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2008)
国家奖扶湘人口发[2008]32号文件(生育合法行年代界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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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扶助和优待政策来源:【字体:大中小】奖励扶助和优待政策一、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年龄在育龄期内(夫妻申领的,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单方申领的,女性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或者符合规定的一方自愿提出申请的,可以申领《光荣证》: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2、一方离婚或丧偶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申领《光荣证》,离婚或丧偶后与无子女者结婚,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双方均可以申领;3、原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其中一个或两个以上子女死亡,现只存活一个子女的;;4、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办理了结婚证,按规定缴纳了社会抚养费,不再生育也没有收养子女的;5、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都未直接抚养或只一方直接抚养,也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双方均可以申领;6、没有结婚的公民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结婚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单方可以申领;7、离婚或丧偶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申领《光荣证》,离婚或丧偶后不再结婚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可以单方申领;8、一方再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初育一方可以单方申领。
二、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原办理过《独生子女证》或者《光荣证》,后来遗失,子女数量没有发生变化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补办《光荣证》。
原发证机关有记录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补办;原发证机关没有记录的,凭单位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名单、档案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由原发证机关或者现工作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补办。
遗失证件的夫妻尚在育龄期的,可以重新申请办理《光荣证》。
三、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政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元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操作规程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操作规程
一、总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权益,激励计划生育家庭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提高计划生育率,根据计生部分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奖励对象
本规程所称计划生育家庭,是指已经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实行节制生育的夫妇。
三、奖励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以及本地实际,对计划生育家庭进行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二胎奖励:对于符合国家政策允许生育二胎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
2.三胎奖励:对于符合国家政策允许生育三胎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四、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来源于计生部门专项资金,具体操作由当地计生部门负责。
五、奖励申请和审核流程
1.计划生育家庭可向当地计生部门申请奖励,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结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2)计划生育证明和户口本复印件。
(3)符合相关政策生育子女的出生证明、医学证明等材料。
2.计生部门按照奖励标准,进行审核。
3.计生部门将审核通过的名单报送财政部门审批。
4.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计生部门将奖励资金下拨至计划生育家庭的银行账户。
六、奖励管理
计生部门应当建立奖励申请和发放台账,对申请和发放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以确保奖励制度的公平、公正、公开。
七、附则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计生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和告知,以
确保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了解奖励制度,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
如对本规程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向计生部门反映。
特扶规范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文件人口厅发〔2008〕23号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为全面、准确、及时监测并掌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管理机制,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并对实施过程中所遇问题及时向我委反馈。
二00八年五月十三日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全面监测并掌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按照"分工协作、分级负责、运转协调、管理规范、快捷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建立信息登记、传输、应用、维护、质量控制等制度,建立"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机构)进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在各级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组织管理部门统一协调指导下,按照《试点方案》要求,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机构)各司其职,落实工作责任。
双柏县卫生健康局行政给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补助金办事指南

双柏县卫生健康局行政给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补助金办事指南
法律: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 21号)
2、《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 36号)
3、《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5) 77号)
4、《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 39号)
5、《人口计生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通知》(人口厅发(2006) 122号)
6、《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 24号)
7、《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 83号)
二、行使层级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三、办理时限
即办件
四、受理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五、办理流程
【附件1】
六、申请材料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篇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各市监察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委:为保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全面推行和准确实施,现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XX年11月1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确保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规范运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XX]75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实行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
第三条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会同省有关部门每年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各市、县(市、区)监察、财政、人口计生等部门每半年对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奖励扶助资金的拨付、管理和发放等环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检查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评估机构进行。
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对奖励扶助金的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在省、市、县三级建立监督员制度。
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金融、审计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二)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敢讲真话,忠于职守,敢于维护国家和广大农民的利益;(三)熟悉农村情况,有基层工作经验;(四)能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具有综合分析和判第五条监督员由各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聘请,并发给聘书或证书。
监督员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的、随机的监督检查,省辖市的监督检查结果报送省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监察厅派驻省人口计生委监察室)。
奖励扶助相关工作制度

奖励扶助相关工作制度一、背景及目的我国一直高度重视人口问题,特别是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问题。
为指导和规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的生活水平,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确保奖励扶助工作的顺利进行,推动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奖励扶助对象1. 奖励扶助对象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具体指: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家庭。
2. 奖励扶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1)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自觉实行计划生育;(2)家庭经济条件较差,需要国家给予扶持;(3)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信誉良好。
三、奖励扶助措施1. 奖励扶助金发放: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家庭,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给予一定的奖励扶助金。
奖励扶助金的标准和发放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 教育扶持:为奖励扶助对象的家庭成员提供教育扶持,包括学费减免、奖学金、助学金等。
3. 就业援助:为奖励扶助对象提供就业信息、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等就业援助服务。
4. 医疗救助:为奖励扶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包括医疗保险补贴、医疗费用减免等。
5. 住房保障:为奖励扶助对象提供住房保障,包括住房补贴、廉租房、公租房等。
6. 养老保障:为奖励扶助对象提供养老保障,包括养老保险补贴、养老服务机构优惠等。
四、奖励扶助工作的组织实施1.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奖励扶助工作的领导,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合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3.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奖励扶助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公平、透明。
4. 各级政府要定期对奖励扶助工作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完善相关政策。
五、违规处理1. 奖励扶助对象虚报、谎报、瞒报人口信息,骗取奖励扶助金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奖励扶助资格,追回已发放的奖励扶助金。
计生知识竞赛试题

吉木萨尔县人口计生知识竞赛试题1、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做好哪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答案:(1)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普及人口计生科学知识。
(2)及时向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或工作机构通报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信息和情况。
(3)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落实奖励与优待。
(4)组织村(居)民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的制订和落实。
(5)对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工作进行监督等。
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哪些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答案: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一般包括哪些?答案:孕情环情检查、避孕药具、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终止妊娠术、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
4、什么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答案:因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直接导致相关的疾病、组织器官损伤、功能障碍或残疾、死亡的情况。
5、什么是出生缺陷的三级预防措施?答案:一级预防措施是在孕前和孕早期采取的措施,以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
二级预防措施是在孕期采取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以避免严重出生缺陷儿的发生。
三级预防措施是在新生儿出生后对新生儿进行疾病筛查,以早期发现应治疗的新生儿疾病和异常。
6、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答案: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7、《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答案:(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8、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三个关键时期颁布的三个纲领性文件是什么?答案:(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公布日期】2008.09.25•【文号】国人口发[2008]66号•【施行日期】2008.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协会,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协会:现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地要将其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主动适应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坚持依法办事、群众参与、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认真总结经验,把握阶段性特征和工作重点,逐步构建政府推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权自律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机制。
各级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协会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进一步创造条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落实专(兼)职计生干部报酬待遇和必要的工作经费;进一步加强对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定期组织培训,做好规范、评估,增强群众的自治能力;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明确群众的自治权利,明确村民委员会的协助责任,实行"费随事转",并自觉接受村民自治组织以及广大群众的监督。
要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广泛动员、组织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各地可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评估活动,切实防止发生政府推卸或转嫁责任的现象,切实防止发生重责任轻权利、重形式轻内容的现象,强化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办实事求实效,逐步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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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全面监测并掌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5〕7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按照“分工协作、分级负责、运转协调、管理规范、快捷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建立信息登记、传输、应用、维护、质量控制等制度,以确保“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机构)进行奖励扶助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按照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明确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机构)的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信息录入上报、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掌握专项资金运行情况、档案管理及考核评估工作。
第三章奖励扶助对象信息第六条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
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评议公示、乡级初审公示、县级审批确认、省地备案五个步骤。
第七条每年1月15日前,个人申报。
坚持自愿申报原则,上年度未纳入奖励扶助、本年度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认定的,重新进行申报。
第八条每年2月15日前,村级评议公示。
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公示内容至少应包括:申报人及配偶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户口性质、生育状况、现存子女情况以及举报电话)。
公示结束后村级签署评议意见。
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但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对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有关信息虽有变化但仍然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第九条每年3月15日前,乡级初审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
公示结束后,将审定的《申报表》、《退出审批表》等资料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确认。
第十条每年3月31日前,县级审批确认。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并公告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
第十一条每年4月30日前,信息录入和变更。
经确认具有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和退出奖励扶助的对象,由县级组织人员集中时间根据《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将其信息内容录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
已申报对象信息发生变化但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变更相关信息。
省、地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登录“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制度系统”,负责督促各县(市、区)及时录入上报信息,进行数据下载和必要的汇总分析,将奖励助对象名单及其汇总表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每年5月10日前,报送信息。
地、县人口计生部门分别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当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数及资金测算表》(见附件3)。
等专项资金到位后及时将最终确认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见附件4)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
第四章奖励扶助资金信息第十三条每年5月15日前,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向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上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数及资金测算表》。
每年6月30日前,中央财政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提供的当年奖励扶助人数及经费测算表,将所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下达到相关省份。
7月31日前,地方财政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四条每年8月31日前,人口计生部门应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当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并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及时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帐户。
12月31日前,人口计生部门应与代理发放机构核对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代理发放机构应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见附件5)以纸质和电子文件方式反馈给人口计生部门,由人口计生部门导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
在奖励扶助资金划拨个人账户之前,发现奖励扶助对象信息有误,不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县级应立即向发放机构通报,终止向该对象发放资金,填写《退出审批表》,并及时在“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中作退出处理。
第十五条每年1月15日前,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上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
第十六条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和奖励扶助资金需求预测预报制度。
县级、地级、省级分别于每年9月10日、20日、30日前,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汇总信息和下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数及资金测算表》。
第五章信息管理与质量监督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各相关部门应建立信息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对本部门奖励扶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人口计生部门应对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工作和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扶助对象准确、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资金发放情况检查可与扶助对象资格年审结合进行。
第十九条人口计生部门与财政部门、代理发放机构之间相互交流奖励扶助对象及资金信息应同时使用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格式。
书面格式的资料,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
电子文档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建立信息搜集、处理、利用、发布制度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明确各级各类用户的使用权限和安全责任。
妥善保管密码,密码至少每半年更换一次,不得越权获取或处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将各种书面工作资料保存入档,并定期进行电子信息的备份,长期、妥善保存,形成安全可靠的备份信息资源。
第二十二条鼓励奖励扶助对象的管理与代理发放机构的信息系统、公安户籍管理信息系统、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等有机结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范由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人口厅发[2005]84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有与本规范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范为准。
附件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附件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附件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数及资金测算表附件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附件5: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附件6: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附件7:填表说明附件1:照片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省(区、市) 地(市、州) 县(市、区)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村(居)小组申报人签字:填表人:填表时间:年月日附件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单位负责人:填表人:填表时间:年月日附件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数及资金测算表见Excel表格样式。
附件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单位负责人:填表人:填表时间:年月日附件5: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单位负责人:填表人:填表时间:年月日附件6: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单位负责人:填表人:填表时间:年月日附件7:填表说明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本表表头地址和个人信息由申报人如实填写,并在右上角照片区域粘贴申报人近期标准1寸或2寸照片。
申报人不能填写的,村(居)民委员会可指定人员代为填写,但必须有申报人的签字。
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保存、归档、管理。
重新申报的在“备注”栏内写“重新申报”,并在《申报表》右上角标明“重新申报”。
“姓名”:填写申报人的正式姓名,要与户口本或身份证上的一致。
“公民身份号码”:填写15位或18位公民身份号码,不允许空填。
“性别”:填写“男”或“女”。
“出生年月”:填写出生具体年月。
如1940年2月出生,则填写“1940年2月”或“1940.2”。
“户口性质”:据实填写“农业(农村居民)”、“非农业(城镇居民)”或“其他”。
畜牧业户口填写“农业(农村居民)”。
“婚姻状况”: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初婚”、“再婚”、“丧偶”、“离婚”、“其他”五种情况之一。
填写“其他”应的在备注栏目中注明具体情况。
“婚姻变动年月”:填写最近一次婚姻变动的年月。
如1970年离婚,1980年再婚,1990年2月丧偶,则填写“1990年2月”或“1990.2”。
配偶信息与本人信息的填写相同。
婚姻状况为离婚、丧偶的配偶信息可空填。
“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数”:指该夫妇双方一生中总共生育的子女数,包括送养、寄养、已死亡、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不包括收养的子女数。
分性别进行填写。
“夫妇现有存活子女数”:填写该夫妇目前存活的子女数,包括亲生(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的子女数。
分性别进行填写。
“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情况”:按子女出生年月的先后顺序,逐行填写每个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死亡年月”、“是否亲生”信息。
“死亡年月”:填写子女死亡的具体年月。
如1980年2月死亡,则填写“1980年2月” 或“1980.2”;对现存活的子女空填。
“是否亲生”: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人及配偶亲生”、“本人亲生非配偶亲生”、“非本人亲生配偶亲生”三种情况之一。
“夫妇收养子女情况”:指该夫妇双方一生中总共收养的子女数。
按收养子女出生年月的先后顺序,逐行填写每个收养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收养年月”、“死亡年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