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边境地区一般贸易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以自治区政府名义上报《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试点方案》的请示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以自治区政府名义上报《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试点方案》的请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内商贸字〔2020〕276号•【施行日期】202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以自治区政府名义上报《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试点方案》的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报送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试点方案的通知》(商办贸函〔2020〕180号)精神,综合考虑联检部门驻点监管、互市监管场所设施、互市贸易及边境地区加工业发展状况和兴边富民行动计划需要,经商务部会同财政、海关、税务部门研究确定,我区二连浩特市获批开展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试点。
按照通知要求,参考商务部拟制的《试点方案》模板,结合我区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试点方案》,经征求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内蒙古税务局、呼和浩特海关、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意见,除呼和浩特海关外,其他单位均未提出不同意见。
呼和浩特海关提出两条意见,我厅认为属具体操作层面的事项。
经与商务部沟通,商务部拟制的《试点方案》模板已征得相关部委同意,对一些具体操作层面的事项不宜再做个别调整,待试点方案批复后,各地可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因此,此次制定的试点方案没有对呼和浩特海关提出的意见进行调整修改,待商务部对我区试点方案批复后,在制定实施细则时一并考虑。
按照商务部通知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试点方案》报自治区政府审定,如无不妥,恳请以自治区政府名义上报商务部。
妥否,请批示。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试点方案2.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回函2020年6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分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区与周边国家边境贸易的健康发展,完善对边境贸易相关的外汇管理,规范边境贸易中的资金结算行为和账户管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边境贸易”包括边民互市、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边民互市贸易,系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者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边境小额贸易,系指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者其他贸易机构(以下简称境外贸易机构)进行的贸易活动。
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系指边境地区经批准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与我国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边贸企业”包括我区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企业。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系指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企业,系指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有在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边境地区银行”,系指我区边境地区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准经营本、外币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五条边贸企业或个人与境外贸易机构进行边境贸易时,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毗邻国家货币或者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用易货的方式进行结算。
第六条边贸企业或个人与境外贸易机构进行边境贸易结算时,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法规定不得实行边境贸易“双倍抵扣”

1 /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法规定不得实行边境贸易“双
倍抵扣”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830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06.21
【实施日期】2004.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法规定不得
实行边境贸易“双倍抵扣”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4]830号)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甘肃、新疆、广西、云南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边境贸易的发展,国家对以边贸方式进口的货物给予了减半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部分地区对取得的以边贸方式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不是按照注明缴纳的增值税给予抵扣,而是采取了“双倍抵扣”的办法。
“双倍抵扣”违反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损害税制的统一与严肃性,给税收征管带来隐患,极易诱发偷骗税犯罪,必须坚决制止并严格纠正。
对此,重申如下:。
发展内蒙古自治区边境贸易的对策建议

发展内蒙古自治区边境贸易的对策建议内蒙古自治区位处中国的西北边陲,与蒙古国、俄罗斯等国接壤,拥有丰富的资源和广阔的边境地区,具备发展边境贸易的优势。
为了促进内蒙古自治区的经济发展,可以采取以下对策建议:1.增设边境贸易口岸: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增设边境贸易口岸,方便边境贸易的开展。
构建起合理的口岸布局,使得内蒙古自治区各地区均能便利地进出口货物,增加贸易流通的效率。
2.加强边境贸易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边境贸易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包括边境公路、铁路和航空港等交通设施。
建设高效快捷的运输网络,提高商品流通的速度和效率。
3.提供贸易便利化政策:推动出台一系列贸易便利化政策,降低边境贸易的成本和风险,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例如,简化边境贸易手续,减少货物通关时间;降低关税和出口退税率,提高内蒙古自治区的商品竞争力。
4.深化与邻国的贸易合作:加强与蒙古国、俄罗斯等邻国的贸易合作,拓展边境贸易的市场。
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资,加强与邻国的文化和人员往来,提高边境贸易的互利共赢程度。
5.加强边境贸易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的边境贸易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了解边境贸易市场的动态和需求,提供合适的商品和服务。
通过发布边境贸易的政策、风险预警和市场情报等信息,为企业参与边境贸易提供决策支持。
6.加强边境贸易人才培养:增加边境贸易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人才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和交流活动,提升人员在边境贸易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同时,鼓励各类人才到内蒙古自治区边境地区创业就业,增加边境贸易的活力。
7.加强边境安全管理:加强边境贸易的安全管理,防范边境贸易环节中的安全风险。
加强边境口岸的监测和管控,提高货物进出口的安全性。
加强与邻国的合作,共同打击边境贸易中的非法活动和跨国犯罪。
总之,要发展内蒙古自治区的边境贸易,需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贸易便利化政策,深化与邻国的贸易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培养人才,同时加强边境贸易的安全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公告
无
【期刊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21
【摘要】第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正确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总页数】2页(P19-20)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贵重首饰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J], 无
2.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
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J], 无
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关于发布部分产品试行核定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内蒙古自治区统一扣除标准的公告 [J], 无
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J], 无
5.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通知-内税外字[1994]41号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通知-内税外字[1994]41号](https://img.taocdn.com/s3/m/fa24c8e2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33.png)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通知(内税外字[1994]41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3]1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涉外税收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一九九三年度涉外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各地要加强对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领导,拟定计划,周密布置,按照《涉外税务检查规程》认真组织检查,检查面要达到汇算面的80%以上。
同时,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要将反避税工作列入议程,选择重点,调查调整,各区对避税企业的检查应不少于1-2户。
今后各地应将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安排,区局不再下发文件重申。
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成之后,应写出书面总结,并整理偷、漏、避税案例(不少于2例),连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于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上报区局。
二、流转税、地方税、个人所得税的检查工作。
该项工作要作为日常检查工作,逐户进行检查,年度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结束后,应进行总结,年度终了后五日内,将书面总结连同国家税务总局所要求上报的各类报表一同上报区局。
三、所得税清缴工作与税务检查工作,各地要认真按照该《规程》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区局每年进行两次重点抽查。
四、各地在试行该《规程》中,要将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上报区局,以便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修定和完善。
——结束——。
由企业开设的本外币兑换点5月出现在乌鲁木齐——中亚货币商业换汇
喻 , 但业内认 为 , 要真 正实现人 民币的结 算退
税 , 还 有 很 长 一段 路 要 走
币的特许服务 此次主要是扩大个人本外
币 兑 换 范 围 , 除 了 兑换 美 元 #法 郎 #加 拿 大 元 等 货 币 外 , 还 首 次 具 备 兑换 中亚 国 家 各 种 流 通 货 币 的 资格 新疆准噶尔进出 口
近 日, 新获商务厅斤长和宜 明就新获被 国 家纳 入 人 民币结 算准予退 ( 免 )税试点 问题 接受记者 采访时说 , 新获正在研究人 民币结算 退 税对新获外贸的推动作用 , 积极引导企业落
实实施
的 新政 策 , 可 以说 将 帮 助 新玉 的 边 贸 企业 扩 大 人 民 币结 算 规模 , 推 动 边 贸发 展 据 悉 , 此 政 策 规 定 , 凡在 组 内 登 记 注 册 的 出 口企 业 , 以一 般 贸 易和 边 境 小额 贸 易 方式 从
实现人民币结算的前提是外方银行必须
有 人 民 币储 备 , 这样 才 可 以真 正 实 现 人 民 币 结
算
虑
陈强说
新 玉 商 务 厅 相 关 负 贵 人 也 有 这 方面 的顾
小额 贸易方式从 陆地指定 口岸 出 口到接壤 毗
邻 国 家 的 货 物 , 并 采 取 银 行 转 账 人 民 币结 算 方
市内 依 照 此 次 试 点 实 行 的原 贝 小 一 个 省 #一 座 城 市 #一 家企 业 , 新 孤地 方和兵 团各有 一家企 业获 得 本 外 币 兑换 资格 , 分 别 是 野 马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新 弧 准 噶 尔 进 出 口有 限 贵任 公 司 在 此 之前 , 我 国 个 人 本 外 币 兑换 业 务 主 要 由银 行 办 理 , 即使 是 在 一 些 国 际 机 场 的 货 币兑 换 点 , 也是 国 内 商 业 银行 的代 兑机 构 新 获 试 点 个 人 本 外 币 兑换 特 许 业 务 , 打 破 了银 行 在 此 方面 的 长期垄断 可 以说 , 新 沮 的本 外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对自治区十二届政协三次会议第0186号提案的答复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对自治区十二届政协三次会议第0186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20.09.22•【字号】内商口岸函〔2020〕459号•【施行日期】202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对自治区十二届政协三次会议第0186号提案的答复民进内蒙古区委:您提出的《关于内蒙古扩大开放的提案》(第0186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一、积极推动自治区沿边经济发展,打造沿边经济带(一)推动边境小额贸易发展。
2019年内蒙古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实现306.2亿元,占全区进出口总额27.9%,2020年1-7月内蒙古实现边境小额贸易128.2亿元。
(二)推动边民互市贸易发展。
我区满洲里、二连浩特、额尔古纳、额布都格边民互市贸易区已正式封关运营,目前正在申建的互市贸易区有阿尔山、阿日哈沙特和珠恩嘎达布其口岸中蒙互市贸易区。
(三)创新边境贸易发展。
自治区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边境贸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组织召开了全区促进边境贸易创新发展工作会议并成立了工作专班,拨付边贸资金支持互贸区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试点和边贸市场建设。
二连浩特获批边民互市贸易区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业务,工作方案已报商务部。
支持满洲里和二连浩特开展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增值税无票免税试点,推动建设两个市场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提升边境贸易综合竞争力。
二、加强口岸建设,推动口岸高质量发展(一)积极推进口岸建设。
2016年1月31日乌力吉公路口岸已获国务院正式批复,目前正在建设中,争取年内建成境内联检设施。
策克、甘其毛都铁路口岸已于2020年5月上报国家口岸办以推动列入国家口岸发展十四五规划。
(二)完善和拓展口岸功能。
策克、满都拉口岸进口肉类指定监管场通过验收,鄂尔多斯航空口岸获批进境水果、食用水生动物和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呼和浩特航空口岸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基本建设完成。
解读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四)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 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 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 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退税率为其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 税税率。实行退(免)税办法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 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 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本条对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合同,做出了过渡衔接的规定。即: 对于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合同,符合财税〔2013〕106号和财 税〔2015〕118号的零税率或者免税政策规定的,可以继续享受零 税率或者免税政策至合同到期。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9.11.21
•【字号】
•【施行日期】2019.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
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1月21日附件
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标 签】人民币结算出口【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0年第4号【发文日期】2010-12-30【实施时间】2010-12-3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出口退税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内蒙古自治区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健康发展,做好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是指在内蒙古陆地边境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通过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一项贸易活动。
第三条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室韦、黑山头、满洲里、阿日哈沙特、额布都格、二连、珠恩嘎达布其、满都拉、甘其毛道、策克口岸出口到俄罗斯、蒙古国家的货物,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可享受应退税额全额出口退税政策。
以人民币现金结算方式出口的货物,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第四条 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范围、退税率和退(免)税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出口企业按《》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同时,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中,选择“是否跨境贸易试点企业”的选项并对指定出口口岸及出口国家进行维护。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企业,如发生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出口企业如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
对申请注销认定的出口企业,税务机关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及受理 第六条 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需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上述特殊原因,是指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二)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三)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第七条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边境贸易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
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第八条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以人民币方式结算后,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并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明细数据时,在相应备注栏填写“KJ”的标志。
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该补税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第九条 出口企业申请以人民币结算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须提供以下凭证: (一)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二)海关出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上贸易性质栏应注明“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等与其他贸易性质相区别的标识说明; (三)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签注核销金额、日期及“人民币核销”字样,在核销专用联或现金进账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上加盖“已核销”章。
对经国家有关部门审定后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四)结算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入账单,结算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入账单应与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相匹配。
(五)出口发票; (六)申请退消费税的出口企业需要提供出口货物消费税(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七)主管出口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第十条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接受并进行初审。
经初步审核,出口企业报送的申报资料、电子申报数据及纸质凭证齐全的,税务机关受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报送的申报资料或纸质凭证不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予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要当即向出口企业提出改正、补充资料、凭证的要求。
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为出口企业出具回执,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情况进行登记。
第三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以及总局下发的出口退税率文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不得随意更改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审核配置、出口退税率文库以及接收的有关电子信息。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对需要发函核实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对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后,税务机关应当使用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计算机审核,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在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凭证、资料,税务机关应通知出口企业进行调整或重新申报;对在计算机审核中发现的疑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出口企业提出办理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的申请,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由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税务机关在审批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或调库手续。
第十七条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办理退(免)税后,如发生退关、国外退货,出口企业须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报补交已退税款,出口企业凭国税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方可向海关申请办理货物退运手续。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人民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日常管理,对于出口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一)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或涉及税务违法案件检查的; (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 (三)多次未按规定提供税务部门所需单证、资料且经劝告无效的。
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支持出口企业以人民币结算退税试点工作,要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免)税计划内及时准确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同时要加强对出口企业的政策宣传、培训工作和预警评估工作,做好人民币结算退税的统计工作,严防骗税发生。
凡审核中发现异常出口业务,应暂缓办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待核实有关问题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条 出口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第二十一条 出口企业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出口企业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当按照《》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出口企业,经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停止其六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
在出口退税权停止期间,其自营、委托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
第二十三条 出口企业违反规定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税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应按照《》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其他未列明的事项按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 2月 1 日起试行,具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关联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