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7号)
2020年最新食品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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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 —— ——
—— —— —— —— —— —— 食标秘发〔2019〕27号征求意见稿
新版拟实施日期 ——
暂未公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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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纸杯(含第1号修改单)
135
食安国标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136 137 包材标准
食安国标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双向拉伸聚苯乙烯(BOPS)片材
138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 (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139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
1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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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食安国标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30
食安国标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31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32 通用标准
食安限量
拟新发布/征求意见版本 ——
4月24日召开修订工作会 (田世宏任组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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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8-20190717
征求意见稿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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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7修改版 /国家食药总局令第17号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试题(含答案)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人必备知识考试题库(含答案,最新版)一、填空题(共10分,每题2分)1.产品设计开发过程须严格管控添加剂的使用,须对产品配方中涉及的添加剂进行复核,确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超范围、不超限量。
2.添加剂储存实行双人、双锁、专库、专账管理,防止非预期使用,杜绝危害食品安全。
3.仓储配送部部在收、发货物时如发现车辆不洁或混装有如油漆、化肥、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应当拒收、拒发货物,避免食品污染、安全隐患。
4.配料员在配料过程中必须校称、逐一核对物料品种、逐一核对配方中物料的量,且必须,一人称量、一人复核,确保配置准确无误,杜绝食品安全。
5.采购人员须提前告知并监督供货方,物料运输过程中应保持车厢、篷布等整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包装完整无污染,确保食品安全。
二、判断题(共10分,每题0.5分)1.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确保其生产活动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
(√)2.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留存生产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食品可追溯。
(√)3.某茶叶公司的原材料茶青均使用自家茶山所产茶青,因此不需要对茶青进行进货查验或检验。
(×)4.王某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五年后可从事食品生产管理工作,也可担任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5.食品生产车间应设置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
(√)6.食品生产企业应制定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定期清除废弃物,对于易腐败的废弃物应尽快清除。
(√)7.食品原料仓库应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8.食品生产企业应采取设置筛网、捕集器、磁铁、金属检查器等有效措施,降低金属或其他异物污染食品的风险。
(√)9.根据《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风险分级结果,改进和提高生产控制水平,加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模拟题450含答案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模拟题450B型选择题以下提供若干组考题,每组考题共用在考题前列出的A、B、C、D四个备选答案。
请从中选择一个与问题关系最密切的答案。
A.绿色标牌B.蓝色标牌C.红色标牌D.黄色标牌在人工作业的库房储存药品,按质量状态实行色标管理1. 准备出库销售应挂______。
答案:A2. 其他企业退回的药品应挂______。
答案:D[解答] 在人工作业的库房储存药品,按质量状态实行色标管理:合格药品为绿色,不合格药品为红色,待确定药品为黄色。
待出库销售的药品为合格药品,挂绿色标牌。
退回的药品的药性待定,挂黄色标牌。
故本组题选择AD。
A.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B.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D.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3. 负责标定和管理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的机构是______。
答案:A4. 加挂“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牌子的机构是______。
答案:C5. 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委托,对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实施跟踪检查和监督抽查的机构是______。
答案:D6. 负责组织对药品注册申请进行技术审评的机构是______。
答案:B[解答]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的主要职责之一为:负责标定和管理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药品评价中心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事业单位。
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2006年6月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加挂“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牌子,在开展国内外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工作时,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名义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主要职责之一为:对依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GMP认证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GAP认证的企业(单位)和GCP认定的医疗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等相关工作。
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对药品研究机构组织实施CLP现场检查等相关工作。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7号)

承担标 准起草 工作 的单位应 当 与卫生 部 食 品安全 主 管 司局 签 订食 品安 全 国家标 准 制 ( ) 项 修 订 起草食 品安全 国家标准 , 当以食 品安 全风险评 估结果 和食用农 产 品质量安 全风 险评估结果 为主 应
标 准起草单 位 和起 草负 责人在起 草过程 中 , 当深 入调 查研 究 , 证 标准 起 草工 作 的科学 性 、 应 保 真
首 都公 共 卫 生
21 00年 l 第 4卷 第 6期 C ptlora o u l a h D cmbr 0 0V 11 N . 2月 ai u l f bi Hel , ee e.2 1 o o6 aJ n P c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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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导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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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 品安全 国家标 准 管理 办法
第 四条 第五 条
食 品安全 国家标 准制 ( ) 修 订工作包 括规 划 、 计划 、 立项 、 起草 、 审查 、 准 、 布 以及修 改与 复审等 。 批 发 鼓 励公 民 、 法人 和其 他组织 参与食 品安全 国家标 准制 ( ) 修 订工 作 , 出意见 和建议 。 提 第 二章 规划 、 划 和立项 计
第 三章
起
草
第 十四条 工作 。
卫生 部采取 招标 、 委托等形 式 , 择优 选择 具 备 相应 技 术能 力 的单 位 承 担食 品安全 国家 标准 起 草
第十五条 提倡 由研究机 构 、 育机构 、 术 团体 、 教 学 行业协 会等单 位组成标 准起 草协作 组共 同起 草标 准。 第十六条 第 十七条
第六 条 第七条 障措 施等 。 第八条 第 九条
卫 生部会 同 国务 院农 业行政 、 质量监 督 、 商行 政管 理 和 国家 食 品药 品监 督管 理 以及 国务 院商 务 、 工 食 品安全 国家标准 规划及其 实施计 划应 当明确 食 品安全 国家标 准 的近期 发展 目标 、 施方 案 和保 实 卫生部 根据食 品安 全 国家标 准 规划 及 其实 施计 划 和食 品安 全工 作需 要 制 定食 品安 全 国家标 准 制 各有关 部 门认 为本部 门负责 监管 的领域需要 制定 食 品安 全 国家标 准 的 , 当在 每年 编制 食 品安 全 应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7号)

家 标 准 立项 建 议 。 第 十 条 建 议 立项 的食 品 安全 国家 标准 ,应 当符合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及其 实施条例,制
定本办法。
《 食品安全法 》第二 十条规定。
第十一条 审评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 ,
第七条 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 当
明确 食 品 安全 国家标 ; 隹的近 期 发展 目标 、 实施 方案 和 保 主要依据 ,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 实际
障措施等 。
第 八 条 卫 生 部根 据 食 品 安 全 国 家标 ; 隹规划 及 其 实
的需要 ,参 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 险评估
第 二章 规划 、计 划和 立项
第 六条 卫 生部 会 同 国务院 农业 行政 、质 量 监督 、工 商 行 政管 理 和 国 家食 品 药 品监 督 管 理 以及 国务 院 商务 、
工业和信息化等部 门制定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 实 委托 协 议 书 。
施计 划 。
第十七条 起草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应 当以食 品安 全风 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为
第 十 八 条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和 起 草 负责 人 在 起 草 过 程
中,应当深入调查研 究 ,保证标 起草工作的科学性、 隹
真 实性。标 ;起 草完成后 ,应 当书面征 求棉 隹 隹 使用单位 、
要 制 定食 品安 全 国 家标 ; ,应 当在 每 年编 制 食 品安 全 科研 院校 、行 业 和 企业 、消 费 者 、专 家 、监 管部 门等 各 隹的 方面 意见 。 征 求 意 见 时 ,应 当提供 标 准 编 制说 明。 第 十 九 条 起 草 单 位 应 当 在 委 托 协 议 书 规 定 的 时 限
食品生产企业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

综合部
17
劳动防护用品配 备标准(试行)
2000. 03.06
2000. 03.06
国家经济贸 易委员会
国经贸安全
[20001189号
综合部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业产品生产许 可证管理条例实 施办法(2014)
2014.04.21
2014.08.01
国家质量监 替检验检疫
总局
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质 量监替检验 检疫总局令
2010.01.21
2010.01.21
卫生部
卫监督发
[201018号
综合部
13
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管理办法
2010. 10.20
2010. 12.01
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 和国卫生部 令第77号
综合部
14
新食品原料申报 与受理规定
2013. 10.15
2013. 10.15
国家卫生和 计划生育委 员会
国卫食品发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 令第666号
综合部
18
女职工劳动保护 特别规定
2012. 04.28
2012. 04.28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 令第619号
综合部
19
企业事业单位内 部治安保卫条例
2004. 09.27
2004. 12.01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 令第421号
综合部
20
关于职工工作时 间的规定(1995修订)
第156号
综合部
19
职业健康检查管 理办法(2019修 订)
2019. 02.28
2019. 02.28
食品添加剂及其使用标准-2022年学习资料

安全性问题-*食品添加剂经过国家严格审批。-1.食品添加剂监测和风险评估-2.《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73号2010.3.30-*只要食品添加剂是在国家标准限定范围之内合理-使用的,就是安全的。-认识误区:-不含添加剂的食品更安全;天然的比人工合成的-安全。-2020/3/29-8
正文一3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3.2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作 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 装、运输或者贮藏。-18
*标准的动态管理:跟踪、评价、修订-例:过氧化苯甲酰:0.3>0.06→禁用-12
Hale Waihona Puke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基本框架-*前言-米」-正文-范围-术语和定义-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食品分类系统-食品添 剂的使用规定-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食品用加工助剂-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附录-13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基本框架-*附录-A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B食品用香料名单-C食品用加工助剂使用名单-D 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名单-E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F食品分类系统-14
GB2760-2011的主要内容-前言-*标准替代情况-*新引旧标准的主要变化-。标准名称-。标准格式-。 加了2007年至2010年卫生部公告内容-。查询方式的修改:删除了原标准中表A.2-。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 改-。食品分类系统的修改-。增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原则,调整了食品用香料的分类-。增加了食品工业用加 助剂的使用原则,调整了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名单-15
食品添加剂-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2-1
食品添加剂的概念和范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定义:-食品添加剂是有意识地一般以少量添加于食品,以改善食 的外观-、风味和组织结构或贮存性质的物质。-《食品安全法》及GB2760定义:-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 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共同点:食品添加剂不是 品或食品的必要成分,不作为食品消费-*不同点:是否包括营养物质-2020/3/29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食药总局令第23号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2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食药总局令第12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2号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卫生部令第77号
食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卫生规范
GB 14881-2013
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主席令第六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4号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92号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主席令第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国家食药总局令第16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T 19787-2005
包装材料 聚烯烃热收缩薄膜
GB/T 21302-2007
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
GB/T 10004-2008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T 7705-2008
平版装潢印刷品
检验方法
GB 4789.1-2016
食品相对密度的测定
GB 5009.3-2016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2016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5-2016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6-2016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1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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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9月20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卫生部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四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与复审等。
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规划、计划和立项
第六条卫生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
第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近期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在每年编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向卫生部提出立项建议。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标准候选起草单位,并将立项建议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条建议立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
第十一条审评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进行研究,向卫生部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实施计划及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第三章起草
第十四条卫生部采取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共同起草标准。
第十六条承担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与卫生部食品安全主管司局签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第十七条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保证标准起草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
标准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
征求意见时,应当提供标准编制说明。
第十九条起草单位应当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并将送审材料及时报送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第四章审查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按照以下程序审查:
(一)秘书处初步审查;
(二)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
(三)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秘书处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与委托协议书的一致性。
第二十二条经秘书处初步审查通过的标准,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第二十三条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送交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完善,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专业分委员会负责对标准科学性、实用性审查。
审查标准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
审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
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参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的,标准通过审查。
专业分委员会应当编写会议纪要,记录讨论过程、重大分歧意见及处理情况。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专业分委员会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
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
审查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的标准,由秘书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专业分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修改后的标准再次进行会审或者函审。
第二十五条专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意见后,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标准草案,应当经审评委员会技术总师签署审议意见。
审议未通过的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
审议决定修改后再审的,秘书处应当根据审评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组织标准起草单位进行修改后,再次送审。
第二十七条标准审议通过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批需要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八条秘书处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后,报送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第二十九条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应当按照专业分委员会审查意见和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意见,对标准报批材料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秘书处。
审核通过的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报送卫生部。
第三十条遇有特殊情况,卫生部可调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并可直接由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共同审查。
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按照规定履行向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通报程序。
第五章批准和发布
第三十二条审查通过的标准,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三十四条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以卫生部发文形式公布,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修改和复审
第三十五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
第三十六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审评委员会应当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
对需要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及时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立项计划。
第三十七条卫生部应当组织审评委员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九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
第四十条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根据卫生部、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编号工作应当根据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委的协商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