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规范指导意见(试行)附件2

合集下载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是为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保证出口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是指对从事出口食品生产的企业进行备案登记,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和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质量管理体系、产品信息等。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实行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鼓励企业自主质量管理和公开透明。

第二章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程序和条件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提供企业基本信息、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质量管理体系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材料后,依法审查其合法性和完整性。

对符合要求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备案。

第八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后,应当按照备案要求,将备案证书在企业门口等显著位置公示,并在企业官方网站公布备案信息。

第九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备案要求,定期上报生产信息,包括生产数量、产品种类、销售渠道等。

第十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续展。

第三章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监管和管理第十一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后,应当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控和管理,保证生产和产品达到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不定期抽检。

第十三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并予以处罚。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10.29•【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7号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的公告为维护我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工作,海关总署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21年10月29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我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海关总署统一向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

第三条境外国家(地区)有注册要求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应当先获得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注册批准,其产品方能出口。

企业注册信息情况以进口国家(地区)公布为准。

第二章注册条件和程序第四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完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手续;(二)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三)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四)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诚信自律、规范经营,且信用状况为非海关失信企业;(五)一年内未因企业自身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27•【文号】•【施行日期】2014.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2014年全国质检工作会议和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关要求,认监委根据《食品安全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质检总局142号令,以下简称总局142号令),制定如下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旨在通过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高负责出口食品安全主管部门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基于风险的监管水平,发挥社会第三方认证认可力量协同治理机制,实现出口注册备案与食品农产品认证效能的联动,实现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备案为主导的社会共治体系,保持和提高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优势。

一、组织实施根据《食品安全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属于行政许可范畴,认监委注册管理部门、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对出口备案和在国外(境外)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出口备案监管工作”)。

(一)认监委制定全国出口备案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组织对直属局出口备案监管业务督查,组织开展备案企业提质增效升级,组织全国出口备案监管工作风险评估分析和通报,组织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安全卫生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置。

(二)直属局制定辖区出口备案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及监管计划,通过报告审查、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实施监管,开展辖区出口备案监管风险评估和业务督查,组织备案企业开展提质增效升级,对辖区备案企业发生的安全卫生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置,管理辖区卫生注册评审员和组织定期培训,组织开展出口备案监管工作分析,上报相关信息情况等。

出口食品企业备案需提交材料

出口食品企业备案需提交材料

出口食品企业备案需提交材料
一、企业基本信息
1.企业法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开户银行及账户信息。

二、食品相关资质证书
1.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2.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有);
4.其他与出口食品生产经营相关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出口食品产品信息
1.出口食品产品标准规范;
2.出口食品配方和工艺流程;
3.出口食品样品照片及相关描述;
4.出口食品产品相关报告(如有)。

四、出口食品产品质量及安全管理
1.食品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说明文件;
2.食品产品风险评估报告(如有);
3.安全控制措施及相关文件。

五、食品公司授权书
1.企业授权书(授权代理人负责人);
2.食品公司业务委托书。

六、进出口合同及相关文件
1.进出口合同及订单;
2.报关合同及报关申请书。

七、其他
1.随附企业食品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书;
2.进出口货物报检合同;
3.食品进出口产品检验检疫机构委托书。

以上所列材料为出口食品企业备案所需的基本材料,根据实际情况,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企业在备案时,应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准备完整的材料,并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备案完成后,企业可以依法开展出口食品业务,并保证出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提升企业竞争力。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操作规范(试行).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操作规范(试行).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操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根据《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待发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申请、审核、批准、发证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申请受理、考核、批准、发证和日常监管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备案基地名单的上网公布。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基地的检验检疫备案由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申请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生产企业必须获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资格。

对可兼作食品用的植物源性中药材生产企业必须获得注册登记资格。

第六条生产企业在申请备案时,需填写《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申请表》(附件2-1),并提交以下资料:(一)生产企业对基地具有合法管理权限的有效证明文件;(二)生产企业对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基地管理机构设置、种植操作规范、农业化学品管理制度、采收运输管理制度、疫情监控与病虫害防治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制度、产品溯源管理制度等;(三)基地负责人、植保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四)种植基地有关信息,如地块位置、平面图以及照片。

各地块在平面图中的标示应清晰、统一、规范。

照片应包括基地标识牌、基地全景、近照、药品存放点等;(五)生产企业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证书》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六)基地土壤、水源和空气环境监测报告;(七)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均需生产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

第三章受理和初审第七条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申请的受理和初审。

初审包括对企业提交材料的书面审核和对基地的现场考核。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有关法定要求和相关进口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第二章备案内容与程序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以下相关文件、证明性材料,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三)企业生产条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关键加工环节等信息、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等基本情况;(四)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五)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关许可证照;(六)其他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流程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一、事项名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署令〔2021〕249号)。

第三十九条海关依法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管理。

出口食品监督管理措施包括: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企业核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口岸抽查、境外通报核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第四十二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备案程序和要求由海关总署制定。

(三)《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公告〔2019〕182号)。

在全国范围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

(四)《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取消许可,改为备案。

四、实施机构:重庆海关下辖两江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无。

六、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七、结果名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号。

八、结果样本:《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见附件1)。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从事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

(二)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

十二、申请材料: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

十三、办理流程(见附件3):(一)网上办理:申请人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向重庆海关下辖两江海关提出申请并上传材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要求填写完整,加盖公章,原件电子版,1份,见附件2)。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考试判断题及答案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考试判断题及答案判断50道,每道2分。

(×)1、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该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之日起10日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2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

(×)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不需提供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

(√)5、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不予出口,备案不符合要求的,轻微者可予以出口。

(×)6、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只需提交书面申请书。

(√)7、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8、为便利企业出口,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委托分支机构受理备案申请。

(√)9、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10内,组成评审小组,多出口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文件审核。

(×)10、从事评审的人员必须经由国家认监委考核合格。

(×)11、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不需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12、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指定、调整并公布必须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验证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范围。

(√)13、经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认定,有效的第三方认证等符合性评定结论可以被采用。

(√)14、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10日内,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

(×)15、《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

(×)16、国家认监委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编号规则对予以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编号管理。

(×)17、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变更时,应自发生之日10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应的重点关注几个问题


一、《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实施 细则(试行) 鲁检认[2011] 378号 [2011]第 细则(试行)》 (鲁检认[2011]第378号)关注要点
(八)关于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问题。 关于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问题。 1、试点通知(非正式文件) 2、试点指导意见(非正式文件) (九)现场评审见面会的内容(3.3.5.1)。 两证” (十)《“两证”评审情况反馈意见书》 两证 评审情况反馈意见书》 的更改及启用省局版本。 的更改及启用省局版本。《细则》规定评 审组长应在见面会前 见面会前向企业提供一份 见面会前 《“两证”评审情况反馈意见书》,由企 业负责人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单独填写完成 并直接寄省局认证处处长收 。
二、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备案证明之间的 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相关规定及相互关系
(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29 129号 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29号)规 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从事 食品生产活动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食品生产许可,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 事食品生产活动。
一、《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实施 细则(试行) 鲁检认[2011] 378号 [2011]第 细则(试行)》 (鲁检认[2011]第378号)关注要点
(七)对不需要现场检查的情形的理解 及措施。“各分支局可根据实际情况, 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备案评审不 需现场检查的情形,报省局认证处备案。 对仅通过文件审核予以备案的出口食品 生产企业,分支局应当结合出口食品的 抽检情况,6个月内进行现场检查”。 (请大家讨论:是否有必要划分不需现 场检查的情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14•【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食品监管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10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7年11月14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备案程序与要求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企业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三)企业生产条件、产品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卫生质量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四)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五)依法应当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应许可证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2:
申请备案企业自我声明和自我评估表
申请人郑重声明如下:
1.本企业申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保证遵守国家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并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本企业充分认识到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能够按照要求保留整个食品链(包括从初级产品开始到最终消费整个过程)的食品安全信息,保持产品的可追溯性。

3. 本企业了解并能符合国家和相关输入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卫生标准;
4. 本企业承诺: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中所含成分均已经境内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范围生产加工,没有在食品中使用任何未经批准的化学物质、生物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5. 本企业已经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国家、相关输入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进行了自我评估,并对自查所发现的问题进行了相应整改。

经自我评估认为已基本满足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要求,具有与生产、
加工、储存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专业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卫生的规章制度,依照国内外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加工、储存,保证食品没有受到致病微生物、化学成分、环境污染物或其他有害物质的污染。

申请企业法人代表(或授权负责人)签名:
(盖公章)
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