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令37号文件发生了哪些变化
住建部37号文件

住建部37号文件住建部发布的37号文件,是对建筑行业进行管理的重要法规文件,旨在促进建筑行业的规范发展和提升建筑质量。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该文件进行详细解读。
一、背景介绍住建部37号文件是为了推动建筑行业的科学发展,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而制定的。
当前,建筑行业存在着建筑质量不稳定、施工管理不规范、安全隐患较多等一系列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因此,住建部发布了37号文件,以期推动建筑行业的良性发展。
二、主要内容住建部37号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建筑质量控制要求该文件明确规定了建筑质量的控制要求,包括从设计到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对于建筑材料、施工工艺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这一方面的规定,可以有效提高建筑质量,避免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意外事故发生。
2. 施工管理规范37号文件对建筑施工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规范要求,包括施工组织设计、现场监督等方面。
通过对施工过程的规范管理,可以提高施工效率,确保施工安全,降低事故风险。
3. 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要求为了保障建筑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37号文件要求对建筑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这一规定的出台,可以帮助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保障人员的人身安全。
4. 建筑工程质保体系要求住建部37号文件还对建筑工程质保体系做出了要求,包括质量管理人员的资质要求、质保文件的管理等方面。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提升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确保建筑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与效果住建部发布37号文件后,其实施情况及取得的效果备受关注。
该文件的实施需要各方积极配合,建筑企业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相关监管部门也需加强监督检查。
通过文件的实施,可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升人民生活质量。
四、展望住建部发布的37号文件虽然在推动建筑行业的科学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仍然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
建筑行业是一个复杂的行业,发展和管理中难免会遇到各种挑战和问题,因此需要住建部继续关注,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相应调整和改进。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之变化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 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 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 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 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 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 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 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 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 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
变化分析
过去强调由建设 单位应当及时向 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报告,现 在规定由监理单 位应当及时报告 工程所在地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
过去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 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 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 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 监测。发现不按照专 项方案施工的,应当 要求其立即整改;发 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 急情况的,应当立即 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 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 案实施情况。
现在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 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 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 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 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 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 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 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 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 域。
过去没有设置 法律责任条款, 现在增加了法 律责任专项章 节。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 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 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 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过去没有 涉及勘察 单位和设 计单位, 现在提及 勘察单位 和设计单 位。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发生了哪些变化?
过去
现在
变化分析
第九条 超过一定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 过去没强调“专家论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 第三方监测管理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件与原建质[2009]87号文件变化对比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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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
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37号令增加了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
第二变化——增加了相应责任主体的 原87号文没有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 任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应职责的部
法律责任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应职 任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应职责的部 分条款,但与《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
原87号文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专项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方案签字。
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
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和加盖
执业印章等规定。
第四变化——增加了“专家论证前 原87号文没有关于“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 37号令新增加了“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 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 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
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
变化说明
建质[2009]第87号
住建部令37号
第一变化——将原有的“危大”定义 原87号文定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37号令定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中的“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改为 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危大”定义 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 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
变化说明
建质[2009]第87号
住建部令37号
原87号文未提及危险性较大工程公示牌 37号令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
第十变化——增加了两项设置公示牌的 之事,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危大工程公告牌以及
要求。
等上位法也未做要求。只是有警示牌的要 第二十一条规定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件与原建质[2009]87号文件变化对比精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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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
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 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
变化说明
建质[2009]第87号
住建部令37号
第一变化——将原有的“危大”定义 原87号文定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37号令定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中“变的造化“ 成造 重成大重 经大 济不 损良 失社 ”会 。影 “响危”大改”为定感为勿任下义感为勿任下谢了复!载工可不谢了复!载您您制包次程能良您您制包次下和、图数是导社下和、图数载包传网进指致会载包传网进包图播将行建作影包图播将行筑业响图网、对十图网、对十工人的网以销作倍网以销作倍程员分平及售品的平及售品的在群部台原,进索施死台原,进索分上创否行取工 群项上创否行取提作则维赔过 伤工提作则维赔供者将权偿程 或程供者将权偿的的承,!中造。的的承,!存成利担按P利担按PP在重益法照PT益法照的大T作,律传作,律传、品程 施 者请责播品请责播,是 工造,指 过成房 程重屋 中大建 ,经筑 容济和 易损市 导失政 致的基 人分础 员部设 群分施 死项工 群工程 伤程在 或。
原87号文没有关于“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 37号令新增加了“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 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 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
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的规定。 查”的规定。
程师审查”的规定。
第五变化——增加了专家论证报告 需提出对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一 致意见”。
01
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
变化说明
建质[2009]第87号
住建部令37号
37号令未提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
第三变化——原有建设单位项目负 责人须在专项施工方案签字有关规 定未有再提。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件与原建质[2009]87号文件变化对比[优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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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签字确认,但对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
员提出了专门的要求。
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提出要求,
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
未提及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
定进行监测等提出了要求。
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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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
变化说明
建质[2009]第87号
住建部令37号
37号令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 原87号文没有提出专家论证报告需提出对专
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 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一致意见”。
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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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
变化说明
建质[2009]第87号
住建部令37号
第六变化——增加了“专家对论证报告 原87号文没有提出“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37号令提出“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的要
37号令增加了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
任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应职责的部
分条款,但与《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
定相差较大,如规定中的相应处罚较之
01
《安全生产法》显得较轻。
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
变化说明
建质[2009]第87号
住建部令37号
37号令未提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
第三变化——原有建设单位项目负 责人须在专项施工方案签字有关规 定未有再提。
37号令第十九条规定是“监理单位发现施工
第九变化——将原“建设单位应当 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
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
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
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原文以及新旧对比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原文以及新旧对比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是当前建筑行业中备受关注的法规文件。
本文将对这两份文献的原文进行详细解读,并进行新旧对比,以便更好地理解其中的变化和影响。
一、住建部37号令原文住建部37号令发布于XXXX年XX月XX日,正式颁布实施。
该号令主要涉及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内容。
以下是住建部37号令的原文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第三章建筑工程管理第四章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第五章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以上是住建部37号令的主要章节,详细内容请参考正式发布的法规文件。
二、建质办31号文原文建质办31号文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主要对住建部37号令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了解释和补充。
以下是建质办31号文的原文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与评价第三章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第四章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第五章建筑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质办31号文对住建部37号令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更加详细和具体的规定,具体内容请参考正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新旧对比对比住建部37号令和建质办31号文,可以看出以下变化:1.章节内容调整:在两份文件中,同样包含总则、质量控制、管理、鉴定、事故处理等章节,但具体内容进行了一些调整和细化。
新版文件对于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与评价、事故报告与处理、质量监督与管理、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更加详尽的规定。
2.规定细节补充:建质办31号文在对住建部37号令的规定进行解释和补充时,对于一些具体的细节问题进行了规定。
例如,对于工程验收的程序、质量事故的处理流程、质量监督的具体要求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实施细则。
3.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质办31号文在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中,特别强调了诚信体系的建设。
通过加强资质管理、诚信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进一步提升了建筑行业的整体质量水平和信用度。
住建部令第37号与建质[2009]87号变化分析对比表
![住建部令第37号与建质[2009]87号变化分析对比表](https://img.taocdn.com/s3/m/77882c4ebed5b9f3f90f1ce5.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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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住建部令第37号与建质[2009]87号有何更严格的规定?请参考以下变化分析对比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
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分析比较表
序号
过去
现在
变化分析
1
建质[2009]87号
住建部令第37号
过去是住建部部门文号,现在是住建部令的形式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过去强调由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现在规定由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37号令与87号文对比展示

37号令与原87号文对比表
第六变化——增加了 号文没有提出 “专家对论证报告负 责”的要求。
37号令提出“专家对 论证报告负责”的要 求。
37号令与原87号文对比表
原87号文没有提出 “危大”安全技术交 底应由双方和项目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共同签字确认,但对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 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 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 规定进行监测等提出 了要求。
37号令与原87号文对比表
37号令未提及建设单 位项目负责人须在专 项施工方案签字有关 规定,但规定了施工 单位技术负责人、总 监理工程师、总承包 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 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 查签字、加盖单位公 章和加盖执业印章等 规定。
第三变化——原有建 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 在专项施工方案签字 有关规定未有再提。
原87号文第十八条规 定监理单位应当将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 监理实施细则,应当 针对工程特点、周边 环境和施工工艺等, 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 程、方法和措施。
37号令与原87号文对比表
原87号第十九条提法是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 37号令第十九条规定是 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 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 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 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 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 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 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 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 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 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 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 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 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 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 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 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 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乡建设主管部门。” 门报告。”
37号令与原87号文对比表
第一变化——将原有 的“危大”定义中的 “造成重大不良社会 影响”改为“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危 大”定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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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即 2018 年 3 月 8 日住建部发布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 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 37 号),它与原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 号)文有何区别?发生了哪些变化?
过去 现在 变化分析 过去是住建部部门文 建质[2009]87 号 住建部令第 37 号 号, 现在是住建部令的 形式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第一条 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 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方案编制内容, 规范专家论证程序, 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 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 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 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 规,制定本规定。 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 了这一管理要求。 编制内容”, 现在淡化 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家论证程序”和“明 过去有明显“规范专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 过去强调由建设单位 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 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 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 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现 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在规定由监理单位应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 当及时报告工程所在 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部门。 门。
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 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 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 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 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
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 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 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 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 —— 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 及勘察单位和设计单 位。 过去没有涉及勘察单 位和设计单位, 现在提
第二十六条
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 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 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 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 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 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 全监督机构监督管理 职责。
第二十九条 ——
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 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 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 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 全管理措施。 过去没强调“专家论 第十二条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 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 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 和总监理工程师审 查”, 现在明确规定专 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 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 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 审查 过去没有强调“由双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 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 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 确认。 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 确认”, 现在规定由双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 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
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 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 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 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范围见附件一。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
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 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 过去明文规定了危大 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 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 部分项工程。 的危大工程范围, 现在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 另行规定, 没做明确规 范பைடு நூலகம்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定。 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 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 程范围。
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 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 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 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
项方案实施情况。
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 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 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 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 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 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 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 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 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 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 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过去没有设置法律责 任条款, 现在增加了法 律责任专项章节。
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 督。
过去未强调“专家对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 论证报告负责”, 现在
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 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论证报告, 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 明确规定专家对论证 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 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报告负责, 且提出了对 专项施工方案提 出……“一致意见”。
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 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 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 报告; 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 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 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 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 告。 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
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 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 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 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 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 —— 方可实施。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 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 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 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 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 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五章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过去没有专门的监督 管理要求, 现在增加了 确了第三方监测管理 要求。 过去没有关于第三方 监测管理要求, 现在明
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
过去未强调“项目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 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 督”, 现在规定项目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 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 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 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 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 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 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 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 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 监理工程师审查。
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 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 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 开专家论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