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规定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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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

201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

201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1988年6月28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由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7月21日时任总理李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发布,规定该法规于2012年4月28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201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017北京产假规定

2017北京产假规定

2017北京产假规定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分娩期和哺乳期享受产假。

而针对北京地区的产假规定,于2017年进行了一些调整。

根据最新的规定,北京的女职工享有的产假如下。

一、产假的基本规定:1. 怀孕期间的休假: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之后,可向用人单位提出休假申请。

基本产假为98天,如果是怀孕期间出现异常情况,可以根据医院的证明延长产假。

2. 分娩期的休假:女职工于分娩前七天开始休假,分娩后享受产假。

一般情况下,产假为98天,对于多胞胎分娩,产假可延长30天。

3. 哺乳期的休假:女职工产假结束后,享受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每天不能超过一小时。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哺乳室或者哺乳设施。

二、产假工资的支付:1. 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在产假期间,女职工享受全额工资待遇。

2. 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社会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3. 年龄35岁及以上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年龄35岁及以上女职工待产前持《北京市妇女生育服务证明》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生育津贴。

符合条件的女职工,每子女一次性发放500元津贴。

三、男职工陪产假:1. 男职工陪产假:男职工可以享受3天的陪产假。

陪产假期间,男职工也享受全额工资待遇。

2. 男职工护理假:男职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向用人单位提出护理假申请。

护理假期限待用人单位同意后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年。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仅为北京地区的产假规定,其他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此外,以上产假规定只是最基本的规定,具体细节可能根据不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所调整。

总之,北京地区的产假规定对女职工的保护较为全面,让女职工能够在孕期、分娩期和哺乳期得到充分休息和照顾。

对于男职工来说,也有一定的陪产假和护理假权益,使得全家人能够更好地照顾新生儿。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助于促进女性就业和家庭和谐发展。

2017女职工产假最新规定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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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女职工产假最新规定多少天2017年为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各地已经修改好了新的产假规定,那女职工产假是怎么休?规定是有多少天呢?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2017女职工产假最新规定天数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2017女职工产假最新规定天数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2017女职工二胎产假多少天生育二胎需要符合一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依法取得再生育证明之后即为计划内生育。

除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外,无论第几胎,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均可依法享受相应的产假等福利待遇。

所以,生二胎有产假,二胎产假是有法律规定的。

全面“二孩”放开后,生还是不生,成为了许多育龄夫妇面临的重大选择。

二孩母亲能休多长时间产假、休二孩产假是否会加重就业性别歧视等也成了热切关注的话题。

现行的孕妇产假,主要由基础性产假和奖励性产假两部分组成。

基础性产假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的“98天产假”,而大家关注的晚婚晚育假已经取消了,改为奖励性产假,由各地自行规定,全国无统一标准。

2017女职工产假申请书格式1、标题在请假条上方的中央位置,用较大的字体注明请假条”三个字,根据请假事由的不同,也可以将产假”两个字加上,注明产假请假条”也是可以的。

2、向谁请假根据每个单位请假制度的不同,有时候需要向单位办公室请假,有时候需要向人事部门请假,有时候需要向某位领导请假,不管向谁请假,在标题下方、正文的左上方都需要写明向谁请假,应该顶格写上某某单位办公室”、尊敬的某某单位领导”等称呼,称呼后面加上冒号。

3、正文不管是什么类型的请假条,正文都是最主要的内容,也是很多请假人最不会写的部分。

第二步写完称呼之后,另起一行,空两格写请假条的正文内容。

2017年新劳动法关于产假的规定

2017年新劳动法关于产假的规定

2017年新劳动法关于产假的规定2017年根据我国新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生产的时候是享受产假的,那产假规定有多少天呢?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2017年新劳动法关于产假的规定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2017年新劳动法规定的产假产假,是指在职准妈妈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

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1、根据最新的产假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

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晚婚晚育产假。

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为晚婚。

晚婚晚育的增加产假情况,新劳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

具体实施情况各地不一,一般是0—30天不等(注:有些地方没有晚婚晚育产假),建议参照当地计划生育条例。

3、二胎产假。

第二胎产假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比第一胎少放了八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而不管“双独”还是“单独”生二胎的,都不会再有晚育假了。

4、高龄产妇产假。

所谓"高龄产妇",是指年龄在35岁以上第一次妊娠的产妇。

在我国高龄产妇可以休6个月的产假。

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产假一般为三个月,晚婚晚孕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包括产假90天法定节日。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2017年产假的工资计算产假,工资”应全拿。

第一种:是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种情况下,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但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产假天数得出的,该津贴的数额可能低于女职工的本人工资数额。

山东产假规定2017

山东产假规定2017

山东产假规定2017山东省产假规定一、适用范围:山东省所有企事业单位和机关,以及个体工商户。

二、产假长度:1. 孕妇享有已怀孕28周至产后恢复期满的假期,持续时间为98天(14个周)。

2. 对于多胞胎怀孕的孕妇,享受的产假期限可延长至112天(16个周)。

3. 出生孩子超过一个的情况,可以按照每个孩子增加14天的标准,计算产假的长度,最长不超过196天(28个周)。

三、产假工资待遇:1. 根据国家规定,孕期工资待遇由社保基金支付,享受工资总额的100%。

2. 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不低于本人怀孕前一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

四、产假提前休假:1. 孕妇一般在离预产期4周前可以提前开始休产假,提前休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其他带薪年休假的规定执行。

2. 孕妇可以提前休产假的最长时间为15天。

五、产假延长:1. 孕妇在产假期满后可以继续延长休假,延长的时间为每个月6天,最长不超过6个月。

2. 延长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执行。

六、哺乳假:1. 哺乳假期为每天2个小时,至少连续哺乳6个月。

2. 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七、陪护假:1. 产妇的丈夫或共同生活的男性伴侣,可以请假陪护产妇,享受产假工资待遇。

2. 陪护假最长不超过15天。

八、特殊情况:1. 如果孩子出生有残疾或者需要其他特殊护理的情况,孕妇可以申请延长产假,并经相关医院出具证明,延长产假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期间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2. 孕妇产假期满后需要继续护理已经出生的孩子的,可以申请延长产假,延长期限为3个月,延长期间工资待遇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执行。

以上是山东省产假规定的基本内容,具体执行以山东省相关政府文件为准。

产假浙江规定2017

产假浙江规定2017

产假浙江规定2017
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产假规定如下:
一、产假的享受对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或者生育后可享受产假。

男职工未明文规定可享受产假。

二、产假休假期限
1. 怀孕期间休假:女职工怀孕后,在医疗机构规定的产检时间内,可以请假;怀孕满3个月后,女职工有权利休假;医疗机构确认怀孕并发放孕妇保健手册之日起,女职工即可提前休假;
2. 生育休假:女职工分娩时可以请假,一般为产前7天和产后42天,请假时间最长不超过98天;
3. 早产儿或多胞胎出生的女职工,依法享受额外休假。

三、产假的薪资待遇
1. 怀孕期间休假:女职工怀孕期间产假的薪资待遇,按照正常工资支付;
2. 生育休假:女职工分娩时,享受带薪产假,其薪资待遇为正常工资的100%;
3. 早产儿或多胞胎出生的女职工,依法享受额外津贴。

四、申请产假的程序
女职工申请产假,需向所在单位提前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怀孕证明或分娩证明等相关文件。

五、产假期间的权益保障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其他权益保障,如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等。

六、违反产假规定的处罚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限制、中断女职工产假,对于有违反产假规定行为的用人单位,可由劳动监察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综上所述,浙江省对产假的规定主要包括产假的休假期限、薪资待遇、申请程序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享受产假,并享受相应的薪资待遇和权益保障。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限制、中断女职工产假,否则将面临处罚。

2017年国家对产假最新规定

2017年国家对产假最新规定

2017年国家对产假最新规定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

第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98天产假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

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延伸阅读:各省产假规定:北京、上海: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天津: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7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30;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重庆: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7个工作日。

广东: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10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日。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日的产假;男方享受10日的看护假。

山东: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

湖北: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

17年产假新规定是多少天

17年产假新规定是多少天

17年产假新规定是多少天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1、必须享受的假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2、可以请的假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

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晚育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

例如,广东省为15天,上海市为30天。

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4、授乳时间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2、产假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人民网北京2012年4月19日电(记者仝宗莉)国务院温家宝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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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规定2017
2017女职工产假规定是怎么样的?2017年最新的产假及哺乳假规定,妈妈们都知道吗?请看下面哦。

必须享受的假:
1、产假:
国家规定98天+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产前检查: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3、产前工间休息:
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4、上班哺乳假:
哺乳假是指妈妈在宝宝出生后的一年,在工作日内,每天有两次0.5小时的授乳时间,每天合共1小时,可以合并使用,也可以分开用。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可以请的假:
1、产前假: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2、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

哺乳假天数: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各地政策或有所调整,请各位孕妈以本地政策为准。

) 扩展阅读:
2017河北省产假最新规定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在10月31日省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从多个方面明确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如用人单位为在岗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30元卫生费或相应的卫生用品等。

我省出台女职工劳保特别规定: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再延长产假60天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在10月31日省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从多个方面明确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如用人单位为在岗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30元卫生费或相应的卫生用品等。

适用于各类用人单位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以及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在劳动场所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辞退女职工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
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给予经期女职工特殊保护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不安排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经本人申请,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不能正常工作的,给予一至两天的休息。

用人单位为在岗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30元卫生费或者相应的卫生用品。

省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物价上涨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相应调整发放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不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经医疗机构诊断需要保胎休息的,准予休息;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
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
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

对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无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应当暂时调离可能导致流产的劳动岗位。

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孩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延长产假6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除给予42天规定产假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还可以享受最长为56天的延长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哺乳期女职工不用上夜班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不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等。

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不少于一次的妇科检查。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由县级以上政府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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