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西南网络教育-0322民法分论(版本02)大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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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2018年12月网络与继续教育[0322]《民法分论》答案

西南大学2018年12月网络与继续教育[0322]《民法分论》答案

1、答:物权法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并具有排他性。

物权是和债权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形式。

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如下特征: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物权是指特定主体所享有的、排除一切不特定人的侵害的财产权利。

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的义务。

而债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被称为对人权。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

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支配方式。

所谓排斥他人干涉,是指物权具有排他性。

这种排他性一方面是指物权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另一方面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例如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设立两个所有权。

3、物权的客体是物。

物权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所以,物权的客体是物而不是行为。

当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客体还可以是权利。

物权的效力主要有:1、物权的排他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

2、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物权优于债权的效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3、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

4、物权的损害排除效力。

物权的损害排除效力,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2018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民法分论机考作业答案

2018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民法分论机考作业答案
第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其他责任人主要包括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以外的责任人。
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
类别:网教专业:法学2018年6月
课程名称【编号】:民法分论【0322】A卷
大作业满分:100分
一、问答题(共5题,学生任选2题作答,每小题50分,共100分)
1、刘明欲向林风借款,林风要求刘明以其自住的房屋为借款提供担保,但二人对房屋做抵押还是质押产生了疑虑,请回答抵押与质押的概念,并比较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答案:债权让与有效成立后,即在让与人、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其中债权转让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被称为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而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则被称为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
《1》、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
(1)法律地位的取代。债权让与生效后,在债权全部转让时,该债权即由原债权人(让与人)移转于受让人,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让与人而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但在债权部分转让时,让与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
一、物件损害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
1.物件损害责任承担主体: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2.对物替代责任:物件损害责任是为物的损害负责的行为。
二、物件损害责任归责原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三、物件损害责任构成要件:
1.须有物件致害行为;
2.须有受害人的损害事实;
3.损害事实须与物件致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完整word版)民法分论二

(完整word版)民法分论二

民法分论(二)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物权属于主物权的是()。

A、留置权B、地役权C、地上权D、抵押权2、2005年韩某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瓦罐,内有500块银元及一块棉布,上面写着“为防日寇搜查,特埋于此,王天民,1938年7月2日”。

王天民为王大水的爷爷,1938年被日寇杀害。

王大水一家解放后被划为中农。

该500块银元()A、应由韩某与王大水平分B、应属无主财产,上缴国家C、应归韩某所有,因为是他发现的D、应归王大水所有3、王某在刘某的画展中看中一幅画,并提出购买,双方以3万元成交。

王某同意待画展结束后,再将属于自己的画取走。

此种交付方式属于()A、现实交付B、简易交付C、指示交付D、占有改定4、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应当认定为()A、按份共有B、共同共有C、部分共同共有,部分按份共有D、酌情确定5、所有权的核心权能是()A、处分权B、占有权C、使用权D、收益权6、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的,须登记才能生效的是()A、民用航空器B、金银珠宝C、厂房D、船舶7、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某型号相机的合同,则该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是()A、该台相机B、交付该相机的行为C、给付货款的行为D、甲公司和乙公司8、下列属于要约的是()A、寄送的价目表B、招股说明书C、拍卖公告D、“现有一批羊毛衫,每件120元,欲购从速。

”9、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电脑卖给丙。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A、无效B、有效C、效力待定D、得变更或撤销10、下列哪种事实发生不当得利之债()A、债务人清偿诉讼时效已过的债务B、给付因赌博而欠的生活费C、向“第三者”给付生活费D、在下大雨时,甲家鱼塘的鱼跳入乙家鱼塘二、名词解释1、共同共有2、不当得利3、合同履行三、简答题1、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2、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3、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参考答案:1.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西南大学网络教育法学专业本科0322民法分论考试答案

西南大学网络教育法学专业本科0322民法分论考试答案
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
类别:网教专业:法学2015年12月
课程名称【编号】:民法分论【0322】A卷
大作业满分:100分
一、问答题(共4题,学生任选2题作答,每小题50分,共100分)
1、甲欲向乙借款,乙要求甲提供抵押,请根据《物权法》内容,回答我国可抵押财产和不得用于抵押财产的范围,以及抵押登记的相关规定。
(2)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答:(1)乙以无因管理找甲支付支出的相应费用,理由成立。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3)无因管理的效力包括管理人的义务和权利。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适当管理义务;通知义务;报告、计算义务。管理人违反上述管理义务时,应分不同情况处理:第一,无因管理成立,但管理人管理方法、措施不当,给本人造成损害的,若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负赔偿责任;若管理人为一般过失,则应免除或减轻管理人的责任。其二,管理人员有管理意思,但其管理事务却违反本人的管理要求或社会常识,使管理效果不利于本人,即不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如有过错,应按侵权行为负赔偿责任。

西南大学[0322]《民法分论》作业参考答案

西南大学[0322]《民法分论》作业参考答案

[0322]《民法分论》单项选择题1、下列属于担保物权的是()。

1.A. 地上权2. B. 典权3.地役权4.留置权2、甲到乙餐厅就餐,被邻桌的丙扔来的盘子砸到头受伤,如果在本案中乙无过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甲可对乙提起违约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甲只可对乙提起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3.甲可对丙提起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4.甲可对乙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均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3、下列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是()。

1.劳动局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致人损害2.行道树折断致人损害3.坏境污染致人损害4.核设施致人损害4、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

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后扬长而去,致丙骑摩托车路经该地时避让不及而倒向旁边,造成丁轻伤。

对丁的损失,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1.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2.应由甲和乙连带承担赔偿责任3.应由乙和丙连带承担赔偿责任4.应由甲、乙和丙连带承担赔偿责任5、根据民法相关规定,下列特殊侵权行为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是()。

1.产品责任2.建筑物隔置物脱落致人损害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4.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6、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1.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2.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是所有权继受取得3.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是所有权继受取得4.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是所有权继受取得7、某公司为安装下水管道,在马路一侧挖沟,并于夜间在沟边设置了警示灯。

一日,因电线老化导致警示灯熄灭,恰有甲夜间骑自行车逆行途经此处,摔入沟内并受伤。

甲遂向该公司索赔,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其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即使甲有过错,也不负任何责任2.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损害是甲不慎所致3.公司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因安装公司对于电线短路有过错。

而行人逆向行驶也有过错,应当适当减轻加害人的过错4.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安全警示电灯的电线短路属于意外事件8、张红将自家病猫带到兽医李某处医治,治疗好后医疗费100元,张红不愿支付,李某遂将猫扣下,告诉张红,如果10天内不交100元钱,就把猫卖了抵债,张某不同意。

2018年12月西南大学网络教育[0322]《民法分论》大作业答案

2018年12月西南大学网络教育[0322]《民法分论》大作业答案
无意思联系的多数人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意思联络,但行为偶然结合致人损害。法律规定,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课程考试试题卷
类别:网教专业:法学2018年12月
课程名称【编号】:民法分论【0322】A卷
大作业满分:100分
一、问答题(共5题,学生任选2题作答,每小题50分,共100分)
1、通过对《物权法》的学习,请谈谈您对物权的概念、特征和效力的理解。
2、王红将电脑借给李明使用,李明未经王红同意,将王红的电脑在二手市场上卖给了刘某,王红找到刘某,认为自己才是所有权人,要求刘某归还,刘某对此予以拒绝。请问:《物权法》中何种制度可以保护刘某的权利,并谈谈您对此种制度的理解。
3、请谈谈您对债权人代位权概念、构成要件及效力的理解。
4、请回答无因管理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及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5、请回答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具体责任承担情况,并各举一例说明。
答案→

1.1、(1)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享有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财产权。物权的特征为:第一,物权是绝对权;第二,物权是支配权;第三,物权以物为客体;第四,物权是排他性的财产权。
物权的效力为:第一,物上请求权效力;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第二,优先效力;第三,追及效力。
5.答: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人由于共同过错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0322]《民法分论》答案

0322]《民法分论》答案

0322]《民法分论》答案XXX的课程考试试题卷B共有按份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甲有所有权,乙和丙有使用权的情况下,甲在乙的房屋上方架设悬空水管方便自己使用山泉水。

乙认为如果水管破裂会使房屋漏水,请求甲将水管移走,但甲认为乙房屋上方是空气,并非为乙所有,且现在并没有造成实际损害,所以拒绝移走,因此产生了纠纷。

在单项选择题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正确的说法是属于用益物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时间是在登记时。

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甲的渔船与船桨。

在甲、乙、丙共同修建的楼房中,乙有排除妨害请求权。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甲与乙约定租赁乙的房屋居住20年,租赁期间,甲将房屋加高了6米,导致邻居丙的房屋采光遭受严重影响。

对此,丙可以以侵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由要求乙拆除加高部分。

1.当甲无法偿还债务时,乙可以先通过丙的抵押房屋实现债权,只有在无法清偿时才能要求XXX承担保证责任。

2.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只能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

删除此段。

3.进行临床试验前,需要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详细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并经其书面同意。

进行临床试验时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4.预告登记是为了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进行抵押,为开发商售卖期房、提高资产周转率提供法律支持。

5.物权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不同。

原始取得是指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而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

原始取得包括劳动生产、收益和添附,而继受取得则包括移转的继受取得、创设的继受取得、特定继受取得和概括继受取得。

6.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7秋西南大学[0322]《民法分论》网上作业答案

17秋西南大学[0322]《民法分论》网上作业答案

1、下列属于担保物权的是()。

. A. 地上权. B. 典权.地役权.留置权2、甲到乙餐厅就餐,被邻桌的丙扔来的盘子砸到头受伤,如果在本案中乙无过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甲可对乙提起违约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甲只可对乙提起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甲可对丙提起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甲可对乙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均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3、下列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是()。

.劳动局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致人损害.行道树折断致人损害.坏境污染致人损害.核设施致人损害4、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

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后扬长而去,致丙骑摩而倒向旁边,造成丁轻伤。

对丁的损失,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应由甲和乙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应由乙和丙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应由甲、乙和丙连带承担赔偿责任5、根据民法相关规定,下列特殊侵权行为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是()。

.产品责任.建筑物隔置物脱落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6、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是所有权继受取得.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是所有权继受取得.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是所有权继受取得7、某公司为安装下水管道,在马路一侧挖沟,并于夜间在沟边设置了警示灯。

一日,因电线老化导致警示灯熄逆行途经此处,摔入沟内并受伤。

甲遂向该公司索赔,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其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即使甲有过错,也不负任何责任.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损害是甲不慎所致.公司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因安装公司对于电线短路有过错。

而行人逆向行驶也有过错,应当适当加害人的过错.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安全警示电灯的电线短路属于意外事件8、张红将自家病猫带到兽医李某处医治,治疗好后医疗费100元,张红不愿支付,李某遂将猫扣下,告诉张红钱,就把猫卖了抵债,张某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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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思联系的多数人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意思联络,但行为偶然结合致人损害。法律规定,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4)妨害排除效力。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5、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人由于共同过错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实施可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但不能确定实际具体侵权人的情况。法律规定,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请谈谈您对债权人代位权概念、构成要件及效力的理解。
4、请回答无因管理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及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5、请回答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具体责任承担情况,并各举一例说明。
1、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享有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财产权。
物权的特征为:第一,物权是绝对权;第二,物权是支配权;第三,物权以物为客体;第四,物权是排他性的财产权。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和保障立。
(1)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
(2)优先效力。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3)追及效力。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
.物权的法律特征
(1)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
(2)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
(3)物权是对世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பைடு நூலகம்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物权对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有约束力。
(4)物权是绝对权
①物权的实现,无需义务人为积极行为进行协助,仅由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直接支配即可。
②物权是法定权利,其内容、效力均由强制性规范所规定,物权人能够在合法范围内无限制条件地、绝对地实现其权利。
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
类别:网教专业:法学2018年12月
课程名称【编号】:民法分论【0322】A卷
大作业满分:100分
一、问答题(共5题,学生任选2题作答,每小题50分,共100分)
1、通过对《物权法》的学习,请谈谈您对物权的概念、特征和效力的理解。
2、王红将电脑借给李明使用,李明未经王红同意,将王红的电脑在二手市场上卖给了刘某,王红找到刘某,认为自己才是所有权人,要求刘某归还,刘某对此予以拒绝。请问:《物权法》中何种制度可以保护刘某的权利,并谈谈您对此种制度的理解。
物权的效力为:第一,物上请求权效力;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第二,优先效力;第三,追及效力。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
(1)物权是一种财产权
(2)物权以特定物为标的
(3)物权是支配型财产权
(4)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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