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浙江规定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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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人事制度产假

浙江人事制度产假

浙江人事制度产假
浙江人事制度中的产假安排是为了保护女性职工的权益,确保她们在怀孕和生育过程中得到充分的休息和照顾。

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局的规定,女性职工在怀孕期间和生育后可以享受产假的福利,具体规定如下:
1.怀孕期间:女性职工怀孕满3个月即可开始休产假,产假可
休假自然流产后的第四天开始,流产产假为42天。

产假期间,女性职工可以享受基本工资的100%作为生育津贴;如有其他
奖金或津贴,也应该按照原有规定得到支付。

2.生育后:女性职工生育后可以休假98天,其中前14天为全
薪病假,剩余84天为产假。

产假期间,女性职工可以享受基
本工资的100%作为生育津贴。

在产假期间,如果发生意外或
者因生育原因需要延长休假的,可以申请批准延长休假时间。

3.多胞胎:如果女性职工怀有多胞胎并且同时出生的,产假可
以增加15天。

例如,如果女性职工生育双胞胎,产假期间可
以延长为113天。

4.备孕期间:女性职工如果在备孕期间休产假,可根据具体情
况由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双方协商确定休假时间和待遇。

5.产前检查:女性职工在怀孕期间需要参加产前检查,用人单
位应该安排工作时间,工资不变。

总之,浙江省的产假制度是为了保护女性职工在孕育下一代过
程中的权益,确保其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和照顾。

这不仅是对女性职工的关怀,也是对未来生命的尊重。

因此,我们应该积极支持和落实这一制度,为女性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2017产假规定_浙江2017年产假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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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产假规定_最新2017年产假国家规定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

以下是学优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2017年劳动法关于产假的规定。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最新劳动法产假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2017产假规定_最新2017年产假国家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2017产假规定_最新2017年产假国家规定。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2017年国家对产假最新规定

2017年国家对产假最新规定

2017年国家对产假最新规定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

第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98天产假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

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延伸阅读:各省产假规定:北京、上海: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天津: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7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30;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重庆: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7个工作日。

广东: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10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日。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日的产假;男方享受10日的看护假。

山东: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

湖北: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

浙江省的产假为128天,在法定的98天的产假上增加了三十天。若有特殊情况,还可增加假期,下

浙江省的产假为128天,在法定的98天的产假上增加了三十天。若有特殊情况,还可增加假期,下

浙江女职工2024年产假规定128天浙江省的产假为128天,浙江省在法定的98天的产假上增加了三十天。

若是属于难产情形的,女职工可以享受143天的产假;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能不能提前休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产前可以休假15天。

浙江女职工流产、难产、生育多胞胎的,产假有什么特别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难产、生育多胞胎增加的产假可以与《浙江省人口与_条例》规定的产假叠加享受。

陪产假是多长目前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对陪产假进行明确规定。

但大多数省份《人口与_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一般在7到15天左右,但也有长达一个月的省份,如河南省。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 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陪产假工资有多少1.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则职工休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应由用人单位向社保中心申请后,由社保中心支付。

陪产假工资通常是按照当地社平工资标准来支付的,职工工资高于社平工资标准时,由用人单位补齐差额。

2.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则职工休陪产假期间的工资,由单位按照配偶生育时间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计算。

男方陪产假工资谁发男方陪产假工资单位发。

陪产假是对晚育的奖励,是带薪休假,陪产假的工资由公司承担。

陪产假属于法定带薪假期,不影响全勤奖。

视同出勤,即是按正常情况发工资,年休假也是这样。

17年产假新规定是多少天

17年产假新规定是多少天

17年产假新规定是多少天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1、必须享受的假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2、可以请的假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

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晚育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

例如,广东省为15天,上海市为30天。

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4、授乳时间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2、产假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人民网北京2012年4月19日电(记者仝宗莉)国务院温家宝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2017年全国各地产假规定

2017年全国各地产假规定
一、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 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 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产假分类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 天+30 天/15 天(晚育)+15 天/30 天(难产)+15 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 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 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 30 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 7 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 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 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 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 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2017 年全国各地产假规定
北京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
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
注:无论是婚假还是产假或护理假,休假期间如果与国家法定休假日发生重合,可以继续休 假,把失去的国家法定休假日补回来。修改后的条例中的国家法定节假日是指国庆节、春节、 端午节、中秋节等节假日,正常的双休日不包含其中。

浙江女职工生育产假

浙江女职工生育产假

浙江⼥职⼯⽣育产假浙江⼥职⼯⽣育产假2017 根据浙江出台的《浙江省⼥职⼯劳动保护办法》,6⽉1⽇起正式施⾏,其中对产假时间、⽣育津贴发放、孕期和哺乳期如何⼯作都有详细规定。

亮点⼀:⼥职⼯⽣育后享受产假98天符合规定的可多享受30天 在原《办法》中,⼥职⼯正常分娩的,其产假不少于90天。

这次出台的《办法》中则明确规定,⼥职⼯⽣育后享受产假98天。

另外,根据《浙江省⼈⼝与计划⽣育条例》第三⼗条规定,2016年1⽉1⽇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育⼦⼥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资,并计算⼯龄。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育多胞胎的,每多⽣育1个婴⼉,增加产假15天。

⼥职⼯怀孕不满4个⽉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亮点⼆:劳动合同不得限制结婚、限制⽣育 ⽤⼈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合同中与⼥职⼯约定限制结婚、限制⽣育或者缩减产假等损害⼥职⼯合法权益的内容。

⽤⼈单位不得因⼥职⼯结婚、怀孕、⽣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资、限制其晋级、予以辞退、单⽅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聘⽤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或者聘⽤合同期满⽽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合同的外,劳动合同或者聘⽤合同应当顺延⾄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亮点三:产假期间的⽣育津贴由⽣育保险基⾦⽀付 ⼥职⼯参加⽣育保险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产假期间的⽣育津贴。

⽣育津贴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平均⼯资的标准,由⽣育保险基⾦⽀付,⽤⼈单位不再⽀付产假期间⼯资。

⽣育津贴计发标准⾼于⼥职⼯产假前⼯资标准的,⽤⼈单位不得克扣差额部分;低于⼥职⼯产假前⼯资标准的,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对差额部分予以补⾜。

⼥职⼯未参加⽣育保险的,由⽤⼈单位按照⼥职⼯产假前⼯资标准⽀付其产假期间的⼯资。

失业妇⼥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符合计划⽣育规定⽣育的,可以向设区的市、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相当于本⼈3个⽉失业保险⾦的⽣育补助。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全文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全文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妇女平等就业,完善和落实生育保险政策,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会、妇女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应当协助和督促本单位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对女职工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知识、职业技能以及劳动保护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开展心理健康讲座、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等方式,做好女职工心理健康的宣传和辅导。

第七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

在劳动报酬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在招录人员、安排岗位或者裁减人员时,不得歧视妇女。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订立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参加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商的劳动者一方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女职工代表。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的,应当明确被派遣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限制生育或者缩减产假等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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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浙江规定2017
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产假规定如下:
一、产假的享受对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或者生育后可享受产假。

男职工未明文规定可享受产假。

二、产假休假期限
1. 怀孕期间休假:女职工怀孕后,在医疗机构规定的产检时间内,可以请假;怀孕满3个月后,女职工有权利休假;医疗机构确认怀孕并发放孕妇保健手册之日起,女职工即可提前休假;
2. 生育休假:女职工分娩时可以请假,一般为产前7天和产后42天,请假时间最长不超过98天;
3. 早产儿或多胞胎出生的女职工,依法享受额外休假。

三、产假的薪资待遇
1. 怀孕期间休假:女职工怀孕期间产假的薪资待遇,按照正常工资支付;
2. 生育休假:女职工分娩时,享受带薪产假,其薪资待遇为正常工资的100%;
3. 早产儿或多胞胎出生的女职工,依法享受额外津贴。

四、申请产假的程序
女职工申请产假,需向所在单位提前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怀孕证明或分娩证明等相关文件。

五、产假期间的权益保障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其他权益保障,如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等。

六、违反产假规定的处罚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限制、中断女职工产假,对于有违反产假规定行为的用人单位,可由劳动监察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综上所述,浙江省对产假的规定主要包括产假的休假期限、薪资待遇、申请程序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享受产假,并享受相应的薪资待遇和权益保障。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限制、中断女职工产假,否则将面临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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