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校园事故侵权责任探析》共103页
中小学校幼儿园日常法律纠纷之侵权责任专题讲座

二、《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学校和其 它教育机构教育、管理职责”范围的理 解 【分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中国国家标准 化管理委员会实施的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 地国家标准,其中篮球部分图表载明篮圈 至地面高度为2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00±8毫米。学校提供事发 篮球架检验报告,其中篮圈至地面高度项 目一栏,技术要求为3050±6毫米,检验结 果为3044毫米。
一、关于“学习、生活期间”范围的理 解
【分析】 1、从时间上看,受害学生不处于“学习、生活期 间”; 2、从地域上看,受害学生不处于学校管辖范围; 3、学校开门时间以及学校大门外区域是否设置警 示标识和采取防护措施等,与学生遇害的损害后 果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4、郑民生故意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突发性和不 可预见性。
二、《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学校和其 它教育机构教育、管理职责”范围的理 解
教学楼廊宽标准: 《中小学设计规范》 :教学用房的内走道净宽度不应 小于2.40m,单侧走道及外廊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80m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教学楼宜采用 外廊或单内廊,廊净宽不应小于2100mm;中内 廊净宽不应小于3000mm。办公用房的廊宽不应 小于1500mm。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教学用房的内走廊 宽度不应小于3000mm,外廊及单面内廊的宽度 不应小于21OOmm
二、《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学校和其 它教育机构教育、管理职责”范围的理 解
【案例3】学校未按规范标准建设篮球场 姜桐当时是上海闵行一初级中学的初三学生。2011 年5月20日上体育课,体育教师安排学生自行选 择活动项目。姜桐等9名学生选择篮球竞赛,进行 三对三对抗赛。在篮球竞赛过程中,姜桐双手持 球跃起扣篮,不料撞击到篮圈后,反弹力致其仰 面倒地,且双手支撑地面致左手臂受伤。校医通 知了姜桐母亲及班主任,并陪同至复旦大学附属 儿科医院诊治。诊断结论为,左尺桡骨双骨折。
校园侵权纠纷课件

依法调处校园法律纠纷,共建美好教学环境一、依法治校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中小学、幼儿园是中小学生、幼儿学习、活动的重要场所,学校的软硬件建设,良好、安全的教学环境对学生的学习、成长至关重要。
然而近几年在全国各地中小学校园内发生的种种恶行案件如海南某中学校长携女学生开房事件,深圳某小学教师性侵女学生事件,西安某幼儿园发生的违规喂药事件……将学校的安全教育问题推上了风口浪尖,校园安全事故一次次触动着人们脆弱地神经。
然而并无多少法律知识和经验的学校领导、班主任、老师面对此类法律问题时往往手足无措,有时为了避免一些无休止的纠纷和巨额赔偿取消了一些必要的教学活动,阻碍了素质教育的正常开展。
有的学校自行制定了一些不合理甚至是不合法的规章制度来防范风险。
依法治校、依法执教、校园安全工作已经成为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二、校园内所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及其责任承担主体确定学校在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纠纷有很多,如学生在学校里面受伤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学校与教职工之间的劳动纠纷,学校与教学设备供应商之间的合同纠纷,学校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行政纠纷,在本课件中我们主要分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学生在学校里受伤了,往往跟学校的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老师、学生故意或者过失的侵权行为,受伤学生本人发生意外等情形存在因果关系。
下面从侵权行为的主体身份来具体分析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时,相关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一)侵权行为来自学校侵权行为来自学校,主要是指由于学校的安保措施不到位,不完善导致学生受伤,比如教学楼楼梯采用光面瓷砖导致学生摔倒受伤;摆放在阳台的花盆摔下砸伤学生;教室电扇脱落砸伤学生等等情形。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中小学学校学生安全事故责任分析与对策)讲座课件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指确认和追究行为人 的责任。归责原则,指依据法律规定确定的
标准来确定和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原则,
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民事 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 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责任推定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来 确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若无过错不承 担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行 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 的归责原则,即不论行为人主观有没有过错, 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 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 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知道自己有特异体质, 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 的; (4)学生有其他过错的。
3.家长过错责任
家长过错责任是指家长因未履行其 监护职责而造成学生本人或其他学生 伤害后果应承担的责任。有以下几种 情形: (1)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 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2.学生过错责任
学生过错责任是指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给 自己或其他学生造成伤害应承担的责任。具体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 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 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 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未成年学生的年龄划分
1.未成年人保护法 18岁以下:未成年人 2.民事行为能力 (1)1岁——10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10岁——18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参加劳动的16岁——18岁:可视为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
3.刑事责任能力 0岁——14岁:无刑事责任能力; 14岁——16岁: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16岁以上;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学生伤害事故的侵权责任探析

学生伤害事故的侵权责任探析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是其安全注意义务。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关于学校的补充赔偿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等,对学生伤害事故的侵权责任规定仍存在较大的缺陷。
要从立法方面、司法方面和制度方面完善学生伤害事故中侵权责任的认定。
标签:学生伤害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法律完善近年来,学生伤害事故频发已使学生安全和相关法制建设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对此,本文将通过分析现实生活中的学生伤害事故及其归责原则,通过讨论我国现有立法的不足之处等,进而提出解决该问题的办法、建议。
一、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是其安全注意义务。
安全注意义务是指学校对于学生在校期间的活动,应当承担一定的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学校如果违反了该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个义务有如下几个特征:第一,这是基于《侵权责任法》而产生的一种法定义务。
第二,此种义务只存在于学校的教育管理活动中,超出此范围,学校不承担义务。
第三,学校违反该义务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若直接侵害学生的权益,学校就应当承担直接责任;若由第三人引起的损害,学校只承担部分过错责任。
对于较为特殊的私立寄宿制学校,法律虽然没有对该类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专门给予规定,但它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学校形式,可单独予以探讨。
对于私立寄宿制学校承担责任的问题,可以采取家长将监护权委托给学校的形式,就是说在学生进入私立寄宿制学校就读时,家长与学校签订一份监护权委托合同,将学生在学校的监护权移交给学校,学生发生在学校的伤害事故,学校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即使事先没有签订委托合同,也应当认定学校基于其高收费而承担对学生的监护义务。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指学生在遭受损害后,应当怎样界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个原则作为学校承担责任的依据,应以过错责任为主要原则,以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为补充原则。
校园伤害事故法律知识讲座

遵纪守法
学生在校生活,必须遵守学 校与社会各项规章制度. 不遵守制度,不守规矩,就 会酿造一个个惨祸……。
案例一:网吧打架事件
2011年10月27日20:00左右,某校某专业学生 金某、韩某、熊某某等在一网吧里与社会人员 发生纠纷,引发打架事件。当社会人员追打熊 同学至学校学生宿舍区时,被校保安员制止, 当场抓住一名社会人员,并向“110”报警。在 打架的过程中,金、韩被社会人员用随身携带 的小弹簧刀刺伤,韩右手虎口部(缝三针)、 左臀部(缝二针)各被刺一刀、左脸划了一刀; 金左脸被划了两刀;熊头部被社会人员用砖头 砸了两击,被送到100医院和附一院急诊室治 疗。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幼 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 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 身安全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 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 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 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 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 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我市及周边近期学校安全事故
某职教中心一死六伤事故 某某中学一死三伤事故 某某学院学生自杀事故 某某学院学生醉酒身亡事故 某某中学学生跳楼事故(手机) 某某技师学院一死九伤校园斗殴事件 …………
我校安全事故
王宏交通事故 宋文交通事故 学生“跳楼”摔伤事故 学生请假出走事故 手击打玻璃受伤事故 打架受伤事故
案例二: 韩勇系某职业高中二年级学生。 职业高中组织拔河比赛,为了裁判比赛成 绩更加准确,在拔河绳中点的红布条上坠 一内径14毫米,外径24毫米的铁螺母,以 使红布条下垂。韩勇在参加拔河赛过程中, 拔河绳被拔断,铁螺母被甩起,打在韩勇 头部,致其头部受伤,经司法鉴定为八级 伤残。
高校校园内侵权责任归究的研究

高校校园内侵权责任归究的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随着高校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教育信息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高校校园内侵权责任问题日益突出,给校园和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由于高校内部涉及知识产权、人身权、合同权等多种权益,侵权责任问题也变得多元化和复杂化。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高校校园内侵权责任的归究问题,不仅有助于解决当前校园侵权事件频发的现状,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的校园环境,提高高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社会形象。
在传统的高校管理中,侵权责任的归究相关制度和规范并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也存在一定的不适应性。
有必要深入研究高校校园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类型以及归究方式,以期为高校侵权责任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和实践指导。
通过案例分析和归纳总结,可以更加直观地展现高校内部侵权责任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和解决路径,为高校制定侵权责任归究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意义对于高校校园内侵权责任归究的研究,其研究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高校校园内侵权责任归究是当前社会和法律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随着高校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校园环境的不断复杂化,校园内侵权事件时有发生。
这些事件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高校的形象和声誉造成了影响。
对高校校园内侵权责任的研究对于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师生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通过对高校校园内侵权责任的深入研究,可以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和指导。
随着我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高校校园内侵权责任的界定和归究方式也需要与时俱进,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精神。
对高校校园内侵权责任的研究在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进步和完善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对高校校园内侵权责任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维护高校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校园秩序的稳定发展,为高校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本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现实意义。
2. 正文2.1 高校校园内侵权责任的概念高校校园内侵权责任的概念是指在高校校园内发生的侵权行为所涉及的责任问题。
学校侵权责任制度的探析

学校侵权责任制度的探析【摘要】近年来,未成年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繁发生,不仅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不幸和痛苦,同时也给学校和教师造成管理上的困惑和不安,由此而引起的学生与学校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随之也成为当前民事案件中一种居高不下的新型案件。
为此,本文拟对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所涉及的安全保障义务、举证责任、责任形式等疑难法律问题作一初步探讨,期待能对校园伤害赔偿案件的实际处理以及今后的立法工作有所启发和裨益。
【关键词】学校;侵权责任;过错责任;过错推定随着我国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化,并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和法治的不断进步,我国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制度设计以及司法实践必将不断完善,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也将趋于准确,进而逐步达到统一。
笔者对此做如下几个方面的探析。
(一)学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宜统一承担侵权责任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可能是侵权责任,也可能是合同责任。
这两种责任无论从归责原则、损害赔偿范围、举证责任各方面都有很大差异。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如果两种责任出现竞合,当事人有选择的权利,但笔者认为,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宜统一承担侵权责任,不宜以违约责任处理。
其理由:其一、合同上的附随义务是合同责任在局部区域的成功扩张,并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产生,但合同和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都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发展起来的,两者在本质上并没有区别。
其二、合同上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主要有两种情形,即加害给付和具保护性功能的附随义务的违反,它们都属于积极侵害债权的行为,从本质上讲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因此,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利益。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相比,主要是在归责责任原则上因采严格责任原则似乎对受害方有利。
但安全保障义务大多是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它同样以过错为条件,因此受害方主张违约责任的优势并不能体现出来。
相反,我国并没有区分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而规定不同的时效期间,而是统一规定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在责任范围上,侵权责任可以包括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这在合同责任中就很难实现。
讲座《校园事故侵权责任探析 》

(二)校园事故侵权的客体
所谓校园事故侵权的客体,是指在校园事故侵 极中,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对象。简单地说,校园事 故侵权的客体就是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学生所享有的 权利。 学生作为一个特定的群体,具体享有哪些权利 呢? 学生的权利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公民应享 有的一般权利,另一类是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所应享 有的特定权利。
(二)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枯树砸伤学生案
2007年4月的某一天晚上5点左右,某中学的学生贾某在 校园里正沿着道路由北往南走。突然刮起了一阵狂风,顿时 沙尘漫天。突然有一阵咔嚓咔嚓的响声,校园路边一棵根部 直径约1米的大槐树发出一声巨响,树上一根巨大的枯枝折 断后掉了下来。正好砸在贾某的左肩上,贾某惨叫一声,倒 在马路上。但因上身不能动,最终受伤学生贾某被赶来的 120急救人员用担架抬上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 晚上10点左右,学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用电锯将校园内 的其他枯树砍掉,把其他已经腐朽枯枝锯断。 贾某被诊断为左肩粉碎性骨折。贾某父母要求学校赔偿, 学校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件,责任不在学校。贾某父母遂将 学校诉至法院。
(二)校园事故侵权的客体
相应的立法
《宪法》第34条—第40条 《民法通则》 《侵权责任法》第2条 《义务教育法》 《教育法》第42条 „„„„
(二)校园事故侵权的客体
学生享有的权利是十分广泛的。
学生享有的一般权利有:(1)表达自由;(2)宗教信 仰自由;(3)通信自由权; (4)通信秘密权; (5) 生命权; (6)健康权;(7)人格尊严权;(8)隐私权; (9)人身自由;(10)姓名权;(11)名誉权;(12)荣誉 权;(13)肖像权;(14)著作权;(15)财产权;(16)受 教育权;(17)休息权;(18)其他法定权利; 学生享有的特殊权利有:(1)平等的入学权;(2) 受教育机会的选择权;(3)受教育条件的请求权;(4) 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5)获得奖学金权;(6)公正评 价权;(7)获得证书权;(8)申诉权;(9)诉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