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条件及标准
奖励扶助对象的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尊敬的读者:在现代社会,奖励扶助对象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议题。
每个国家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条件来确定谁可以享受奖励并确定奖励的标准。
所以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奖励扶助对象的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申报条件(一)经济状况申报获得奖励扶助的对象往往需要满足一定的经济状况条件。
具体来说,他们的家庭收入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如果过低或者过高都可能不符合申报条件。
他们需要通过提交相关的收入证明或者家庭资产证明来证明自己的经济状况。
(二)身体状况申报对象的身体状况也是一个重要的申报条件。
一些奖励扶助项目可能是针对身体残疾人或者慢性病患者的,所以申报对象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或者病历来证明自己的身体状况。
当然,这些条件可能会因国家而异,但通常都会有一些基本的相似点。
(三)教育背景一些奖励扶助项目可能还会考虑申报对象的教育背景。
他们可能会要求申报对象具有一定的教育背景或者是在校学生才能够申请奖励。
申报对象需要提交相应的学历证明或者在校证明来证明自己的教育背景。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奖励扶助对象的申报条件,当然具体的条件可能还会有所不同。
但总体来说,申报对象需要满足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和教育背景等方面的条件。
二、奖励标准(一)经济扶助在确定奖励标准时,经济扶助往往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奖励的金额和方式会根据申报对象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可能是一次性的奖励金,也有可能是定期的经济扶助。
(二)医疗保障针对身体状况不佳的申报对象,奖励项目可能还会提供一定的医疗保障,包括但不限于看病费用报销、医疗保险等。
(三)教育支持对于教育背景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奖励项目可能还会提供一定的教育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奖学金、助学金等。
这些是奖励标准的一些常见方面,具体的标准和方式可能会因项目而异。
但总体来说,奖励标准往往会涉及到经济扶助、医疗保障和教育支持等方面。
总结回顾通过以上的探讨,我们可以初步了解到奖励扶助对象的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申报条件往往需要满足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和教育背景等方面的条件,而奖励标准则涉及到经济扶助、医疗保障和教育支持等方面。
计划生育奖扶对象的四个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奖扶对象的四个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奖励和扶助那些符合特定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
以下是计划生育奖扶对象的四个基本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这是确定是否符合计划生育奖扶对象的首要条件,因为该政策主要针对农村居民。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这个条件强调了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性,只有在这段时间内严格遵守政策的家庭才能获得奖励和扶助。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这个条件是对家庭子女状况的规定,只有符合这一条件的家庭才能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4.年满60周岁:这是另一个硬性条件,只有达到这一年龄的农村居民才能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满足以上四个条件的农村居民可以申请计划生育奖扶,以享受相应的奖励和扶助措施。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条件和标准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条件和标准一、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和条件(一)扶助标准1.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50元、450元。
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给予不低于400元、300元、200元的扶助金。
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二)扶助对象资格条件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具体政策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三)资格确认程序和要求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履行以下程序:1.本人申报;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4.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5.省、市卫生健康部门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三)资金来源、管理和发放1.资金筹措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扶助金,中央和省按6:4承担,其中石台县比照西部开发政策,中央和省按8:2比例承担。
2.资金管理和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按照“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进行管理。
2024年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抉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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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一般分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和特别扶助政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又分为国家奖励扶助政策、区奖励救助政策、市奖励扶助政策、县奖励扶助政策。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一、国家奖励扶助政策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年满60 周岁的夫妇,每人每年给予720元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二、区奖励救助政策(一)奖励类1、依法生育的农村双女户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500元。
2、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200元。
3、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
4、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2000 元。
(二)救助类1、农村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放6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农村独生子女母亲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伤残达三级以上的,纳入特别扶助)。
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救助金,直至年满60周岁止:(1)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农村独生子女母亲年满49周岁的纳入特别扶助)。
(2)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3)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三)其他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中、中专和普通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20分录取。
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和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10分录取。
计生奖励扶助实施方案

计生奖励扶助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
计划生育是我国长期以来坚持的基本国策,对于控制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计划生育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全社会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认可度和支持度,我国制定了计生奖励扶助实施方案。
二、奖励对象。
1.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2. 完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参加且通过终止生育手术的夫妻;3. 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前提下,生育符合政策的孩子的夫妻;4. 其他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和家庭。
三、奖励内容。
1.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每年可获得一定数量的计生奖励金;2. 参加并通过终止生育手术的夫妻,可获得一次性的计生奖励金;3. 生育符合政策的孩子的夫妻,可获得一次性的计生奖励金;4. 其他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和家庭,可根据具体情况获得相应的奖励或扶助。
四、奖励标准。
1. 计生奖励金的发放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和财政状况确定,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2. 奖励金发放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都能够享受到相应的奖励和扶助。
五、奖励发放程序。
1. 符合奖励条件的个人和家庭,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当地计生部门提出申请;2. 计生部门应当及时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确保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家庭能够及时获得奖励和扶助;3. 奖励金的发放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确保资金安全和到账及时。
六、奖励管理。
1. 当地计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奖励管理制度,确保奖励金的发放程序公开、透明、规范;2.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和家庭,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取消其享受计生奖励的资格。
七、奖励效果评估。
1. 当地政府应当定期对计生奖励扶助实施方案的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2. 通过对奖励实施效果的评估,不断完善奖励扶助政策,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奖扶特扶工作制度

奖扶特扶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政策,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奖扶特扶工作,是指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经济奖励、特别扶持等优惠措施的工作。
第三条奖扶特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得到应有的奖励和扶持。
第四条奖扶特扶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奖励措施第五条奖励对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
第六条奖励标准:根据奖励对象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具体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奖励方式:奖励金可以采取一次性发放或者分期发放的方式。
奖励金的发放方式、发放时间等具体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第八条奖励条件的核实: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条件的核实工作,确保奖励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特别扶持措施第九条特别扶持对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因生育、节育等原因导致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第十条特别扶持标准:根据特别扶持对象的困难程度,给予一定的经济扶持和生活帮助。
具体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特别扶持方式:特别扶持金可以采取一次性发放或者分期发放的方式。
特别扶持金的发放方式、发放时间等具体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第十二条特别扶持条件的核实: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特别扶持条件的核实工作,确保特别扶持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工作程序第十三条申报: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核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可以采取查阅档案、现场调查等方式。
第十五条公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核实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一、奖励扶助政策l、奖励扶助对象同时具备的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湖北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2、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奖励扶助对象年满60周岁的每人每年奖励720元;55-59周岁的符合条件的,每人每年奖励360元,达到60周岁按每年720元奖励。
二、特别扶助政策1、同时具备的条件:(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特别扶助金的发放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独生子女奖励1、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年发放1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2、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宅基地,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
四、关爱女孩政策1、农村独女户年满16周岁主动放弃二胎生育指标经申报审核,一次性领取1000元。
同时免收“一事一议”和筹资筹劳所承担的费用;2、2011年以来农村双女户主动结扎的,一次性领取2000元奖励。
3、农村独女户中考加20分、高考加10分,过一本奖2000元,过二本奖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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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条件
一:奖励扶助条件:(1)户口为农村户口、(2)有婚育史、(3)有生育史、(4)无违法计划生育政策、(5)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无子女、(6)男方年龄60周岁以上、女方年龄58周岁以上。
二:特别扶助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有婚育史;
3、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无违法计划生育政策;
5、户口性质农村和城镇均可以享受;
6、现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鉴定为三级以上病残儿的
独生子女、且不再生育了的;
7、女方年龄49周岁及以上、男方年龄不作限制。
三、2017年1月1日起特别扶助子女死亡标准每月650
元、一年7800元。
子女伤残标准每月520元,一年6240元。
四、特别扶助对象上报材料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2、特别扶助对象个人申请。
3、特别扶助对象退出的,上报《特别扶助对象退出申
请表》。
五、特别扶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材料:
一:1、身份证;2、户籍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5、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独生子女证明材料、夫妻姓名、出生年月、结婚年月、曾经生育子女数、子女姓名、性别、子女出生时间等内容。
由乡镇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调查核实。
二:收养子女应提供以下材料:
1、收养子女的,应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子女证
明。
2、解除收养子女关系的应提供解除证明。
3、独生子女病残儿的提供残疾三级以上残疾证。
4、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
以上医疗机构或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子女死亡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