣工交付等方面工作,以预防为主,消除各种危险因素,实现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为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项目经理部成立由项目经理任组长、有驻地干警、专职保卫人员参加的治安保卫领导小组,健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落实治安保卫措施,确保施工机械设备、工程材料、工程成品、临时设施的安全,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既有管线和周围建筑物的安全。

见:“消防、保卫、健康保证体系框图”9.1.2消防、保卫管理方针、目标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治安保卫工作贯彻“以防为主、重点打击”的方针消防管理的目标是:施工现场不发生火灾事故。

保卫管理的目标是:施工现场不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不发生治安灾害性事故,没有职工及家属参与违纪违法活动,无干部职工违法犯罪。

单位及家属院无被盗现象。

9.1.3消防措施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现场组建以作业工区防火领导小组,设义务消防队员、班组防火员等,经理部与作业工区签订消防责任书,把消防责任书落实到重点防火班组、重点工作岗位。

一般临时设施,每100m2配备2只9升干粉灭火机,临时木工间、油漆间等每25m2配1只种类合适的灭火机,发电机房配砂桶;施工现场进水干管直径不小于100毫米。

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测管理办法0625

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测管理办法0625

市轨道交通工程1号线施工监测管理办法(暂行)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二O一五年五月目录1总则 (1)1.1编制目的 (1)1.2编制依据 (1)1.3适用围及其他说明 (1)2 施工监测单位资质管理 (2)2.1施工监测单位资质要求 (2)2.2施工监测单位人员资质要求 (2)2.3施工监测单位资质报审 (3)3 施工监测单位职责 (3)4 施工监测方案管理 (4)4.1方案编制前交底 (4)4.2方案编制 (4)4.3方案评审 (4)4.4方案报审 (4)5 施工监测单位仪器设备管理 (5)5.1精度要求 (5)5.2备案要求 (5)5.3使用要求 (5)6 测点布设 (6)6.1材料报验 (6)6.2测点布置要求 (6)6.3测点布设项目 (6)6.4其他要求 (12)7 测点标识与保护 (12)7.1测点编号 (12)7.2标识要求 (14)7.3保护要求 (14)7.4损坏修复 (14)8 初值采集 (15)8.1工作要求 (15)8.2工作流程 (15)9 日常监测数据采集 (15)9.1准备工作 (15)9.2作业流程 (16)9.3现场测试原始记录 (16)9.4数据衔接 (16)9.5信息变更 (16)10 监测时限频率 (17)10.1盾构工程 (17)10.2基坑工程 (18)10.3其他要求 (19)10.4停测工作 (19)10.5测点移交 (19)11 现场巡视 (20)11.1巡视类别 (20)11.2巡视容 (20)11.3巡视记录与反馈 (20)12 监测信息反馈 (21)12.1施工监测信息格式及要求 (21)12.2施工监测单位监测信息反馈时间要求 (21)13应急处置管理 (21)13.1出现紧急情况时的处置管理程序 (22)14 成果 (22)15 附则 (22)16附图附表 (23)16.1附表 (23)16.2附图 (55)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加强市轨道交通工程基坑与隧道工程施工监测管理工作,确保轨道交通基坑与隧道工程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02•【字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2016年10月26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保障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车站设施、车辆段、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设施。

第四条轨道交通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轨道交通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财政、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消防、价格、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高新区管委会等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管理等有关工作。

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第七条依法确定的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依照本条例分别负责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开发等工作。

轨道运输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轨道运输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轨道运输规章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轨道运输行为,保障乘客和运输单位的安全和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轨道交通运输系统。

第三条运输单位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保障运输安全和乘客的安全和利益。

第四条乘客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维护运输单位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运输单位应当设立专门部门负责轨道运输规章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六条运输单位应当定期对轨道运输规章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规章制度的及时更新和适用。

第二章乘车规定第七条乘客应当依照车站指示排队候车,不得拥挤推挤。

第八条乘客应当配合安检工作,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上车。

第九条乘客应当按规定购买车票,不得搭乘无票乘车。

第十条乘客应当按规定时间段乘车,避免上下班高峰时段拥挤。

第十一条乘客应当遵守车厢内安全规定,不得随意破坏车辆设备。

第十二条乘客应当保持车辆内整洁,不得乱扔垃圾。

第三章安全规定第十三条运输单位应当加强车辆设备和线路的日常检修和维护,确保运行安全。

第十四条运输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运输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监测系统,及时监测车辆设备运行情况。

第十六条运输单位应当建立紧急通讯机制,保障应急事件处置的及时、有效。

第十七条乘客在车辆内应当遵守安全规定,不得随意触碰设备或贴近车辆门禁装置。

第十八条乘客应当配合车辆员工进行应急疏导,遇到突发情况时保持冷静。

第四章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运输单位应当加强对车辆员工的管理和培训,确保服务水平和态度。

第二十条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乘客的投诉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运输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保障公共交通的连续运营。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乘客,运输单位有权拒绝其继续乘车,并报警处理。

第二十四条运输单位对违规行为严重的乘客,可采取暂扣乘车资格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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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公布201X年元旦起施行
12月12日,福州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公布《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条例主要从管理体制、规划与建设、运营与服务、安全与应急等四个方面
进行规范,将于201X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管理体制方面,该条例确立了由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主导、部门协作
配合的多层次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体制,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轨道交通运营
的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轨道交通沿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管
委会等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轨道交通有关工作。

规划与建设方面,为加强规划管理,该条例对有关主管部门编制规划的职责、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要求编制规划时要统筹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
轨道交通与其他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之间的换乘衔接,并结合客流量、换乘需要
预留停车场、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站点、公共便民自行车站点等公共设施以及
疏散空间。

针对群众普遍关注的轨道交通建设时常造成交通拥堵问题,条例进行了专
门的制度设计,明确轨道交通建设要设置必要的交通拥堵疏导空间,影响道路通行的,要制定交通疏解方案,避免或减少因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

运营与服务方面,该条例在提高运营服务质量、确保乘客合法权益等方面
作了较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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