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令第37号 建办质〔〕31号精编版
住建部令第37号 建办质〔2018〕31号

住建部令第37号建办质〔2018〕31号住建部令第37号建办质〔2018〕31号一、背景与目的本文档旨在规范和指导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利益。
二、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等相关主体。
三、术语与定义1.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指对建筑工程进行质量把关和监督,确保其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活动。
2. 施工单位:指承担建筑工程建设任务并组织施工的单位。
3. 设计单位:指承担建筑工程设计任务并组织设计的单位。
4. 监理单位:指对建筑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单位。
5. 检测机构:指经国家认可并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实验室或机构,负责进行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
四、工作要求1.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要求开展工作,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 设计单位应结合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结果进行设计优化,提升设计质量和施工可行性。
3.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可靠。
4. 检测机构应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质量检测,并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提交检测报告。
五、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附件一: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计划表2. 附件二: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模板3. 附件三: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数据记录表六、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建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 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规3. 设计规范:指相关的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4. 质量标准:指相关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规范七、困难与解决办法1.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理解不到位以及对检测结果的异议。
解决办法是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培训和沟通,明确工作要求和标准。
2. 设计单位可能存在设计方案调整不及时的问题,导致质量检测工作无法按时进行。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原文以及新旧对比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原文以及新旧对比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是当前建筑行业中备受关注的法规文件。
本文将对这两份文献的原文进行详细解读,并进行新旧对比,以便更好地理解其中的变化和影响。
一、住建部37号令原文住建部37号令发布于XXXX年XX月XX日,正式颁布实施。
该号令主要涉及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内容。
以下是住建部37号令的原文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第三章建筑工程管理第四章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第五章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以上是住建部37号令的主要章节,详细内容请参考正式发布的法规文件。
二、建质办31号文原文建质办31号文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主要对住建部37号令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了解释和补充。
以下是建质办31号文的原文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与评价第三章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第四章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第五章建筑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质办31号文对住建部37号令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更加详细和具体的规定,具体内容请参考正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新旧对比对比住建部37号令和建质办31号文,可以看出以下变化:1.章节内容调整:在两份文件中,同样包含总则、质量控制、管理、鉴定、事故处理等章节,但具体内容进行了一些调整和细化。
新版文件对于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与评价、事故报告与处理、质量监督与管理、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更加详尽的规定。
2.规定细节补充:建质办31号文在对住建部37号令的规定进行解释和补充时,对于一些具体的细节问题进行了规定。
例如,对于工程验收的程序、质量事故的处理流程、质量监督的具体要求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实施细则。
3.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质办31号文在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中,特别强调了诚信体系的建设。
通过加强资质管理、诚信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进一步提升了建筑行业的整体质量水平和信用度。
住建部37号令及31号文学习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 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
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 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住建部【2018】31号文
1、2018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 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 2、该文件自发布日期开始实施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 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
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 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 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住建部第31号文精编版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件宣贯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件宣贯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件宣贯一、简介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件是中国建设部(即现已改名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两个重要文件,目的是为了加强城乡建设的质量管理和规范。
本文将对这两个文件进行宣贯,具体介绍其内容和对城乡建设的重要意义。
二、住建部37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1 背景住建部37号令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规范,旨在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规范建设行业的发展和管理。
2.2 内容住建部37号令共分为八章,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的总则、质量计划与设计、质量监督与验收、质量检测与评定等内容。
其中,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建设工程质量的总则:明确了建设工程质量的定义和标准,强调了质量管理的重要性。
2. 质量计划与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在计划和设计阶段着重考虑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3. 质量监督与验收:规定了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和验收程序,明确了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4. 质量检测与评定:要求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和评定,防止质量问题的发生。
2.3 意义住建部37号令的颁布对于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它强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性,为建设单位和监督部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促进了建设工程的规范发展。
三、建质办31号文件: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3.1 背景建质办31号文件是住建部质量监督司发布的文件,针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出了加强措施和要求。
3.2 内容建质办31号文件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1. 机构设置:明确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加强了质量监督体系的建设。
2. 人员配备: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监督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3. 技术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技术标准和方法,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4. 质量问题处理:明确了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了质量问题的整改和处理。
住建部37号令、31号文与原87号文对比详解及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专项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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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37号令文件内容介绍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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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37号令文件内容介绍
建办质【2018】31文件内容介绍
住建部令第37号 建办质〔2018〕31号
住建部令第37号建办质〔2018〕31号住建部令第37号建办质〔2018〕31号文档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查和验收第三章建设资金管理第四章工程质量监督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六章风险管理第七章违法行为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的审查和验收、建设资金管理、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管理、风险管理和违法行为处理等工作。
第二章审查和验收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前,应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等。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在本单位和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有关部门可进行抽查和检验。
第五条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相应的验收资料,验收机构应进行详细的检查和测试。
第三章建设资金管理第六条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应合法合规,财务管理应健全。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金管理,确保投资效益。
第四章工程质量监督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应实行层级管理,建立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
第九条工程质量检测应遵循相关标准,检测结果应及时报告。
第十条工程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建立问题整改制度。
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编制详细的项目计划,明确项目目标和计划进度。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应有专人负责,建立项目组织结构。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风险管理,及时应对项目风险。
第六章风险管理第十四条风险管理应从项目策划阶段开始,建立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风险评估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评估风险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
第七章违法行为处理第十六条如发现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依法给予处罚。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施工方案、验收资料等。
第十八条本规定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法、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第十九条本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审查时遇到施工方案不合适的情况,可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调整;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可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等。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件宣贯-39页
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师审查。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 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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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介绍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 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
住建部37号令
2018年3月8日住建部下
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部37号令)。 该文件自2018年6月1日 期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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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介绍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第一条 规定。 第二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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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介绍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施工方案可以由 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 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件宣贯
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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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介绍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 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
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 论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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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文件介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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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介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
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 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住建部37号令、建办质31号文项目应知应会条款摘要及与废87...
住建部37号令、建办质31号文项目应知应会条款摘要及与废87...【文档模板】住建部37号令、建办质31号文项目应知应会条款摘要及与废87号文件的关系一、前言项目建设是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份,建设项目的合理性、可行性和质量等问题直接关系到投资效益和社会经济发展。
作为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管理人员,有必要了解相关法规政策及工程管理知识,以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和财产安全。
为此,国家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若干意见》(住建部37号令)和《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及安全监管的通知》(建办质31号文),强制各地建设单位和工程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并落实条款内容。
本文档将对相关条款进行详细解释,并与废止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进行对照分析。
二、住建部37号令内容摘要住建部37号令是国家住建部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定的管理办法,其中包括了以下几点要求:1.项目建设需进行前期评审,必须有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2.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须符合相关资质要求,并要求对重要构件进行专业设计、制作和施工;3.施工单位必须具备防火、安全、环保等方面的管理能力,并要进行施工图审查;4.质量检测部门应检验、检测、评定工程质量;5.建设单位应按工程规模、投资总额、工期情况和工程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建设项目管理人员的数量;6.建设项目应有定性、定数量、定质量和定价款,需要完善各类合同和文件。
与废87号文件相比,住建部37号令中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强调了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严格要求,并要求对施工验收进行检测和评定,提高了工程建设质量和职业素质。
三、建办质31号文内容摘要建办质31号文是国家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及安全监管的通知,其中包括以下要求:1.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机制,严格执行项目质量标准和规范;2.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3.施工单位应有质量、环境、安全三项管理体系,并要组织专人、专项、专业进行管理;4.各种施工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在验收前要进行检测;5.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监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6.工程质量发生问题时,建设单位要及时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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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
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
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
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二十二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第三十条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