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等个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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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等11个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等11个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等11个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公告关于发布《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等11个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现批准《JJG693-201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等11个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发布实施。

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批准日期实施日期1JJG693-201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JJG693-2004JJG940-19982011-06-142011-12-142JJG943-2011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JJG943-19982011-06-142011-12-143JJG1067-2011医用诊断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系统X射线辐射源2011-06-142011-09-144JJG1068-2011固态电压标准2011-06-142011-09-145JJF1284-2011交直流电表校验仪校准规范2011-06-142011-09-146JJF1285-2011表面电阻测试仪校准规范2011-06-142011-09-147JJF1286-2011无线信道模拟器校准规范2011-06-142011-09-148JJF1287-2011澄明度检测仪校准规范2011-06-142011-09-149JJF1288-2011多通道声分析仪校准规范2011-06-142011-09-1410JJF1289-2011耳声发射测量仪校准规范2011-06-142011-09-1411JJF1290-2011微粒检测仪校准规范2011-06-142011-09-14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第36号《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第36号《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02月01日起施行。

局长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管理,保证计量单位的统一和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制定并批准颁布,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作为计量器具特性评定和法制管理的计量技术法规。

第三条凡制定、修订、审批和发布、复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适用范围必须明确,在其界定的范围内力求完整;各项要求科学合理,并考虑操作的可行性及实施的经济性。

第五条积极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发布的国际建议?国际文件及有关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在采用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坚持积极采用、注重实效的方针。

第六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编制计划、协调分工、组织制定(含修订,下同)?审批?编号?发布。

第二章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计划第七条编制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项目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及计量法制监督管理的需要作为依据。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在每年4月份提出编制下一年度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下达给全国各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第九条各技术委员会根据编制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原则要求,于当年8月底将计划项目草案和计划任务书(格式见附件1)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对上报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草案统一汇总?审查?协调,于当年12月前将批准后的下一年度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下达。

第十一条各技术委员会在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过程中,有下列情况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一)?????? 确属急需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项目,可以增补;(二)?????? 确属不宜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项目,应予撤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78号--关于发布《JJG236-20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78号--关于发布《JJG236-20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78号--关于发布《JJG236-2009活塞式压力真空计计量检定规程》的公告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78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9.08.24
【实施日期】2009.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9年第78号)
关于发布《009活塞式压力真空计计量检定规程》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现批准JJG236-2009《活塞式压力真空计检定规程》等28个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发布实施。
编号
名称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备注
JJG236-2009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2.31•【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6号•【施行日期】2003.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6号)《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管理,保证计量单位的统一和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制定并批准颁布,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作为计量器具特性评定和法制管理的计量技术法规。

第三条凡制定、修订、审批和发布、复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适用范围必须明确,在其界定的范围内力求完整;各项要求科学合理,并考虑操作的可行性及实施的经济性。

第五条积极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发布的国际建议﹑国际文件及有关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在采用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坚持积极采用、注重实效的方针。

第六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编制计划、协调分工、组织制定(含修订,下同)﹑审批﹑编号﹑发布。

第二章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计划第七条编制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项目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及计量法制监督管理的需要作为依据。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在每年4月份提出编制下一年度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下达给全国各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第九条各技术委员会根据编制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原则要求,于当年8月底将计划项目草案和计划任务书(格式见附件1)报国家质检总局。

可燃气体报警器的原理及其检定

可燃气体报警器的原理及其检定
可 燃 气 体探 测 器 广泛 用 于 散发 可 燃 气 体 、可燃蒸汽 的场所 。可适用 于炼油厂 、油 库 、液化气 站、煤气站 、加 油站 、家庭 等散 发 可燃气体 、可燃蒸汽 的场 所进行气 体泄漏 报 警 。当被 探测区域 内的可燃气体浓 度达到 报 警设定值 时,探测器 立即发 出声 、光报警 信号 ,以提醒即早采取 安全措施 ,防止发 生 爆炸 、火灾事故,从而保障消防安全 。 催化 型可燃气体探 测器是利 用难熔金 属 铂 丝加 热 后 的 电阻 变化 来测 定 可燃 气 体 浓 度 。当可燃气体进入探测器 时,在铂 丝表面 引起氧化 反应 ( 无焰燃烧 ) ,其产生的热量使 铂 丝的温度升 高 ,而铂 丝的 电阻率便 发生变 化,所 以当遇 到高温等 因素时铂丝 的温 度发 生变化 ,而铂丝 的电阻率便 发生变化, 探测 的 数据也会发生变化。 半导体 型可燃气体 探测器是利 用半导体 表面 电阻变化来 测定可燃气体浓 度 。半导 体 可燃气 体探测器 用灵敏度较 高的气敏半 导体 元件 ,它在工 作状态时 ,遇 到可燃气体 ,半 导 体电阻下 降,下降值与可 燃气体浓度有 对 应 关系。 对 于可燃气 体报警器 的检定 ,国家质量 监 督检 验检 疫 总局 发 布 了专 门的检 定规 程 J J G 6 9 3 — 2 0 1 1《 可燃 气 体检 测 报警 器 检 定规 程 》。规 程中 明确 的规定 了可燃 气体报警器 的计量性 能要求 、检 定项 目、检 定方法 、检 带便携式 可燃气体报警器 提前进行 空气 浓度 监测 。标 准气体的钢瓶外 面最好有保 护层 , 以免磕碰 引起火星 。一般固定式可 燃气体报 警器探 头在现场 ,监 控器在值班 室,所 以需 要两个 以上人 员配 合 ,现场人 员不能随便使 用非防爆通信工具 ,一定要使用防爆 对讲机 。 在 现 场 检 定 响 应 时 间 时 ,现 场 检 定 人 员 和 监 控室检定人 员要配合默契 ,现场检定 人员 要准时报告通 气起始 时间,以免误报产 生响 应 时 间 误 差 。 首 先 要 仔 细 阅 读 产 品说 明 书 , 了解仪器工作 原理 、量程 、报警 点、检测/ 校 准气体 等检测 中涉及 的基本信息 ,以及操作 使用注 意事项 。其 次对报警器 是否正常工作 作 出初 步的判 断,观察是否能 正常开机 、按 键是 否有效 、数 显是否缺码 。现 场检定 时, 很多报警器通 入标准气体 时会 无反应 ,则要 考虑 由于灰尘 粉尘 比较 多引起的探头堵 塞问 题或者传感器老化 问题 ,如果清洁探头表面、 擦拭灰尘粉 尘后仍无 反应,则要根据 实际情 况更换传感器 更换时,报警器一定要断 电。 检定 时,若仪器显示不 回零 ,零 点漂 移 ,则 是探 头附件样气残 留,不易扩 散,应用排风 扇或者 吹风形式稀释 空气 中的残 留样气 ,并 对仪器零点进行重新标定 。 般报 警 器 开机 稳 定 后 , 显 示 均 为… 0’ , 在 常 温 下 没 有 零 点 漂 移 , 但 有 些 陈 旧 的 或 者 小厂 生产 的不 成熟 的 产 品偶有 零 点漂 移 现 象 。虽然检 定规程后续 检定中没有零 点漂移 这项 ,但 为了使检定 结果更加准确 ,在确保 检测 区无 可燃气体 的状态下 ,可以根据程序 按键调零 ,之后就可以正常检定了。 对于 重复性 的检定 ,可 以和示值误差 一 起检定 ,在 4 0 %L E L浓度检测 时,前 3次检 测 完毕可 以再接下去检测 3次 ,数据即可为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 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 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 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 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 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本办法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 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 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第二十条 安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 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 行保存,有保密要求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安检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培训和内部管 理,不断提高检验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安检机构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每年1月底之前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 报告。
第五条 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机动 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 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章 安检机构资格许可 第六条 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 测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对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安检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计量 认证、检验资格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检验范围内承担机 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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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等11个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公告关于发布《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等11个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现批准《JJG693-201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等11个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发布实施。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1
JJG693-2011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JJG693-2004
JJG940-1998
2011-06-14
2011-12-14
2
JJG943-2011
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
JJG943-1998
2011-06-14
2011-12-14
3
JJG1067-2011
医用诊断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系统X射线辐射源
2011-06-14
2011-09-14
4
JJG1068-2011
固态电压标准
2011-06-14
2011-09-14
5
JJF1284-2011
交直流电表校验仪校准规范
2011-06-14
2011-09-14
6
JJF1285-2011
表面电阻测试仪校准规范
2011-06-14
2011-09-14
JJF1286-2011
无线信道模拟器校准规范
2011-06-14
2011-09-14
8
JJF1287-2011
澄明度检测仪校准规范
2011-06-14
2011-09-14
9
JJF1288-2011
多通道声分析仪校准规范
2011-06-14
2011-09-14
10
JJF1289-2011
耳声发射测量仪校准规范
2011-06-14
2011-09-14
11
JJF1290-2011
微粒检测仪校准规范
2011-06-14
2011-09-14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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