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法律依据67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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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法律依据
1、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对醉酒人的约束、强制传唤、扣押、收缴、追缴、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责令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即强行带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暂扣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证、强制拆除、收缴、强制报废、强制撤离现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对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强制拆除或清除,查封、扣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八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五十九条
4、对违反出入境管理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拘留审查、监视居住、遣送出境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
5、对违反毒品管理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强制铲除、强制戒除
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6、对违反刑法不予刑事处罚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收容教养
法律依据:《刑法》第十七条
7、对违反严禁卖淫嫖娼决定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收容教育
法律依据: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8、对违反警察法有关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继续盘问、强行带离现场、保护性约束措施、交通管制、现场管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行政强制法全文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处罚法)

行政强制法全文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处罚法)

行政强制法全文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23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代履行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哪些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强制措施具有明确的规定。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二、扭送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特别关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公民扭送来的人都应当接受,并立即进行审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该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

扭送不是强制措施。

三、拘传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特别关注:传唤不是强制措施,适用于所有当事人,不得使用戒具;拘传则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使用戒具。

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不经传唤而径行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刑诉法第92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所在市、县外则不行)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拘传应由县(区)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法院称为《拘传票》)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3、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

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有哪些

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有哪些

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有哪些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又可以称为执行性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热门城市:元宝区律师内丘县律师漯河律师振兴区律师柏乡县律师三门峡律师振安区律师任县律师驻马店律师对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些违法行为,此时工商行政部门是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那此时,工商行政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是什么呢?具体包括了哪些内容?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有哪些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有哪些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有哪些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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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有哪些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六⼗六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被告⼈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七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的犯罪嫌疑⼈、被告⼈,可以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适⽤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活不能⾃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的妇⼥,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

以上内容由店铺⼩编整理,希望能帮助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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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条款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条款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条款在刑事诉讼法中,强制措施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旨在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确保犯罪活动的受害人得到及时的司法救济。

本文将围绕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措施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和分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逮捕。

第四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五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六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三章羁押。

第七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羁押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羁押决定,对被羁押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八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条件(2篇)

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条件(2篇)

第1篇一、引言强制措施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人采取的强制性的措施,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秩序。

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条件是指,在何种情况下,国家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文将从强制措施的定义、法律依据、适用条件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强制措施的定义强制措施是指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人采取的具有强制性的措施,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司法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司法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对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三、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1. 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是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

该法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程序、期限、法律后果等内容。

2.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司法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

该法于1979年7月1日通过,经过多次修订。

刑法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司法强制措施。

四、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条件1. 违法行为的存在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条件之一是违法行为的存在。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

在行政强制措施中,违法行为是指违反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的行为;在司法强制措施中,违法行为是指触犯刑法的行为。

2. 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性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性是指,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必须采取强制措施。

在行政强制措施中,必要性体现在以下方面:(1)制止违法行为:当违法行为正在进行或者有继续进行的危险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制止违法行为。

(2)防止证据损毁:当违法行为可能导致证据损毁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防止证据损毁。

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3篇)

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

在法律实践中,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强制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民事强制措施等。

本文将从这三个方面对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进行详细阐述。

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采取的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行为。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1. 传唤、传讯传唤、传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或者证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调查的行为。

传唤、传讯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调查、行政处罚决定等场合。

2. 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是指行政机关在调查、处理行政违法行为时,依法对涉案物品或者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的目的是防止涉案物品被转移、销毁,确保案件调查顺利进行。

3.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暂时限制或者剥夺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资格。

这种强制措施适用于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4. 强制拆除强制拆除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采取的强制措施。

强制拆除的目的是消除违法行为,恢复社会秩序。

5. 强制划拨、冻结存款、汇款强制划拨、冻结存款、汇款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存款、汇款等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这种强制措施适用于涉及税收、罚款、赔偿等行政案件。

三、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依法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权利的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刑事强制措施:1. 拘传拘传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行为。

拘传适用于轻微的犯罪案件。

2. 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逮捕后,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根据其情况,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不羁押,而是要求其提供保证金或者保证人,保证其到案接受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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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依据下列法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有根据认为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对检查发现有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可以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六)其他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

第六条依据下列行政法规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或应当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一)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可以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三)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可以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四)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可以查封、扣押与直销违法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可以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可以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可以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的违法资金。

(六)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七)依据《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八)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规定,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九)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非法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行为,可以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十)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在食品安全检查中,可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十一)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十二)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十三)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

第七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附相关事实证据材料,经本级办案机构(案件管理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紧急情况下,办案人员可向本级办案机构(案件管理机构)负责人请示,并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口头批准后先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并将情况在审批文书中注明。

法律法规对先行采取强制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制作现场笔录,当场清点查封、扣押的财物,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三)制作、填写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文书及财物清单,依法送达当事人。

并依法告知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被查封的物品,应当加封盖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印章的封条并拍照或摄像。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由本级案件管理机构统一登记并编号。

第八条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

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或盖章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有关材料上注明原因,并邀请见证人在现场检查笔录、物品清单及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第十条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两人以上,出示证件、文明执法,一般情况下应着制式服装。

第十一条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调换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当填写《委托保管书》,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二条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先行处理。

(二)对违法事实确凿,依法应当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没收的,应依法作出没收处理决定,予以没收。

没收财物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经查明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如数返还财物,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盖章。

已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

第十四条对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退还当事人财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知当事人在三个月内领取;当事人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在六个月内认领财物。

通知或公告的认领期限届满后,无人认领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所涉及的《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财物清单、《委托保管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物品处理记录》等办案文书及相关凭证均应存入案卷档案。

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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