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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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是指对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中的受益对象进行确认的规定和条件的解释。

以下是对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详细讨论。

一、背景介绍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是中国政府为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而出台的一项重要政策。

该政策为符合相关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提供一定的奖励和扶助,以鼓励居民控制生育率,优化人口结构。

为了确保该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国家农村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进行了明确的确认条件。

二、政策目的政策的核心目的是通过奖励和扶助来鼓励计划生育家庭,降低其生育成本,提高居民的幸福感和生活质量。

政策还旨在推动人口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家庭确认条件1.符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即夫妻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结婚证明,并在规定时间内生育子女。

2.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计生计划生育孩子数量。

具体要求根据当地的政策和实际情况而定,通常一般为夫妻共有一孩或两孩的计划生育家庭。

3.家庭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符合要求。

这些社会保险是作为政府提供奖励和扶助的依据,也是家庭确认的必要条件之一四、财政拨款和发放方式1.政府会按照相应的比例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奖励和扶助款项,这些款项主要用于支付子女教育、医疗和养老保险等方面的费用,从而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2.财政拨款的方式一般是直接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在居民户口所在地的相关政府部门进行认定和审核后,通过银行转账等形式将款项直接划入家庭的个人账户。

五、政策的评估和监测为了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和公平性,政府将对政策进行定期的评估和监测。

具体包括对政策实施的效果、资金使用和分配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以及对受益家庭的生活状况、子女教育和健康状况等进行跟踪调查和统计分析,为后续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科学的依据。

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的有关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一、关于“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一)“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

试点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从是否属于农业户口、现户口登记地址是否在村委会;是否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否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等几个方面进行具体界定。

(二)丧偶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

二、关于“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应按以下条件掌握:(一)奖励扶助对象范围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前,没有违反本省(区、市)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的夫妻。

(二)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其生育行为发生时,所在省(区、市)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三)生育行为发生时,所在省(区、市)尚没有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数量的,以其后所在省(区、市)第一个规定生育数量的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三、关于“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一)曾生育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二)合法收养子女(含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的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后,现存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

一、总则
为了引导农村家庭科学合理生育,促进农村人口结构调整,落实国家生育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二、奖励对象
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家庭可以享受奖励扶助:
1. 实行一孩制的家庭,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未违反生育政策的;
2. 计划生育合格证齐全,未弃婴、弃胎的;
3. 生育率和计划生育率指标优秀,未逾期生育的。

三、奖励内容
1. 对符合要求的家庭,每年按照生育人口情况发放一定金额的计划生育奖励金;
2. 对符合要求的家庭,每年免费提供生育保健、健康咨询等服务;
3. 对符合要求的家庭,优先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

四、资金来源
1. 奖励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相关财政拨款;
2. 鼓励社会各界捐款支持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

五、责任部门
1. 地方计生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
2. 各级农村工作部门配合计生部门,做好奖励对象的核对和审查工作;
3. 相关部门对奖励扶助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六、监督与评估
1. 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的监督机制,确保奖励资金使用合理有效;
2. 对奖励对象家庭进行定期复核,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停止奖励
发放;
3. 每年对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制度。

七、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调整,经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即
可修改。

北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北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北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奖励扶助
1、本人为北京市农业户口人员;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3、1973年1月1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包括收养)子女的行为;
4、依法生育的子女现存一个,或均死亡现无子女。

奖励扶助金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发放,直到亡故为止。

奖励扶助申报实行个人自愿申报制,需本人提出申请。

(一)、申请奖励扶助金的人员,应当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1、户口本;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单位或村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
5、近期一寸照片3张;
6、其他有关证明。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现有子女在1991年6月1日以后出生的,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依法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或两个死亡时,现存一个子女在1991年6月1日以后出生,且未满18周岁的,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依法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并已
入户。

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提供户口证明。

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3、丧偶或子女死亡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4、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

个人申请时间为:当年1月31日前。

太师屯镇计生办
2017年3月28日。

计划生育奖扶政策[资料]

计划生育奖扶政策[资料]

计划生育奖扶政策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及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规定如下:一、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原则1、严肃政策,把握重点。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一项基本的奖励制度。

奖励扶助的重点为: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夫妻。

生育行为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2、统一政策,严格掌握。

对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界定,在符合国家大政策的前提下,以我省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市、县(区)自定政策严于或宽于省有关政策规定的,以省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依据。

3、条件同备,不可或缺。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严格按国家、省规定的条件确定。

国家规定的四个条件:一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是1933年1月1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是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是年满60周岁。

本省规定的条件是: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的父母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前三个条件的,从年满55周岁起提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规定(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本人及配偶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

成建制农转非人员,本人及配偶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委会,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且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及资格确认程序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及资格确认程序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及资格确认程序第一篇: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及资格确认程序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及资格确认程序(一)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 年到 2001 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无子女;4、年满 60 周岁。

(二)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1、个人提出申请,提交本人 2 寸照片 3 张,本人和配偶户口本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及复印件、子女户口和身份证及复印件。

2、村级审议公示;3、乡级初审公示;4、县级审查确认;5、奖扶对象张榜公布。

“少生快富”扶贫工程2006年6月26日至6月27日,贵州省全省利益导向暨“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工作座谈会在贵阳召开。

贵州省人口计生委主任王培安出席会议并讲话。

对农村符合生育二孩而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的独女户一次性奖励4000元,独子户一次性奖励2000元的扶贫项目奖励。

《贵州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办法》摘要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界定(一)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家庭。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况:扶助对象应为贵州省城镇或农村户籍人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 49 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二)节育并发症的家庭。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况:扶助对象应为贵州省农村户籍人口;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产生并发症鉴定为三等以上。

二、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及节育并发症的认定(一)独生子女死亡以村(居)民委员会或乡级以上医疗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为依据。

(二)独生子女伤残以该子女持有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为依据。

(三)节育并发症以申请人持有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作出的《鉴定证书》、鉴定为三等以上的为依据。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计划生育是我国长期实行的一项基本国策,旨在控制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稳定社会发展。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是为鼓励农村家庭按照政策要求实行计划生育,促进农村人口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而实施的。

下面对该政策的对象确认条件进行政策性解释。

一、家庭户口要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首先是具有农村户口的家庭。

这意味着只有在农村常住并具有农村户口的家庭才能享受到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这一要求是为了将政策重点放在农村地区,因为农村地区人口的增长速度较快,对农村社会资源的压力也较大,所以对农村地区实施计划生育是尤为重要的。

同时,农村常住户口也能够保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执行和管理。

二、合法结婚要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必须是合法结婚的夫妻,未婚生育、再婚生育等情况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这是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必须有合法的结婚证书才能享受到夫妻双方的权益和社会扶助。

通过要求合法结婚,可以避免未婚生育带来的不稳定因素,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要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还要求家庭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要求,如按照国家规定的生育间隔进行生育,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接受科学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

这一要求是为了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执行,约束和引导家庭按照政策要求实行计划生育,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政策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四、经济困难要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对经济困难家庭给予适当的支持和帮助。

这是因为在农村地区,经济困难家庭通常由于各种原因无力承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带来的罚款等经济负担。

为了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对于经济困难家庭,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扶助,减轻其经济负担,同时也鼓励其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综上所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主要包括家庭户口要求、合法结婚要求、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要求以及经济困难要求。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基本确认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基本确认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基本确认条件第一篇: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基本确认条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基本确认条件(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三)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其他说明(一)申请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向户籍所在地申报,非湖南省户籍的,不受理其申报。

(二)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不得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均不得纳入奖励扶助范围:1、本人或配偶没有户籍的;2、本人或配偶非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城镇居民户口的;3、现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等)的被顶替工(轮换工)户口返迁为农业户口的;4、因土地征用将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户口变更为城市居民户口的;5、违法生育子女的;6、违法收养子女的;7、同时存活子女数量曾经超过两个的;8、夫妻终身未生育的。

四、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一年发放一次,奖励扶助对象已超过60周岁的,从确定奖励扶助资格时发放奖励扶助金;3月31日以后死亡的,可享受当年的奖励扶助金,下一年度退出奖金扶助范围。

(五)对发生生育、收养子女或户口发生的变化,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奖励的扶助对象,应自发生时起终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及计生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程序一、本人申请,并带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复印件、相片4张等材料,填写《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员申请表》,交村民委员会。

二、村(居)民委会员会主评议并张榜公示。

将拟上报名单交村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时将张榜公示十日。

如无异议,村填报《申请表》一式三份,连同材料一并上报乡镇计生办审核。

三、乡计生办对村委员上报的奖励扶助或特别扶助对象资料逐一进行审核并张榜公示十日,同时设立举报信息,公布举报电话,对无异议的审核对象建立个人档案,并上报区人口计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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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及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规定如下:一、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原则1、严肃政策,把握重点。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一项基本的奖励制度。

奖励扶助的重点为: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夫妻。

生育行为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2、统一政策,严格掌握。

对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界定,在符合国家大政策的前提下,以我省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市、县(区)自定政策严于或宽于省有关政策规定的,以省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依据。

3、条件同备,不可或缺。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严格按国家、省规定的条件确定。

国家规定的四个条件:一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是1933年1月1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12月29日(计生法颁布)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是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是年满60周岁。

本省规定的条件是: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的父母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前三个条件的,从年满50周岁起提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规定(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本人及配偶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

成建制农转非人员,本人及配偶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委会,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且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对整体村改居的村民,参照成建制农转非人员的确认条件(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且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执行,经市级政府认定,并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4、非转农人员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参照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和成建制农转非人员的确认条件执行,即本人及配偶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委会,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且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5、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

6、本年度迁移落户为当地农业户口,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从下一年度1月1日起享受奖励扶助待遇。

(二)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7、1972年8月15日冀革〔1972〕91号文件是我省最早制定的明确提出“提倡每对夫妇生两个孩子”的政策性文件。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2年8月15日前结婚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界定,以此文件为依据向前追溯。

1972年8月15日至1979年7月6日期间的生育政策也以此文件为依据。

8、1979年7月7日至1989年3月19日期间的生育政策,以当时各阶段省制定的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9、1989年3月20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的生育政策按《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10、1972年8月15日至1979年7月6日期间生育两个女孩的,不考虑间隔。

11、对在有关早婚早育规定前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生育年龄比法定婚龄提前的时间相应推迟享受奖励。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该条件包括以下情况:12、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13、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后,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14、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后,其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15、符合政策生育的前一个子女死亡后再生育的,前一个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16、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和再婚后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17、合法收养子女后,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计入子女数。

18、婚后生育的子女死亡,离婚、丧偶后单方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19、送养的子女计入其父母的曾生子女数和现存子女数。

(四)年满60周岁20、按本人出生年月,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60周岁的夫妻。

21、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符合年龄条件的,只将符合年龄条件的一方列为奖励扶助对象。

22、根据国家的规定,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五)关于省规定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的父母从年满50周岁起提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冀人口传(2008)1号文,从2008年超55个案改为50个案。

)23、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按本人出生年月,在2011年1月1日以后年满49周岁界定。

24、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从年满50周岁起纳入的奖励扶助对象,应符合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不列为奖励扶助对象四、终止奖励扶助的规定享受奖励扶助的农业人口的户口性质、婚姻状况、子女情况发生变化的,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核实,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终止奖励扶助金,并办理退出奖励扶助手续:1、本人或配偶的户口性质改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2、本人或配偶违反政策规定再生育子女的。

3、子女数增加(包括依法再生育、收养、过继、婚姻变动导致子女增加)后,子女数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4、再婚后,合并子女数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5、本人死亡或户口迁出本地的。

6、审批错误。

7、其它。

五、享受奖励扶助的申请材料1、户籍证明;2、身份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5、近期免冠一寸照片;6、其他有关证明。

六、属于下列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要具备以下条件:(1)收养后户口在一起;(2)有村委会、村计生协会证明;(3)有十人以上群众证明。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人、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2、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计划生育机构核实的死亡证明。

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

丧偶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4、缺失婚姻证明的,需提供原发证机关开具的证明或户籍卡及户口底册以确认婚姻状况。

缺失生育证件的,由发证机关以各阶段生育政策为依据出具证明,并签字、盖章。

《独生子女光荣证》丢失的,由原发证机关核实后出具证明,并签字、盖章。

本规定由河北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计划生育机构核实的死亡证明。

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

丧偶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4、缺失婚姻证明的,需提供原发证机关开具的证明或户籍卡及户口底册以确认婚姻状况。

缺失生育证件的,由发证机关以各阶段生育政策为依据出具证明,并签字、盖章。

《独生子女光荣证》丢失的,由原发证机关核实后出具证明,并签字、盖章。

本规定由河北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的有关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一、关于“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一)“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

试点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从是否属于农业户口、现户口登记地址是否在村委会;是否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否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等几个方面进行具体界定。

(二)丧偶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

二、关于“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应按以下条件掌握:(一)奖励扶助对象范围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前,没有违反本省(区、市)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的夫妻。

(二)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其生育行为发生时,所在省(区、市)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三)生育行为发生时,所在省(区、市)尚没有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数量的,以其后所在省(区、市)第一个规定生育数量的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三、关于“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一)曾生育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二)合法收养子女(含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的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后,现存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三)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再婚前后生育子女的现存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妻。

(四)生育子女送他人收养,该子女现存活的,应计入现存数。

(五)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四、关于“年满60周岁”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2004年的奖励扶助对象应为2004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60周岁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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