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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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流程图

村级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流程图

1、村级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流程图
2、一事一议工程项目管理流程图
3、村级采购流程图
4、财务开支票据审批流程图
5、村级集体固定资产、公益设施变卖、
出租、转让管理流程
6.1、村级集体土地、林地等承包、租赁管理
6.2、村级集体土地、林地流转管理
6.3、报省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建设项目用地流
8、党务公开流程图
9、村务公开运行流程图
10、财务公开运行流程图
11、户籍办理流程图
1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流程图
1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流程图
14、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流程图
15、计划生育“两证”办理流程
1、生育登记
网上申请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6、办理残疾人证流程图
17、慢性病证办理流程图
18、矛盾纠纷调处流程图
19、法律援助流程图
20、贫困户建档立卡流程图
21、贫困户退出流程图
22、贫困户动态调整(自然增减)流程图
23、脱贫攻坚产业奖补申报流程图
不符合条件
24.1、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
助学金发放流程图
24.2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流程图
24.3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免学杂费流程图
24.4、
24.5、学前教育资助服务流程图
打卡发放
25.“雨露计划”申报流程图
26.1、贫困劳动者公益岗位、居家就业补贴
申报流程图
26.2、贫困劳动者县外转移就业交通补贴
申报流程图
27、光伏扶贫电站收益资金分配流程图
28、政府代缴、减免项
29、农村低保申报审批流程图
30、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报流程图。

景县计生局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流程图

景县计生局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流程图

景县计生局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流程图景县计划生育农村独生子女高考照顾10分审查流程图景县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程序流程图景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程序流程图景县计划生育局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审批手续流程图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程图再生育子女申请批流程图县级再生育审批办事指南生育条件:1、申请人到乡镇计生委领取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按表内要求如实填写本人基本情况,申请生育理由。

2、申请人填表经由村级负责人经调查核实,对该夫妇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签署意见,加盖村级公章及负责人签字。

3、村级完成报乡级计生委,由政法室调查询问,查验有关证件,核实无误后签署意见,加盖乡级生育审批专用章负责人签字。

4、县政法股经查验证件,核实无误后对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夫妇,经县生育资格审批小组审定,政法股签署意见,加盖县级生育审批专用章及负责人章,发放生育证。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程图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证件指南《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证明拟外出且户口在本辖区的成年人未婚、结婚、生育情况的证件,其办理程序为:(1)由拟外出人员亲自镇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一式2份。

(2)由村委会或本人所在单位审查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有关计划生育证明并签署意见,加盖本级公章。

(3)拟外出人员持有证件、复印件,申请表2份,一寸照片3张(或夫妇2寸合影3张)到本级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并由经办人签署意见。

(4)①属农村居民的由乡(镇)级计划生育流动人口办公室发证。

②属城镇居民的由县计生局法规股发证。

非医学需要的中期以上终止妊娠审批流程图办事指南1、申请人必须提交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小孩出生证、医院诊断证明及有关报告单。

2、乡镇、村必须认真查验证件、医院诊断证明及有关报告单,询问本人,调查核实后方可上报。

3、县计生局经详细询问、调查、查验有关证材、核实后方可开据引产手术批准书。

4、县、乡村必须严格把关,依法行政。

最全面的村级管理流程图模板

最全面的村级管理流程图模板
”以工代赈”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流程图( 三十一)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特别扶助) 审批工作流程图( 三十二)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工作流程图( 三十三)
最全面的村级管理流程图
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流程图( 一)
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流程图( 二)
村委会换届选举流程图( 三)
罢免村委会成员工作流程图( 四)
村务民主决策工作流程图( 五)
”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流程图( 六)
村级财务公开工作流程图( 七)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流程图( 八)
由村民委员会、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会前应当向村民公告, 并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
召开村民会议( 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或者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 、 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代表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 , 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经过; 表决形成的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
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
报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 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召开村民会议会村民代表会议, 经三分之二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 确定采伐计划)

村委会提出经乡镇政府签署意见的书面申请连同林权证明报区林业局

区林业局派员进行现场勘查并提出意见

经区林业局在村进行采伐公示

公示无异议, 由区林业局核发采伐证

村”两委”公开进行采伐招标并收取中标者采伐抵押金

村”两委”落实采伐计划,采伐收入、 票据报乡镇农经站
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工作流程图( 九)
村级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工作流程图( 十)

霍邱县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流程图

霍邱县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流程图

霍邱县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流程图
(独生子女保健费)
霍邱县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流程图
(企业退休职工、城镇无业居民一次性补助)
)其他性质企业职工和城镇无单位居民由原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证明;(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提供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4)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提供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承办机构:霍邱县人口计生委奖扶办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霍邱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流程图
霍邱县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流程图
霍邱县节育奖励流程图
霍邱县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奖励流程图
霍邱县社会养老保险优待计划生育家庭流程图
服务电话:监督电话:。

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规范【模板】

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规范【模板】

XX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规范根据我省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以下简称奖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以下简称特扶)的实际情况,将奖扶、特扶对象资格确认工作流程分为:宣传工作,窗口申报、年审受理,乡村联合核查,乡级初审、乡级公示、县级复查确认、市级质量抽查,档案管理工作等五个环节,其流程和操作规范形成一套完整的工作规范,通过工作总流程图,认识工作规范。

见(工作流程总图)XX省奖扶、特扶工作规范流程总图一、宣传工作规范(一)社会宣传。

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

(二)重点宣传。

1.宣传对象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次年年满58周岁的女性、60周岁的男性进行重点宣传(藏区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次年年满55周岁的对象)。

对XX省户籍人口计划生育家庭中女性次年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进行重点宣传。

对象选择:在《XX人口信息平台(SCPIP)系统》中提取或其它途径获取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的重点宣传人群。

2.宣传实施(1)县级统一宣传内容,制作《宣传告知单》(模版3)。

(2)乡(镇、街道)组织宣传工作,发放《宣传告知单》,实施重点宣传。

见图(1)- 4 -图(1)宣传流程图政策宣传乡级组织社会宣传重点人群宣传宣传实施 筛选次年到龄的重点对象县级制作公告、告知单村级实施入户发放宣传告知单或公告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二、窗口申报、年审受理规范窗口申报申报模式:常年申报受理和集中申报受理相结合(分片区集中或分时段集中,可由所在乡(镇、街道)自定),预约补漏、年终清理。

(每年12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次年奖扶、特扶对象申报截止时间)。

(一)申报对象见面。

申报人(受理对象)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或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计生窗口进行申报,提交相关申报资料。

1.受理人要主动热情接待申报人;2.核对申报人照片是否本人;3.核对申报人身份证是否本人。

(二)审查资料。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局、残联: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制订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4月1日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特别扶助对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者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或者本人年满49周岁;(三)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四)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残疾等级为轻度以上);(五)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

第三条(特别扶助标准)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一)49-59岁,每人每月540元。

(二)60-69岁,每人每月590元。

(三)7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4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7]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7]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7〕2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开展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到位。

第三条奖励扶助对象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奖励扶助政策待遇,不影响其享受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奖励优惠政策待遇。

第四条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提供捐助。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捐助,捐助款项纳入当地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订的各项惠民便民政策,要确保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提高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家庭的优惠补助标准,给予其人均、户均增发相当于当地补助标准1/2以上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奖励扶助对象第六条凡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夫妻均为农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适用本办法。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25•【字号】浙卫发〔2023〕3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浙卫发〔2023〕36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精神,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其中:未满60周岁的,或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男方或女方,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未满60周岁但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或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男方或女方,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

二、提高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的扶助金标准,其中: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6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90元,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由每人每月7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20元。

三、此次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省财政根据省级标准按最高补助80%和转移支付系数分担,并纳入2024年一般性转移支付。

各地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落实地方应负担资金,确保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四、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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