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租合法节税有新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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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及筹划

最新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及筹划

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及筹划某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等业务,公司在市中心黄金地段开发的城市购物广场项目完工,对其中的临街商铺拟采用售后返租方式销售。

商铺单位面积为5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2万元,开发商与60个购房者同时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商铺售价100万元,需一次付清。

开发商将所售出的商铺统一对外租赁,用于商业经营。

购房者自买房后12年内每年可以得到商铺款8%的租金。

开发商每年收取商户的租金600万元,需要支付给购房者的租金480万元。

对售后返租方式销售商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有没有税收筹划空间?所谓售后返租,即售后回租,又称售后包租、售后承租。

房地产业的售后回租,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给购房者的同时,与购房者签订该房的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中,开发商承诺在购房若干年后给予购房者固定租金,购房者所购房屋由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给另外的公司或个人用于商业经营的一种特殊销售方式。

售后回租方式下,在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开发商(卖主)同时是承租人,购房者(买主)同时是出租人;在开发商与入驻商户之间,开发商又是出租人,商户则是承租人。

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售后回租业务,涉及开发商、购房者和商户。

这里侧重从开发商的角度,说明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处理。

在售后回租业务中,开发商同时以三种身份(售房人、承租人和出租人)出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3号)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销售方式转让其生产、开发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又通过租赁方式从买受人回租该资产,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租赁方式,均应将售后回租业务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销售或转让有关不动产所有权的收入与该被转让的不动产所有权相关的成本、费用的差额,应作为业务发生当期的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通过售后回租业务让渡了以下一项或几项资产权益或风险的,无论是否办理该不动产的法律权属变更(如产权登记或过户),均应认定企业已转让了全部或部分不动产所有权:获取资产增值收益的权益;承担发生的各种损害(包括物理损害和贬值)而形成的损失;占有资产的权益;在以后资产存续期内使用资产的权益;处置资产的权益。

一文读懂售后回租交易模式(优势、局限、建议、涉税问题)

一文读懂售后回租交易模式(优势、局限、建议、涉税问题)

一文读懂售后回租交易模式(优势、局限、建议、涉税问题)售后租回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是指卖主(即承租人)将一项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后,又将该项资产从买主(即出租人)租回,习惯称之为'回租'。

在售后回租方式下,卖主同时是承租人,买主同时是出租人。

售后回租的基本交易研究假如回租的设备只是在短期内使用,可以界定为是经营租赁;若是回租的设备准备长期使用,通过向租赁公司分期支付租金,在租金支付完毕时重新取得该资产的所有权,则售后回租实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属于融资租赁。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开展这种业务的根本目的在于筹资,在出售时可取得全部价款的现金,而租金则是分期支付的,从而获得了所需的资金;而资产的新所有者(即出租人)通过售后回租交易,找了一个风险小、回报有保障的投资机会。

该融资性售后回租交易形式是企业在告贷无门、融资困难或融资成本比较高时,为达到融资目的,同时又能够保证生产正常运作的情况下开始使用的。

通过售后回租业务可将固定资产转化为货币资金,运作程序较简单,已成为重要的筹资手段之一。

一、融资性售后回租交易的优势(一)有效盘活资产,解决资金问题融资性售后回租交易可以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切实缓解流动资金压力。

这是公司进行售后回租交易所要满足的首要目标。

通过出售交易,企业解决了资金困难,增加了企业的流动性,又盘活了自身的固定资产;而后的回租,使得企业的生产得以继续,满足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需。

通过售后回租交易,企业可以实现与“抵押贷款”和“分期付款购买商品”同样的效果。

而灵活的租金支付方式又使其显著优于上面两种银行金融产品。

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企业还可以售后回租融入资金,同时约定回购条款,获得资产升值的好处。

(二)融资资金用途灵活,不受限制通过售后回租取得的融资资金,由企业按实际需要使用,既可用作流动资金、也可用作项目建设等。

新租赁准则下,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新租赁准则下,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新租赁准则下,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2019年11月18日来源:财务与会计作者:彭正辉刘雪华新租赁准则要求承租人(卖方)将售后租回交易记入资产负债表内,并确认新的资产和负债,真实地反映承租人(卖方)的财务状况,提高了租赁活动的透明度。

但新租赁准则售后租回交易也存在会计处理模型、租赁债权债务、处置租赁损益及资产负债初始计量等会计确认与计量方面的不对称性,可能会影响租赁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和可比性。

一、售后租回交易会计处理规则售后租回交易是集销售和融资为一体的特殊租赁形式,是指承租人(卖方)将标的资产转移给出租人(买方),然后从出租人(买方)处又将同一资产租回的交易。

售后租回交易与标的资产的销售或购买不同,承租人(卖方)转让资产所有权并未转移实物,可以不间断地使用资产;出租人(买方)取得资产的所有权,但并没有实质上掌握资产实物,形成了标的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售后租回交易在不改变资产现有状况及性能的情况下,实现了承租人(卖方)非流动资产向流动资产的转换,从而增强了资产的流动性,用转让标的资产取得的款项分期支付租金,满足了融资需求。

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租赁付款额相互关联,往往是以一揽子方式谈判达成的交易,因此,新租赁准则要求依据新收入准则关于通过转移资产的控制权来履行履约义务的规定,评估确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否属于销售。

如果对标的资产的控制权移交给了出租人(买方),则该交易被视为资产的销售、购买以及租赁。

反之,不属于销售,应作为融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卖方)应当终止确认标的资产,并对租回交易应用承租人(卖方)会计处理模式,按保留的与使用权相关的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比例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仅就转让至出租人(买方)的权利确认相关的利得或损失。

出租人(买方)应当按相关准则对资产的购买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租赁准则对标的资产应用出租人(买方)会计处理模式。

房地产“售后返租”的财税处理

房地产“售后返租”的财税处理

房地产“售后返租”的财税处理房地产企业的“售后返租”,也称“售后回租”。

是指开发商向购房人承诺,对其所购买的商品房,由开发商承租或者代为出租并支付固定年回报的销售方式。

这种售后回租,实际上是一种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房地产产权式酒店、产权式公寓、产权式商铺销售形式,是企业筹资的新型方法。

在国家不断加大宏观调控力度的大环境下,房地产企业为了促销、融资等目的通常以“售后返租”的方式加速资金周转。

经营性售后返租,即标的资产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出租人,应作为房地产公司应按“销售不动产”处理。

而作为购房者取得房地产公司的租金应按“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处理。

(一)会计处理: 1 、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时做收入处理(按新项目现房销售)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开发产品2、房地产公司转租不动产(按新资产),取得租金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返租支付给购房者商定的租金借:其他业务支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特别提示:实务中企业一般不易取得业主个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需要企业承担相关的税费,在税务机关办理开票。

(二)税务处理:经营性售后返租行为分别按照销售不动产和租赁两项业务进行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

1、流转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8 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销售时应交纳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及附加;转租时按“服务业-租赁业”交纳增值税及附加; 2 、土地增值税:国务院令1993 年第1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由于经营性售后返租业务符合国税函(2008 )875 号规定的确认销售收入的四个条件,所以销售应作为应税收入交纳企业所得税,转租收入同理。

房开企业售后回租涉及的税务分析

房开企业售后回租涉及的税务分析

甲房地产公司销售商铺的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0%)=(6500-1000) ÷(1+10%)=5000万元,只能扣除土地价款 1000万元, 不能扣除甲公司应该支付给个人的 4 年租金总额 1000万 元。甲公司销售商铺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10%=500 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个人。甲公司销售做分录如 下: 借:银行存款 6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 贷:开发产品 3000 甲公司租回个人的住宅,以 4 年租金抵减销售额,个人要 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 (九项)“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第 5 款规定,其他个人 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 5%的征收率 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所以,个人出租商铺应按合同约定 租金总额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额=1000÷(1+5%)× 5%=47.6万元。由于年租金分摊到月后,超过了 3 万元, 个人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这 47.6万元的增值税 额必须要缴纳。
再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 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增 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 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 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也 可开具普票)。所以,个人可到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甲房地产公司拿到税局代开的专票可以抵扣进项税 额。 甲公司转租商铺获得的收入,也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需 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 的当天纳税义务产生,甲房地产公司转租一次性获得 4 年 的房租收入 1200万元,纳税义务产生,应纳增值税销项 税额=1200÷(1+10%)×10%=109万元。 甲房地产公司回租再转租的会计处理如下: 1、支付给个人租金 借:应付账款 952.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7.6 贷:银行存款 1000 按年确认租金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238.1 贷:应付账款 238.1

售后返租的涉税风险分析

售后返租的涉税风险分析

售后返租的涉税风险分析一、售后返租的模式售后返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目前售后返租的模式有4种:一是招商→经营→销售→返租。

该模式采用先招商,经营一段时间后再分割销售商铺。

此时销售属于带租约销售,然后再签订一定年限一定金额的返租合同。

优劣势:该模式是一种较新颖的销售型地产操作模式,视经营情况而定,在经营成熟后,再销售会有效的提高去化速度,对于后期的返租运营阻力也较小。

二是招商→销售→返租→经营。

该模式采用先招商,在招商的同时或稍微迟一些时间销售商铺。

此时销售属于带租约销售,然后在签订一定年限一定金额的返租合同。

优劣势:该模式是一种对于经营权把握度较高的销售型地产操作模式,视招商情况而定,如招商结果较好,再销售会有效的提高去化速度,对于后期的统一运营阻力也较小。

三是销售→返租→放任。

该模式是指开发商在出售商铺时与投资者约定,在出售后的一定年限内,由开发商以代理出租的方式进行包租,或者直接承租经营使用,包租期间或者承租期间的租金冲抵部分售价款或偿付一定的租金回报。

优劣势:该模式较为常见,有利于开发商快速回笼资金,并且转嫁风险。

但是后期经营风险大,在一定经营期内一旦经营失败开发商将无力承担风险回报会导致业主颗粒无收。

四是销售→返租→招商→经营。

该模式先就将商铺进行分割销售,再委托专业的商业管理公司以返租的形式统一招商,物业管理和整体经营。

因为由专业的公司代为管理,故又称作“管理型商铺”。

严格讲,与上述三种模式相比,这种模式不是售后返租,开发商与业主之间仅存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关系,商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存在房屋租赁的法律关系。

这也是贵公司倾向的一种操作模式,房地产卖给业主之后的经营管理由商业管理公司完成,商业管理公司负责定期向业主给付租金。

优势:该模式是现今较为广泛运用的销售当初操作模式之一。

拆零售产权使得房地产商可以快速回收资金,并且在房产销售之后无需管理即可转战下一个项目,由商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和经营。

房地产售后回租的税务处理及纳税筹划-文档

房地产售后回租的税务处理及纳税筹划-文档

房地产售后回租的税务处理及纳税筹划售后回租业务是近年来逐渐兴起来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企业将自身拥有的固定资产或不动产出售,然后再通过租赁的方式继续使用。

在这个过程中,标的物并没有发生转移,承租方(出售方)拥有标的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所变更的仅仅是资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售后回租业务主要目的是为了融资,有利于企业在盘活资金的同时,又不失去对资产的使用权,因此很多企业比较倾向于采用这种方式来进行融资。

而且国家在政策上也是给予了一定的支持,根据国税局 2010 年第 13 号文件的规定,融资性出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也不确认为收入。

而对于房地产行业,售后回租业务除了房地产企业之外,还涉及到购房者和商户,房地产企业在这项业务中拥有“三重身份”,即售房者、承租人和出租人。

对于地产企业来说,售后回租业务还是存在一定的筹划空间,文章对此,先是分析了该项业务不同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并在此基础分析了房地产在售后回租业务中,通过纳税筹划达到节税的目的。

一、售后回租业务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一)售后回租业务的会计核算对于售后回租业务,会计上的处理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没有将出售和出租业务单独割裂开来,而是作为一个业务活动。

其本质就是企业以出售的资产为抵押物,来获取资金。

对于承租方(出售方)来说,支付的租金超出售价的部分,作为财务费用租赁期间进行摊销。

根据房地产企业在实际业务中的具体操作,可以将该项业务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出售房产的时候不签订产权转移合同,当回租期满后购房者再决定是否购房;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付款的时候买卖生效,同时产权发生转移,回租期限结束后,房产归购房者所有。

不同的形式,其会计处理方式也是不同的。

如果是回租期结束,购房者可以选择购房或者退款的话,那么这项售后回租业务实质上就是房地产企业的一种预收款项的行为,作为这种行为的代价,每年要支付购房者一定数额的租金;如果在回租期结束后,购房者选择退款,那么就相当于房地产企业以房产为抵押物向购房者借款,并每年支付利息。

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和节税的合同签订技巧(老会计人的经验)

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和节税的合同签订技巧(老会计人的经验)

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和节税的合同签订技巧(老会计人的经验)导读:为了实行售后返租,许多房地产公司往成立物业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来运作售后返租业务。

一、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所谓售后返租,就是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约定以购房合同的折让优惠后的价款为成交价,同时与购房者签订该房的租赁合同,要求购房者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房屋无偿或低价交给开发公司,由开发公司统一经营,经营收益归开发商。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

”因此,商品房的售后返租从时间上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1)未竣工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售后返租;)未竣工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售后返租;;(2)未竣工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的售后返租)未竣工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的售后返租;)已竣工的商品房在预售阶段的售后返租(尚不符合现售条件,仅能预售);;(3)已竣工的商品房在预售阶段的售后返租(尚不符合现售条件,仅能预售)(4)商品房现售阶段的售后返租。

对于前两个阶段的售后返租,《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1条已明令禁止,第三个阶段的售后返租,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主要指预售许可的审批),如果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则可能被认定构成非法集资。

第四个阶段的售后返租,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案例分析:某房开公司商铺售后返租的涉税透析案例分析:某房开公司商铺售后返租的涉税透析]1、案情介绍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商业地产公司,采用售后返租方式销售商铺。

开发商与购房者同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约定商铺按优惠价85万元(含增值税)(即总85%)出售,在未来)出售,在未来5年内,该商铺归开发商出租,收益归开发商。

开发商在销售价100万元的85%时,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并开具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开发商在销售房产时,对未来5年内转租房产能收取多少收益并不确定,并假设当年A公司将商铺转租取得租金5万元(含增值税)(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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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租税收筹划有新招
简介:售后回租业务是融资租赁企业和急需用钱的生产企业之间合作开展的新型融资业务。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规定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本金不用缴纳增值税。

政策发布后本金不用纳税,售后回租业务便可税收筹划。

售后回租业务是融资租赁企业和急需用钱的生产企业之间合作开展的新型融资业务。

“营改增”前,生产企业将有形动产出售给融资租赁企业,免缴增值税和营业税;融资租赁企业再将有形动产租给生产企业,租金收入缴纳5%营业税。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租金收入缴纳17%的增值税,税率大幅提高,又不能取得进项税额,导致融资租赁企业税负大增,售后回租业务纷纷停摆。

最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规定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本金不用缴纳增值税。

久旱逢甘霖,政策发布后,停摆近1年的售后回租业务又重新起航了。

有形动产本金不再纳税:
专家认为:“随着近期国家两个利好政策的出台,在售后回租业务中,有形动产的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价款本金不再缴纳增值税了,企业的税负将因此大幅降低。


上述所说的两个利好政策,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先后发布的《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件)和《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以下简称121号文件)。

这两个文件都明确,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再纳税。

那么,在售后回租业务中,有形动产价款本金是否纳税,为何会牵动融资租赁企业的敏感神经呢?税收筹划案例:A企业外购一套生产设备以后,为了实现融资目的,将这套生产设备“出售”给了B融资租赁企业,价格为100万元(以下数据均为不含税价)。

这里所谓的“出售”,实际上相当于A企业把这套生产设备抵押给了B企业。

然后,B企业再将这套生产设备租赁给A企业,商定租金为110万元。

其中,100万元是这套生产设备的本金,只有10万元是真正的租金。

就其本质而言,这10万元的租金相当于B企业抵押贷款的利息收入。

106号文件发布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作为承租人,A企业在“出售”生产设备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进而无法给B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B企业在向A企业每期收取租金的时候,就会出现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局面,B企业实际税负可能接近17%。

在难以向承租人提高价格转移税负的环境之下,B企业只能自己消化这部分税负。

但是,这样的高税负B企业又很难承受。

在这种情况下,售后回租业务就很难再开展。

“很多融资租赁企业近1年暂停售后回租业务,根源正在于此。

”税收筹划专家潘继杰说。

针对上述问题,106号文件明确规定,有形动产的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价款本金不再缴纳增值税,出租人的税负显著降低,售后回租业务又可以做了。

仍旧以上述案例为例,B 企业在计算增值税时,100万元的生产设备本金不再纳税,相当于少缴纳增值税17万元。

B 企业的税负轻了,就更加愿意“购买”A企业的设备,两家企业的生意也就因此盘活了,融资租赁集“融资”、“融物”和“融技术”为一体的优势也就更好地发挥出来。

政策很好,只是门槛高: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售后回租业务都适用新的政策。

根据106号文件的规定,能够享受这一政策利好的融资租赁公司,一是要经过审批,二是要达到一定的注册资本金标准。

只有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其售后回租业务有形动产本金才可以不缴纳增值税。

除此之外,其他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的融资租赁企业要适用新的政策,则有较高的注册资金门槛。

106号文件明确规定,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据我所知,目前有很多企业并没有达到上述注册资本要求。

”专家认为。

不过,专家估计,门槛较高只是暂时的。

操作过融资租赁的人都知道,融资租赁公司首先是个借款单位,与其他普通企业没什么区别。

出资人是否愿意给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提供资金,完全出于出资人意愿,有损失他们也要承担,和是否获得行政审批没有必然联系。

更重要的是,下放行政审批权限是本届政府一直主导的改革方向,相信这股改革春风会很快刮到融资租赁行业。

一直以来,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门槛是5000万元,这次一下子提高到和内资一样的1.7亿元,的确有点高。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

照此推理,106号文件提高资金准入门槛的条款有悖于公司法的精神,今后很可能会被取消。

截至目前,中国拥有850余家融资租赁企业。

2013年整个行业的新增业务合同额达15000亿元,并且已在医疗卫生、航空航天、工程机械等众多领域提供融资服务。

融资租赁不仅是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

因此,降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不仅是行业发展的需要,更是经济发展的需要。

业内人士希望,财税部门在今后制定税收政策时,能够适当降低门槛,让更多的企业获利,进而不断壮大整个行业。

还需要规范发票和凭证:
业内人士发现106号文件仍旧存在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其中发票和凭证问题最受关注。

10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对此,潘继杰表示,这个管理规定引申出来的一个问题是:承租人如果向出租人开具普通发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能否采用开票不缴税的模式操作?目前,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只有山东省国税局,其他省市尚未明确。

据悉,山东省国税局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十一)》中明确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应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

同时明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是增值税纳税人的,其向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做为纳税人销售额申报。

潘继杰估计,其他省市也可能陆续出台类似规定,相关企业应该密切关注。

同时,潘继杰还提醒说,学校和医院等一些承租人没有开具国税发票的资格,这类特殊的承租人可能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具体如何操作,还需要主管税务机关明确。

同时,还有专家表示,为了保证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顺利开展,减少税收征管成本,承租人为自然人和非一般纳税人法人应如何开具发票,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根据106号文件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本金,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

否则不得扣除。

106号文件还特别强调,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税收筹划专家建议相关纳税人注意政策执行的时间。

106号文件和121号文件有关融资租赁的条款自2013年8月1日起追溯执行,其他条款则是在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同时,在不同时间内达到注册资本金额度要求的融资租赁企业,其具体的执行时间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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