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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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村民享有的计划生育优惠奖励政策

村村民享有的计划生育优惠奖励政策

村村民享有的计划生育优惠奖励政策**村村民享有的方案生育优惠奖励政策〔一〕凡上级部门提供扶持工程,优先照顾计生:“三户”。

〔二〕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再生育的,落实节育措施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一次性发给2000元奖励费,对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妻,一次性发给奖励费10000元,生育一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夫妻,一次性发给奖励费1000元。

〔三〕实行农村局部方案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对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放弃生育、落实节育措施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纯农夫妻,按夫妇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金。

夫妇年满55周岁后自动转入享受奖励扶助金。

〔四〕全面实行农村局部方案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方案生育家庭,夫妇年满55周岁以后每人每年可以领到不低于1200元的方案生育奖励扶助金。

〔五〕实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制度。

女方年满49周岁,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现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残〔伤病残到达三级以上〕或死亡的,对子女伤残或子女死亡的家庭按每人每月400元发放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六〕农村产妇在医院住院剖腹产分娩的,并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结扎措施,奖励1000元。

〔七〕对农村独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由县、乡两级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学助学,当年度参加高考被高等院校正式录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大专每人1500元,村级奖励200元,本科每人3000元,村级奖励500元,高中阶段每人每学年不低于300元,大学阶段第二年开始每人每年不低于800元,报考本县高中〔含职专、职高〕录取时给予加5分优先录取照顾。

〔八〕在落实农村低保户中,对二女户、独生子女困难户优先安排。

已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二女贫困户,低保标准在原有的根底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独生子女贫困户每人每月增加20元,农村独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局部由县财政予以承担。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操作规程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操作规程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操作规程
一、总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权益,激励计划生育家庭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提高计划生育率,根据计生部分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奖励对象
本规程所称计划生育家庭,是指已经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实行节制生育的夫妇。

三、奖励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以及本地实际,对计划生育家庭进行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二胎奖励:对于符合国家政策允许生育二胎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

2.三胎奖励:对于符合国家政策允许生育三胎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四、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来源于计生部门专项资金,具体操作由当地计生部门负责。

五、奖励申请和审核流程
1.计划生育家庭可向当地计生部门申请奖励,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结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2)计划生育证明和户口本复印件。

(3)符合相关政策生育子女的出生证明、医学证明等材料。

2.计生部门按照奖励标准,进行审核。

3.计生部门将审核通过的名单报送财政部门审批。

4.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计生部门将奖励资金下拨至计划生育家庭的银行账户。

六、奖励管理
计生部门应当建立奖励申请和发放台账,对申请和发放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以确保奖励制度的公平、公正、公开。

七、附则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计生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和告知,以
确保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了解奖励制度,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

如对本规程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向计生部门反映。

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是指对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中的受益对象进行确认的规定和条件的解释。

以下是对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详细讨论。

一、背景介绍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是中国政府为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而出台的一项重要政策。

该政策为符合相关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提供一定的奖励和扶助,以鼓励居民控制生育率,优化人口结构。

为了确保该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国家农村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进行了明确的确认条件。

二、政策目的政策的核心目的是通过奖励和扶助来鼓励计划生育家庭,降低其生育成本,提高居民的幸福感和生活质量。

政策还旨在推动人口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家庭确认条件1.符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即夫妻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结婚证明,并在规定时间内生育子女。

2.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计生计划生育孩子数量。

具体要求根据当地的政策和实际情况而定,通常一般为夫妻共有一孩或两孩的计划生育家庭。

3.家庭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符合要求。

这些社会保险是作为政府提供奖励和扶助的依据,也是家庭确认的必要条件之一四、财政拨款和发放方式1.政府会按照相应的比例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奖励和扶助款项,这些款项主要用于支付子女教育、医疗和养老保险等方面的费用,从而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2.财政拨款的方式一般是直接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在居民户口所在地的相关政府部门进行认定和审核后,通过银行转账等形式将款项直接划入家庭的个人账户。

五、政策的评估和监测为了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和公平性,政府将对政策进行定期的评估和监测。

具体包括对政策实施的效果、资金使用和分配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以及对受益家庭的生活状况、子女教育和健康状况等进行跟踪调查和统计分析,为后续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科学的依据。

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政策

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政策

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政策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每人每年960 元)基本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2、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且在1973 以后没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4、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年满60 周岁。

二、国家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一次性3000 元。

)基本条件: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的少数民族夫妻。

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但计划生育政策仍然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夫妻,可以纳入工程实施范围。

2、现存两个子女或一个子女,自愿少生一个子女或两个子女,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结扎、上环、皮埋)。

3、女方年龄在49 周岁以内(含49 岁)。

三、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死亡家庭每人每月不低于450 元)基本条件:1、持有我区居民户口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

2、农村和城镇女方年龄在49 岁(含49 岁)以上的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四、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农业户口的一次性3000 元,一方农业一方城镇户口的一次性1500 元。

)基本条件:未纳入国家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或南疆三地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的农牧民领证家庭,包括以下家庭:1、一方农业户口,一方城镇户口有工作的人员可以享受自治区少生快富1500 元。

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汉族农牧民家庭。

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但女方年龄超过49 周岁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家庭。

4、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年龄在40 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 周岁以上的男性汉族农牧民家庭。

5、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 周岁以上的男性少数民族农牧民家庭。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中国政府鼓励实施计划生育,为支持完成计划生育任务,国家实施了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一、奖励政策
1) 奖励子女数量
根据实际生育子女数量,分别给予二、三、四个孩子的家庭有序奖励。

2) 奖励细则
实施细则中包括奖励金额、发放时间、发放范围、材料,阐明了优先
发放对象,对对象的考察原则要求等。

3) 支持落实情况
全国政府都将对落实此项政策提供持续支持,各地尤其是贫困地区要
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确保政策的有效落实。

二、扶助政策
1) 支持方式
政府通过以下教育、就业、和医疗等方面的扶持促进家庭计划生育。

2) 教育扶持
鼓励夫妻双方就业,家庭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教育资源,改善和营造有利的生活水平和社会环境,增强家庭凝聚力。

3) 就业扶持
帮助家庭为成年子女提供就业机会,建立一定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对家庭计划生育情况追踪调查力度,建立个体信息管理系统,杜绝实施计划生育外的流动有害财务活动。

4) 医疗扶持
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全方位医疗服务,支持急性征收,同时拆迁移民和弱势家庭接受政府资助。

三、其他政策
1) 生育服务
政府加大生育服务投入,对计划生育家庭提供一定的经济补贴和精神支持,增强家庭成员的政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2) 全民健康
支持家庭与孩子健康成长,构建健康生活方式,全面提高高龄老人和弱势困难家庭的生活水平,改善农村低保家庭就业能力与医疗保障水平。

3) 司法公正
宣传社会责任、道德规范,营造良好的道德观念,把司法公正应用到计划生育中,提升公民素质,让家庭更好的接受计划生育的政策。

三项奖励扶助制度

三项奖励扶助制度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一、奖励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与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每年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二、奖励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奖励扶助资金来源:奖励扶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80%,自治区本级财政负担20%列入计划生育部门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奖励扶助制度的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

建立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

三、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一)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丧偶或离异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村牧区户口或界定为农村牧区居民户口进行界定,为防止弄虚作假,离异的需村委会出具离异后双方未在一起生活过的证明;户口所在地上报奖励扶助,若户口不再本地的一方也想在本地享受奖励扶助,需户口所在地出具属农业牧区户口、且当地未进行奖励扶助的证明。

以下情况不能作为奖励扶助对象:①口袋户、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人员;②只有一方是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牧区居民户口,另一方不属于农牧业户口的;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必须是已婚,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至少一方曾生育过子女。

已婚包括离婚、丧偶等,未婚者不能作为奖励扶助对象,一方曾经生育过子女是指夫妇至少一方必须生育过子女。

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不符合奖扶条件。

只要一方曾经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过小孩、或无证生育、不够间隔生育不能作为奖扶对象。

双女户虽间隔不够但做节育手术的,可以作为奖扶对象;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以下情况不包括:①曾经生育后收养子女的;②未曾生育收养子女的;③未曾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计划生育奖扶对象的四个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奖扶对象的四个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奖扶对象的四个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奖励和扶助那些符合特定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

以下是计划生育奖扶对象的四个基本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这是确定是否符合计划生育奖扶对象的首要条件,因为该政策主要针对农村居民。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这个条件强调了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性,只有在这段时间内严格遵守政策的家庭才能获得奖励和扶助。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这个条件是对家庭子女状况的规定,只有符合这一条件的家庭才能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4.年满60周岁:这是另一个硬性条件,只有达到这一年龄的农村居民才能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满足以上四个条件的农村居民可以申请计划生育奖扶,以享受相应的奖励和扶助措施。

计划生育十项奖励优惠政策

计划生育十项奖励优惠政策

计划生育“十项奖励优惠政策”
一、实施计划生育独女户、双女户特困家庭养老保险工程,其保险金由政府出资缴纳;
二、独女户、双女户60岁以上老人优先进敬老院;
三、对农村符合二胎生育政策自愿申请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给予3000元重奖;
四、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提高奖励扶助标准,独女户由原来的
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100元,双女户,一男孩户和现无子女户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80元;
五、对自觉实行晚婚的夫妇,给予不少于50元的物资奖励,对自觉实习晚育的夫妇,给予
不少于50元的物资奖励;
六、对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年满45周岁以上的,由政府出资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费;
七、独生子女在县内由初中升高中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
八、在启动实施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工作后,优先为农村独女户、双女户办理养老保险;
九、对农村独女户、双女户家庭被全日制正规大专院校录取的贫困女大学生,一次性给予
3000元的入学补助;
十、大力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少生快富工程,优先为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安排扶贫项目。

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

稳定国家政策共创和谐美好家园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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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
从2009年1月起提至每人每月60元
2004年启动的奖励扶助制度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夫妇年满六十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人民币奖励。

2006年开展的“少生快富”工程是在贫困地区,对按政策规定可以生育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并采取永久性节育措施的夫妇给予3000至5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引导帮助这些家庭把奖励资金用于发展生产,以加快其脱贫致富步伐。

2007年8月出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又称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是对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满四十九周岁后,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或100元人民币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截止2007年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财政累计出36亿人民币,受益群众575万人次;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财政支出7.亿元,26.万户农民领取了奖励金;去年开展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累计投入 1.亿元,受益群众达15.7万人。

从2009年1月起,奖励扶助制度标准提高,从每人每月
50元提高到60元人民币,全年720元;“少生快富”工程将在现有实施省份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对象范围。

中央财政已安排专项资金从2008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特别扶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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