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关于交货检验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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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 485-2016 标准

en 485-2016 标准

en 485-2016 标准
“en 485-2016 标准”指的是英国标准学会制定的一个标准,该标准规定了铝及铝合金板、带材和厚板材的检验和交货技术条件。

这个标准涉及到产品的质量、性能、检验方法等方面的要求,对于铝及铝合金板、带材和厚板材的生产和销售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来说,EN 485-2016标准规定了铝及铝合金板、带材和厚板材的检验和交货技术条件,包括产品的尺寸、外观、重量、性能等方面的要求。

这个标准适用于制造铝及铝合金板、带材和厚板材的产品,对于产品的质量控制和标准化生产提供了依据和规范。

总结来说,“en 485-2016 标准”是指英国标准学会制定的一个关于铝及铝合金板、带材和厚板材检验和交货技术条件的标准,对于产品的质量控制和标准化生产具有指导意义。

规范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试件的措施

规范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试件的措施

规范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试件的措施近期以来,组织的质量巡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检查以及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部分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试件留置存在不规范现象,部分施工项目甚至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代为制作、养护混凝土试件,试件缺乏代表性、真实性,导致无法对工程实体质量做出真实、准确的判断,为消除质量隐患,确保工程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提示:一、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出厂检验行为生产企业应按《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12)及《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2010)要求留置混凝土试件,并建立混凝土试件留置台账和试件唯一性标识制度。

二、落实施工项目参建各方主体责任(一)施工单位应对进场预拌商品混凝土进行取样、制作、标识、标养和管理。

施工现场必须在工程现场设立符合混凝土标准养护条件的混凝土标准养护室或配置符合混凝土标准养护条件的设备设施,其面积应能满足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数量上的需要;同时应配备满足试验需要的试验管理人员。

(二)混凝土试件必须由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见证下、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制作完成,取样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1)有关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规定。

标准养护试件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立的标准养护室(设备)养护,并满足《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2002)要求。

严禁由生产企业代为制作、养护或检测单位试验室代为养护混凝土试件。

(三)施工单位应建立混凝土试件留置台账和试件唯一性标识制度。

(1)混凝土试件留置台账应对应混凝土试件编号详细记录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浇筑部位、养护方式、留置组数、取样日期、送检日期、委托编号、试验结果等信息。

(2)混凝土试件应有唯一性标识,并按照取样时间顺序连续编号,不得漏号、重号;试件标识至少应包括试件编号。

(3)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1)要求,超过规范要求时,超出的试件也应按本提示要求进行见证、编号、养护和送检,试验结果应参与混凝土强度评定。

成品交货管理制度

成品交货管理制度

成品交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成品交货管理行为,加强交货过程的控制和监管,提高工作效率和成品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成品的交货管理过程,包括对成品的包装、装运、运输、交接、验收和记录等环节。

第三条所有涉及成品交货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交货过程的顺利进行和成品质量的稳定。

第四条公司将定期对本制度进行检查和修订,确保其符合公司实际运作并不断提升成品交货管理水平。

第二章成品包装管理第五条对于成品包装,必须按照公司的包装标准和要求进行操作,确保包装的牢固、美观和符合运输要求。

第六条包装作业必须由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公司要求。

第七条包装过程中必须按照标准操作规程进行,严禁任意更改包装方式或使用不合格包装材料。

第八条包装后的成品必须进行验收,确保包装完好,标识清晰,符合交货标准。

第三章成品装运管理第九条装运计划必须提前制定,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确保装运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装运过程中必须采用合适的装卸设备和操作工具,确保成品在装运过程中不受损坏。

第十一条装运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禁止超载、超速和乱堆放等行为。

第十二条装运完成后立即填写装运记录,并进行装运清点,确保装运数量和单据一致。

第四章成品运输管理第十三条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公司要求,驾驶员必须具有相关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确保成品安全地运抵目的地。

第十五条运输途中如发现成品损坏或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并按照公司的应急处置流程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成品运抵目的地后必须立即进行卸货,并按照交货清单核对数量和品质。

第五章成品交接验收管理第十七条成品交接必须由双方经过确认后进行,交接清单和单据必须完整、准确。

第十八条成品接收人员必须仔细检查成品的包装和品质,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通知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成品接收后必须立即进行入库或投放指定区域,并对成品进行登记和标识。

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制度

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制度

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制度1、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控制应从优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混凝土运输、交货检验等几个环节进行。

作为质量控制的依据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发货单和配料通知单、交货检验记录、汇总表和标准养护记录等资料收集齐全并整理完善。

规范规定预拌混凝土的强度、坍落度、舍气量以交货检验为准,所以交货检验就成为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

交货检验的试样、试件的取样频率、取样数量和部位都必须符合规范规定。

2、当判断混凝土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时,强度、坍落度及含气量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氯离子总含量以供方提供的资料为依据;其他检验项目应按合同规定执行。

3、留置的混凝土试件经混凝土企业代表、施工单位代表和见证人确认按要求做好标记(反应工程名称、强度等级、制作日期、代表部位、分类及见证签名)。

4、进行预拌混凝土取样及试验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技术资格。

5、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施工现场采取。

6、交货检验混凝土试样的采取及坍落度试验应在混凝土运到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20min内完成,试件的制作应在40min内完成。

7、交货检验的试样应随机从同一运输车中抽取,混凝土试样应在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的1/4至3/4之间采取。

8、每个试样量应满足混凝土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倍,且不宜少于 m3。

9、常规品应检验混凝土强度、拌合物坍落度和设计要求的耐久性能,掺有引气型外加剂的混凝土应检验其含气量,特制品除应检验以上项目外,还应按合同规定检验其他项目。

10、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检验试样的取样频率应保证每100 m3不少于1次,且每一工作班不宜少于2次。

11、坍落度和含气量的第一次试验结果若不符合要求,则应立即用试样余下部分或重新取样进行试验,若第二次试验结果符合要求时,仍为合格,并以最后一次的数据填入记录表格中。

监理(建设)单位的签名确认人应是该工程的见证人员。

12、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样,其取样频率应按下列规定进行:a)用于交货检验的试样,每100 m3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1次;每一个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 m3时,取样不得少于1次。

交付及验收标准

交付及验收标准

交付及验收标准合同书甲方:(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编:乙方:(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编:鉴于甲、乙双方在项目交付及验收标准上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并约定如下:第一条交付内容和标准1.1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向乙方交付的内容包括:(1)详细说明交付物/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和数量;(2)交付物/产品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使用范围;(3)交付物/产品所依据的相关标准、法规和技术规范;(4)其他商定的交付内容。

1.2 甲方确保交付物/产品符合下述要求:(1)交付物/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2)交付物/产品的性能和功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3)交付物/产品的外观无明显瑕疵;(4)交付物/产品配备必要的使用说明、保养手册和保修标准;(5)其他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1.3 甲方应在交付之前向乙方提供充分的交付准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报告、检测报告、手册等。

第二条验收程序和标准2.1 乙方应在收到交付物/产品后及时组织验收工作。

2.2 验收程序包括:(1)乙方检查交付物/产品的数量、规格、型号等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2)乙方对交付物/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包括外观检查、性能测试、功能验证等;(3)乙方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2.3 验收合格的标准:(1)交付物/产品的数量、规格和型号与合同约定一致;(2)交付物/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3)交付物/产品的外观没有明显瑕疵,能正常使用;(4)交付物/产品的性能和功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5)其他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

2.4 如果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交付物/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出书面通知,并要求甲方进行整改或更换。

第三条保修条款3.1 甲方在交付物/产品交付之日起,提供合理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内,若交付物/产品存在非人为损坏的质量问题,甲方将提供免费修理或更换。

来料检验控制规定

来料检验控制规定

致远来料检验控制规定1 目的对供应商提供的物料进行检验,保证物料符合规定的要求。

2 适用范围适用于供应商提供的所有物料。

3 职责3.1 仓库负责物料的接收、报检、保管工作。

3.2 采购科负责将不合格物料情况通报给供应商,并按规定办理处理手续。

3.3 品保部质检科负责物料的检验及相关数据的搜集。

3.4 技术部门负责重大质量事故或争议质量事故的审核及判定。

4 作业程序4.1 收料4.1.1 供应商交货时,必须随货提交相关产品尺寸检验报告、必要时必须提供表面处理报告及材质报告。

如不能随货提供,可通过传真和邮件方式将报告发至相关采购人员处,否则仓库可以拒收该物料。

4.1.2 供应商在质量整改期内,未完成《8D报告》之前,仓库可以拒收该供应商所有物料,特殊情况需总经理准可,方可收料。

4.1.3 产品表面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可做拒收处理,如油污、漏工序、无送货单、产品标识、零件摆放不整齐等。

4.1.4 仓管员确认物料状态后,将物料放入待检区,应及时以报检单形式通知质检科进行检验,并知会该物料采购员。

4.2检验4.2.1 质检科接到报检单后,应及时按物料检验标准进行来料检验工作,并记录相关数据,4.2.2 质检员检验时发现物料未达到我公司要求时,可做拒检验处理,(如零件上未刻钢印、尺寸检验报告有作假成分,零件碰伤严重等),并及时上报质检科长,并知会物料采购员。

4.2.3 对检验合格的物料,检验员及时出具“合格品”标签,并通知仓管理员逐一点收。

4.2.4 对检验不合格的物料,检验员及时出具“不合格品”标签和隔离,并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4.2.5 对于已办理特采手续的不合格物料,质检员应及时把“不合格品”标签改换成“特采品”标签,并通知仓管员点收。

4.2.6质检科对因检验能力有限而无法检验的物料,可通知采购部门要求供应商随货附上相关检验合格证明文件,质检科参照供应商提供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来料进行验证。

4.3不合品处理4.3.1不合格品的处理方式有:退货、特采、挑选、报废、返工。

交货与验收标准

交货与验收标准

交货与验收标准合同书甲方:(公司名称)地址:(公司地址)联系人:(联系人姓名)电话:(联系人电话)乙方:(公司名称)地址:(公司地址)联系人:(联系人姓名)电话:(联系人电话)根据甲方与乙方的协商,就货物的交货与验收标准达成以下合同:第一条交货时间及地点1.1 乙方应在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内将货物交付至甲方指定的地点。

1.2 如乙方无法按时交付货物,应提前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双方可协商调整交货时间。

第二条质量标准2.1 货物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2.2 货物的质量应符合甲方提供的规格要求,符合相关验收标准。

2.3 甲方有权对货物进行抽样检查,如发现货物质量不合格,有权拒绝验收,并要求乙方进行更换或修补。

2.4 如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完成更换或修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运输及包装要求3.1 乙方应根据货物的性质和交货地点,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

3.2 乙方应妥善包装货物,确保在正常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如因包装不当导致货物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验收标准4.1 甲方有权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方式可以是抽样检查、全检或其他方式。

4.2 验收标准应根据货物的性质和规格进行相应的确定。

4.3 如货物被甲方验收不合格,乙方应负责修补或更换,直至达到甲方的要求为止。

第五条结算方式5.1 甲方应在验收合格后的合理时间内支付货款给乙方,支付方式为(详细支付方式)。

5.2 如甲方发现货物存在问题,有权扣留相应金额或要求乙方进行减免等合理方式进行处理。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使得对方遭受损失,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2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合同的义务,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尽力减轻损失。

6.3 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协商不成,应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第七条合同的解释和生效7.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约定交付完货物的时间。

标准规范关于交货检验等的规定

标准规范关于交货检验等的规定

国家建设行政法规及标准规范关于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强度检验试件的留置、养护及试验和结构实体检验等方面的具体规定(摘录):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03)第10.1.2条:预拌混凝土质量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

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需方承担。

第10.1.5条:进行预拌混凝土取样及试验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格。

第10.3.1条:用于出厂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搅拌地点采取,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采取。

第10.3.2条:交货检验混凝土试样的采取及坍落度试验应在混凝土运到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20min内完成,试件的制作应在40min内完成。

第10.3.3条:交货检验的试样应随机从同一运输车中抽取,混凝土试样应在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的1/4至3/4之间采取。

第10.3.4条:每个试样量应满足混凝土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宜少于0.02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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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关于交货检验等的规定
国家建设行政法规及标准规范关于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强度检验试件的留置、养护及试验和结构实体检验等方面的具体规定(摘录):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03)
第10.1.2条:预拌混凝土质量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

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需方承担。

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等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第3.3.7条: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检测和试验计划,并应经监理(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监理(建设)单位应根据检测和试验计划制定见证计划。

第3.3.8条:施工中为各种检验目的所制作的试件应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件均应及时进行唯一性标识;
2、混凝土试件的抽样方法、抽样地点、抽样数量、养护条件、试验龄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50107的规定;混凝土试件的制作要求、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等的有关规定。

第8.5.9条: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养护条件应与实体结构部位养护条件相同,并应妥善保管。

第8.5.10条:施工现场应具备混凝土标准试件制作条件,并应设置标准试件养护室或养护箱。

标准试件养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四、《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2011)
第6.6.15条:在混凝土浇筑同时,应制作供结构或构件出池、拆模、吊装、张拉、放张和强度合格评定用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并应按设计要求制作抗冻、抗渗或其它性能试验用的试件。

五、《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第7.1.3条:结构构件拆模、出池、出厂、吊装、张拉、放张及施工期间临时负荷时的混凝土强度,应根据同条件养护的标准尺寸试件的混凝土强度确定。

第7.4.1条:(强制性条文)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 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7.4.2条: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

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10.1.2条:结构实体检验的内容应包括混凝土强度……
第10.1.3条: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应以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制备并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强度为依据。

混凝土强度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养护和强度代表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第D.0.1条: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2、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4、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第 D.0.2条: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

等效养护龄期应根据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d 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确定。

第D.0.3条:同条件自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及相应的试件强度代表值,宜根据当地的气温和养护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
1、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
2、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代表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确定后,乘折算系数取用;折算系数宜取为1.10,也可根据当地的试验统计结果作适当调整。

六、《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2010)
第4.1.1条:混凝土的取样,宜根据本标准规定的检验评定方法要求制定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和相应的取样计划。

第4.1.2条:混凝土强度试样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第4.1.3条:试件的取样频率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100盘,但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混凝土,取样次数不应少于一次;
2、每一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混凝土,不足100盘和100m3时其取样次数不应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的同配合比混凝土超过1000m3时,每200m3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4、对房屋建筑,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第4.1.4条:每批混凝土试样应制作的试件总组数,除满足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混凝土强度评定所必需的组数外,还应留置为检验结构或构件施工阶段混凝土强度所必需的试件。

特别说明:以上所摘录的具体内容,详见各自正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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