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习文章】计生局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优待制度

合集下载

【精编范文】计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制度-范文模板 (4页)

【精编范文】计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制度-范文模板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简单修改即可使用,推荐下载! ==计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制度第一条为了认真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发挥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信访条例》和《**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口计生委、街道人口计生办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举报接待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举报采取书信、口头、电话、电子信箱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第四条举报人举报时应讲明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

尊重举报人意愿受理匿名举报,匿名举报可留下举报密码。

第五条举报内容为涉及本区的下列案件(一)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二)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怀孕的;(三)阻碍、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或协助、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四)非法为他人施行摘取宫内节育器、恢复生育等手术的;(五)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六)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七)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八)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收受贿赂,截留、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十)在再生育审批、违法生育处理和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中弄虚作假的;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员,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十一)不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或在征收社会抚养费中未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市社会抚养费定额收据》的;(十二)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十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生育服务证》、《再生育服务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在办证过程中乱收费或搭车收费的;(十四)未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规定的避孕、节育技术免费服务的;(十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部门不按有关规定查验《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的;(十六)接纳无婚育、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从业、居住的;(十七)单位或国家工作人员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优待政策或克扣奖励扶助金的;(十八)其他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篇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各市监察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委:为保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全面推行和准确实施,现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XX年11月1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确保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规范运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XX]75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实行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

第三条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会同省有关部门每年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各市、县(市、区)监察、财政、人口计生等部门每半年对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奖励扶助资金的拨付、管理和发放等环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检查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评估机构进行。

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对奖励扶助金的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在省、市、县三级建立监督员制度。

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金融、审计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二)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敢讲真话,忠于职守,敢于维护国家和广大农民的利益;(三)熟悉农村情况,有基层工作经验;(四)能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具有综合分析和判第五条监督员由各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聘请,并发给聘书或证书。

监督员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的、随机的监督检查,省辖市的监督检查结果报送省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监察厅派驻省人口计生委监察室)。

三项奖励扶助制度

三项奖励扶助制度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一、奖励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与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每年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二、奖励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奖励扶助资金来源:奖励扶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80%,自治区本级财政负担20%列入计划生育部门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奖励扶助制度的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

建立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

三、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一)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丧偶或离异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村牧区户口或界定为农村牧区居民户口进行界定,为防止弄虚作假,离异的需村委会出具离异后双方未在一起生活过的证明;户口所在地上报奖励扶助,若户口不再本地的一方也想在本地享受奖励扶助,需户口所在地出具属农业牧区户口、且当地未进行奖励扶助的证明。

以下情况不能作为奖励扶助对象:①口袋户、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人员;②只有一方是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牧区居民户口,另一方不属于农牧业户口的;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必须是已婚,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至少一方曾生育过子女。

已婚包括离婚、丧偶等,未婚者不能作为奖励扶助对象,一方曾经生育过子女是指夫妇至少一方必须生育过子女。

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不符合奖扶条件。

只要一方曾经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过小孩、或无证生育、不够间隔生育不能作为奖扶对象。

双女户虽间隔不够但做节育手术的,可以作为奖扶对象;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以下情况不包括:①曾经生育后收养子女的;②未曾生育收养子女的;③未曾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计生局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优待制度

计生局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优待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具体负责辖区内奖励扶助对象的认定、审核和 上报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奖励扶助对象的调查、评议和公示工作。
实施程序和步骤
宣传和告知
个人申请
评议和公示
审核和上报
审批和发放
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广 泛宣传计划生育奖励扶 助政策,确保公众知晓 政策内容。
监督和考核机制
1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实施奖励扶助制 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村(居)民委 员会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对奖励扶助 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
05
问题与挑战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
夫妻双方每年可获得XX元 奖励扶助金,直至夫妻双 方年满XX岁。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每年可获得XX元特别扶助 金,直至夫妻双方年满XX 岁。
优待资金来源
政府财政拨款 社会捐助 其他合法收入
04
制度实施和监督
实施机构和人员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
负责制定和解释优待政策,对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和考核。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流动人口,且在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 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或双女户家庭。
奖励扶助资金来源
地方财政补贴 其他合法收入
国家财政补贴 社会捐助
03
优待政策
优待对象
独生子女家庭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优待标准
01
02
03
独生子女家庭
每个孩子每月可获得XX元 生活补贴,直至孩子年满 XX岁。

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是指国家为了鼓励符合政策要求的家庭实行
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对符合政策的家庭给予
一定的奖励。

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控制人口数量,促进经济发展,
改善人口结构。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符合政策的家庭在实行计划生育并
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到一次性的生育奖励金。

这一奖
励金的数额因地区而异,一般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情
况进行调整。

在一些经济相对较为发达的地区,生育奖励金可能会
更加丰厚,以鼓励更多的家庭积极响应政策,实行计划生育。

其次,对于符合政策的家庭,国家还会给予一定的生育津贴。

这一津贴的发放标准也会因地区而异,一般会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
和物价水平进行调整。

生育津贴的发放可以帮助家庭缓解生育带来
的经济压力,让他们更加安心地抚养子女,为子女提供更好的教育
和生活条件。

此外,符合政策的家庭还可以享受到一系列的优惠政策。

比如,在子女入学、就医等方面,这些家庭可以享受到一定的优先权或者
优惠待遇。

这些优惠政策的实施,旨在让符合政策的家庭感受到国
家的关怀和支持,更加积极地响应政策,实行计划生育。

总的来说,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是国家为了控制人口数量,促进
经济发展,改善人口结构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

通过给予符合政
策的家庭一定的奖励金、津贴和优惠政策,鼓励他们积极响应政策,实行计划生育。

希望通过这些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控制人口数量,促进经济发展,改善人口结构,为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一般分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和特别扶助政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又分为国家奖励扶助政策、区奖励救助政策、市奖励扶助政策、县奖励扶助政策。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一、国家奖励扶助政策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年满60 周岁的夫妇,每人每年给予720元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二、区奖励救助政策(一)奖励类1、依法生育的农村双女户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500元。

2、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200元。

3、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

4、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2000 元。

(二)救助类1、农村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放6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农村独生子女母亲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伤残达三级以上的,纳入特别扶助)。

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救助金,直至年满60周岁止:(1)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农村独生子女母亲年满49周岁的纳入特别扶助)。

(2)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3)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三)其他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中、中专和普通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20分录取。

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和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10分录取。

计生奖励扶助实施方案

计生奖励扶助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

计划生育是我国长期以来坚持的基本国策,对于控制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计划生育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全社会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认可度和支持度,我国制定了计生奖励扶助实施方案。

二、奖励对象。

1.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2. 完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参加且通过终止生育手术的夫妻;3. 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前提下,生育符合政策的孩子的夫妻;4. 其他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和家庭。

三、奖励内容。

1.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每年可获得一定数量的计生奖励金;2. 参加并通过终止生育手术的夫妻,可获得一次性的计生奖励金;3. 生育符合政策的孩子的夫妻,可获得一次性的计生奖励金;4. 其他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和家庭,可根据具体情况获得相应的奖励或扶助。

四、奖励标准。

1. 计生奖励金的发放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和财政状况确定,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2. 奖励金发放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都能够享受到相应的奖励和扶助。

五、奖励发放程序。

1. 符合奖励条件的个人和家庭,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当地计生部门提出申请;2. 计生部门应当及时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确保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家庭能够及时获得奖励和扶助;3. 奖励金的发放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确保资金安全和到账及时。

六、奖励管理。

1. 当地计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奖励管理制度,确保奖励金的发放程序公开、透明、规范;2.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和家庭,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取消其享受计生奖励的资格。

七、奖励效果评估。

1. 当地政府应当定期对计生奖励扶助实施方案的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2. 通过对奖励实施效果的评估,不断完善奖励扶助政策,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奖扶特扶工作制度

奖扶特扶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政策,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奖扶特扶工作,是指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经济奖励、特别扶持等优惠措施的工作。

第三条奖扶特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得到应有的奖励和扶持。

第四条奖扶特扶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奖励措施第五条奖励对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

第六条奖励标准:根据奖励对象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具体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奖励方式:奖励金可以采取一次性发放或者分期发放的方式。

奖励金的发放方式、发放时间等具体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第八条奖励条件的核实: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条件的核实工作,确保奖励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特别扶持措施第九条特别扶持对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因生育、节育等原因导致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第十条特别扶持标准:根据特别扶持对象的困难程度,给予一定的经济扶持和生活帮助。

具体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特别扶持方式:特别扶持金可以采取一次性发放或者分期发放的方式。

特别扶持金的发放方式、发放时间等具体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第十二条特别扶持条件的核实: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特别扶持条件的核实工作,确保特别扶持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工作程序第十三条申报: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核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可以采取查阅档案、现场调查等方式。

第十五条公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核实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2024年计划生育奖励制度(三篇)

2024年计划生育奖励制度第一条根据《____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唐山市计划生育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职工工都要积极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条凡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合同制职工(下同),均享受国家规定的婚、育带薪假。

第四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在被公司聘用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进公司之日起随工资每月发放十元奖金;被公司聘用后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领证之月起,随工资每月发放十元奖金。

独生子女奖金发放到子女十八周岁止。

第五条公司职工是独生子女父母的,退休时,依法享受公司支付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按省、市惩罚制度处罚。

第七条此制度由管理部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计划生育奖励一、实施依据《____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____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____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____》(中委〔____〕____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____落实提高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发放工作____》(中计育发字〔____〕____号)二、申请程序1、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首先到户籍地的村(社区)计生办或镇(区)计生办领取申请表(一式三份),按照要求填写,并且附上申请人结婚证、户口簿、____,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独生子女、父母合照____张(一寸);然后由夫妇双方户籍地的村(社区)计生办(属市直单位的需到工作单位核实)核实,并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盖章,再到户籍地的镇(区)计生办(主管部门)核实,并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盖章,最后由夫妇一方户籍地的镇(区)计生办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标准凡属我市户籍的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日起至子女____周岁止,可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

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____元(即夫、妻每月各____元),经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镇人民政府或区办事处)分别负担。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是指国家为了鼓励符合政策规定的家庭实行计划生育,
维护妇女和儿童权益,促进人口均衡发展而实施的一项政策。

该政策旨在通过经济、社会等多种手段,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奖励和扶助,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计划生育责任,保障家庭成员的权益和福祉。

首先,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奖励。

符合政策规定的家庭,在实行计划生育的基础上,可以享受一次性奖励金或者长期奖励金。

这些奖励金可以用于改善家庭条件、提高生活水平,也可以作为教育基金,为子女的教育提供保障,从而激励家庭积极响应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其次,政府还会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扶助。

扶助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育服务、妇女健康保健、子女教育等方面。

政府将通过提供生育补贴、儿童医疗保障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让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计划生育责任,保障家庭成员的权益和福祉。

另外,政府还将通过宣传教育、法律法规等手段,加强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
策的宣传和落实。

通过宣传教育,让更多的家庭了解政策内容和申请条件,增强家庭的计划生育意识,提高政策的知晓率和适用率。

同时,加强对政策的监督和执行,确保政策的公平公正,让符合条件的家庭能够公平地享受到政策所带来的利益。

总的来说,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是国家为了维护妇女和儿童权益,促进人口
均衡发展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

通过奖励和扶助,政策旨在鼓励符合条件的家庭实行计划生育,保障家庭成员的权益和福祉。

政府将继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政策的监督和执行,确保政策的公平公正,让更多的家庭受益于这一政策,共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计生局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优待制度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做好**中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转变群众生育观念,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22号)、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开创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新局面的意见》(**委发〔20**〕23号),结合**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区区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以及户籍在本区的其他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在校学生、无业居民等各类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奖励、扶助、优待金等相关经费,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区级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
其他人员由**中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不计入家庭收入基数(区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非区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可视本单位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部分
奖励
第四条
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5至10元的奖励金。

第五条
对持有《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60周岁,分别给予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符合《**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光荣证》的夫妻,分别给予XX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金。

第七条
持有《光荣证》的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

第三部分
扶助
第八条
持有《光荣证》且享受低保政策的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死亡、重度残疾(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二级重残为准)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每人每月在享受原低保金基础上再增发50元计划生育扶助金,直到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60周岁后可享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扶助政策为止。

第九条
持有《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发生意外重度伤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二级重残为准)、死亡,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60周岁后,每年发给600元生活补助金,并按规定办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国家特别扶助制度试点范围对象不再重复享受。

第十条
持有《光荣证》的低保家庭,独生子女在年满18周岁前发生慢性肾衰、急性白血病、小儿脑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肝炎、先天性心脏病、核黄疸等重大疾病时,视其病情并经审核批准,一次性发给3000-6000元不等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

第十一条
对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到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计划生育手术,出现并发症,依法鉴定确诊为四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患者,每人每年发给1200-1800元医疗补助金直至亡故。

第十二条
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每年确定一定数量的独生子女特困户、中年独生子女死亡户、独生子女伤残户以及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按比例分配到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进行帮扶,每户落实200-1000元的专项扶助金。

第四部分
优待
第十三条
持有《光荣证》的低保家庭,其独生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免收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

第十四条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下岗失业人员优先办理再就业小额贷款;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在介绍独生子女就业时减免求职介绍费、登记费、培训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务工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介绍。

第十五条
区工商分局对持有《光荣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
经营,家庭经济困难的,减免个体工商行政管理费。

第十六条
区房地局在实施廉租房补贴时,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并持有《光荣证》的家庭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及人民团体在主办其他各类专项技术培训,以及在扶贫、优待、低保、生产扶持、救助、助学时优先安排计划生育贫困家庭。

第十八条
育龄妇女接受宫内节育器放置手术的,术后3个月、6个月、12个月时可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中心免费接受随访各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1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